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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帮助中低收入阶层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消费,提升居住质量,但其制度公平性却一直引发各界广泛争议。本文基于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视角,通过梳理已有相关文献,从其受惠群体、缴存标准、使用机会和收益分配等四个方面进行归纳总结,以期为今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和改革提供思路参考。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公平性;改革方向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6-0080-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6.16
公平性是福利经济学永恒的话题,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集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和返还性等诸多特点于一身,其公平性更是备受各界关注。自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首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目前全国已有2.17亿人参与了这项制度,且有近1亿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了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我国住房市场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住房市场正处于持续变革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来。就其公平性而论,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参与机会、使用规则以及分配结果等方面的不公,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1-2]。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要着力解决包括其公平性缺失在内的各种问题,使其更加符合新常态下我国住房市场发展的新要求。近些年来,众多学者围绕着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取得了十分显著的研究成果。本文正是从住房公积金受惠群体、缴存标准、使用机会以及收益分配等四个方面对现有文献进行综述,以期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问题有更为完整和清晰的认识。
一、受惠群体公平性研究
数十年来,许多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都相继推出了各项住房政策,强烈刺激了住房市场的迅猛发展,但这种长时间的有限公共参与(limited public involvement)社会住房生产也留下了诸多后遗症[3]。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重要的住房政策之一,目前其保障范围仅定位于城镇在职职工,而大量的个体劳动与自由职业者以及包括广大农民工在内的新市民等,仍然处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盲区[4]。这种覆盖面的有限性必然会导致其受益群体的分布不均,顾澄龙(2015)等基于我国2005—2011年55个大中城市的面板数据对住房福利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发现对于未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镇居民而言,他们将会付出13.5%的额外购房成本[5]。尽管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了近25年,对绝大多数城镇新市民而言,他们的“候鸟式”生活状态并未从根本上得以改变。如果将广大新市民也纳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那么该群体的购房融资能力和支付能力都将会显著增强,同时其住房条件也将会得到进一步改善[6]。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因覆盖范围受限导致了其受惠群体的不公,因此,针对这一制度局限性,大部分地区仍然需要在扩大公积金覆盖面上下功夫,应该紧紧围绕其制度属性,更加明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定位,着力推进中等和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消费,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7-9]。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属于有素质群体,农民市民化的过程绝非仅仅是其社会身份或者职业的转变,也不仅仅表现为他们居住空间的地域转移,更值得强调的则是其思想意识、角色观念、社会权利以及行为模式等一系列的变迁。因此,不论从素质层面抑或是城镇化的角度来说,在以农民工为代表的新市民群体中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在理论上是完全可行的,并且是多赢的[10]。正因为如此,王先柱、张志鹏(2015)则建议不仅可以考虑将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范围,同时还可以尝试让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等新市民依法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住房建设资金严重匮乏、城市居民住房矛盾十分突出等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建立的,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加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等,这种住房矛盾逐渐在新市民群体中日益凸显出来。为了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本着住有所居以及共同富裕的原则,就必须要以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消费问题为宗旨,并且要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
二、缴存标准公平性研究
由于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的计缴比例采用的是区间浮动制,不同的行业及企业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肥瘦不均”现象,缴存比例差距极值甚至达到百倍,这必然会引起住房公积金收益与收入水平高度正相关的“马太效应”[11]。住房公积金这块穷人的“福利馅饼”如今却为富人“锦上添花”,进一步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丧失了其本应具备的公平性原则。更为严重的是,住房公积金因其缴存基数以及缴存标准不统一,逐渐有沦落为财富转移和逃税避税工具的嫌疑[12]。肖作平、尹林辉(2010)基于34个大中城市的经验证据,指出房价、住房投资、生产总值、城市人口等诸多因素会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且我国的市场化进程、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以及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等也是其缴存比例的重要影响因素[13]。由此可见,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缴存标准层面存在较为不公的现象。
针对目前我国不同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公平的现象,中央政府应该以全面增强我国住房公积金系统的资金流动性为重点,依据各地区房价、国内生产总值等宏观经济指标对公积金缴存水平进行指导和调控[14]。应该根据职工的收入状况合理制定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让职工及单位都能承受计缴负担[15]。同时,杨巧(201
4)认为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住房保障政策,其在缴存比例上应该要更加注重层次性及差异性。也就是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居民的收入状况相挂钩,中低收入群体的计缴比例和贷款门槛要适度放低,而相应提高高收入群体的缴存比例及贷款要求,以此均衡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受益面[16]。路君平(2013)强调必须要严格遵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限高保低”的总体思路,依据现实情况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17]。陈友华(20 14)则提出要对计缴比例进行统一规定,并且对计缴基数进行限定,以此适度改变当前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状况与其享用条件的设置。除此之外,周京奎(2012)还指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包括居民收入等在内的各项不确定因素,降低这种不确定性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产生的影响[18]。
综合来看,学者们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公平性问题及解决对策众说纷纭,观点不一。就现有研究而言,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标准不公的现象较为突出,这不仅会打击社会群体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还会促使偷、逃、骗公积金等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让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同时,还要防止住房公积金因缴存标准的漏洞使其成为避税工具,造成居民收入差距的增大以及国家税收的流失。因此,要特别重视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缴存标准方面的制度设计缺陷,结合我国不同地区实情,适当降低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缓存,这将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跨期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三、使用机会公平性研究
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源地,新加坡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开始实施这一政策,这对于新加坡低成本、高质量、高密度、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促进住房消费发挥了重大的历史作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本质上是通过调配广大人民的资源,实现了高效率和高水平的住房公共投资[19]。就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机会而言,目前我国公积金贷款的条例设置尚不科学,贷款政策调整变动较为随意,这不利于广大缴存群体公平地获取公积金贷款,也不利于公积金的科学使用[20]。同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及其影响效应存在着十分显著的收入、单位类型、职业类型以及职称等诸多层面的差异性[21]。也有部分学者对于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状况予以了较为直接的抨击。周威、叶剑平(2009)一针见血地指出住房公积金既非“社会福利”又无“保障功能”,其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甚至导致了“多数人受损、少数人受益”的社会不公现象[22]。相比较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的有限优势在于其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利率稍低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但其并不能改变劳动的供求关系,因此公积金也就难以增加参与者的收入水平,它只不过是将劳动者的部分应得收入转变成了由个人及单位共同缴纳的“储备金”而已。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机会公平性一直饱受学界质疑和批判,为了扭转这一尴尬局面,使住房公积金摆脱窘境,杨黎明、余劲(2013)基于2002—2011年我国七个二线城市的年度面板数据,提出应该要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并且要充分发挥公积金政策在保障住房刚性需求层面的积极作用[23]。何代欣(2015)立足于我国住房市场的基本事实,系统性地梳理了新加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历史脉络及最新进展,指出信息不对称和福利效应不显著是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改革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此外,还应该适当拓展公积金贷款范围,切实精简贷款流程[24]。同时还可以考虑继续扩大公积金贷款的优惠程度,让居民更多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购房便利,不断加快构建全国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体系,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公众使用机会方面的改革与完善[25]。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使用机会上存在“劫贫济富”的嫌疑,并且该制度所谓的普惠功能也被诸多学者认为是“伪福利”命题,相比较而言,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使用效果也远逊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制度。由于公积金政策与我国的经济社会转型、财税体制改革以及社会福利制度构建等高度相关,因此在其下一步的改革中,要着重解决住房公积金使用机会的公平性问题,努力使其真正成为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普惠性住房金融。
四、收益分配公平性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各项事业所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可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引入旨在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26]。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存储,用于建立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换言之,虽然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但其增值收益却归地方政府,这种制度定位导致职工的义务和权利严重脱节[27]。也有学者认为,住房公积金不仅体现了住房保障体系的不公,同时还进一步扩大了这种不公,成为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放大器”,并且职工群体尚无有效路径履行自己的发言权及监督权[28-29]。也正是因为如此,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才被戴上“富人俱乐部”的帽子,并广受国内外学者的诟病。并且围绕着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理论界形成了国家所有和个人所有两种相对的观点。朱晓喆(2011)却认为,在当前这种城市住房矛盾突出和公积金制度理念发生转变的形势之下,探讨公积金增值收益“姓公还是姓私”的问题是无解的,因为国家所有或者个人所有都无法克服住房公积金在法律逻辑及价值判断上的内在矛盾[30]。
陆娅楠(2014)认为要想破解公积金改革的各种难题,首先应该明确其增值收益的归属权。同时,不可较为随意地更改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渠道,应依法合理分配其收益[31]。万卉(2015)建议要明确公积金专户存款执行金融同业存款利率,进一步扩大其保值增值的渠道,以此弥补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所导致的社会损失[32]。朱晓喆(2011)结合孳息原理,基于法学视角批判了把住房公积金收益余额纳入国家财政的做法,提倡将其用于廉租房建设,更大程度地惠及全社会公民。王开泉(2015)更是指出应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向住房合作银行的方向进行改革。除此之外,还可以将静态收缴模式动态化,并运用公积金生成及流出参数互动规律,以此实现其收支互动、良性循环[33]。杨继君(2009)等甚至提出可以通过企业间的有效磋商,尝试着在供应链中建立联盟公积金制度,从而实现公积金收益在联盟成员中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34]。
收益分配问题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外在公平性,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私有属性来理解,则其增值收益的所有权应归缴存职工所有。因此在随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中,要避免将公积金收益余额上交地方财政,提高职工参与该项制度的积极性;再者,不论从法律逻辑还是从经济原理层面来讲,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私有化符合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发展。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与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该在构建全社会住房保障体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五、结语及启示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在功能上具有互助性、在本质上具有福利性、在使用上具有专用性,是一项具有长期性住房保障目标的住房储蓄制度。但伴随着其制度弊端日益显现,住房公积金未来的出路仍是一个值得慎重思考的问题[35]。就其公平性而言,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制定与修改都着重强调制度公平性,可政策落地却未尽人意,学术界认为住房公积金主要存在受惠群体、缴存标准、使用机会以及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不公,而制度设计、治理结构与金融因素等的软肋是其缺乏公平性的真正原因[36]。我国新一轮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已是势在必行,促进公平、盘活资金、释放潜力、支持消费已成为下一步住房公积金改革的重心[37]。
归纳现有相关研究发现,虽然其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依然存在几个方面的不足。目前关于住房公积金公平性的研究以定性研究为主,实证研究较少,且多是分散式研究,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就其实证研究而言,微观及中观研究证据尚且不足。同时,对公积金公平性一般性介绍较多,而针对性深入研究不够;对其改革建议提得较多,理论分析相对较少。此外,现有文献未能有效结合相关历史背景,导致其容易站在双向对立面,片面夸大或者过于贬低,因此未能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给予公正合理的论述及评价。鉴于此,未来应该梳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演化脉络,联系经济社会及住房市场的发展轨迹,立足其制度属性,将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有机结合,从宏观、中观及微观这三个层面入手,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予以客观公正地评价,科学地指出其优势与不足,进而为其进一步完善提供思路,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扬长避短、与时俱进,为我国住房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张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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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6-0080-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6.16
公平性是福利经济学永恒的话题,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集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和返还性等诸多特点于一身,其公平性更是备受各界关注。自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首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目前全国已有2.17亿人参与了这项制度,且有近1亿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了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我国住房市场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住房市场正处于持续变革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来。就其公平性而论,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参与机会、使用规则以及分配结果等方面的不公,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1-2]。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要着力解决包括其公平性缺失在内的各种问题,使其更加符合新常态下我国住房市场发展的新要求。近些年来,众多学者围绕着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取得了十分显著的研究成果。本文正是从住房公积金受惠群体、缴存标准、使用机会以及收益分配等四个方面对现有文献进行综述,以期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问题有更为完整和清晰的认识。
一、受惠群体公平性研究
数十年来,许多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都相继推出了各项住房政策,强烈刺激了住房市场的迅猛发展,但这种长时间的有限公共参与(limited public involvement)社会住房生产也留下了诸多后遗症[3]。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重要的住房政策之一,目前其保障范围仅定位于城镇在职职工,而大量的个体劳动与自由职业者以及包括广大农民工在内的新市民等,仍然处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盲区[4]。这种覆盖面的有限性必然会导致其受益群体的分布不均,顾澄龙(2015)等基于我国2005—2011年55个大中城市的面板数据对住房福利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发现对于未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镇居民而言,他们将会付出13.5%的额外购房成本[5]。尽管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了近25年,对绝大多数城镇新市民而言,他们的“候鸟式”生活状态并未从根本上得以改变。如果将广大新市民也纳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那么该群体的购房融资能力和支付能力都将会显著增强,同时其住房条件也将会得到进一步改善[6]。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因覆盖范围受限导致了其受惠群体的不公,因此,针对这一制度局限性,大部分地区仍然需要在扩大公积金覆盖面上下功夫,应该紧紧围绕其制度属性,更加明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定位,着力推进中等和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消费,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7-9]。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属于有素质群体,农民市民化的过程绝非仅仅是其社会身份或者职业的转变,也不仅仅表现为他们居住空间的地域转移,更值得强调的则是其思想意识、角色观念、社会权利以及行为模式等一系列的变迁。因此,不论从素质层面抑或是城镇化的角度来说,在以农民工为代表的新市民群体中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在理论上是完全可行的,并且是多赢的[10]。正因为如此,王先柱、张志鹏(2015)则建议不仅可以考虑将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范围,同时还可以尝试让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等新市民依法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住房建设资金严重匮乏、城市居民住房矛盾十分突出等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建立的,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加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等,这种住房矛盾逐渐在新市民群体中日益凸显出来。为了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本着住有所居以及共同富裕的原则,就必须要以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消费问题为宗旨,并且要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
二、缴存标准公平性研究
由于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的计缴比例采用的是区间浮动制,不同的行业及企业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肥瘦不均”现象,缴存比例差距极值甚至达到百倍,这必然会引起住房公积金收益与收入水平高度正相关的“马太效应”[11]。住房公积金这块穷人的“福利馅饼”如今却为富人“锦上添花”,进一步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丧失了其本应具备的公平性原则。更为严重的是,住房公积金因其缴存基数以及缴存标准不统一,逐渐有沦落为财富转移和逃税避税工具的嫌疑[12]。肖作平、尹林辉(2010)基于34个大中城市的经验证据,指出房价、住房投资、生产总值、城市人口等诸多因素会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且我国的市场化进程、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以及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等也是其缴存比例的重要影响因素[13]。由此可见,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缴存标准层面存在较为不公的现象。
针对目前我国不同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公平的现象,中央政府应该以全面增强我国住房公积金系统的资金流动性为重点,依据各地区房价、国内生产总值等宏观经济指标对公积金缴存水平进行指导和调控[14]。应该根据职工的收入状况合理制定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让职工及单位都能承受计缴负担[15]。同时,杨巧(201
4)认为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住房保障政策,其在缴存比例上应该要更加注重层次性及差异性。也就是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居民的收入状况相挂钩,中低收入群体的计缴比例和贷款门槛要适度放低,而相应提高高收入群体的缴存比例及贷款要求,以此均衡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受益面[16]。路君平(2013)强调必须要严格遵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限高保低”的总体思路,依据现实情况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17]。陈友华(20 14)则提出要对计缴比例进行统一规定,并且对计缴基数进行限定,以此适度改变当前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状况与其享用条件的设置。除此之外,周京奎(2012)还指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包括居民收入等在内的各项不确定因素,降低这种不确定性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产生的影响[18]。
综合来看,学者们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公平性问题及解决对策众说纷纭,观点不一。就现有研究而言,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标准不公的现象较为突出,这不仅会打击社会群体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还会促使偷、逃、骗公积金等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让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同时,还要防止住房公积金因缴存标准的漏洞使其成为避税工具,造成居民收入差距的增大以及国家税收的流失。因此,要特别重视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缴存标准方面的制度设计缺陷,结合我国不同地区实情,适当降低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缓存,这将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跨期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三、使用机会公平性研究
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源地,新加坡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开始实施这一政策,这对于新加坡低成本、高质量、高密度、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促进住房消费发挥了重大的历史作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本质上是通过调配广大人民的资源,实现了高效率和高水平的住房公共投资[19]。就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机会而言,目前我国公积金贷款的条例设置尚不科学,贷款政策调整变动较为随意,这不利于广大缴存群体公平地获取公积金贷款,也不利于公积金的科学使用[20]。同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及其影响效应存在着十分显著的收入、单位类型、职业类型以及职称等诸多层面的差异性[21]。也有部分学者对于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状况予以了较为直接的抨击。周威、叶剑平(2009)一针见血地指出住房公积金既非“社会福利”又无“保障功能”,其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甚至导致了“多数人受损、少数人受益”的社会不公现象[22]。相比较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的有限优势在于其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利率稍低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但其并不能改变劳动的供求关系,因此公积金也就难以增加参与者的收入水平,它只不过是将劳动者的部分应得收入转变成了由个人及单位共同缴纳的“储备金”而已。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机会公平性一直饱受学界质疑和批判,为了扭转这一尴尬局面,使住房公积金摆脱窘境,杨黎明、余劲(2013)基于2002—2011年我国七个二线城市的年度面板数据,提出应该要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并且要充分发挥公积金政策在保障住房刚性需求层面的积极作用[23]。何代欣(2015)立足于我国住房市场的基本事实,系统性地梳理了新加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历史脉络及最新进展,指出信息不对称和福利效应不显著是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改革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此外,还应该适当拓展公积金贷款范围,切实精简贷款流程[24]。同时还可以考虑继续扩大公积金贷款的优惠程度,让居民更多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购房便利,不断加快构建全国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体系,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公众使用机会方面的改革与完善[25]。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使用机会上存在“劫贫济富”的嫌疑,并且该制度所谓的普惠功能也被诸多学者认为是“伪福利”命题,相比较而言,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使用效果也远逊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制度。由于公积金政策与我国的经济社会转型、财税体制改革以及社会福利制度构建等高度相关,因此在其下一步的改革中,要着重解决住房公积金使用机会的公平性问题,努力使其真正成为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普惠性住房金融。
四、收益分配公平性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各项事业所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可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引入旨在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26]。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存储,用于建立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换言之,虽然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但其增值收益却归地方政府,这种制度定位导致职工的义务和权利严重脱节[27]。也有学者认为,住房公积金不仅体现了住房保障体系的不公,同时还进一步扩大了这种不公,成为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放大器”,并且职工群体尚无有效路径履行自己的发言权及监督权[28-29]。也正是因为如此,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才被戴上“富人俱乐部”的帽子,并广受国内外学者的诟病。并且围绕着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理论界形成了国家所有和个人所有两种相对的观点。朱晓喆(2011)却认为,在当前这种城市住房矛盾突出和公积金制度理念发生转变的形势之下,探讨公积金增值收益“姓公还是姓私”的问题是无解的,因为国家所有或者个人所有都无法克服住房公积金在法律逻辑及价值判断上的内在矛盾[30]。
陆娅楠(2014)认为要想破解公积金改革的各种难题,首先应该明确其增值收益的归属权。同时,不可较为随意地更改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渠道,应依法合理分配其收益[31]。万卉(2015)建议要明确公积金专户存款执行金融同业存款利率,进一步扩大其保值增值的渠道,以此弥补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所导致的社会损失[32]。朱晓喆(2011)结合孳息原理,基于法学视角批判了把住房公积金收益余额纳入国家财政的做法,提倡将其用于廉租房建设,更大程度地惠及全社会公民。王开泉(2015)更是指出应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向住房合作银行的方向进行改革。除此之外,还可以将静态收缴模式动态化,并运用公积金生成及流出参数互动规律,以此实现其收支互动、良性循环[33]。杨继君(2009)等甚至提出可以通过企业间的有效磋商,尝试着在供应链中建立联盟公积金制度,从而实现公积金收益在联盟成员中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34]。
收益分配问题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外在公平性,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私有属性来理解,则其增值收益的所有权应归缴存职工所有。因此在随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中,要避免将公积金收益余额上交地方财政,提高职工参与该项制度的积极性;再者,不论从法律逻辑还是从经济原理层面来讲,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私有化符合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发展。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与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该在构建全社会住房保障体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五、结语及启示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在功能上具有互助性、在本质上具有福利性、在使用上具有专用性,是一项具有长期性住房保障目标的住房储蓄制度。但伴随着其制度弊端日益显现,住房公积金未来的出路仍是一个值得慎重思考的问题[35]。就其公平性而言,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制定与修改都着重强调制度公平性,可政策落地却未尽人意,学术界认为住房公积金主要存在受惠群体、缴存标准、使用机会以及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不公,而制度设计、治理结构与金融因素等的软肋是其缺乏公平性的真正原因[36]。我国新一轮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已是势在必行,促进公平、盘活资金、释放潜力、支持消费已成为下一步住房公积金改革的重心[37]。
归纳现有相关研究发现,虽然其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依然存在几个方面的不足。目前关于住房公积金公平性的研究以定性研究为主,实证研究较少,且多是分散式研究,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就其实证研究而言,微观及中观研究证据尚且不足。同时,对公积金公平性一般性介绍较多,而针对性深入研究不够;对其改革建议提得较多,理论分析相对较少。此外,现有文献未能有效结合相关历史背景,导致其容易站在双向对立面,片面夸大或者过于贬低,因此未能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给予公正合理的论述及评价。鉴于此,未来应该梳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演化脉络,联系经济社会及住房市场的发展轨迹,立足其制度属性,将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有机结合,从宏观、中观及微观这三个层面入手,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予以客观公正地评价,科学地指出其优势与不足,进而为其进一步完善提供思路,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扬长避短、与时俱进,为我国住房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张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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