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谋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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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案件频发,如何更好的侦办职务犯罪案件被提上日程,在这场没有硝烟的反腐斗争中,侦查谋略的应用无疑是不可忽视的。
  关键词 职务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 侦查谋略
  中图分类号:D918.2文献标识码:A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侵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是腐败行为的典型代表,侦查机关针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是一场与腐败行为进行的斗争,是正义与邪恶的生死较量。然而,职务犯罪的主体大多文化水平高、政策水平强、阅历深,犯罪手段诡谲、狡诈,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相比,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显得更为艰巨、复杂。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与职务犯罪分子的较量是一场集毅力、智力、谋略于一身的全面较量。从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实践来看,能够做到审时度势,知己知彼,可以使侦查活动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仅以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侦查为例,阐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侦查谋略的应用。
  一、为将之道、大智大勇
  《刑法》第396条第1款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 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这一新增的罪名,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侦查的案件并不多见,这与我们检察机关的侦办谋略也不无关系的。侦查谋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最为重要的是侦查指挥人员的为将之道的运用。检察机关掌握了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的线索之后,便是体现指挥人员大智大勇之时。
  一是“智”,就是要有渊博的知识,超长的才能,敏感的侦查意识,还要有韬略,判断合理。 私分国有资产因为是1997年新设罪名,加之其从表面来看与贪污罪极其相似,侦查人员对新设罪名还缺乏深入的认识, 办案经验还不够丰富。这就需要侦查指挥人员在初查过程中发挥领导作用,拨开云雾看清问题的本质。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是由单位的名义进行的集体私分,因此该犯罪行为往往打着合法的幌子,在本单位内公开进行,具有一定程度和范围的公开性。而贪污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或其他手段秘密进行的,具有一定程度的秘密性和隐蔽性;但是如果打着集体的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某些个别人而非单位的绝大多说人员,则以贪污罪论处。掌握了私分国有资产的特征以及与贪污的界限之后,侦查指挥人员在汇总了侦查人员初查后得信息后,运用其智慧从而得出正确的决策,对于指挥人员来说,最大的遗憾是“想不到”。想不到不符合贪污罪行的时候却具备了私分国有资产的法律特征;想不到换个思维方式会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是“勇”,就是有胆量,有魄力,勇敢果断。与职务犯罪分子的较量,需要指挥人员具有神勇的气概。私分国有资产是单位的名义进行的犯罪活动,侦查人员应该抛弃法不责众观念的束缚,果断的采取相关的措施和方法,抓住有利的侦查时机,勇敢的面对查办此类案件需要面对的各种压力,迎难而上。
  二、查办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谋略
  兵以诈立,古人在《谋攻篇》中就提出“上兵伐谋”的思想。说明战争是一个充满着恐怖和牺牲的危险领域,在以鲜血和生命为代价的激励厮杀中,双方都绞尽脑汁,设计制胜的奇谋良策,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列宁说:“没有不用谋的战争。”因此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谋略至关重要,因此,要深入侦查犯罪分子犯罪过程和细节。
  1、“谋成于密,而败于露”,私分国有资产罪系单位犯罪, 最鲜明的特点就是涉案人员众多。一般而言, 案发单位几乎每个成员都或多或少分得一点, 而每个成员的社会关系交织在一起,使我们的初查或侦查工作很容易泄密, 因此, 在查处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时一定要做好保密工作, 稍有不慎, 就会打草蛇。不到万不得已, 最好不要直接去涉案单位调查取证, 更不要直接接触涉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防止其结成攻守同盟, 隐匿、篡改、销毁有关证据或实施其他有碍初查或侦查工作的行为。在非要去涉案单位了解情况不可的情况下, 侦查人员可以改头换面, 与税务、工商、审计等部门配合, 以他们所管辖事务的名义去“刺探敌情”, 以减少泄密的风险。 一般而言, 被私分的国有资产是通过签领工资单、奖金单、补贴条等形式分发到个人手上, 因此或多或少会留存一些财务资料, 这些材料对定罪量刑非常重要,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当时保密工作做得不够细致, 走漏了风声的话, 他们肯定会把这些极为重要的证据材料付之一炬, 这起案件的侦查就可能功亏一篑。
  2、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涉案人员众多, 少则十几人,多则上百人(当然也有极少数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只有区区几个人的), 这既给侦查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又给我们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因为私分国有资产案件通常是“见者有份”, 且一般会通过开会等方式集体决定,因此, 不管做得如何隐蔽, 也不管如何掩饰, 都会或多或少走漏风声, 或留下一些蛛丝马迹。比如, 私分国有资产本身是违反国家规定的, 要么是采取收入不入账或者账外设账的手段私设“小金库”, 要么是对单位的账簿做一些违反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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