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是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环境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原理性、根本性准则。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现着国际环境法的价值理念,为国际环境法具体原则的派生和制度的发展提供依据,因此,研究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809(2010)-10-0269-03
一、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被各国所公认的、适用于国际环境法一切效力范围、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对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成为国际环境法原则应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受到各国公认。各国公认是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缺乏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任何规则都不可能真正得以实施,更谈不上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
第二,在国际法领域内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并非所有国际环境法规都可以成为基本原则,必须是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法,并在整个领域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则才能上升到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第三,体现国际环境法自身的特点。作为国际法的分支,国际环境法既要接受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也必须建立反映自身特点的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通过对这些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将其与国际环境法的各个具体领域相结合,应当能够引伸出各项具体法律规范,从这个意义上将其视为整个国际环境体系的基石。
二、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及其构成要件,我们一般把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分为:尊重国际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1、尊重国际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国内有权自主决定和处理其国内管辖的事务。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外交事务中,具有独立平等的权利。
在国际环境领域,国家环境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原则中的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化,是其具体原则。但就国际环境法领域,国家环境主权原则是其基本原则。该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各国对其国内的环境资源享有充分的主权,有权自主进行开发;另一方面,各国有平等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事务的权利,其对外有代表最高的主权权力,反对任何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充分强调各国环境主权权力的同时,也要强调其应承担的义务,即国家在行使国家主权的同时还应注意不损害本国管辖范围的环境,并对自己的活动以及其管辖和控制下的任何活动承担责任,这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国际合作原则
地球生态环境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任何局部生态环境的改变都迟早会对地球生态环境整体发生影响。“由于国际环境本身具有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相互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无法由个别国家单独解决,必须通过国际合作才能解决。
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不论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有何不同,都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和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国际合作原则为国际公认和广泛接受,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是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为国际法国际合作原则在环境领域的体现,国际环境合作原则也构成了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指在解决国际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地行动,以保护和改善环境。
国际环境合作的原则得到了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的确认。例如,“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24条提出:‘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问题,应由所有成员国,不论大小,以平等的身份本着合作的精神来处理,通过多边或双边安排或者其他适当办法的合作,是对各种领域内的活动所引起的不良影响加以有效预防、减少或消灭的必要条件,但是要妥善顾及所有国家的主权和利益’。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对该原则进行重申”。
3、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和完善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1980年3月,联合国大会第一次使用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大会向全世界发出呼吁:“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基本关系,确保全球的可持续发展。”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经过四年的努力,发表了影响深远的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长篇报告。报告首次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了规范和统一,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提出后,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并作为21世纪的战略选择在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得到肯定和认可。大会通过了《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l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详细地阐述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制定了可持续发展的行动方略,进一步丰富了可持续发展理论,标志着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形成,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和普及。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体化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四个基本要素。
可持续发展原则虽然被列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由于它是涵盖经济、地理、环境、社会等各个方面的一项普遍原则,运用到国际环境法领域,在实施过程中更注重宏观的调控,而不是调整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具体原则。
4、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根据全球环境恶化结果发生的滞后性和不可逆转性的特点提出的。所谓预防原则是“指各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对环境的损害。在存在严重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的危险时,即使存在着科学的不确定性,也应采取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预防原则包括环境损害预防和环境风险预防两方面。
环境损害预防原则是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的延伸,它强调国家为了在行使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时不损害国外环境,有责任尽早地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活动或行为。
风险预防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使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的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的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该原则与损害预防原则主要的区别在于损害预防适用于科学上确定的情况,而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科学上不确定的情况。 5、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导致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以及能力上的差异,各国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该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基本要素:
(1)共同的责任。全球生态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着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世界各国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地球是不容分割的生态系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人类环境问题的共同性要求各国必须摒弃原有狭隘的国家或民族利益观念,承担共同的责任,同心协力,依靠国际社会的整体力量来保护和改善共同的生存基础。
(2)有区别的责任。虽然“只有一个地球”,但地球上的国家却分成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看,很难真正平等、充分和有效地参与国际环境法的立法和实施过程。这个现实要求发达国家应有区别地承担更大、更多的责任。
之所以主张发达国家承担更大的责任,主要不是因为它们--有较多的资金和较高的技术,更不是“劫富济贫”。主要是以下几个理由决定的:
第一,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实现是建立在掠夺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资源和能源的基础上,长期过度消耗地球资源和严重污染地球环境为代价的,现在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也主要是这个原因所产生的。
第二,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发达国家已经并正在消耗着大部分人类拥有的资源。联合国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当今世界63亿人口中,占15%的少数富国人口消耗全球59%的资源。而40%的穷国人口只消费全球资源的11%。就 经济规模而言,少数发达国家拥有全球生产总值的85%,”是世界经济运行的主体。可见发达国家在生产和消费中使用的环境资源和排放的废弃物仍然占全世界总量的大部分,也就是说,地球环境所承受的来自人类社会的压力的大部分仍然来自于发达国家,因此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第三,当今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传统工业对环境形成的污染,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在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向外转移和嫁接的结果。发展中国家为控制环境污染。增加了巨额生产成本,而发达国家一方面享用其不可或缺的廉价进口产品,另一方面却指责发展中国家污染环境。
参考文献:
[1]李英,《论现代国际环境的基本原则》,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2月,第27页
[2]王曦,《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书,1998版,第118页
[3]邹慧,《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载《国际瞭望》。2009年2月,第81页
[4]徐嵩龄,《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1999年版,第159页
[5]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柯金良等译,吉林人民出版,1997年版,第52页
[6]刘惠荣,《国际环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7]王晓丽,《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刍议》,载《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157页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809(2010)-10-0269-03
一、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被各国所公认的、适用于国际环境法一切效力范围、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对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成为国际环境法原则应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受到各国公认。各国公认是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缺乏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任何规则都不可能真正得以实施,更谈不上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
第二,在国际法领域内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并非所有国际环境法规都可以成为基本原则,必须是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法,并在整个领域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则才能上升到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第三,体现国际环境法自身的特点。作为国际法的分支,国际环境法既要接受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也必须建立反映自身特点的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通过对这些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将其与国际环境法的各个具体领域相结合,应当能够引伸出各项具体法律规范,从这个意义上将其视为整个国际环境体系的基石。
二、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及其构成要件,我们一般把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分为:尊重国际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1、尊重国际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国内有权自主决定和处理其国内管辖的事务。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外交事务中,具有独立平等的权利。
在国际环境领域,国家环境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原则中的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化,是其具体原则。但就国际环境法领域,国家环境主权原则是其基本原则。该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各国对其国内的环境资源享有充分的主权,有权自主进行开发;另一方面,各国有平等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事务的权利,其对外有代表最高的主权权力,反对任何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充分强调各国环境主权权力的同时,也要强调其应承担的义务,即国家在行使国家主权的同时还应注意不损害本国管辖范围的环境,并对自己的活动以及其管辖和控制下的任何活动承担责任,这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国际合作原则
地球生态环境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任何局部生态环境的改变都迟早会对地球生态环境整体发生影响。“由于国际环境本身具有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相互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无法由个别国家单独解决,必须通过国际合作才能解决。
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不论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有何不同,都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和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国际合作原则为国际公认和广泛接受,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是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为国际法国际合作原则在环境领域的体现,国际环境合作原则也构成了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指在解决国际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地行动,以保护和改善环境。
国际环境合作的原则得到了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的确认。例如,“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24条提出:‘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问题,应由所有成员国,不论大小,以平等的身份本着合作的精神来处理,通过多边或双边安排或者其他适当办法的合作,是对各种领域内的活动所引起的不良影响加以有效预防、减少或消灭的必要条件,但是要妥善顾及所有国家的主权和利益’。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对该原则进行重申”。
3、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和完善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1980年3月,联合国大会第一次使用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大会向全世界发出呼吁:“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基本关系,确保全球的可持续发展。”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经过四年的努力,发表了影响深远的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长篇报告。报告首次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了规范和统一,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提出后,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并作为21世纪的战略选择在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得到肯定和认可。大会通过了《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l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详细地阐述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制定了可持续发展的行动方略,进一步丰富了可持续发展理论,标志着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形成,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和普及。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体化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四个基本要素。
可持续发展原则虽然被列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由于它是涵盖经济、地理、环境、社会等各个方面的一项普遍原则,运用到国际环境法领域,在实施过程中更注重宏观的调控,而不是调整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具体原则。
4、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根据全球环境恶化结果发生的滞后性和不可逆转性的特点提出的。所谓预防原则是“指各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对环境的损害。在存在严重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的危险时,即使存在着科学的不确定性,也应采取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预防原则包括环境损害预防和环境风险预防两方面。
环境损害预防原则是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的延伸,它强调国家为了在行使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时不损害国外环境,有责任尽早地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活动或行为。
风险预防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使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的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的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该原则与损害预防原则主要的区别在于损害预防适用于科学上确定的情况,而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科学上不确定的情况。 5、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导致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以及能力上的差异,各国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该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基本要素:
(1)共同的责任。全球生态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着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世界各国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地球是不容分割的生态系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人类环境问题的共同性要求各国必须摒弃原有狭隘的国家或民族利益观念,承担共同的责任,同心协力,依靠国际社会的整体力量来保护和改善共同的生存基础。
(2)有区别的责任。虽然“只有一个地球”,但地球上的国家却分成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看,很难真正平等、充分和有效地参与国际环境法的立法和实施过程。这个现实要求发达国家应有区别地承担更大、更多的责任。
之所以主张发达国家承担更大的责任,主要不是因为它们--有较多的资金和较高的技术,更不是“劫富济贫”。主要是以下几个理由决定的:
第一,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实现是建立在掠夺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资源和能源的基础上,长期过度消耗地球资源和严重污染地球环境为代价的,现在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也主要是这个原因所产生的。
第二,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发达国家已经并正在消耗着大部分人类拥有的资源。联合国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当今世界63亿人口中,占15%的少数富国人口消耗全球59%的资源。而40%的穷国人口只消费全球资源的11%。就 经济规模而言,少数发达国家拥有全球生产总值的85%,”是世界经济运行的主体。可见发达国家在生产和消费中使用的环境资源和排放的废弃物仍然占全世界总量的大部分,也就是说,地球环境所承受的来自人类社会的压力的大部分仍然来自于发达国家,因此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第三,当今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传统工业对环境形成的污染,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在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向外转移和嫁接的结果。发展中国家为控制环境污染。增加了巨额生产成本,而发达国家一方面享用其不可或缺的廉价进口产品,另一方面却指责发展中国家污染环境。
参考文献:
[1]李英,《论现代国际环境的基本原则》,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2月,第27页
[2]王曦,《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书,1998版,第118页
[3]邹慧,《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载《国际瞭望》。2009年2月,第81页
[4]徐嵩龄,《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1999年版,第159页
[5]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柯金良等译,吉林人民出版,1997年版,第52页
[6]刘惠荣,《国际环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7]王晓丽,《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刍议》,载《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1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