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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被称为“有史以来我国遇到的最为复杂、影响面最广的一项国外技术壁垒”,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可想而知。
那么,REACH法规是不是只对产品制造商有影响?REACH对与欧盟进行出口贸易的经销商有没有直接的要求?会不会产生影响?有哪些影响?需要开展什么工作来应对,以确保贸易的正常进行?这些都将是对欧经销商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经销商及出口贸易类别
REACH法规对“经销商”有明确定义,是指欧盟内只为第三方进行物质贮存或将物质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零售商。
这个定义范畴内的经销商,很明显指的是设立在欧盟的那些从事产品贮存或销售的公司,中国国内的经销商都不属于欧盟的经销商范畴。
本文考虑的经销商是仅进行进出口贸易、自己不进行生产的企业,特别是那些对欧盟进行出口贸易的企业。如果同时进行生产的经销商,在REACH的范畴内,实际上属于“非欧盟制造商”,适用“非欧盟制造商”的条款。
从注册地址和运作范围看,经销商可以分为“国内出口经销商”和“国际进出口经销商”。“国内出口经销商”只负责从中国采购产品,然后销售给欧盟的进口商或企业;而“国际进出口经销商”则不仅从中国采购产品,而且在欧盟从欧盟外进口产品,可能还在欧洲市场上分销,这样的国际进出口经销商实际上可以看成是欧盟的“进口商”、还具有REACH法规规定的“供应商”和“经销商”的身份。国际大买家一般都属于“国际进出口经销商”。
经销商与REACH的关系
REACH法规对欧盟范围内的“经销商”有收集、传递、保留产品中物质信息的要求,这些要求都在法规的第IV篇中做出了规定。但本篇考虑的不是欧盟内的经销商,而是在欧盟外如中国从事产品出口贸易的经销商。REACH法规中对欧盟内“经销商”的要求,对国内的经销商都不直接适用。
其实,推而广之,REACH法规本来就是欧盟的法规,其中的所有要求都不能对国内的经销商产生直接的规范作用。经销商们对此必须有正确的理解。
那么,REACH法规对国内的经销商究竟有没有影响呢?毫无疑问,有!而且影响很大!
REACH法规直接的规范对象是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下游使用者、供应商和经销商。而这些都是指处于欧盟的自然人或法人。
前面已述及,“国际进出口经销商”在REACH中不仅是欧盟的“经销商”,而且是REACH法规中定义的欧盟“进口商”、“供应商”。所以,凡是REACH法规中对“进口商”、“供应商”、“经销商”的要求,国际进口商都是需要满足的。其需要满足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预注册、注册、注册问询、接受注册信息/物质评估、注册的维持与更新、申请授权、限制有害物质含量、供应链内信息沟通、高度关注物质信息通报、物质分类和标识的通报。
本来,REACH适用于进口商的这十个要求并不是针对所有产品的,而是对REACH规定的三种类别的产品——“物质”、“配制品”和“物品”分别有不同的要求,如“申请授权”对欧盟进口的“物品”是不适用的,而“高度关注物质信息通报”则是专门针对“物品”的要求。但是,由于许多贸易上经销的产品都涵盖这三类产品,特别是一些国际大买家,购买的商品成千上万,所以,经销商就必须全面了解REACH的要求并有效应对。
“国内出口经销商”则不属于REACH法规规范的制造商、进口商、供应商、下游使用者、经销商中的任何一个角色,所以,REACH法规对“国内出口经销商”都不直接适用。但是,由于REACH法规对“国内出口经销商”在欧盟的客户——进口商有直接的要求,所以,经销商必须保证销往欧洲的产品本身满足REACH的相关要求,并且保证能够配合进口商去完成他在REACH中的义务。由进口商在REACH中的义务就可以推知“国内出口经销商”应开展的工作。
对于“国内出口经销商”而言,欧盟客户往往会提出以下要求:保证产品本身中不含REACH法规附件XVII中规定的物质,或含有但含量不超标;应进口商的要求提供预注册、注册、注册问询、补充注册、申请授权、物质分类和标识通报、高度关注物质含有情况所需的信息;向进口商提供REACH法规规定的必须从供应商上游向下游传递的信息。
如果欧盟进口商要求经销商自己考虑满足REACH要求,则必须考虑所有REACH相关要求的满足。
经销商应对REACH的策略
一、国际进出口经销商
实际上,“国际进出口经销商”是以“进口商”的身份来确保从欧盟外采购的产品满足REACH的要求。从大的应对策略上来说,有两种选择:一是自己直接满足REACH要求;另一是要求供货商满足要求,自己作为下游使用者。但是,由于供货商的规模、意愿、能力的不同,很难要求他们都自己去满足REACH要求,总有一些不可放弃的供应商不会去直接满足REACH要求。既然如此,一般而言,选择自己直接满足REACH要求是比较现实的战略。这时,就需要所有供货商配合提供相关信息、控制产品中受限物质的含量。
那么,国际进出口经销商就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REACH的应对:
1、设立REACH应对机构及提升供应链REACH意识;
2、供应商分类及REACH相关要求识别:
可分成物质制造商、配制品制造商和物品制造商三类,而物质制造商和配制品制造商的要求和控制方式基本类似,可归为一类。一般而言,物质和配制品制造商的产品会涉及REACH的预注册、注册问询、注册、补充注册资料、更新注册、申请授权、供应链内信息沟通、限制受限物质在产品中的含量、进行物质的分类和标识通告等要求;物品制造商则可能涉及REACH的预注册、注册问询、注册、补充注册资料、更新注册、高度关注物质通报、供应链内信息沟通、限制受限物质在产品中的含量等要求,其中前面六个内容实际上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小,经销商必须具备判断的能力;另外还有一类供货商声称自己是REACH豁免或部分豁免的供应商,要确认这类供应商声明的真实性;
3、抽查供应商REACH应对现状,了解需求:进行差距分析,了解供货商的能力,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执行标准;
4、制定不同供应商类别的REACH应对标准要求:一般而言,内容需包括需要识别和传递的信息、格式、时限等信息传递要求,需要限制的受限物质种类、含量、时限等物质限制要求,测试要求,变更管理要求等;
5、对不同供应商分类进行REACH应对标准培训:鉴于REACH法规的复杂性,一般的供货商将很难理解REACH法规本身及经销商提出的执行标准,所以,必须安排供货商进行两天左右的培训;
6、督促供应商满足REACH应对标准:这将是一个长期的、分阶段的过程,这是由REACH法规本身的要求决定的;
7、审查供应商REACH应对的符合性:主要是确保供应商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以及受限物质控制的有效性;另外,有的供货商认为自己的产品属于REACH豁免或部分豁免的产品,作为经销商而言需要审查其真实性,否则会潜藏巨大风险;
8、作为进口商开展前文所述十个方面的工作。
二、国内出口经销商
这里探讨的“国内出口经销商”是不进行制造的,否则就可以直接指定“唯一代表”满足REACH要求了。
在REACH法规中规定,非欧盟的制造商可以指定位于欧盟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满足REACH要求的“唯一代表”,代为履行进口商的义务。这时,进口商就变成了“下游使用者”,很多的REACH义务都不需要承担了。
那么,对于“国内出口经销商”的操作,首先需要探讨一个问题:“国内出口经销商”有无资格指定“唯一代表”代行REACH义务?对于“国内出口经销商”而言,这是非常现实的一个问题,因为国内的许多制造商风闻注册程序复杂,费用高昂,所以他们不愿意指定“唯一代表”直接应对REACH。假如经销商的欧盟进口商或国内供货商都不考虑REACH问题,或者是经销商为了免于受制于人,他们就必须考虑自己满足REACH要求了。这时,就需要有“唯一代表”。
在REACH法规的有关注册的最新版本指南文件(1.3版)的1.5.3.4“非欧盟制造商的唯一代表”中明确规定:“在条款8(1)中未提及经销商,因此(他们)不能够指定唯一代表”。
但是,了解REACH应对行情的人都知道,有不少国内出口经销商实际上是找了“唯一代表”的,并且一般都已做过预注册的。他们可以这样做吗?
如果严格按照REACH中对“经销商”的定义,只有位于欧盟境内的才可能算是经销商,那么,指南这样表述是否指欧盟的经销商不可以指定唯一代表呢?当然不是,欧盟内经销商根本不存在指定“唯一代表”的问题,也没有这样的资格。也就是说,这个规定确实是用于控制向欧盟出口的经销商的,虽然其表述不是很严密。
国内的经销商这样做,一是迫于无奈,二是抱有一种侥幸心理。这牵涉到REACH的执法问题。REACH欧盟的法规,当然只能在欧盟进行执法,欧盟以外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究竟是制造商直接出口的,还是由经销商转手出口,其实是很难辨识的。假如欧盟外经销商将自己当成制造商的话,在REACH所有需提交的资料中,并没有能够区别出制造商和经销商的信息,何况两者都是经过“唯一代表”执行相关要求的,更加难以辨识。欧盟也不可能去欧盟外直接检查企业究竟是经销商还是制造商。
指南文件之所以这样规定,应该是考虑对欧盟制造商比较公平。比如,中国的某种物质全部通过一个经销商出口的话,整个中国都只需要出一份注册费,而在欧盟的企业则需要分别注册分别缴费。所以,现在的这样操作,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毕竟这是人家的法规,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这样,作为“国内出口经销商”就可以按照以下大的步骤来应对REACH:
1、确定由谁应对——进口商、供货商还是自己:对于经销商而言,最好是供货商,其次是进口商,最差的方式是经销商自己。但这往往不是经销商能决定的;
2、如果由供货商自己应对,那么,经销商实际上只需分别考察他们应对的符合性及进行相关信息传递即可;
3、如果由进口商应对,经销商主要是要协助进口商督促供货商提供必要信息,满足受限物质的控制要求,监督检查供应商的符合性。具体需要开展的工作与上面“国际进出口经销商”类似,除了最后一条不需进行;
4、如果由经销商自己应对,那么需开展以下工作:选择唯一代表,签订合约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唯一代表”的指导下,将供货商进行分类,并指定不同类别的供货商的执行标准;向供货商发放标准,召集供货商进行培训;督促他们执行标准;应“唯一代表”要求,提供预注册、注册、申请授权、通报等所需的信息;进行供应链内的信息传递,如预注册号、注册号、授权号、SDS、SVHC等。
那么,REACH法规是不是只对产品制造商有影响?REACH对与欧盟进行出口贸易的经销商有没有直接的要求?会不会产生影响?有哪些影响?需要开展什么工作来应对,以确保贸易的正常进行?这些都将是对欧经销商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经销商及出口贸易类别
REACH法规对“经销商”有明确定义,是指欧盟内只为第三方进行物质贮存或将物质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零售商。
这个定义范畴内的经销商,很明显指的是设立在欧盟的那些从事产品贮存或销售的公司,中国国内的经销商都不属于欧盟的经销商范畴。
本文考虑的经销商是仅进行进出口贸易、自己不进行生产的企业,特别是那些对欧盟进行出口贸易的企业。如果同时进行生产的经销商,在REACH的范畴内,实际上属于“非欧盟制造商”,适用“非欧盟制造商”的条款。
从注册地址和运作范围看,经销商可以分为“国内出口经销商”和“国际进出口经销商”。“国内出口经销商”只负责从中国采购产品,然后销售给欧盟的进口商或企业;而“国际进出口经销商”则不仅从中国采购产品,而且在欧盟从欧盟外进口产品,可能还在欧洲市场上分销,这样的国际进出口经销商实际上可以看成是欧盟的“进口商”、还具有REACH法规规定的“供应商”和“经销商”的身份。国际大买家一般都属于“国际进出口经销商”。
经销商与REACH的关系
REACH法规对欧盟范围内的“经销商”有收集、传递、保留产品中物质信息的要求,这些要求都在法规的第IV篇中做出了规定。但本篇考虑的不是欧盟内的经销商,而是在欧盟外如中国从事产品出口贸易的经销商。REACH法规中对欧盟内“经销商”的要求,对国内的经销商都不直接适用。
其实,推而广之,REACH法规本来就是欧盟的法规,其中的所有要求都不能对国内的经销商产生直接的规范作用。经销商们对此必须有正确的理解。
那么,REACH法规对国内的经销商究竟有没有影响呢?毫无疑问,有!而且影响很大!
REACH法规直接的规范对象是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下游使用者、供应商和经销商。而这些都是指处于欧盟的自然人或法人。
前面已述及,“国际进出口经销商”在REACH中不仅是欧盟的“经销商”,而且是REACH法规中定义的欧盟“进口商”、“供应商”。所以,凡是REACH法规中对“进口商”、“供应商”、“经销商”的要求,国际进口商都是需要满足的。其需要满足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预注册、注册、注册问询、接受注册信息/物质评估、注册的维持与更新、申请授权、限制有害物质含量、供应链内信息沟通、高度关注物质信息通报、物质分类和标识的通报。
本来,REACH适用于进口商的这十个要求并不是针对所有产品的,而是对REACH规定的三种类别的产品——“物质”、“配制品”和“物品”分别有不同的要求,如“申请授权”对欧盟进口的“物品”是不适用的,而“高度关注物质信息通报”则是专门针对“物品”的要求。但是,由于许多贸易上经销的产品都涵盖这三类产品,特别是一些国际大买家,购买的商品成千上万,所以,经销商就必须全面了解REACH的要求并有效应对。
“国内出口经销商”则不属于REACH法规规范的制造商、进口商、供应商、下游使用者、经销商中的任何一个角色,所以,REACH法规对“国内出口经销商”都不直接适用。但是,由于REACH法规对“国内出口经销商”在欧盟的客户——进口商有直接的要求,所以,经销商必须保证销往欧洲的产品本身满足REACH的相关要求,并且保证能够配合进口商去完成他在REACH中的义务。由进口商在REACH中的义务就可以推知“国内出口经销商”应开展的工作。
对于“国内出口经销商”而言,欧盟客户往往会提出以下要求:保证产品本身中不含REACH法规附件XVII中规定的物质,或含有但含量不超标;应进口商的要求提供预注册、注册、注册问询、补充注册、申请授权、物质分类和标识通报、高度关注物质含有情况所需的信息;向进口商提供REACH法规规定的必须从供应商上游向下游传递的信息。
如果欧盟进口商要求经销商自己考虑满足REACH要求,则必须考虑所有REACH相关要求的满足。
经销商应对REACH的策略
一、国际进出口经销商
实际上,“国际进出口经销商”是以“进口商”的身份来确保从欧盟外采购的产品满足REACH的要求。从大的应对策略上来说,有两种选择:一是自己直接满足REACH要求;另一是要求供货商满足要求,自己作为下游使用者。但是,由于供货商的规模、意愿、能力的不同,很难要求他们都自己去满足REACH要求,总有一些不可放弃的供应商不会去直接满足REACH要求。既然如此,一般而言,选择自己直接满足REACH要求是比较现实的战略。这时,就需要所有供货商配合提供相关信息、控制产品中受限物质的含量。
那么,国际进出口经销商就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REACH的应对:
1、设立REACH应对机构及提升供应链REACH意识;
2、供应商分类及REACH相关要求识别:
可分成物质制造商、配制品制造商和物品制造商三类,而物质制造商和配制品制造商的要求和控制方式基本类似,可归为一类。一般而言,物质和配制品制造商的产品会涉及REACH的预注册、注册问询、注册、补充注册资料、更新注册、申请授权、供应链内信息沟通、限制受限物质在产品中的含量、进行物质的分类和标识通告等要求;物品制造商则可能涉及REACH的预注册、注册问询、注册、补充注册资料、更新注册、高度关注物质通报、供应链内信息沟通、限制受限物质在产品中的含量等要求,其中前面六个内容实际上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小,经销商必须具备判断的能力;另外还有一类供货商声称自己是REACH豁免或部分豁免的供应商,要确认这类供应商声明的真实性;
3、抽查供应商REACH应对现状,了解需求:进行差距分析,了解供货商的能力,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执行标准;
4、制定不同供应商类别的REACH应对标准要求:一般而言,内容需包括需要识别和传递的信息、格式、时限等信息传递要求,需要限制的受限物质种类、含量、时限等物质限制要求,测试要求,变更管理要求等;
5、对不同供应商分类进行REACH应对标准培训:鉴于REACH法规的复杂性,一般的供货商将很难理解REACH法规本身及经销商提出的执行标准,所以,必须安排供货商进行两天左右的培训;
6、督促供应商满足REACH应对标准:这将是一个长期的、分阶段的过程,这是由REACH法规本身的要求决定的;
7、审查供应商REACH应对的符合性:主要是确保供应商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以及受限物质控制的有效性;另外,有的供货商认为自己的产品属于REACH豁免或部分豁免的产品,作为经销商而言需要审查其真实性,否则会潜藏巨大风险;
8、作为进口商开展前文所述十个方面的工作。
二、国内出口经销商
这里探讨的“国内出口经销商”是不进行制造的,否则就可以直接指定“唯一代表”满足REACH要求了。
在REACH法规中规定,非欧盟的制造商可以指定位于欧盟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满足REACH要求的“唯一代表”,代为履行进口商的义务。这时,进口商就变成了“下游使用者”,很多的REACH义务都不需要承担了。
那么,对于“国内出口经销商”的操作,首先需要探讨一个问题:“国内出口经销商”有无资格指定“唯一代表”代行REACH义务?对于“国内出口经销商”而言,这是非常现实的一个问题,因为国内的许多制造商风闻注册程序复杂,费用高昂,所以他们不愿意指定“唯一代表”直接应对REACH。假如经销商的欧盟进口商或国内供货商都不考虑REACH问题,或者是经销商为了免于受制于人,他们就必须考虑自己满足REACH要求了。这时,就需要有“唯一代表”。
在REACH法规的有关注册的最新版本指南文件(1.3版)的1.5.3.4“非欧盟制造商的唯一代表”中明确规定:“在条款8(1)中未提及经销商,因此(他们)不能够指定唯一代表”。
但是,了解REACH应对行情的人都知道,有不少国内出口经销商实际上是找了“唯一代表”的,并且一般都已做过预注册的。他们可以这样做吗?
如果严格按照REACH中对“经销商”的定义,只有位于欧盟境内的才可能算是经销商,那么,指南这样表述是否指欧盟的经销商不可以指定唯一代表呢?当然不是,欧盟内经销商根本不存在指定“唯一代表”的问题,也没有这样的资格。也就是说,这个规定确实是用于控制向欧盟出口的经销商的,虽然其表述不是很严密。
国内的经销商这样做,一是迫于无奈,二是抱有一种侥幸心理。这牵涉到REACH的执法问题。REACH欧盟的法规,当然只能在欧盟进行执法,欧盟以外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究竟是制造商直接出口的,还是由经销商转手出口,其实是很难辨识的。假如欧盟外经销商将自己当成制造商的话,在REACH所有需提交的资料中,并没有能够区别出制造商和经销商的信息,何况两者都是经过“唯一代表”执行相关要求的,更加难以辨识。欧盟也不可能去欧盟外直接检查企业究竟是经销商还是制造商。
指南文件之所以这样规定,应该是考虑对欧盟制造商比较公平。比如,中国的某种物质全部通过一个经销商出口的话,整个中国都只需要出一份注册费,而在欧盟的企业则需要分别注册分别缴费。所以,现在的这样操作,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毕竟这是人家的法规,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这样,作为“国内出口经销商”就可以按照以下大的步骤来应对REACH:
1、确定由谁应对——进口商、供货商还是自己:对于经销商而言,最好是供货商,其次是进口商,最差的方式是经销商自己。但这往往不是经销商能决定的;
2、如果由供货商自己应对,那么,经销商实际上只需分别考察他们应对的符合性及进行相关信息传递即可;
3、如果由进口商应对,经销商主要是要协助进口商督促供货商提供必要信息,满足受限物质的控制要求,监督检查供应商的符合性。具体需要开展的工作与上面“国际进出口经销商”类似,除了最后一条不需进行;
4、如果由经销商自己应对,那么需开展以下工作:选择唯一代表,签订合约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唯一代表”的指导下,将供货商进行分类,并指定不同类别的供货商的执行标准;向供货商发放标准,召集供货商进行培训;督促他们执行标准;应“唯一代表”要求,提供预注册、注册、申请授权、通报等所需的信息;进行供应链内的信息传递,如预注册号、注册号、授权号、SDS、SVHC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