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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开篇
“关联交易”猛于虎
随着市场开放和经济发展,企业交易活动进一步复杂化,不少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既可能为企业建立正常的便利通道,促进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可能暗渡陈仓,成为企业谋划取不正当利益的内部通道。不少知情人惊叹:关联交易猛于虎。
首先,关联交易是不少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逃避税收的锐器之一。不少外企账面上大面积亏损;但另一方面,却在境内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增设新企业。行为如此怪异的主要原因是税收上有“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一旦企业从免减税期进入获利年度,外商就会让该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发生大量交易,通过抬高进口商品价格和服务贸易支出,压低出口商品价格,使大量利润转移至境外,成本则转由境内企业负担。有些账面上亏损但仍有实际利润的外企,为了将“利润”弄出去,甚至求助于地下钱庄,通过非法买卖外汇,将利润汇给境外投资者,或通过关联交易使新外企获得超额利润。
关联交易也是一些上市公司的“救命稻草”。企业如果要骗银行、骗股民,除了虚增利润外,还有一招就是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企业。比如长三角某大型地产商,一方面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另一方面拥有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私人公司。在地产开发阶段,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开发风险均由上市公司背着,等到公司实现销售收入但还未结转利润时却立即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整个资产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私人公司,并迅速汇出一亿多利润。又如三九医药集团,将三九健康城(总投资仅3000余万元)80%的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三九医药,以此作为偿还5.2亿元贷款的对价。这两个案例都是通过产权方面的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侵犯小股东利益的典型。
关联交易还是公共财产流失的“暗流”。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甚至有可能成为洗钱及侵吞国有资产的通道之一。而且,由于企业高管所控制的私人企业大都注册在维尔京群岛等有严格保密要求、股东信息不对外披露的离岸金融中心,因此,一旦发生腐败行为,监管者还不一定能及时发觉并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我国政府一直比较重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作出较严要求。比如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向交易所提交包括定价原则及对上市公司影响等内容在内的相关文件。财政部历来注重对关联交易的披露,第36号准则(关联方交易)更是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完善关联交易的管制准则。
名词在先
1.关联方:相处于同一屋檐下的利益共同体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关联方交易:里应外合的对与错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准则实施的目标在于防止人为操纵企业盈亏的行为。而不是绝对禁止合理的资源整合与流动。
重点把关
1. 企业关联方界限的“是非表”(表1)
表1
上述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2.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有哪些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关联方相关信息披露的两个层面
第一层面,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内容和要求: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不论母子公司之间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企业都应披露上述三项信息。同时,着重强调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第二层面,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方交易有关的信息内容和要求:
发生关联方交易的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关联交易”猛于虎
随着市场开放和经济发展,企业交易活动进一步复杂化,不少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既可能为企业建立正常的便利通道,促进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可能暗渡陈仓,成为企业谋划取不正当利益的内部通道。不少知情人惊叹:关联交易猛于虎。
首先,关联交易是不少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逃避税收的锐器之一。不少外企账面上大面积亏损;但另一方面,却在境内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增设新企业。行为如此怪异的主要原因是税收上有“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一旦企业从免减税期进入获利年度,外商就会让该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发生大量交易,通过抬高进口商品价格和服务贸易支出,压低出口商品价格,使大量利润转移至境外,成本则转由境内企业负担。有些账面上亏损但仍有实际利润的外企,为了将“利润”弄出去,甚至求助于地下钱庄,通过非法买卖外汇,将利润汇给境外投资者,或通过关联交易使新外企获得超额利润。
关联交易也是一些上市公司的“救命稻草”。企业如果要骗银行、骗股民,除了虚增利润外,还有一招就是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企业。比如长三角某大型地产商,一方面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另一方面拥有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私人公司。在地产开发阶段,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开发风险均由上市公司背着,等到公司实现销售收入但还未结转利润时却立即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整个资产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私人公司,并迅速汇出一亿多利润。又如三九医药集团,将三九健康城(总投资仅3000余万元)80%的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三九医药,以此作为偿还5.2亿元贷款的对价。这两个案例都是通过产权方面的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侵犯小股东利益的典型。
关联交易还是公共财产流失的“暗流”。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甚至有可能成为洗钱及侵吞国有资产的通道之一。而且,由于企业高管所控制的私人企业大都注册在维尔京群岛等有严格保密要求、股东信息不对外披露的离岸金融中心,因此,一旦发生腐败行为,监管者还不一定能及时发觉并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我国政府一直比较重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作出较严要求。比如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向交易所提交包括定价原则及对上市公司影响等内容在内的相关文件。财政部历来注重对关联交易的披露,第36号准则(关联方交易)更是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完善关联交易的管制准则。
名词在先
1.关联方:相处于同一屋檐下的利益共同体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关联方交易:里应外合的对与错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准则实施的目标在于防止人为操纵企业盈亏的行为。而不是绝对禁止合理的资源整合与流动。
重点把关
1. 企业关联方界限的“是非表”(表1)
表1
上述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2.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有哪些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关联方相关信息披露的两个层面
第一层面,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内容和要求: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不论母子公司之间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企业都应披露上述三项信息。同时,着重强调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第二层面,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方交易有关的信息内容和要求:
发生关联方交易的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