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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版权同源,都是"独处权"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我国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普通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相冲突时,隐私权应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渡,这一偏颇的认知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的。在《民法典》的编纂背景下,将版权理论运用于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是正当的,建议立法制度设计上确立"三步检验法"、"三振法"标准以及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性保护来加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