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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有人捡到东西后,认为无人认领应该归己所有。殊不知这样可能会构成犯罪。
捡到银行卡取现 属于信用卡诈骗
【案例】胡某到银行ATM机上取款时,发现卡槽内已有银行卡,且该卡已输过密码,直接处于可取款状态。胡某心中暗喜,分五次从卡内取出1万元,随后将卡扔掉。失主报案。公安机关通过银行监控录像将胡某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点评】信用卡诈骗罪一般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四是恶意透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属于第三种情况,即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数额较大,故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拾到物品拒不还 可能构成侵占罪
【案例】李某到某银行提取20万元卖房款,忙乱中,他将1万元现金遗忘在了银行的取款台上。几分钟后,李某返回寻找时,发现钱已不在了。根据银行监控录像显示,钱是被当时排在李某身后等候取款的王某拿走的。李某在民警的帮助下,与王某取得联系,王某却一直躲躲闪闪,不见踪影。李某不得已,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点评】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拒不返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0条之规定,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另外,侵占罪属于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必须由被害人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才会处理。
顺手牵羊捡便宜 构成盗窃食恶果
【案例】林某在公园散步时,看到一名醉酒的男子倒在地上,其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等散落一地。林某见四下无人,便将该男子散落在地的手机和500元现金捡回了家。没过几天,公安机关便找到了他。原来,醉酒的男子醒来后,发现手机和现金不见了,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林某承认捡手机和钱的事实,并同意将捡来的财物归还失主,后林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点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最容易和上一案例中的侵占罪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盗窃罪犯罪对象所指的是他人占有之物,而侵占罪犯罪对象所指的是自己占有之物,包括自己占有他人的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因此,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了原合法持有人的占有。本案中,醉酒男子的财物虽然掉在了地上,但该男子并未离开,从社会观念上来看,这些掉在地上的财物并未脱离该男子的占有,故林某的行为属“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
拾到枪支不上缴 非法持有属犯罪
【案例】冯某在小河沟里钓黄鳝时捡到一个红色塑料袋,里面竟有一把枪及一个放置着火药的香烟盒。冯某将枪支和火药拿回家,小心地收藏起来,一有空便带着枪出去打鸟。去年10月8日晚上,冯某又拿着枪去打鸟,遇到治安巡逻的民警,随即被抓获。经鉴定,冯某所持枪支对人具有致伤力。法院审理后,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
【点评】我国历来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控,除部分被批准允许配备枪支、弹药的机关和个人外,任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值得提醒的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并不需要行为人造成何种后果,行为人持有枪支的行为一经实施便构成既遂。
(编辑 李婉莉 [email protected])
捡到银行卡取现 属于信用卡诈骗
【案例】胡某到银行ATM机上取款时,发现卡槽内已有银行卡,且该卡已输过密码,直接处于可取款状态。胡某心中暗喜,分五次从卡内取出1万元,随后将卡扔掉。失主报案。公安机关通过银行监控录像将胡某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点评】信用卡诈骗罪一般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四是恶意透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属于第三种情况,即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数额较大,故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拾到物品拒不还 可能构成侵占罪
【案例】李某到某银行提取20万元卖房款,忙乱中,他将1万元现金遗忘在了银行的取款台上。几分钟后,李某返回寻找时,发现钱已不在了。根据银行监控录像显示,钱是被当时排在李某身后等候取款的王某拿走的。李某在民警的帮助下,与王某取得联系,王某却一直躲躲闪闪,不见踪影。李某不得已,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点评】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拒不返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0条之规定,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另外,侵占罪属于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必须由被害人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才会处理。
顺手牵羊捡便宜 构成盗窃食恶果
【案例】林某在公园散步时,看到一名醉酒的男子倒在地上,其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等散落一地。林某见四下无人,便将该男子散落在地的手机和500元现金捡回了家。没过几天,公安机关便找到了他。原来,醉酒的男子醒来后,发现手机和现金不见了,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林某承认捡手机和钱的事实,并同意将捡来的财物归还失主,后林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点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最容易和上一案例中的侵占罪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盗窃罪犯罪对象所指的是他人占有之物,而侵占罪犯罪对象所指的是自己占有之物,包括自己占有他人的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因此,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了原合法持有人的占有。本案中,醉酒男子的财物虽然掉在了地上,但该男子并未离开,从社会观念上来看,这些掉在地上的财物并未脱离该男子的占有,故林某的行为属“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
拾到枪支不上缴 非法持有属犯罪
【案例】冯某在小河沟里钓黄鳝时捡到一个红色塑料袋,里面竟有一把枪及一个放置着火药的香烟盒。冯某将枪支和火药拿回家,小心地收藏起来,一有空便带着枪出去打鸟。去年10月8日晚上,冯某又拿着枪去打鸟,遇到治安巡逻的民警,随即被抓获。经鉴定,冯某所持枪支对人具有致伤力。法院审理后,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
【点评】我国历来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控,除部分被批准允许配备枪支、弹药的机关和个人外,任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值得提醒的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并不需要行为人造成何种后果,行为人持有枪支的行为一经实施便构成既遂。
(编辑 李婉莉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