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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热门话题,但动物保护是否必须通过改变动物的法律客体地位而实现?动物成为新型民事主体,初衰是对动物乃至环境的保护,但该理论与传统民法理论产生了诸多冲突。通过解读法理通说中的民事主体理论,动物法律人格化的理论争论,并着重通过对《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的立法原意、动物不能成为人类道德的主体、动物限制法律人格化不可行、法律是人的法律、动物权利主体化会颠覆法律体系等方面进行论述,从而说明不支持动物成为民事主体,并提出动物主体资格的相关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