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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国务院批准转发了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中国资本市场正式为新经济和“独角兽”企业打开了大门。其中,中国存托凭证(CDR)作为一种新型权益工具,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支持创新企业境内上市
近年来,国内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正在蓬勃兴起,代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企业不断涌现,对产业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具有引领作用和示范意义。但是,由于以往资本市场制度限制以及宏观改革措施尚未跟上,一批处于引领地位的创新企业已经在境外上市,同时第二批快速成长的创新企业也在筹划上市。支持这类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将有利于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有利于增强境内市场国际化水平和全球影响力,提升境内上市公司质量,使境内投资者能够分享新时代经济发展成果。
经过多年来的改革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成熟度、持续监管安排和发行上市监管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基础制度全面加强,市场容量稳步扩大,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已具备支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的基础条件。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很多代表、委员也都提出了这方面的改革建议,推进相关制度创新已经水到渠成,形成广泛共识。
《试点意见》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上市作了系统制度安排,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二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制度作出安排;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四是充分考虑部分创新企业存在的VIE(可变利益实体)架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试点意见》发布实施后,证监会还将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由此构建起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性文件、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在内的制度规则体系,保障试点工作依法合规进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考虑到创新企业具有投入大、迭代快、易被颠覆等固有特点,证监会将在助力创业创新的同时,把防控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我们将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甄選企业,把握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合理安排发行时机与节奏,强化审慎监管和投资者保护,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支持创新企业境内上市
近年来,国内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正在蓬勃兴起,代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企业不断涌现,对产业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具有引领作用和示范意义。但是,由于以往资本市场制度限制以及宏观改革措施尚未跟上,一批处于引领地位的创新企业已经在境外上市,同时第二批快速成长的创新企业也在筹划上市。支持这类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将有利于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有利于增强境内市场国际化水平和全球影响力,提升境内上市公司质量,使境内投资者能够分享新时代经济发展成果。
经过多年来的改革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成熟度、持续监管安排和发行上市监管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基础制度全面加强,市场容量稳步扩大,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已具备支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的基础条件。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很多代表、委员也都提出了这方面的改革建议,推进相关制度创新已经水到渠成,形成广泛共识。
《试点意见》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上市作了系统制度安排,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二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制度作出安排;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四是充分考虑部分创新企业存在的VIE(可变利益实体)架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试点意见》发布实施后,证监会还将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由此构建起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性文件、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在内的制度规则体系,保障试点工作依法合规进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考虑到创新企业具有投入大、迭代快、易被颠覆等固有特点,证监会将在助力创业创新的同时,把防控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我们将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甄選企业,把握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合理安排发行时机与节奏,强化审慎监管和投资者保护,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