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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中国历史多年的思索,我终于认识到,以“阶级斗争”观点来认识中国社会的贫富,无论站在哪一边,恐怕都是不正确的,并理解到传统政治观念中合理的一面。
一个时期以来,“和谐社会”已成为大家高度关注的话题。这不是没有道理的。
“和谐社会”是与“阶级斗争论”相悖的,但后者却没有那么容易退出舞台。同时存在的还有若干论点,如“法律至上论”“制度万能论”等等,它们都奠立在—个“争”字之上,其实都是西方舶来品,能否导致“和谐社会”,就大可怀疑。
如何导向“和谐社会”?历史上如果有这样一种社会,它是怎样形成的?对于一个历史学者,只能从历史(特别是中国历史)中寻找答案了。
最近几年,有学者认为我写的《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一书全面否定了对“旧社会”的“旧认识”;也有学者以为,这是“为地主正了名”;还有人说:传统中国本来就是一个“和谐社会”,以往历史都被歪曲了。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问题还要复杂一些。在18世纪,租佃关系曾经成为一个令人头痛的社会问题,而被提上议事日程。在那以前,政府多不干涉租佃关系一类问题,直到雍正五年,政府“定田主苛虐佃户及佃户欺慢田主之例”,始谓:“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乡绅照违制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杖八十。如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者,绞监候。地方官失察徇纵,及该管上司不自行揭发者,俱交部分别议处。”
也就是说,今后凡遇到田主欺负佃户这类问题,官府就要出面受理。不过,仅有这一条法律规定,好像就是站在了佃户一边。在这样的场合,是更多地眷顾佃户,还是偏向业主一边?从传统政治的观点来看,官府无论站在哪一边,可以说都是不合政体的。所以定律时又加上了一段文字:“至有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租课照数追给田主。”
至于法律为什么不能只讲一边的话,那就需要我们深思了。
再举一个例子,乾隆五年六月,河南巡抚雅尔图请定交租之例,以恤贫民;如被灾五分,应止收五分之租。被灾六分,则收四分之租。甚至被灾十分,租息自应全免。乾隆开始是批:“著照所请行。”但在御史陈其提出反对意见后,皇帝收回了成命。
为什么对收租成数,法律不做硬性的具体规定?这也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之一。进一步观察清代法律(如雍正五年条例),在处理租欠问题上,什么叫“完”,什么叫“欠”,交多少才算完,是不是非得交够十成,少交几成算不算完租?……对这些问题,法律本身并没有回答。事实上在民事纠纷中,相关的法律条文不过是参考之一,甚至是一个“可有可无”的东西。即使在存在相关条文的场合,也没有必要受法律文言的细枝末节所束缚,而更多的是根据情理,而不是依严格的条文规定来办事的。如果规定许多详尽具体的条条框框,那在清人看来,恐怕就是孟子所说的“罔民”,设圈套让人钻了。
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政府角色”的问题。在18世纪,中国已面对一些现代问题(或人口大量持续地增加),和开始了一些现代努力(如加强政府),它管的事比以前要多得多了,这反而需要考虑:什么事应该归政府来管?什么事不归它管?管,又管到何等地步?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难题。
18世纪,中国政府挺身而出干预租佃关系问题,可谓带有一定的现代性;同时,又考虑保持政府应有的适当角色,也可谓带有一定的现代精神。
在实际生活中,一方面存在政府的一定干预;另一方面,中国民间社会则更多地依赖了自身的智慧,即主佃之间的各种罕为人知的“猫腻把戏”和私下行为,而达到了某种程度的“和谐”,其中若干情节,亦应细细体会。
当然也有读者批评此项研究是有“立场问题”,其中当存在不少误解。其实此书的立意,是站在农民立场,并受当代农民“反行为”研究的启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次演讲中,与会学者也曾集中讨论过这一问题:即这种现象的达成,究竟是由于农民的“斗争”,还是地主的“让”(情让、忍让,在某一案例竟让了一百多石,其他让几十石地租的更是常见),即中国传统儒家理念的作用?或竟是一种“市场作用”的结果?……
经过多年的思索,笔者终于放弃了“阶级斗争”观点,也认识到无论贫富,站在哪一边恐怕都是不正确的(特别是从政府及其立法角度来看),并理解到传统政治观念中合理的一面。
一个时期以来,“和谐社会”已成为大家高度关注的话题。这不是没有道理的。
“和谐社会”是与“阶级斗争论”相悖的,但后者却没有那么容易退出舞台。同时存在的还有若干论点,如“法律至上论”“制度万能论”等等,它们都奠立在—个“争”字之上,其实都是西方舶来品,能否导致“和谐社会”,就大可怀疑。
如何导向“和谐社会”?历史上如果有这样一种社会,它是怎样形成的?对于一个历史学者,只能从历史(特别是中国历史)中寻找答案了。
最近几年,有学者认为我写的《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一书全面否定了对“旧社会”的“旧认识”;也有学者以为,这是“为地主正了名”;还有人说:传统中国本来就是一个“和谐社会”,以往历史都被歪曲了。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问题还要复杂一些。在18世纪,租佃关系曾经成为一个令人头痛的社会问题,而被提上议事日程。在那以前,政府多不干涉租佃关系一类问题,直到雍正五年,政府“定田主苛虐佃户及佃户欺慢田主之例”,始谓:“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乡绅照违制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杖八十。如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者,绞监候。地方官失察徇纵,及该管上司不自行揭发者,俱交部分别议处。”
也就是说,今后凡遇到田主欺负佃户这类问题,官府就要出面受理。不过,仅有这一条法律规定,好像就是站在了佃户一边。在这样的场合,是更多地眷顾佃户,还是偏向业主一边?从传统政治的观点来看,官府无论站在哪一边,可以说都是不合政体的。所以定律时又加上了一段文字:“至有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租课照数追给田主。”
至于法律为什么不能只讲一边的话,那就需要我们深思了。
再举一个例子,乾隆五年六月,河南巡抚雅尔图请定交租之例,以恤贫民;如被灾五分,应止收五分之租。被灾六分,则收四分之租。甚至被灾十分,租息自应全免。乾隆开始是批:“著照所请行。”但在御史陈其提出反对意见后,皇帝收回了成命。
为什么对收租成数,法律不做硬性的具体规定?这也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之一。进一步观察清代法律(如雍正五年条例),在处理租欠问题上,什么叫“完”,什么叫“欠”,交多少才算完,是不是非得交够十成,少交几成算不算完租?……对这些问题,法律本身并没有回答。事实上在民事纠纷中,相关的法律条文不过是参考之一,甚至是一个“可有可无”的东西。即使在存在相关条文的场合,也没有必要受法律文言的细枝末节所束缚,而更多的是根据情理,而不是依严格的条文规定来办事的。如果规定许多详尽具体的条条框框,那在清人看来,恐怕就是孟子所说的“罔民”,设圈套让人钻了。
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政府角色”的问题。在18世纪,中国已面对一些现代问题(或人口大量持续地增加),和开始了一些现代努力(如加强政府),它管的事比以前要多得多了,这反而需要考虑:什么事应该归政府来管?什么事不归它管?管,又管到何等地步?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难题。
18世纪,中国政府挺身而出干预租佃关系问题,可谓带有一定的现代性;同时,又考虑保持政府应有的适当角色,也可谓带有一定的现代精神。
在实际生活中,一方面存在政府的一定干预;另一方面,中国民间社会则更多地依赖了自身的智慧,即主佃之间的各种罕为人知的“猫腻把戏”和私下行为,而达到了某种程度的“和谐”,其中若干情节,亦应细细体会。
当然也有读者批评此项研究是有“立场问题”,其中当存在不少误解。其实此书的立意,是站在农民立场,并受当代农民“反行为”研究的启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次演讲中,与会学者也曾集中讨论过这一问题:即这种现象的达成,究竟是由于农民的“斗争”,还是地主的“让”(情让、忍让,在某一案例竟让了一百多石,其他让几十石地租的更是常见),即中国传统儒家理念的作用?或竟是一种“市场作用”的结果?……
经过多年的思索,笔者终于放弃了“阶级斗争”观点,也认识到无论贫富,站在哪一边恐怕都是不正确的(特别是从政府及其立法角度来看),并理解到传统政治观念中合理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