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方法\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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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社會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格局大规模调整,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具有复杂性、多层次性、多样化的矛盾问题增多,社会矛盾纠纷也呈现出新的趋向和特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如何在检察环节中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成为当前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任务。在新的形势下,积极探索在检查环节中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方法、新举措,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社会矛盾;方法;举措
  
  一、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各种矛盾的增加和人民法治和权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矛盾进入司法领域寻求解决。化解社会矛盾是检察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推动自身工作的重要职责。
  1、当前农村存在的主要社会矛盾。农村处于社会的最基层,农民群众与村干部之间,进城农民工和雇主之间的矛盾在利益的分化冲突下逐步演化成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雇佣的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日趋严重,其中,尤其以人身损害赔偿、拖欠劳务工资及劳务合同纠纷问题最为突出。农民工在追讨工资、赔偿无望的情况下,采用非理性的手段。一是干群关系恶化引发的矛盾。村级干部与农民群众之间的纠纷,是当前农村各类矛盾纠纷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二是民间琐事纠纷引发的矛盾。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相邻关系、地边地界、家庭婚姻、民间借贷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是农村基层选举引发的矛盾。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贿选,其次是宗族、宗派及农村恶势力影响选举的情况。由此引发的农村矛盾纠纷不容乐观:四是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矛盾。一些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料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随意排放现象,加上区域性经济发展需要、局部利益诱惑等缘由,引发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并最终五是人身损害赔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劳务矛盾纠纷。
  2、征地拆迁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在拆迁征地过程中,政府、开发商、被拆迁户以及社会公众都卷入其中,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和政治利益、商业利益交织在一起,愈演愈烈。一些思想不端正、寻求个人更大私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中饱私囊,导致民怨沸腾,造成社会关系的高度紧张。
  3、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农村基层干部是党和政府的各项农村政策的直接执行者。通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少数农村干部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意识淡薄,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政、为政不廉,甚至利用职权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它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极易激起民愤,引发群众上访,甚至会引发集体访、越级访。
  4、刑事案件产生的社会矛盾问题。经济不断地发展,各种利益主体冲突不断,这引发了刑事犯罪案件的高发、频发。在带给受害人严重后果的同时也逼使社会加重了调和的包袱。如故意伤害案受害人及其家属与犯罪人的家庭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交通肇事刑事案造成的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现状等等情况,都极易引发社会矛盾。
  5、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司法不公社会将会失去公平,并会最终导致社会制度和社会基础受到侵蚀和破坏的严重恶果。从关于司法不公的申诉案件来看,司法不公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案件的质量问题。反映一些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采信证据原则有偏差,运用法条不适当。二是违法办案问题。某些执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三是不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案件,办案效率低等。
  二、检察机关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方法、新举措
  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既要确保法律效果又要兼顾社会效果。所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应采取以下这几种方法、举措:
  (一)以人为推动力,不断提高检察人员化解社会矛盾的综合能力。解决新时期矛盾纠纷。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善于调解疏导。检察机关调处矛盾纠纷,不仅要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还要积极主动释法说理,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地维护自身权益,合理表达诉求。多措并举,综合运用政治、经济、道德等手段,实现说服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二是注重法律、政策效应,纠正偏差,力求社会效果。要充分考虑案件特定背景及当时的综合社会因素,防止简单地从执法角度处理案件。同时通过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尽可能减少刑事处罚数量,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以换位思考方式,取信于民,增强信访问题处理的主动性。即对群众上访诉求有理推定,对不服检察处理决定的信访原因有过错推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解推定。通过换位思考,让信访当事人理解检察工作,配合处理信访问题,以利于矛盾的顺利化解。
  (二)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体现司法为民
  检察机关要把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加大对困难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力度。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被害人,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引导和帮助刑事被害人特别是特困群体、弱势群体应对困境;对那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困难刑事被害人,加强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坚持把司法救助与依法办案相并重,注意不能因为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而放纵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也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力赔偿而忽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切实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从人道主义出发,根据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从经济上予以适当的补偿,通过安抚的办法,抚慰受害人及其涉检信访当事人的心灵,安定其生产生活,以消除他们的对立情绪,达到化解矛盾的根本目的。
  (三)树立执法为民意识,促进矛盾化解向基层延伸
  始终坚持把执法为民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检察工作的发展放在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正确处理好执法办案与执法为民的关系,做到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一是把执法办案作为执法为民的基本途径,立足职能,严厉打击发生在辖区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二是深入推进“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涉检舆情应对引导、检法调解对接等工作机制。三是围绕区域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四走进四服务”和“群众工作年”活动,更加主动地服务群众工作,检察长带头走访企业、社区、农村等联系点,协调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检察人员积极参与防汛防灾、扶贫帮困、换届选举、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四是着眼于依法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组织开展带案下访、联合接访等活动,持续开展集中清理信访积案和案件评查活动。共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298件;认真落实司法便民利民要求,开通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推行预约接访、民生热线等措施,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把执法为民落到实处。
  (四)延伸法律监督职能,设立社会矛盾化解机构。检察机关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刑事犯罪,严格按照“两个基本”的工作要求,把好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关,扎实做好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着力防范和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把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落实到执法各环节。成立一个专门解决群众诉求矛盾的常设机构,将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解决群众工作能力强的人员组织在一起,配齐配强专职人员,与政法、人大、政协,公安、法院、信访等相关部门形成互动机制,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涉检舆情应对引导、检法调解对接等工作机制,将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贯穿与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分解细化。首办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部门,一定要着眼于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主动把执法办案化解矛盾工作关口前移,使执法办案过程变成化解排查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克服了机械执法,就案办案,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做到矛盾不上交案,结事了息素罢访。
  (五)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检务公开既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制度,又是现代诉讼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要立足检察改革,将深化检务公开作为建立科学的诉讼模式和监督机制的基础性制度来谋划和推进。检务公开作为一项新的检察改革措施,与社会的接触面大,触动的层次深,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多向党委、人大常委会请示、汇报,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的重视和支持。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多方倾听和采纳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纠正检务公开过程中的失误和偏差,可以建立人大及人大代表监督具体案件联系制度,对在当地有影响、有震动的刑事犯罪案件,在侦查、起诉,出庭公诉等阶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监督,既促进公正执法,又增进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特别是检务公开的理解和支持。为此,要切实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的联络工作,完善联络工作网络,通过完善深层次的检务公开实现接受人民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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