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康德哲学中道德和宗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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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德哲学中的道德和宗教之让的关系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一方面,道德是宗教的前提,是宗教赖以树立的合理性基础。另一方面,以道德为基础、以增进道德为目的的宗教又是道德实践的必要前提,是道德的必然归宿,也是有助于道德完善的。而且现实世界中的有形教会——这种历史性的信仰,作为一种引导性的手段也可以不断否定其自身,以便最终清除掉自身的一切经验性因素,向纯粹的宗教信仰迫近,形成道德的神圣性,扭转社会风气,提高人的道德素质。
  
  一、道德与宗教
  
  康德哲学中的道德和宗教的概念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不同,有必要首先明确一下。
  历来对“道德”一词的解释有很多种,特别是在中国传统的话语背景下,仁义礼智信、忠孝节义等都是传统的道德概念。康德的道德与此不同,是指纯粹实践理性,“它的根基是纯粹的自由意志"。纯粹实践理性的先天普遍规律是道德律,是真正能成为法则(客观的、普遍的)的道德律令。纯粹实践理性的四条定理就县实践理性即道德的规定。前两条是消极的,是说功利主义和幸福主义都不能成为法则。第三条“能够提出这样一条实践理性的法则,就是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成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他就只能把这些准则思考为这样一些不是按照质料,而是按照形式包含有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原则"。而这样一种形式主义道德观正是康德的“道德不可避免地导入宗教”的关键所在,后面再详细阐述。第四条定理是自律的原则,“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和与之相符合的义务的惟一原则反之,任意的一切他律不仅根本不建立任何责任,而且反倒与责任的原则和意志的德性相对立。”“是说上面这样一条道德法则不是外人强加给你的,而是你的自由意志自己立法所制定的”。
  康德哲学中的“宗教”并不是指现实生活中以有形教会和《圣经》为外化的基督教等宗教,而是一种纯粹的理性信仰。“所谓纯粹的理性信仰,也就是仅仅从实践理性出发的信仰,它的神明概念只是出白对道德法则的意识,和对假定一种能够为这些法则造成在尘世可能的、与道德上的终极目的一致的全部结果的力量的理性需求。”“上帝的立法意志是通过纯粹道德土的法则颁布命令的。每一个人都能够从自身出发,凭借他自己的理性来认识作为他的宗教基础的上帝意志。"在这里,上帝意志已经等同于道德律。而现实中,我们通常意义上的“宗教”在康德这里叫做“历史性的信仰”,即“一种仅仅建立在事实之上的、受时间条件和地点条件制约的信仰",是在一定时间中,在有形教会中侍奉上帝。同时,康德“宗教"概念与信仰也不能等同。“只有一种(真正的)宗教,但却可能有多种多样的信仰。”“在由于其信仰方式不同而彼此分离的各种各样的教会中,却只能找出同一真正的宗教。”
  
  二、道德是宗教的前提基础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并没有否定上帝的存在,只是“否定了上帝存在的可知性,否定了旧形而上学以理性的方式对上帝存在所做的种种证明”这就为康德的宗教哲学留了一条可通之路。
  那么道德如何必然导致宗教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就是康德在道德目的论上,对上帝存在的证明。
  《实践理性批判》就是从道德论上思考宗教的。道德是宗教的前提,是宗教赖以树立的合理性基础,道德对信仰有优先性。康德认为,在主观经验上,无法产生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从而道德行为的规定只与主体的行为动机有关,而与行为的效果无关,道德行为的原则只能是形式的,只有从纯粹的动机即义务感出发,行为才‘能是道德的,道德意念才是判断人善恶的根据,进而构筑了一个形式主义的道德观。黑格尔就曾对此进行批判:“但什么是这个道德的内容呢?这里我们所见的又是空无内容。因为所谓道德律除了只是同一性、自我一致性、普遍性之外,不是任何别的东西。形式的立法原则在这种孤立的境地里不能获得任何内容、任何规定。”这样的批评不无道理,康德在道德方面确实是个动机论者,但他也不是完全地抛弃了“内容”,他也意识到人所有的希望都指向幸福,欲求会对人的实践道德法则造成影响和干扰。“倘若不与任何目的发生关系,人就不能做出任何意志规定,因为意志规定不可能没有任何效果,”“人的道德行为毕竟是经验世界里的行为,除了应该遵循道德法则之外,它还必须要产生某种经验的结果。”“道德法则在决定人的道德行为的时候,必然要与某种经验结果发生关系。”
  所以,当“道德律导致了一个没有任何感性动机的加入而只通过莼粹理性来颁布的实践任务”之后,康德又不得不与经验主义的幸福原则做出妥协,引入“至善"的概念,把幸福和德性结合在了一起,使二者相配。
  那么幸福和德性又要如何才能相配呢?康德用排除法论证出了至善的条件。首先,经验的综合不可能,因为知识并不能断定德性与幸福之问有某种必然性,现实中的反例有很多。人的能力并不足以使幸福与德性在配享上达到一致。“意志与道德律的完全的适合就是神圣的,是任何在感官世界中的有理性的存在者在其存有的任何时刻都不能做到的某种完善性。”其次,至善“是无法以自然的方式来设想和实现的”,所以不能按自然的法则,必有超自然的原因。再次,“二者不是逻辑上的同一关系,不能从一个分析出另一个”,无论是“道德是幸福的"还是“幸福的就是道德的”,都是不能成立的。
  剩下的唯一可能就是先天综合了,即“存在于理性之中的至善概念,必然是以一种超越于经验的方式被实践理性所确信。”康德认为“德福一致"是一个先天综合判断,要得以可能,就必须有更高的条件,“必须假定一个更高的、道德的、最圣洁的和全能的存在者,惟有它才能把至善的两种因素结合起来……因此,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宗教。”灵魂不死和上帝存在这两个悬设继而被假定,“因为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只有假定灵魂不朽才给人建立起追求道德上的完善和圣洁的目标,以及来世配享天福的希望;也只有假定上帝存在,才能保证德福果报的绝对公正。”
  至此,康德已经指出,道德借助于纯粹的实践理性,是自给自足的,是独立于宗教而存在的,能够而且应该不考虑任何目的,是宗教的前提和基础。虽然道德必然导致宗教,但宗教不能超出理性的需要。这就构成了康德哲学中道德和宗教的第一层关系。
  
  三、宗教是道德实践的必要前提
  
  道德本身与道德实践是不同的,道德是纯粹实践理性,而道德实践则必须和感性世界、和经验相结合,是道德的外化。宗教以道德为前提基础,而道德实践却要以宗教为必要前提。康德虽然极力推崇理性,但也认识到理性自身的不足,认为宗教自身存在也是有其合理性的。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就指出,缺少了宗教,“道德律就会完全不配有它的神圣性”。
  在论证宗教是道德实践的必要前提这个问题上,康德是从人性的善恶角度来考察的,善恶是宗教的合理性根源。
  在《论恶的原则与善的原则的共居或论人性中的根本恶》这篇论文中,康德对人的本性中的向善的原初禀赋和人的本性中趋恶的倾向做了详细的分析阐述,得出“人天生是恶的”(恶不等同于恶意)这一结论。那就存在一个问题,在根本上已经堕落了的人,怎么可能凭借自己的力量实现向善的转变,“自动地成为一个善人呢?对于神学来说,这并不构成问题。基督教神学本来就否认人有自救的能力,它把人得救的希望寄托在上帝的恩典上面。”康德当然不会这么做,因为恩典与道德自律是难以共处的。但离开了恩典,他又难以解释这种从恶向善的转变,于是,康德说“我们的义务是促进至善,因而不仅有权、而且也有与这个作为需要的义务结合着的必要,来把这个至善的可能性预设为前提,至善由于只有在上帝存有的条件下才会发生,它就把它的这个预设与义务不可分割地结合起来,即在道德上有必要假定上帝的存有。”这里,康德实际上已经承认了宗教是道德实践的必要前提。
  李秋零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这本书的中译本导言中说道:“为了追求道德法则的普遍有效性和绝对性,康德强调实践理性的自律,以自由为道德的存在根据。但自由不仅包含着遵循道德法则的可能,也同样包含着不遵循和违背道德法则的可能。由于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不可能不考虑道德行为的后果,从而使仅注重动机的道德法则在现实中的可执行性成了问题。在时代的处境下,康德不得不在保留道德自律的前提下,与经验主义的幸福原则做出某种妥协,这种妥协的保障就是上帝。”康德成年以后从未进过教堂,他从骨子里是不相信上帝的,他期待人们有一天能够完全处于道德的自律而向善。可见,把宗教作为道德实践的前提只是康德的一种对当时和可预见范围内的现实状况的无奈之举。
  因此,“即使道德学真正说来也不是我们如何使得自己幸福的学说,而是我们应当如何配得幸福的学说。只有当宗教达到这一步时,也才会出现有朝一日按照我们曾考虑过的不至于不配享幸福的程度来分享幸福的希望。”“对幸福的希望只是从宗教才开始的”要把道德学“当做某种分享幸福的指南”。
  尽管宗教并不等同于现实社会中的“教会”,但作为宗教理念的阶段性落实,康德还是肯定了其在抑恶扬善方面的积极作用的,这也在现实层面证明了宗教是道德实践的必要前提。康德在《善的原则对恶的原则的胜利与上帝的国在地上的建立》和《论善的原则统治下的事奉和伪事奉或论宗教与教权制》两篇论文中都提及教会形式化祈祷、礼拜、圣餐、弥撒等,只要是以道德为基础、以增进道德为目的都是可取的。但注意要纯正仪式的道德动机,而不应该是获得上帝仁慈和赐福的手段,不要颠倒道德相对于宗教的优先性。
  
  四、总结
  
  回顾康德在阐述道德和宗教的关系时,一方面,他极力推崇理性的最高权威,坚持用纯粹实践理性及其需要来衡量宗教。认为道德是宗教的前提和基础,是构成宗教的基本框架,应该是宗教的本质,宗教的体系实际上是宗教的纯粹理性体系,是纯粹道德的东西。另一方面,他又意识到理性自身的不足,不得不承认宗教是道德实践的必要前提。尽管“道德为了自己本身起见,并不需要必须先行于意志规定的目的观念”,但人本性上对幸福的追求,并要使得由恶向善成为可能,都不得不借助于宗教来完成。这就构成了康德哲学中道德和宗教相辅相成的关系。最终,崇拜上帝和服从道德律达到了一致。
  当然,这种道德和宗教的关系也有其本身不可解决矛盾,即自律和神助的矛盾。“信仰上帝成为道德实践的必要前提,道德法则以上帝的诫命的面目出现。但这样一来,人们不免要对道德法则(绝对命令)的绝对性和自律性提出质疑。”
  但康德哲学中上帝的作用已经仅限于实现德性与幸福在超验世界的结合,这直接刺激了现代对上帝观的反思,有其不可估量的价值。
  
  参考文献:
  [1]邓晓芒.康德哲学讲演录[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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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文学院07级人文科学试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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