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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九江市和70个县1999年被水利部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列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市、规范化建设县以后,按照水利部文件精神和水保司印发的验收标准及长江委制定的"十化目标"的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于2001年5月底前顺利通过了长江委和水利厅组织的验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