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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华博士的新著——《犯罪既遂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一书,继承了他多视角看问题的方法,对犯罪既遂这一刑法基础理论进行了深入、全面、系统地研究,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其中有不少独到的见解。
该书分上下两编,共十一章,47万余字,是国内已出版的研究犯罪既遂的专著中内容最为丰富的一部学术著作。概览全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结构层次科学、合理。全书在结构上分为上下两篇,上编是犯罪既遂基本原理,下编是犯罪既遂的实证分析。在犯罪既遂基本原理部分,作者首先对主要国家的犯罪既遂立法以及我国古今的犯罪既遂立法进行了简要梳理,并对中外有关犯罪既遂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然后,对国内外犯罪既遂理论的立论依据,主要是刑法分则既遂模式、修正的构成要件说以及犯罪阶段说等进行了全面的体系性审视。再从罪刑视角、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视角以及行为人与立法者的视角,对犯罪既遂的应有含义进行了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作者立足于我国刑法规范,诠释了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成立条件,并就犯罪既遂的存在范围、不同形态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以上述理论为根据,本书对刑法分则中的不同犯罪的既遂形态进行了具体、充分的分析。该书上编的篇幅约占全书篇幅的四分之三,下编篇幅约占全书篇幅的四分之一,这说明作者重在对犯罪既遂原理进行分析、研究。总的来看,全书重原理分析,强调类型化实证分析,结构层次科学、合理。
二是论证有力、逻辑性强。例如,在分析学界通说——犯罪构成全部要件齐备说时,作者认为该说存在将犯罪既遂与犯罪成立混为一谈之嫌。理由在于:犯罪既遂与未遂,本为解决犯罪成立后对不同犯罪形态如何量刑的问题,这也是刑事立法的目的所在。然而,犯罪构成全部要件齐备说确立的既遂标准,即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质上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依据。因为,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便告成立;行为不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不能认定为犯罪。这是学界所公认的,也是犯罪构成理论的核心所在。可见,构成要件说将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依据,当成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从而把确立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问题,偷换成罪与非罪的问题,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又如,作者在论述犯罪既遂的主体立场时,认为不能完全站在行为人的立场理解“得逞”,还应以立法者的立场为依据。以分裂国家罪为例,得逞就不能以行为人的目的实现或者预定的结果发生作为标志。上述针对学界有关犯罪既遂通说观点的分析,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论证有力,逻辑性强。
三是方法上的创新。以往研究犯罪既遂的著作在犯罪既遂的理论研究与对具体犯罪形态或者具体犯罪的实证分析之间存在偏差与分离,在理论分析部分,这些著作也往往從一定的立场诠释犯罪既遂的应有含义,并没有从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和不同的刑法规范对犯罪不同定义的角度,对何谓犯罪既遂比较、分析,让人难免有自说自话之嫌。而《犯罪既遂原理》则从犯罪既遂原理入手,从不同的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的角度对犯罪既遂进行了全面剖析。作者认为,我国学界的通说——犯罪构成要件全部齐备说源自大陆法系国家和苏俄刑法理论,其理论依据主要有刑法分则既遂模式论、修正的构成要件说以及犯罪阶段说,这三大理论依据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并非当然合理。既然通说的立论依据并不可靠,因而其合理性值得怀疑。同时,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是以刑法规定的行为类型为必要条件,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充分条件,这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将刑法规定的行为类型作为犯罪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明显不同。因此,认为举动犯、行为犯是犯罪既遂形态,就与我国刑法规定存在冲突。从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的角度分析犯罪既遂原理,与以往研究犯罪既遂的著作有所不同,无疑是方法论上的创新。另外,在实证分析部分,作者有目的地选择刑法总则中的某些典型犯罪形态或者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犯罪类型,如数额犯、情节犯、教唆犯、连续犯、煽动型犯罪、持有型犯罪等,并联系具体案例,分门别类地对其既遂问题加以详尽、深入地分析。与以往的著作采取列举方式分析具体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相比,这也不失为方法上的创新。
当然,《犯罪既遂原理》重在揭示犯罪既遂的基本原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致使作者在分析、论述时驾驭起来有较大的难度,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些不足瑕不掩瑜,《犯罪既遂原理》不失为一部致力于开拓刑法基础理论的新著!
该书分上下两编,共十一章,47万余字,是国内已出版的研究犯罪既遂的专著中内容最为丰富的一部学术著作。概览全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结构层次科学、合理。全书在结构上分为上下两篇,上编是犯罪既遂基本原理,下编是犯罪既遂的实证分析。在犯罪既遂基本原理部分,作者首先对主要国家的犯罪既遂立法以及我国古今的犯罪既遂立法进行了简要梳理,并对中外有关犯罪既遂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然后,对国内外犯罪既遂理论的立论依据,主要是刑法分则既遂模式、修正的构成要件说以及犯罪阶段说等进行了全面的体系性审视。再从罪刑视角、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视角以及行为人与立法者的视角,对犯罪既遂的应有含义进行了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作者立足于我国刑法规范,诠释了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成立条件,并就犯罪既遂的存在范围、不同形态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以上述理论为根据,本书对刑法分则中的不同犯罪的既遂形态进行了具体、充分的分析。该书上编的篇幅约占全书篇幅的四分之三,下编篇幅约占全书篇幅的四分之一,这说明作者重在对犯罪既遂原理进行分析、研究。总的来看,全书重原理分析,强调类型化实证分析,结构层次科学、合理。
二是论证有力、逻辑性强。例如,在分析学界通说——犯罪构成全部要件齐备说时,作者认为该说存在将犯罪既遂与犯罪成立混为一谈之嫌。理由在于:犯罪既遂与未遂,本为解决犯罪成立后对不同犯罪形态如何量刑的问题,这也是刑事立法的目的所在。然而,犯罪构成全部要件齐备说确立的既遂标准,即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质上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依据。因为,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便告成立;行为不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不能认定为犯罪。这是学界所公认的,也是犯罪构成理论的核心所在。可见,构成要件说将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依据,当成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从而把确立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问题,偷换成罪与非罪的问题,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又如,作者在论述犯罪既遂的主体立场时,认为不能完全站在行为人的立场理解“得逞”,还应以立法者的立场为依据。以分裂国家罪为例,得逞就不能以行为人的目的实现或者预定的结果发生作为标志。上述针对学界有关犯罪既遂通说观点的分析,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论证有力,逻辑性强。
三是方法上的创新。以往研究犯罪既遂的著作在犯罪既遂的理论研究与对具体犯罪形态或者具体犯罪的实证分析之间存在偏差与分离,在理论分析部分,这些著作也往往從一定的立场诠释犯罪既遂的应有含义,并没有从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和不同的刑法规范对犯罪不同定义的角度,对何谓犯罪既遂比较、分析,让人难免有自说自话之嫌。而《犯罪既遂原理》则从犯罪既遂原理入手,从不同的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的角度对犯罪既遂进行了全面剖析。作者认为,我国学界的通说——犯罪构成要件全部齐备说源自大陆法系国家和苏俄刑法理论,其理论依据主要有刑法分则既遂模式论、修正的构成要件说以及犯罪阶段说,这三大理论依据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并非当然合理。既然通说的立论依据并不可靠,因而其合理性值得怀疑。同时,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是以刑法规定的行为类型为必要条件,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充分条件,这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将刑法规定的行为类型作为犯罪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明显不同。因此,认为举动犯、行为犯是犯罪既遂形态,就与我国刑法规定存在冲突。从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的角度分析犯罪既遂原理,与以往研究犯罪既遂的著作有所不同,无疑是方法论上的创新。另外,在实证分析部分,作者有目的地选择刑法总则中的某些典型犯罪形态或者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犯罪类型,如数额犯、情节犯、教唆犯、连续犯、煽动型犯罪、持有型犯罪等,并联系具体案例,分门别类地对其既遂问题加以详尽、深入地分析。与以往的著作采取列举方式分析具体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相比,这也不失为方法上的创新。
当然,《犯罪既遂原理》重在揭示犯罪既遂的基本原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致使作者在分析、论述时驾驭起来有较大的难度,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些不足瑕不掩瑜,《犯罪既遂原理》不失为一部致力于开拓刑法基础理论的新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