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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获得的荣誉,往往倾注另一方的支持和奉献。有歌词唱道:军功章有我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那么,收获的荣誉物品,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财产?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江苏省无锡市两级法院给出了答案。
夫妻离婚 荣誉物品被遗失
现年65岁的霍辰宇,是无锡市信鸽协会会员。几十年的养鸽生涯中,他获得大小比赛奖项不计其数。让他最得意的奖项有:1991年,一只信鸽荣获江苏省信鸽竞赛2000公里级第一名,一只信鸽荣获该比赛同级第三名及雌鸽组(单项)2000公里级第二名;1994年,一只信鸽荣获江苏省3180公里超远程大赛第三名。
霍辰宇将奖杯、奖旗、牌匾,以及刊登有关新闻的报纸,都精心保存在位于杨市镇某村283号的家中。
2004年1月,因感情破裂,霍辰宇与结婚30年的妻子陈丹萍签订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办理了手续。协议中载明:自1991年后男方有婚外恋,对女方感情逐步冷淡,夫妻分居10年。离婚证上“财产处理”栏记载:283号房屋及所有家具杂物均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财产分割权。
双方只是在法律上做了约定,原有夫妻共同物品仍存于该屋内。为了彻底撇清关系, 2013年3月,陈丹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83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当月,经法院调解,陈丹萍和霍辰宇一致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霍思雨。
房屋问题解决后,霍辰宇想起他的那些奖杯、锦旗、证书、牌匾仍存放于283号房屋内,便向陈丹萍索要。让他不能接受的是,陈丹萍说,由于年代已久,这些物品已经遗失。
讨要无果 一对冤家上法庭
多次索要无果,霍辰宇十分气愤,辛苦付出换得的荣誉,怎能说丢就丢?于是,他来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将陈丹萍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霍辰宇诉称,根据离婚协议,原共有的283号房归陈丹萍,奖杯和锦旗等在协议中未涉及,均保存在房屋内,物品的实际控制人为陈丹萍。现陈丹萍称已将物品丢失,故要求她赔偿经济损失11600元。
陈丹萍不能理解,她说:自己为帮助霍辰宇养鸽默默奉献,获奖应属于家庭荣誉。霍辰宇因发生婚外情,抛弃了她,所以离婚时约定屋内所有家具、杂物均归女方,男方放弃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霍辰宇因驯养信鸽获得象征个人荣誉的物品,应当为其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从提供的照片,只能确认他获得过四个奖杯、三面锦旗、一块横匾,这些物品在离婚前均存放在283号房屋内。而双方在离婚证、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内“所有家具杂物均归女方所有”,应当理解为霍辰宇的个人财产也赠与陈丹萍。
8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驳回霍辰宇的诉讼请求。
霍辰宇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院认为:双方早于2004年1月就签订了离婚协议,在协议中并未专门约定荣誉物品的归属,霍辰宇直至2013年,才提出返还上述物品。所以,霍辰宇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霍辰宇败诉,并非否定荣誉物品属于个人财产的法律属性,而是双方离婚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五种情形,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法律规定来看,第五种情形,是一条兜底条款,对于哪些情形属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没有具体认定标准。因此,对于一方获得的荣誉物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荣誉,是由于成就、地位,而得到广为流传的名誉、尊荣,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而证明荣誉的奖杯、奖章、证书等物品,又具有人身、财产双重属性,但财产由人身属性衍生而来,只能依附人身而存在。脱离人身属性,荣誉物品本身的价值额一般都是很低的。
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荣誉,往往离不开另一方的奉献,但是,这种荣誉的价值体现,与获得荣誉一方的人身不能分割。所以,荣誉物品的价值,应认定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 赵莹 [email protected])
夫妻离婚 荣誉物品被遗失
现年65岁的霍辰宇,是无锡市信鸽协会会员。几十年的养鸽生涯中,他获得大小比赛奖项不计其数。让他最得意的奖项有:1991年,一只信鸽荣获江苏省信鸽竞赛2000公里级第一名,一只信鸽荣获该比赛同级第三名及雌鸽组(单项)2000公里级第二名;1994年,一只信鸽荣获江苏省3180公里超远程大赛第三名。
霍辰宇将奖杯、奖旗、牌匾,以及刊登有关新闻的报纸,都精心保存在位于杨市镇某村283号的家中。
2004年1月,因感情破裂,霍辰宇与结婚30年的妻子陈丹萍签订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办理了手续。协议中载明:自1991年后男方有婚外恋,对女方感情逐步冷淡,夫妻分居10年。离婚证上“财产处理”栏记载:283号房屋及所有家具杂物均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财产分割权。
双方只是在法律上做了约定,原有夫妻共同物品仍存于该屋内。为了彻底撇清关系, 2013年3月,陈丹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83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当月,经法院调解,陈丹萍和霍辰宇一致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霍思雨。
房屋问题解决后,霍辰宇想起他的那些奖杯、锦旗、证书、牌匾仍存放于283号房屋内,便向陈丹萍索要。让他不能接受的是,陈丹萍说,由于年代已久,这些物品已经遗失。
讨要无果 一对冤家上法庭
多次索要无果,霍辰宇十分气愤,辛苦付出换得的荣誉,怎能说丢就丢?于是,他来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将陈丹萍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霍辰宇诉称,根据离婚协议,原共有的283号房归陈丹萍,奖杯和锦旗等在协议中未涉及,均保存在房屋内,物品的实际控制人为陈丹萍。现陈丹萍称已将物品丢失,故要求她赔偿经济损失11600元。
陈丹萍不能理解,她说:自己为帮助霍辰宇养鸽默默奉献,获奖应属于家庭荣誉。霍辰宇因发生婚外情,抛弃了她,所以离婚时约定屋内所有家具、杂物均归女方,男方放弃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霍辰宇因驯养信鸽获得象征个人荣誉的物品,应当为其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从提供的照片,只能确认他获得过四个奖杯、三面锦旗、一块横匾,这些物品在离婚前均存放在283号房屋内。而双方在离婚证、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内“所有家具杂物均归女方所有”,应当理解为霍辰宇的个人财产也赠与陈丹萍。
8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驳回霍辰宇的诉讼请求。
霍辰宇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院认为:双方早于2004年1月就签订了离婚协议,在协议中并未专门约定荣誉物品的归属,霍辰宇直至2013年,才提出返还上述物品。所以,霍辰宇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霍辰宇败诉,并非否定荣誉物品属于个人财产的法律属性,而是双方离婚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五种情形,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法律规定来看,第五种情形,是一条兜底条款,对于哪些情形属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没有具体认定标准。因此,对于一方获得的荣誉物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荣誉,是由于成就、地位,而得到广为流传的名誉、尊荣,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而证明荣誉的奖杯、奖章、证书等物品,又具有人身、财产双重属性,但财产由人身属性衍生而来,只能依附人身而存在。脱离人身属性,荣誉物品本身的价值额一般都是很低的。
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荣誉,往往离不开另一方的奉献,但是,这种荣誉的价值体现,与获得荣誉一方的人身不能分割。所以,荣誉物品的价值,应认定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 赵莹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