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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的城市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并不健全,城市管理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矛盾不断,经常会出现暴力事件,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严重的阻碍。本文首先对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阐述,针对目前现实执法中存在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力范围的问题,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能起到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制度 存在问题 完善措施
一、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的现状
城管,即城市管理,是指对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以及与城市建设直接联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政府通过监督、调研、稽查和市民反映发现经济、社会、环境方面的各种矛盾,根据城市引导和规范的要求,通过采取法律的手段和方法进行以有序化为目标的整治、矫正、调理的综合性及经常性管理职能,是城市管理的中心环节。
目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模式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而产生的以综合行政执法模式为主的模式。在城市管理的角度,应当认为该规定的意思是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该行政机关进行纠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指出,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这四个部门或系统是目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要范围。
在我国,城市管理是一个集政治、教育、文化、经济等在内的系统工程,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为维护社会治安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与此同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引发人们的关注。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应该完善我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做到依法行政,维护社会治安。
二、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制度问题
1.执法制度不完善,权利和责任不明。从大体来看,我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在体制上不统一,不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没有中央级别的主管的部门,在省一级也没有能够进行统一协调的相应的部门。根据《决定》的明确要求,本级政府应当直接领导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由该部门独立履行法律规定的职权,承担法律责任。很多城市并没有有力的彻底执行该要求,该部门的名称设置和隶属关系在各地各不相同。有的城市该部门隶属职能部门领导,有的城市则对该部门采取双重领导制。这种各地方城市在执法活动过程中各自为政的情况已经产生了很多严重问题,对于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另外因此導致的主要问题是权力划转不明确,缺少明确的划分标准,导致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出现扯皮的现象。当执法工作可以带来较大的利益时,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执法权力时会出现争先恐后的局面,但是当要承担执法责任时,各行政执法部门只会相互推诿,找借口推脱。
2.城管执法人员编制不统一。在我国,很多城管执法人员并没有统一的编制,除了在北京是公务员编制之外,我国其他地方几乎全是一般的事业编制。对于事业编制来说,单位的支出主要来自于城管执法人员收缴的罚金,因此,自罚自拿的现象普遍存在。城管执法人员的组成也并不形同,有合同工也有公务员,甚至还会有临时聘用的人员。由这些人员组成的执法队伍专业素质差,十分影响执法效率,而且容易引起与民众的纠纷。
3.执政监督体系、保障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仍然在试点工作期间,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也没有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权力范围,所以很多试点城市存在权力扩张的现象。同时,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也没有建立健全,因此,经常看到新闻报道“城管”暴力执法、野蛮执法、违法执法、行政不作为等。权力机关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少监督,行政机关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管不到位,而且社会舆论和公民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存在偏见,这都为城管执法问题的滋生创造了条件。
三、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的完善
1.完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明确执法主体地位。由于我国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种种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涉及的权限、主体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城市管理目前是“无法可依”。因此,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全国统一的法典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首要步骤。应当将这部法典作为法律体系的主干和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执法的目的、原则和作用应当在法典中予以明确,认定执法主体的地位、性质、职责等,并对其执法权、执法程序限作出界定,明确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
如果城管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那么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自由裁量权过剩的现象。这样就无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一定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城管部门的职责,对城管部门的权利进行规范,使权利的行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防止权利的滥用。城管的法律地位与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只有明确城管的法律地位,城管的执法行为才能得到群众的认同,获得群众的支持。同时,为了进行有效的执法,城管执法人员要转变执法理念,以服务人民的态度做好执法工作。在进行执法时,城管人员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为人民服务为基本原则,保障人们的合法利益。
2.统一主管部门、行政编制、任用制度。首先,在中央参照公安等其他部门的体制设立一个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执法工作的机构,对全国的城市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省级、市级、县级设立受上级管理的城市管理部门。这样可以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统一调配全国的资源,明确上下级部门之间分工,紧密职责之间的衔接,从而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加强城市管理的力度。其次,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编制,实行全国统一的行政编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逐步纳入到执法类公务员的行列中去,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的体系,按照级别与职权进行岗位的编制。同时可以在《公务员法》中规定执法人员有关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励惩罚、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规范。最后,建立高标准的城管执法人员选拔录用制度,组建一只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提升执法质量,杜绝暴力执法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3.建立健全城管执法监督体制。要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就要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可以防止腐败的发生,保障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首先要完善城市管理执法体系的监督机制,对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转变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杜绝暴力执法情况的发生。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也要完善相应的外部监督机制,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提高执法行为的曝光率。还可以设立意见箱等,广泛的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使执法的全过程透明化、公开化。
四、结语
我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对维护社会的和谐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为了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就要转变执法理念,统一主管部门、行政编制、任用制度,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
参考文献:
[1]徐展鹏.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规制[D].广西师范大学,2015.
[2]杨呈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3]陈鹏.法治环境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模式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4.
作者简介:张玉涵(1982.10—)女。辽宁营口。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制度 存在问题 完善措施
一、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的现状
城管,即城市管理,是指对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以及与城市建设直接联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政府通过监督、调研、稽查和市民反映发现经济、社会、环境方面的各种矛盾,根据城市引导和规范的要求,通过采取法律的手段和方法进行以有序化为目标的整治、矫正、调理的综合性及经常性管理职能,是城市管理的中心环节。
目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模式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而产生的以综合行政执法模式为主的模式。在城市管理的角度,应当认为该规定的意思是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该行政机关进行纠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指出,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这四个部门或系统是目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要范围。
在我国,城市管理是一个集政治、教育、文化、经济等在内的系统工程,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为维护社会治安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与此同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引发人们的关注。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应该完善我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做到依法行政,维护社会治安。
二、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制度问题
1.执法制度不完善,权利和责任不明。从大体来看,我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在体制上不统一,不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没有中央级别的主管的部门,在省一级也没有能够进行统一协调的相应的部门。根据《决定》的明确要求,本级政府应当直接领导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由该部门独立履行法律规定的职权,承担法律责任。很多城市并没有有力的彻底执行该要求,该部门的名称设置和隶属关系在各地各不相同。有的城市该部门隶属职能部门领导,有的城市则对该部门采取双重领导制。这种各地方城市在执法活动过程中各自为政的情况已经产生了很多严重问题,对于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另外因此導致的主要问题是权力划转不明确,缺少明确的划分标准,导致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出现扯皮的现象。当执法工作可以带来较大的利益时,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执法权力时会出现争先恐后的局面,但是当要承担执法责任时,各行政执法部门只会相互推诿,找借口推脱。
2.城管执法人员编制不统一。在我国,很多城管执法人员并没有统一的编制,除了在北京是公务员编制之外,我国其他地方几乎全是一般的事业编制。对于事业编制来说,单位的支出主要来自于城管执法人员收缴的罚金,因此,自罚自拿的现象普遍存在。城管执法人员的组成也并不形同,有合同工也有公务员,甚至还会有临时聘用的人员。由这些人员组成的执法队伍专业素质差,十分影响执法效率,而且容易引起与民众的纠纷。
3.执政监督体系、保障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仍然在试点工作期间,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也没有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权力范围,所以很多试点城市存在权力扩张的现象。同时,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也没有建立健全,因此,经常看到新闻报道“城管”暴力执法、野蛮执法、违法执法、行政不作为等。权力机关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少监督,行政机关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管不到位,而且社会舆论和公民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存在偏见,这都为城管执法问题的滋生创造了条件。
三、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的完善
1.完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明确执法主体地位。由于我国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种种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涉及的权限、主体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城市管理目前是“无法可依”。因此,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全国统一的法典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首要步骤。应当将这部法典作为法律体系的主干和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执法的目的、原则和作用应当在法典中予以明确,认定执法主体的地位、性质、职责等,并对其执法权、执法程序限作出界定,明确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
如果城管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那么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自由裁量权过剩的现象。这样就无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一定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城管部门的职责,对城管部门的权利进行规范,使权利的行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防止权利的滥用。城管的法律地位与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只有明确城管的法律地位,城管的执法行为才能得到群众的认同,获得群众的支持。同时,为了进行有效的执法,城管执法人员要转变执法理念,以服务人民的态度做好执法工作。在进行执法时,城管人员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为人民服务为基本原则,保障人们的合法利益。
2.统一主管部门、行政编制、任用制度。首先,在中央参照公安等其他部门的体制设立一个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执法工作的机构,对全国的城市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省级、市级、县级设立受上级管理的城市管理部门。这样可以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统一调配全国的资源,明确上下级部门之间分工,紧密职责之间的衔接,从而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加强城市管理的力度。其次,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编制,实行全国统一的行政编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逐步纳入到执法类公务员的行列中去,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的体系,按照级别与职权进行岗位的编制。同时可以在《公务员法》中规定执法人员有关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励惩罚、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规范。最后,建立高标准的城管执法人员选拔录用制度,组建一只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提升执法质量,杜绝暴力执法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3.建立健全城管执法监督体制。要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就要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可以防止腐败的发生,保障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首先要完善城市管理执法体系的监督机制,对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转变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杜绝暴力执法情况的发生。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也要完善相应的外部监督机制,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提高执法行为的曝光率。还可以设立意见箱等,广泛的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使执法的全过程透明化、公开化。
四、结语
我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对维护社会的和谐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为了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就要转变执法理念,统一主管部门、行政编制、任用制度,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
参考文献:
[1]徐展鹏.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规制[D].广西师范大学,2015.
[2]杨呈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3]陈鹏.法治环境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模式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4.
作者简介:张玉涵(1982.10—)女。辽宁营口。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