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文证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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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科技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检察技术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其中,文证审查工作更是成为基层检察院技术部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工作内容。
  一、文证审查的概念
  文证审查是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涉及的技术性证据进行的专门审查。是指检察技术部门接受案件承办部門的委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需要审查的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一种专门性活动,是检察机关纠错补漏最有效的屏障。
  我国对检察技术文证审查的规定是分散在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这一款规定可能是目前确立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唯一的法律依据。又如,1988年1月28日颁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法医文证审查主要是对起证据作用的法医鉴定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病历以及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等文证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其中最能说明检察技术文证审查涵义的当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对该款规定的理解最起码可以得到以下几点信息:(1)文证审查的主体是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2)文证审查的对象是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3)文证审查是运用专门知识的过程;(4)文证审查是证据审查活动的一部分。(5)文证审查应当产生审查意见。(6)文证审查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7)文证审查程序的启动是承办案件部门的委托。根据以上分析,检察技术文证审查是指检察技术部门接受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需要审查的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二、文证审查的作用
  尽管各级检察机关都要求对涉案的技术性证据尽可能请有专业知识的检察技术人员共同把关,但从多年来检察机关公诉和侦监等部门的办案实践来看,大多是办案人员对鉴定结论自行审查,而不是请有专门知识的检察技术专业人员来共同把关审查。只有在办案人员感到对技术性证据把握不准或者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才委托检察技术人员帮助把关。这样一来,会有相当数量涉案的技术性证据并没有在相关专业检察技术人员共同把关下进行审查。当然,不通过文正审查,未必会出现冤假错案,但实务中有些鉴定意见和结论并不能完全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由于办案人员不可能对什么知识都能掌握,容易造成对鉴定意见和结论的审查流于形式而没有实质意义。因而,对涉案的技术性证据进行文证审查十分必要。
  首先,在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等各项业务中,伤害和交通肇事案件都涉及到法医学鉴定的技术性证据。鉴定是确定致伤方式、死亡原因的重要依据。所以,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检察环节对涉案鉴定进行文证审查,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弄清行为人应负的罪责,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从而保证正确施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次,鉴定中对损伤程度的评定,对定罪量刑起专门证据的重要作用。在办案中,因为审查案件的承办人不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有不明确的问题或不准确的地方不能及时得到解释,需要复查的未得到复查,甚至有错误的地方也未予以纠正,致使某些案件的技术性证据在准确性、可靠性上遗留一些问题,直接影响案件质量。
  再次,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出于不正当动机,通过医院涂改、伪造病历,提供虚假的检验、检查材料,使其不具备客观真实性;有的由于临床医师不了解法医学鉴定的侧重点,或怕麻烦而对损伤的性状、形态、大小及部位记载不祥、不准确,使原始病案记载内容失去了客观性,因而仅凭病历资料很难推断致伤工具和损伤程度。
  最后,鉴定人是否具备严肃的工作态度,严密的工作方法和严谨的思维,影响着鉴定结论的公正性。鉴定人如果对鉴定材料审查不严,鉴定草率马虎,就会做出错误结论。
  三、如何做好文证审查工作
   文证审查本质上是证据审查活动的一部分,只是因为其是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特定的对象技术性证据进行独立审查,所以文证审查是独立的,不受承办案的检察人员的左右,而只是服从于技术性证据的产生规律,独立作出技术性证据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科学可靠性和规范性的审查意见。开展文证审查,既是确保案件质量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和监督侦查活动的需要。做好文证审查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提高认识。文证审查的对象是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性证据不仅需要法律素质,而且更重要的是需要专业素质。这就需要审查技术证据的人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需要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而案件承办人多是法律方面的专门人才,不可能是精通多项专业技术知识的全才,更不可能具备多项专业技术门类的相应资格,很难从技术性证据本身看出什么疑问。侦监、公诉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是针对案件整体的、全面的审查,而检察技术部门的审查只是对案件中的具体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它一方面审查技术性证据的科学性,另一方面是对公安、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进行监督。应该说这是两种不同性质、不同内容、不同程序的审查。并且文证审查的提起是以案件承办人作为主动方,将技术人员视为协助审查人员,这显然是不科学的,让人很容易认为技术部门是检察机关的一个技术性的服务机构,是依附于其它检察诉讼部门的存在而存在。模糊了检察机关文证审查是一种独立的检察权形式的定位。
  其次,要规范工作流程,将文证审查的内容加以充实。《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规则》所规定的文证审查内容,偏重于程序性的审查,对技术性证据的实体性审查和监督规定的不够,特别是对审查中是否应该采取诸如调卷、阅卷、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等未作规定,导致在文证审查工作中存在手段匮乏、力度不足、社会效果不明显的缺陷。2005年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大量出现,加强对技术性证据的实体性审查与监督的要求更为迫切。因为单纯从检验鉴定的委托、受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依据的材料、方法步骤以及鉴定文书的制作上,很难审查出明显的纰漏,哪怕有些司法鉴定文书是伪造的,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往往使文证审查流于形式。2010年3月,我院技术科接受侦查监督科委托,对一份轻微伤鉴定进行文证审查,并未发现明显错误,后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启动技术协助程序,对被鉴定人关某进行复查,调阅医院相关病历,发现被鉴定人提供的鉴定依据材料不完整,医院的CT检查报告不明确,导致原本有可能构成轻伤的损伤鉴定成了轻微伤,后经补充鉴定改成了轻伤结论。这足以能够说明轻忽实体性审查和监督的缺陷。应该按照“全面审查”和“程序、实体兼顾审查”的原则,将对被鉴定人的复查、鉴定所依据的原始资料的调阅以及必要的调查取证等纳入文证审查内容,至少可以少走弯路,毕竟不是所有的文证审查都能够启动技术协助程序。
  同时要协调好技术部门和各检察业务部门的工作关系,制订协作配合制度,把各检察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所涉及到技术性证据送不送技术部门审查与监督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将文证审查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
  再次,赋予检察技术部门对技术性证据所依据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权利。特别是现在社会上的法医鉴定中心大多依托医院而成立,明显有“自医自鉴”之嫌,从诊疗环节“马虎”鉴定依据材料,与鉴定环节相比要隐蔽的多,风险也小的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监督不能缺位,并且应该是全方位的,而由检察技术部门承担此项任务,也是切实可行。所以应该赋予检察技术部门对技术性证据所依据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和监督,直至通过合法途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的权利。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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