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的逮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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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后的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那么,对于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严重违反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规定为由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如何把握逮捕条件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对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批准逮捕是否必须同时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实践当中有二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逮捕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凡是予以逮捕的,必须符合这一条件。因为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只能对于实施了较为严重的犯罪的人才能适用。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情节严重,需要逮捕的,也必须同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不受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限制。只要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即可予以逮捕。
  应该说,后一种意见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立法的本意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是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的条件,并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特殊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的三个条件是: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被取保候审的人可能是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之二的人,也可能是三个条件都不符合的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与其原先的条件相比,只是明确符合了第三个条件。条文并没有区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原先是否符合第一、第二个条件,也就是明确了只要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符合第三个逮捕条件,即可予以逮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0〕2号)也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该《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修改后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七十九条新增加的第三款也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也是保障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的需要。取保候审是最轻的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不大,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最基本的义务。如果是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即使被取保候审,也应该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给自己一个清白,完全没有必要去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规定,对其执行逮捕也是其应当承当的后果。往往都是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会实施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在传讯的时候不到案甚至逃跑等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也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才会造成案件事实一时难以查清。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而要求侦查机关查明其犯罪事实,过于苛刻,就会造成一些案件的事实永远无法查清,放纵了犯罪。
  然而,实践中多数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在办理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还是不敢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大胆批准逮捕,还是要同时审查是否符合逮捕的三个条件。造成这种现状,一方面是一些人没有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是受到案件质量考核的制约,从省院、市院的考核办法来看,都没有把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后作不起诉、撤案处理加以区别对待,都作为错捕而影响到考核。造成一些地方为了保证考核成果,把本因只要审查有无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案件也按照逮捕的三个条件来审查批准逮捕,造成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缉拿归案,放纵了犯罪。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对于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提请逮捕的案件如何把握逮捕条件?是否只要审查有无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就可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正确领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明确对于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提请逮捕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进行审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逮捕条件限制。建议上级部门在考核办法中要把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后作不起诉、撤案处理区别对待,明确因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而被批准逮捕的,即使是捕后不诉、撤案,也不作为错捕对待。
  二、除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进行审查,还要对案件作必要的程序审查,重点审查公安机关立案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有无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打击报复、非法扣押、查封、冻结等违法行为。对于公安机关在办理程序上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要在得到纠正以后才能批准逮捕,否则不批准逮捕。
  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进行审查,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要查明是否有意干扰证人如实作证,是否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事实,侦查机关传讯通知是否到位,犯罪嫌疑人传讯不到案是否有合理的原因。对于查明犯罪嫌疑人确实有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的,要坚决予以逮捕。
  (作者单位:鲍庆华,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袁向群,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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