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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与诉讼并驾齐驱的争议解决方式,在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尤其是跨境民商始终争议的解决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经历司法对仲裁过度监督、不监督的极端实践后,晚近国际仲裁的理论与实践均认可,司法对于仲裁的监督应当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良性、先进的仲裁制度表现之一就是司法对仲裁的最大支持和适度监督。重新仲裁制度并非独立的仲裁监督制度,而是作为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中的替代性方案而存在。重新仲裁制度的存在,给予仲裁庭纠正错误的机会,可以有效地减少仲裁裁决被撤销的频率,减少资源的浪费,符合仲裁制度的效益价值追求,有利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