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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政治充满了关于政策存废的辩论。
要政府出台一项政策,在理由上很简单,比如说在住房问题上,很多穷人没有房子,或居住条件极差。这种简直没有尊严的生活当然是不能让人忍受的。这个时候,我们就有政府要出台政策帮助穷人解决住房问题的诉求。政府必须满足这一诉求,因为保障公民有房子住是政府的责任,正如保障人们生了病能够得到医治一样。
但问题当然并不这样简单。由于腐败,由于其他许多原因,从动机和目的上都好的这项政策在执行中也会出现很多毛病,甚至被操作得面目全非。
比如“经济适用房”政策。现在的房价让人望而生畏,很多人一辈子,甚至几辈子都买不起一套房子,这不仅包括进城务工人员,也包括城市贫民。于是,对城市贫民的住房负有保障义务的地方政府(他们不认为对进城务工人员有这样的义务)便会造一些房子,低价卖给城市贫民。这种房子就叫“经济适用房”。
由于这种房子的价格比之市场上的商品房价格要低得多,自然谁都想抢。当然不可能谁都得到,从理论上讲,它属于一种福利,是对公共资源的一种分配,必须优先照顾最弱势的人。这也就需要确认资格并按得分的高矮次序排队。哪些人该得到这些房子?首要的问题是必须把他们“识别”出来。
但一旦从理论层面进入操作层面,问题就出来了。谁最弱势没有房子,从而需要得到经济适用房并不是不好识别,关键在于,并没有一台机器摆在那儿自动识别谁是有资格的人。相反,识别和审核都是有关官僚机构来进行。这样就给很多有钱也有房的人冒充弱势群体留下了充足的空间。我们知道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有钱有权的人的能量都远比无钱无势的人大得多,他们不仅可以影响政策,而且可以钻各种政策的空子搞“关系”,最终把本属于弱势群体的福利也攫为己有。在经济适用房上,他们可以这样操作:冒充住房困难户,买通登记和审核人员,使“哪些人该得经济适用房”变成暗箱操作。最终,不该得的人得到了,而该得的人反而没有得到。
用来帮助穷人的政策,结果反而是富人受益,穷人在精神上再被凌辱一次,这真让人愤怒。于是,经济适用房是否已沦为一场欺骗,这项政策到底该不该废除,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民主社会充满了这样的争论,从争论中每个人都可以学到一点政治辩论的能力,或了解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的政治议题是什么。
有声音认为,经适房属于“非驴非马”(既非纯粹的市场商品也非纯粹的福利物品)的“怪胎”,纯属浪费。这种“经济思维”当然符合我们在市场社会中的价值偏好,但站在它背后的是功利原则,而在政策的价值排序上,权利优先于功利。因此,姑且不说经济适用房是否浪费,即使它浪费也难以得出应该废除它的结论,因为一些人应享受的权利不能因为经济考虑的原因而被取消。
也有观点认为,在现有制度下,经适房注定会产生寻租骗购之类丑闻且难以监管。这似乎更具魅力。然而它在论证上同样是有问题的,通过对制度监管的难以到位或丧失的论证来否定经适房,在逻辑上未必能够站得住脚——因为,这明显是制度监管的问题,而不是经适房本身带来的问题。任何社会福利,监管如果不到位,都肯定会滋生腐败,我们不能因此要求取消社会福利。
毫无疑问,从市场、效率、制度监管等功利和技术手段方面批评经适房尽管有着它们的价值,但在道德上的直觉吸引力都无法超过这一点:国家对困难群体负有保障住房的责任。而从正义上讲,一个社会没有什么道德上的理由认定一部分人可以有自己的房子而另一部分人就只能租房——哪怕出租的主体是国家。
没有一项在社会中分配各种资源并影响每个群体利益和命运的公共政策可以拒绝通过正义的检验。经适房政策意味着,在承认住房困难群体权利的基础上以公共资源对他们进行国家层面的义务担当。因此,它的正义性不仅必须符合“识别出具有资格的人”这一程序性条件,而且更重要的是必须符合“有利于最不利者”这一原则。
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仍然太高了,最应该得到它的穷人根本买不起,不得不“弃购”。这意味着,最有资格的人反而不能从经济适用房政策中获益,并且有限蛋糕的如此切分压缩了他们在其他方面可能的份额。
但是,尽管经济适用房被操作得如此偏离正义轨道,这仍然不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操作的问题。因此,对它的批评不能导向对它的取消,而只能导向对它的修改完善。
编辑/姚晟
要政府出台一项政策,在理由上很简单,比如说在住房问题上,很多穷人没有房子,或居住条件极差。这种简直没有尊严的生活当然是不能让人忍受的。这个时候,我们就有政府要出台政策帮助穷人解决住房问题的诉求。政府必须满足这一诉求,因为保障公民有房子住是政府的责任,正如保障人们生了病能够得到医治一样。
但问题当然并不这样简单。由于腐败,由于其他许多原因,从动机和目的上都好的这项政策在执行中也会出现很多毛病,甚至被操作得面目全非。
比如“经济适用房”政策。现在的房价让人望而生畏,很多人一辈子,甚至几辈子都买不起一套房子,这不仅包括进城务工人员,也包括城市贫民。于是,对城市贫民的住房负有保障义务的地方政府(他们不认为对进城务工人员有这样的义务)便会造一些房子,低价卖给城市贫民。这种房子就叫“经济适用房”。
由于这种房子的价格比之市场上的商品房价格要低得多,自然谁都想抢。当然不可能谁都得到,从理论上讲,它属于一种福利,是对公共资源的一种分配,必须优先照顾最弱势的人。这也就需要确认资格并按得分的高矮次序排队。哪些人该得到这些房子?首要的问题是必须把他们“识别”出来。
但一旦从理论层面进入操作层面,问题就出来了。谁最弱势没有房子,从而需要得到经济适用房并不是不好识别,关键在于,并没有一台机器摆在那儿自动识别谁是有资格的人。相反,识别和审核都是有关官僚机构来进行。这样就给很多有钱也有房的人冒充弱势群体留下了充足的空间。我们知道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有钱有权的人的能量都远比无钱无势的人大得多,他们不仅可以影响政策,而且可以钻各种政策的空子搞“关系”,最终把本属于弱势群体的福利也攫为己有。在经济适用房上,他们可以这样操作:冒充住房困难户,买通登记和审核人员,使“哪些人该得经济适用房”变成暗箱操作。最终,不该得的人得到了,而该得的人反而没有得到。
用来帮助穷人的政策,结果反而是富人受益,穷人在精神上再被凌辱一次,这真让人愤怒。于是,经济适用房是否已沦为一场欺骗,这项政策到底该不该废除,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民主社会充满了这样的争论,从争论中每个人都可以学到一点政治辩论的能力,或了解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的政治议题是什么。
有声音认为,经适房属于“非驴非马”(既非纯粹的市场商品也非纯粹的福利物品)的“怪胎”,纯属浪费。这种“经济思维”当然符合我们在市场社会中的价值偏好,但站在它背后的是功利原则,而在政策的价值排序上,权利优先于功利。因此,姑且不说经济适用房是否浪费,即使它浪费也难以得出应该废除它的结论,因为一些人应享受的权利不能因为经济考虑的原因而被取消。
也有观点认为,在现有制度下,经适房注定会产生寻租骗购之类丑闻且难以监管。这似乎更具魅力。然而它在论证上同样是有问题的,通过对制度监管的难以到位或丧失的论证来否定经适房,在逻辑上未必能够站得住脚——因为,这明显是制度监管的问题,而不是经适房本身带来的问题。任何社会福利,监管如果不到位,都肯定会滋生腐败,我们不能因此要求取消社会福利。
毫无疑问,从市场、效率、制度监管等功利和技术手段方面批评经适房尽管有着它们的价值,但在道德上的直觉吸引力都无法超过这一点:国家对困难群体负有保障住房的责任。而从正义上讲,一个社会没有什么道德上的理由认定一部分人可以有自己的房子而另一部分人就只能租房——哪怕出租的主体是国家。
没有一项在社会中分配各种资源并影响每个群体利益和命运的公共政策可以拒绝通过正义的检验。经适房政策意味着,在承认住房困难群体权利的基础上以公共资源对他们进行国家层面的义务担当。因此,它的正义性不仅必须符合“识别出具有资格的人”这一程序性条件,而且更重要的是必须符合“有利于最不利者”这一原则。
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仍然太高了,最应该得到它的穷人根本买不起,不得不“弃购”。这意味着,最有资格的人反而不能从经济适用房政策中获益,并且有限蛋糕的如此切分压缩了他们在其他方面可能的份额。
但是,尽管经济适用房被操作得如此偏离正义轨道,这仍然不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操作的问题。因此,对它的批评不能导向对它的取消,而只能导向对它的修改完善。
编辑/姚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