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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诸多问题,呈爆发性增长趋势。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民间借贷问题的规定,为民间借贷问题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套路贷、非法集资、职业放贷人等不同问题的出现,仍需我们对民间借贷问题不断研究,探讨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机制。
关键词: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风险类型;风险化解;监督机制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更是发展迅速,规模逐渐扩大,影响也日益深远。民间借贷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同时也带动了正规金融的发展。但我们必须正视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带来的风险,其危害性也大。因此,对我国的民间借贷如何定位,从现实角度分析其中存在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化解和防范所发现的风险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与特点
民间借贷有人认为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金融交易[1]。现在官方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发生主要基于借贷双方当事人系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后,因借贷产生的担保或抵押也相应有效,对于年利率方面也应遵守24%和36%的限制。
民间借贷相较于金融借款合同,有如下特征:①二者执行所依靠的对象不同,前者的依据是社会法律体系以外的体系,后者的依据是社会法律体系。②二者主体不同,根据我国现有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即可是自然人,又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金融借款合同相比,其主体具有广泛性。随着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更有职业放贷人和中介组织相继涌现出来。职业放贷人为谋取更高利益,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利息往往约定较高。中介组织则为获得介绍费,则为借贷双方提供借贷契机,并以此生。更有借款人在取得借取资金的同时直接把借来的钱转借于他人或者组织以赚取利差。③民间借贷不同于金融借款合同必须为要式合同。在实践中,因民间借贷的双方一般具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多为熟人或关系亲密,往往碍于情面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或者随意书写一张及其不规范的“借据”“欠条”等作为债权凭证,由此造成的纠纷自然层出不穷。民间借贷必须为要式合同也有待完善。④民间借贷非金融借款合同必须约定利息。金融借款合同均有利息、罚息等约定。民间借贷则有有偿和无偿之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可具有有偿和无偿性质。民间借贷因人际关系及血缘关系的存在,必然存在无息借款的发生,但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正是其的有偿性。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类型
民间借贷对我国市场经济有着非同凡响的影响,笔者认为,为了我国市场经济良性运转,有必要对民间借贷所面临的现实风险予以分析,进而对出现风险及时化解,合理规制。
(一)超过诉讼时效即导致胜诉权丧失的风险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主动积极行使权利,过了相应的法定期限义务人便可以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从而可能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2]在民间借贷实务中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且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此种情形下,司法实务中认为自起诉之日起债权人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才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也以出借人起诉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借贷双方如约定的有还款期限,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間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这毫无争议,但债权到期后,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起债权主张行使不能时,其诉讼时效超过《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时,是否必然导致其诉讼胜诉权的丧失?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中,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主要原因有:双方约定利息较高,试图时效长,主张高额利息;因已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但双方多为熟人出现举证不能,出现怠于行使权利的假象;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因无法主张债权而造成怠于行使权利。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因出借人无法主张债权而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即丧失胜诉权,亦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面临的巨大风险。
(二)民间借贷面临非法集资的风险
近几年,以房养老的模式炒得沸沸扬扬,一些担保公司也瞄准此动向,打着以房养老的名号聚集一大批民众抵押房屋为其非法集资提供担保。例如,甲某与乙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8%,甲某于当日将借款30万元转至乙某账户,乙某用自有房屋作抵押登记,同时**担保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同日,乙某与周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8%。周某为**房地产销售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周某向甲某每月以30万为本金,1.8%的利率付利息,同时向乙某每月以30万为本金,1%的利率付利息。后经公安机关查明,**担保公司与**房地产销售公司及**房地产销售公司分公司均系同一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周某均以非法集资被刑事拘留后,原出借人开始主张债权。本案中由于**担保公司涉及非法集资,甲某但根据合同相对性,仅起诉乙某偿还债务并行使抵押权,放弃对担保人的起诉。乙某主张该担保公司为30万元的实际使用人,进而不愿偿还借款。出借人与于借款人虽为相对方,在此中情况下亦同为受害方,均面临因借款涉嫌非法集资而行使债权不能的风险。
(三)职业放贷人引发的高额利息等风险
职业放贷是指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经营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同一出借人或关联出借人,同一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纠纷,应通过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来认定民间借贷,是否为职业放贷行为。由于职业放贷人约定利率均较高,且其要在手段多样,面对职业放贷人,借款人要一直面临承担巨额利息的风险。同时,职业放贷人去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虽与职业放贷人所签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但如审慎不严格,大数据无法及时归纳整合,法院则面临着成为职业放贷人的合法讨债机构的风险。 (四)多笔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均面临风险
民间借贷活动多发生在熟人范围之内,借贷当事人双方对彼此充分了解,并且具有一定的人格性,双方能形成借贷关系依赖的不是法律观念,而是伦理和道德观念,对契约合同反而没有十分重视的观念。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常存在多笔借贷关系,此时,出借人有多张借据作为债权凭证,在借款人偿还一笔债务后,出借人会销毁或返还一张借据,在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第二笔及以后的债权时,借款人往往以已经偿还借款为由抗辩,如还款时间在第二笔及以后借据之后,且第一笔借款没有转账凭证,此时出借人就面临着第二笔及以后的借款无法求偿的风险。反之,借款人已经偿还第一笔借款,出借人称借条已经销毁,因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于熟人之间,借款人对此会该放松警惕,随后出借人又拿着第一笔借款的借据主张债权,如借款人是以现金方式偿还第一笔借款,此时,借款人则面临着着已偿还借款无法证明的风险。
三、对民间借贷风险如何防范化解
民间借贷风险的形成与爆发主要源于正规金融在体制上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同时民间借贷在制度层面上也不存在设计不合理的原因,因此对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于化解也必须多层次,多角度。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民间借贷纠纷呈爆发性增长,从反面印证了民间借贷方面法律规制的缺乏。对民间借贷所面临的基本问题,如对民间借贷主体、借款用途、利率范围、担保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让民间借贷纠纷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一)健全有关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
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除最高院发布的规定外,尚未有专门性的法律,如何进行防范也没有依据,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应当加快民间借贷方面的专门立法工作。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遵循最基本的民事原则,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对民间借贷的基本内容加以详细的规定,如借贷主体、借款方式、利率的约定、风险承担、担保等[3],对以后民间借贷关系的建立及纠纷发生后如何解决提供法律依据。民间借贷的诉讼程序方面,对借贷事实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对民间借贷进行全面的立法性规定,才能从不同角度切实维护民间借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民间借贷法律上的空白予以填补,可进一步打击违法放贷和非法集资行等犯罪行为,出台关于职业放贷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整合运用大数据,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放贷人案件,以维护金融秩序。
(二)放宽对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间借贷案件中,出现多数以诉讼失效进行抗辩以致于不偿还借款的目的。但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合法,借贷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了借贷关系,且利息约定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此时仅以出借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行使了自己的权利而不能举证证明,即判决出借人丧失胜诉权,显然有失公平。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即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笔者认为,对于诉讼时效可以适当放宽,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借款人未能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在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失效后,仅对本金予以支持,对利息方面不予支持或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执行,这样即督促出借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能避免出借人面临丧失胜诉权,本金追要不会的风险。
(三)加强公众教育,抵制非法集资
提高风险意识。民间借贷的风险应该通过政府行政机关进行控制,通过政府的力量,让公众认识到“借贷有风险、参与需谨慎。”提醒大家不要盲目投资,对自有资金进行管理,降低风险,保障权益。强化契约意识,完善民间借贷所依据的债权凭证,该债权凭证是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契约,那么出现问题也应按照双方所形成的契约走法律程序解决纠纷,更有益于保障借贷双方权益。 对于部分借贷者而言,由于缺乏法律基础知识,在出现纠纷时,首先采用暴力以解决矛盾,这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更对社会秩序会造成强烈冲击,所以,强化借贷参与者的契约意识是非常重要的[4]。摒弃追求暴富的心态,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提高公众抵御非法集资的能力。民间借贷的市场在我国就目前而言并不完善,公众必须树立健康的投资观念。
(四)健全民间借贷风险监督预警机制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民间借贷风险防范监督预警机制。建立民间借贷信息库,监测并收集资金来源与规模、资金投向、盈利状况、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信息,尤其是民间借贷利率的变动情况。建立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个步骤来完成风险评估。时刻关民间资金的变化和流动,对任何资金的变动做出最及时的反映[5]。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找准危机信息,并整理和归类、识别和转化,及时发出警报,监管机构接收到该信息后,依法及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以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引导投资方向,规避投资风险
对于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有一部分进入了存在金融威胁的投资理财平台等虚拟经济,这些投资资金就很容易因为平台跑路或资金周转不灵而瞬间崩塌的风险;相对实体经济而言,实体经济可以获得国家的支持,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实体企业,风险较小。对民间资本的拥有者选择该类投资,似乎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1]龙著华.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规制[J].南京社会科学,2014(11):81-88
[2]邓灵珑.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法学院.2016:3
[3]高馨玉,黃飞翔.浅论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困境及出路[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9(2):112-115.
[4]张艳.契约关系的法理探究[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23-128.
[5]周孟亮,蒋文华.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0):47-55
关键词: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风险类型;风险化解;监督机制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更是发展迅速,规模逐渐扩大,影响也日益深远。民间借贷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同时也带动了正规金融的发展。但我们必须正视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带来的风险,其危害性也大。因此,对我国的民间借贷如何定位,从现实角度分析其中存在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化解和防范所发现的风险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与特点
民间借贷有人认为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金融交易[1]。现在官方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发生主要基于借贷双方当事人系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后,因借贷产生的担保或抵押也相应有效,对于年利率方面也应遵守24%和36%的限制。
民间借贷相较于金融借款合同,有如下特征:①二者执行所依靠的对象不同,前者的依据是社会法律体系以外的体系,后者的依据是社会法律体系。②二者主体不同,根据我国现有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即可是自然人,又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金融借款合同相比,其主体具有广泛性。随着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更有职业放贷人和中介组织相继涌现出来。职业放贷人为谋取更高利益,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利息往往约定较高。中介组织则为获得介绍费,则为借贷双方提供借贷契机,并以此生。更有借款人在取得借取资金的同时直接把借来的钱转借于他人或者组织以赚取利差。③民间借贷不同于金融借款合同必须为要式合同。在实践中,因民间借贷的双方一般具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多为熟人或关系亲密,往往碍于情面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或者随意书写一张及其不规范的“借据”“欠条”等作为债权凭证,由此造成的纠纷自然层出不穷。民间借贷必须为要式合同也有待完善。④民间借贷非金融借款合同必须约定利息。金融借款合同均有利息、罚息等约定。民间借贷则有有偿和无偿之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可具有有偿和无偿性质。民间借贷因人际关系及血缘关系的存在,必然存在无息借款的发生,但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正是其的有偿性。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类型
民间借贷对我国市场经济有着非同凡响的影响,笔者认为,为了我国市场经济良性运转,有必要对民间借贷所面临的现实风险予以分析,进而对出现风险及时化解,合理规制。
(一)超过诉讼时效即导致胜诉权丧失的风险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主动积极行使权利,过了相应的法定期限义务人便可以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从而可能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2]在民间借贷实务中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且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此种情形下,司法实务中认为自起诉之日起债权人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才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也以出借人起诉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借贷双方如约定的有还款期限,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間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这毫无争议,但债权到期后,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起债权主张行使不能时,其诉讼时效超过《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时,是否必然导致其诉讼胜诉权的丧失?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中,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主要原因有:双方约定利息较高,试图时效长,主张高额利息;因已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但双方多为熟人出现举证不能,出现怠于行使权利的假象;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因无法主张债权而造成怠于行使权利。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因出借人无法主张债权而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即丧失胜诉权,亦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面临的巨大风险。
(二)民间借贷面临非法集资的风险
近几年,以房养老的模式炒得沸沸扬扬,一些担保公司也瞄准此动向,打着以房养老的名号聚集一大批民众抵押房屋为其非法集资提供担保。例如,甲某与乙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8%,甲某于当日将借款30万元转至乙某账户,乙某用自有房屋作抵押登记,同时**担保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同日,乙某与周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8%。周某为**房地产销售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周某向甲某每月以30万为本金,1.8%的利率付利息,同时向乙某每月以30万为本金,1%的利率付利息。后经公安机关查明,**担保公司与**房地产销售公司及**房地产销售公司分公司均系同一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周某均以非法集资被刑事拘留后,原出借人开始主张债权。本案中由于**担保公司涉及非法集资,甲某但根据合同相对性,仅起诉乙某偿还债务并行使抵押权,放弃对担保人的起诉。乙某主张该担保公司为30万元的实际使用人,进而不愿偿还借款。出借人与于借款人虽为相对方,在此中情况下亦同为受害方,均面临因借款涉嫌非法集资而行使债权不能的风险。
(三)职业放贷人引发的高额利息等风险
职业放贷是指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经营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同一出借人或关联出借人,同一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纠纷,应通过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来认定民间借贷,是否为职业放贷行为。由于职业放贷人约定利率均较高,且其要在手段多样,面对职业放贷人,借款人要一直面临承担巨额利息的风险。同时,职业放贷人去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虽与职业放贷人所签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但如审慎不严格,大数据无法及时归纳整合,法院则面临着成为职业放贷人的合法讨债机构的风险。 (四)多笔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均面临风险
民间借贷活动多发生在熟人范围之内,借贷当事人双方对彼此充分了解,并且具有一定的人格性,双方能形成借贷关系依赖的不是法律观念,而是伦理和道德观念,对契约合同反而没有十分重视的观念。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常存在多笔借贷关系,此时,出借人有多张借据作为债权凭证,在借款人偿还一笔债务后,出借人会销毁或返还一张借据,在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第二笔及以后的债权时,借款人往往以已经偿还借款为由抗辩,如还款时间在第二笔及以后借据之后,且第一笔借款没有转账凭证,此时出借人就面临着第二笔及以后的借款无法求偿的风险。反之,借款人已经偿还第一笔借款,出借人称借条已经销毁,因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于熟人之间,借款人对此会该放松警惕,随后出借人又拿着第一笔借款的借据主张债权,如借款人是以现金方式偿还第一笔借款,此时,借款人则面临着着已偿还借款无法证明的风险。
三、对民间借贷风险如何防范化解
民间借贷风险的形成与爆发主要源于正规金融在体制上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同时民间借贷在制度层面上也不存在设计不合理的原因,因此对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于化解也必须多层次,多角度。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民间借贷纠纷呈爆发性增长,从反面印证了民间借贷方面法律规制的缺乏。对民间借贷所面临的基本问题,如对民间借贷主体、借款用途、利率范围、担保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让民间借贷纠纷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一)健全有关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
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除最高院发布的规定外,尚未有专门性的法律,如何进行防范也没有依据,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应当加快民间借贷方面的专门立法工作。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遵循最基本的民事原则,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对民间借贷的基本内容加以详细的规定,如借贷主体、借款方式、利率的约定、风险承担、担保等[3],对以后民间借贷关系的建立及纠纷发生后如何解决提供法律依据。民间借贷的诉讼程序方面,对借贷事实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对民间借贷进行全面的立法性规定,才能从不同角度切实维护民间借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民间借贷法律上的空白予以填补,可进一步打击违法放贷和非法集资行等犯罪行为,出台关于职业放贷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整合运用大数据,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放贷人案件,以维护金融秩序。
(二)放宽对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间借贷案件中,出现多数以诉讼失效进行抗辩以致于不偿还借款的目的。但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合法,借贷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了借贷关系,且利息约定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此时仅以出借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行使了自己的权利而不能举证证明,即判决出借人丧失胜诉权,显然有失公平。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即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笔者认为,对于诉讼时效可以适当放宽,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借款人未能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在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失效后,仅对本金予以支持,对利息方面不予支持或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执行,这样即督促出借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能避免出借人面临丧失胜诉权,本金追要不会的风险。
(三)加强公众教育,抵制非法集资
提高风险意识。民间借贷的风险应该通过政府行政机关进行控制,通过政府的力量,让公众认识到“借贷有风险、参与需谨慎。”提醒大家不要盲目投资,对自有资金进行管理,降低风险,保障权益。强化契约意识,完善民间借贷所依据的债权凭证,该债权凭证是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契约,那么出现问题也应按照双方所形成的契约走法律程序解决纠纷,更有益于保障借贷双方权益。 对于部分借贷者而言,由于缺乏法律基础知识,在出现纠纷时,首先采用暴力以解决矛盾,这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更对社会秩序会造成强烈冲击,所以,强化借贷参与者的契约意识是非常重要的[4]。摒弃追求暴富的心态,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提高公众抵御非法集资的能力。民间借贷的市场在我国就目前而言并不完善,公众必须树立健康的投资观念。
(四)健全民间借贷风险监督预警机制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民间借贷风险防范监督预警机制。建立民间借贷信息库,监测并收集资金来源与规模、资金投向、盈利状况、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信息,尤其是民间借贷利率的变动情况。建立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个步骤来完成风险评估。时刻关民间资金的变化和流动,对任何资金的变动做出最及时的反映[5]。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找准危机信息,并整理和归类、识别和转化,及时发出警报,监管机构接收到该信息后,依法及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以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引导投资方向,规避投资风险
对于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有一部分进入了存在金融威胁的投资理财平台等虚拟经济,这些投资资金就很容易因为平台跑路或资金周转不灵而瞬间崩塌的风险;相对实体经济而言,实体经济可以获得国家的支持,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实体企业,风险较小。对民间资本的拥有者选择该类投资,似乎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1]龙著华.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规制[J].南京社会科学,2014(11):81-88
[2]邓灵珑.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法学院.2016:3
[3]高馨玉,黃飞翔.浅论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困境及出路[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9(2):112-115.
[4]张艳.契约关系的法理探究[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23-128.
[5]周孟亮,蒋文华.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0):4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