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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不断深化,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由于被征地农民越来越多,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問题也越来越凸显。本文主要就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阐述分析。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建议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各省市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问题,也陆续颁布了试行办法和规定,但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一直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很难对参保者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影响着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二)征地行为没有遵循土地市场交易规律
政府统一征收土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行为,而非完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市场行为,并且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实际征地补偿低于法定标准。土地价格低于均衡价格,导致土地市场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着缺口,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利益得不到充分体现。现阶段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相关费用补偿,对其生活安置进行补偿以及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相关费用补偿。
随着生活成本的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不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全国范围来看,大多数地区都存在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这一问题,而并不是某个地区的特殊现象。
(三)就业培训与安置力度欠缺
被征地农民就业影响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立。通过就业,被征地农民可以转化为企业职工,就可以加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减轻养老负担和财政压力,同时也可以提供家庭收入。但是目前许多基层政府只是根据当地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却不管不问,也不进行任何就业形式的培训,导致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监管机制,导致被征地农民不信任,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倾向于一次性补偿或生活补偿费,而不是选择参保,不利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发展。最近新闻频繁曝出养老金缺口,加之养老金非法挪用的案例比比皆是,让被征地农民觉得不安全。政府在养老金筹资、运行、监管缺乏透明度。总之,目前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监管机制,不利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推进和长久发展。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形成的原因
(1)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性。
2004年由国务院发布了《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但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政府强制性的征收农民的土地,导致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又没有得到相应的土地市场价格所带来的经济补偿。征地前没有知情权,征地中没有参与权,征地后又没有监督权,这样的征地制度使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受损。
(2)土地所有权模糊性。
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晰,导致征地过程中的补偿缺乏依据。失去法律的保护和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明确,就会导致被征地农民权益的缺失。土地所有权模糊是被征地农民利益缺失的根本原因。
(3)被征地农民参保不积极。
首先,被征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不强,被征地农民生存在经济落后和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农村环境中,小农思想决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其次,被征地农民自身文化程度,达不到现代化社会的需要,缺乏养老保障意识,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关注和了解很少,导致了参保率很低。最后,被征地农民普遍文化水平低,没有专门的技术特长,导致失去土地后就业难度较大。总之,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被征地农民参保不积极。
(4)政府责任欠缺性。
首先,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筹集主要还是来源于土地补偿金,使得被征地农民无力承担养老费,影响着参保率。其次,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不足,导致了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水平偏低,很难保障其老年生活。再次,政府在整个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运作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并缺乏有效监管,很难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安全性。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路径探析
(一)强化工作职责,规范工作行为
在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强化职责,明确责任是首要任务。在政府明确自己的职责的同时,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各部门的交流与分工合作,逐步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最后通过多样化的渠道加强宣传,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如实传达给被征地农民,让被征地农民及时了解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动态,以便于后期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保障立法建设
我国城市化工作还在不断开展,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也将随之日益增长,法律保障的缺失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很难顺利开展。因此,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明确政府、集体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用有效的法律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同时加强法律意识的普及,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受到损害时要为他们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让其通过正规的渠道、正常的程序解决养老保险中出现的问题,避免滋生闹事现象的发生。
(三)严格坚守“先保后征”的原则
在征地的过程中,政府和农民是利益博弈的两个主体,其利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上,政府也存在着不规范行为,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先保后征”原则不仅能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同时也能有效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自身利益,在征地过程中政府要严格遵守“先保后征”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四)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配套措施
失去土地后,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出现很大的波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成了政府的首要任务。其次,就是要帮助被征地农民解决就业问题,通过“造血”来让被征地农民致富。在就业问题上,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分年龄段和层次来管理。对于青壮年劳动力而言,免费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文化素质和与工作相关的技术能力,推进其就业;对于年龄处在不上不下的尴尬阶段的被征地农民,要帮助其安排工作;同时对有意愿从事个体经营的,要给予政策扶持,提供资金支持,开展创业培训,鼓励其自主创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最后,进一步完善适合被征地农民的医疗、卫生、教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加强对养老保险资金的社会监管
被征地农民对自己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的去向以及运营十分关注,因此建立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开放式、全面的社会监管机制十分必要。通过这个机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和运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也要对国家财政投入及利用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的运作也要发挥监管作用。最后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利用多样的形式和渠道定时向被征地农民披露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动态。
(六)建立顺畅的利益表达机制
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通过一个有秩序的组织渠道来表达,不仅可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政治参与程度,提高利益表达的层次和效能,而且一些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也可以得到有效的缓和与处理。这个组织渠道可以由被征地农民自己建立,也可以在政府部门的引导下由农民民主选举来建立,作为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自治组织,为农民自己服务。这样被征地农民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多了一个能表达自己心声的渠道,也能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支持。
结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是伴随着我国城市化出现的,其解决的好坏不仅关系着城市化的进程和质量,也关系着我国的三农问题。政府作为主导者,要摆正姿态,严于律己,从长远的角度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不断创新,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各种“造血”的机会,让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养老问题得到有效保障,消除各种不安全感。
参考文献:
[1]王瑞雪.土地换保障制度的逻辑困境与出路[J].中国土地科学.2013(06)
[2]苏海燕.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文献综述[J].经济视角(上).2013(03)
[3]郭喜.当前中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研究文献综述[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3)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建议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各省市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问题,也陆续颁布了试行办法和规定,但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一直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很难对参保者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影响着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二)征地行为没有遵循土地市场交易规律
政府统一征收土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行为,而非完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市场行为,并且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实际征地补偿低于法定标准。土地价格低于均衡价格,导致土地市场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着缺口,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利益得不到充分体现。现阶段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相关费用补偿,对其生活安置进行补偿以及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相关费用补偿。
随着生活成本的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不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全国范围来看,大多数地区都存在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这一问题,而并不是某个地区的特殊现象。
(三)就业培训与安置力度欠缺
被征地农民就业影响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立。通过就业,被征地农民可以转化为企业职工,就可以加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减轻养老负担和财政压力,同时也可以提供家庭收入。但是目前许多基层政府只是根据当地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却不管不问,也不进行任何就业形式的培训,导致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监管机制,导致被征地农民不信任,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倾向于一次性补偿或生活补偿费,而不是选择参保,不利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发展。最近新闻频繁曝出养老金缺口,加之养老金非法挪用的案例比比皆是,让被征地农民觉得不安全。政府在养老金筹资、运行、监管缺乏透明度。总之,目前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监管机制,不利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推进和长久发展。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形成的原因
(1)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性。
2004年由国务院发布了《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但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政府强制性的征收农民的土地,导致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又没有得到相应的土地市场价格所带来的经济补偿。征地前没有知情权,征地中没有参与权,征地后又没有监督权,这样的征地制度使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受损。
(2)土地所有权模糊性。
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晰,导致征地过程中的补偿缺乏依据。失去法律的保护和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明确,就会导致被征地农民权益的缺失。土地所有权模糊是被征地农民利益缺失的根本原因。
(3)被征地农民参保不积极。
首先,被征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不强,被征地农民生存在经济落后和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农村环境中,小农思想决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其次,被征地农民自身文化程度,达不到现代化社会的需要,缺乏养老保障意识,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关注和了解很少,导致了参保率很低。最后,被征地农民普遍文化水平低,没有专门的技术特长,导致失去土地后就业难度较大。总之,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被征地农民参保不积极。
(4)政府责任欠缺性。
首先,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筹集主要还是来源于土地补偿金,使得被征地农民无力承担养老费,影响着参保率。其次,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不足,导致了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水平偏低,很难保障其老年生活。再次,政府在整个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运作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并缺乏有效监管,很难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安全性。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路径探析
(一)强化工作职责,规范工作行为
在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强化职责,明确责任是首要任务。在政府明确自己的职责的同时,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各部门的交流与分工合作,逐步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最后通过多样化的渠道加强宣传,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如实传达给被征地农民,让被征地农民及时了解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动态,以便于后期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保障立法建设
我国城市化工作还在不断开展,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也将随之日益增长,法律保障的缺失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很难顺利开展。因此,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明确政府、集体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用有效的法律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同时加强法律意识的普及,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受到损害时要为他们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让其通过正规的渠道、正常的程序解决养老保险中出现的问题,避免滋生闹事现象的发生。
(三)严格坚守“先保后征”的原则
在征地的过程中,政府和农民是利益博弈的两个主体,其利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上,政府也存在着不规范行为,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先保后征”原则不仅能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同时也能有效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自身利益,在征地过程中政府要严格遵守“先保后征”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四)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配套措施
失去土地后,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出现很大的波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成了政府的首要任务。其次,就是要帮助被征地农民解决就业问题,通过“造血”来让被征地农民致富。在就业问题上,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分年龄段和层次来管理。对于青壮年劳动力而言,免费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文化素质和与工作相关的技术能力,推进其就业;对于年龄处在不上不下的尴尬阶段的被征地农民,要帮助其安排工作;同时对有意愿从事个体经营的,要给予政策扶持,提供资金支持,开展创业培训,鼓励其自主创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最后,进一步完善适合被征地农民的医疗、卫生、教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加强对养老保险资金的社会监管
被征地农民对自己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的去向以及运营十分关注,因此建立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开放式、全面的社会监管机制十分必要。通过这个机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和运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也要对国家财政投入及利用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的运作也要发挥监管作用。最后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利用多样的形式和渠道定时向被征地农民披露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动态。
(六)建立顺畅的利益表达机制
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通过一个有秩序的组织渠道来表达,不仅可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政治参与程度,提高利益表达的层次和效能,而且一些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也可以得到有效的缓和与处理。这个组织渠道可以由被征地农民自己建立,也可以在政府部门的引导下由农民民主选举来建立,作为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自治组织,为农民自己服务。这样被征地农民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多了一个能表达自己心声的渠道,也能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支持。
结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是伴随着我国城市化出现的,其解决的好坏不仅关系着城市化的进程和质量,也关系着我国的三农问题。政府作为主导者,要摆正姿态,严于律己,从长远的角度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不断创新,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各种“造血”的机会,让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养老问题得到有效保障,消除各种不安全感。
参考文献:
[1]王瑞雪.土地换保障制度的逻辑困境与出路[J].中国土地科学.2013(06)
[2]苏海燕.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文献综述[J].经济视角(上).2013(03)
[3]郭喜.当前中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研究文献综述[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