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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制度伦理是伦理学实现应用发展的重要体现,国内对于制度伦理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制度设计伦理和制度运行伦理当中。部分学者指出制度设计伦理的目的在于扬善,制度运行伦理的目的在于抑恶,因此制度评价伦理的目的就在他们视角中显得并不重要。本文通过制度评价伦理的方法角度重新审视制度评价伦理在制度伦理中的重要地位,以期获得制度伦理研究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关键词:方法,制度伦理评价,实际案例
制度评价伦理是制度伦理学的一个新兴概念,在中国制度伦理学界很少有人研究,制度伦理的研究主要的方向是制度设计伦理和制度运行伦理。制度评价伦理是对现存的社会规范和运行规则的一种再评价,因此在整个制度伦理体系中处于末位状态,但同时它又起着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因此,制度评价伦理就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和其深厚的学理研究意义。
一、制度评价伦理的涵义
1.制度伦理的概念
制度伦理(system ethic)包括了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含义。广义的制度伦理是指对社会规范和运行规则的伦理反思和要求,以及伦理的制度化、规则化的思考与建构。狭义的制度伦理是指对社会性组织为主体的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内在联系的伦理思考和要求。它既包括对制度主体的伦理要求,也包括对制度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伦理安排;既包括对制度本身的道德要求,也包括对制度运行中一系列环节的道德评价和价值判断。制度评价伦理属于制度伦理的一部分,它的理论建构源于制度伦理学中涉及道德评判方面的规范水准以及信度和效用双重体现两个方面。
2. 制度评价伦理的认识
制度评价伦理所面临最大的疑问就是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因为如果现存制度经过伦理学"处理"过之后,也就是说已经经由前面的伦理设计和伦理运行,那么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以及对前面的两步该如何认识。我们认为制度评价伦理的最大价值和意义就在于其预测功能。一个良好的制度必定不是由孤立的一部分或者几部分组成,它一定是一个系统的和动态的过程。阶段性的制度一定会被后来的制度所代替,因此制度在经历设计、运行之后就应当进行统计和审核以便下次的改进。现存的制度伦理设计和制度伦理运行主要体现在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缺乏必要的实践结论。制度评价伦理则在理论层面上予以解释为制度的下一步设计进行理论探究。
制度评价伦理的理论支点也是我们必须要深入考察的。伦理学的三大基本理论是目的论、道义论和美德论,核心思想建构又可划归为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最根本的国家思想就是政府充当"守夜人",政府应当承担最小的责任以保证大多数人的自由,而其理论根基就是"我们是我们自己的主人",我们拥有支配自己的权利。如果制度评价伦理依循自由主义路线,那么直接的结果就是多元性评价,最终依靠市场自由调控来解决纷争,这种理论转向就是"自然法"的视角,天然的自然界本身有其固定的规律。如果让自由主义理论来指导制度实践,本身就是会对制度进行批判,因为制度的实行就是对于人类行为活动的限制,而其制定的主体是人,人来约束人就是对人的主体意志性的摧残。因此,我们至少可以这样认为如果此论是依据制度,那么自由主义的一整套思想不应在制度伦理中涉及。
二、制度评价伦理的方法
1. 道德理性的认识
人类情感中的感性和理性始终是一对共生范畴,尽管古往今来很多哲学家对其进行批判,但大多结论主要表现在语言的使用规范上,而无法对其存在性本身进行驳斥。在制度评价伦理研究中,运用"道德理性"这个词汇至关重要,因为只有树立了思想的理论根基,人们才能更多的对其结果产生信任,亦即实现它的"信度"。
曼昆在其《经济学原理》中对于道德理性进行两方面的诠释,一种是将理性视为"选择的内部一致性",另一种则是功利主义常持的"自利最大化"观点。尽管功利主义在其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全方面的诘难,被无数思想家予以批判,但其理论根源依然被无数学者所赞同,这就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尽管很多人对它本身也产生了批判,但在有限的自然资源条件下,依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模型来分析,人们在无法实现基本的生活物质满足条件下谈及其它需求都是奢侈或是"不现实"。实现个体的自利最大化是对社会全体总利的破坏,经典的"囚徒困境"予以理论支持,尽管很多学者对囚徒困境进行理论解答,但最终依然无法回避"帕累托最优"的实现。因此在这里我们必须理论肯定道德评价伦理必须摒弃极端的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选择的内部一致性就是标准的一致性,标准的一致性就是指道德评价伦理能否把实际选择的集合解释为根据某种二元关系最大化的结果。"在某些形式中,只需要一个有限的二元性,而在其他的形式中则要求选择函数完全可以用一个二元关系来表示"。工具理性之所以被很多人所提倡就是在于人们在知识论的背景下构建出了一个理论模型,在理论模型中各个模块被安排在固定的位置上最终得出了理论预期结果。这种方式尽管有其优越性但却也在今天被无数学者批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对于GDP这样的经济数据的认识。不可否认的是数据本身并没有错,只是在其效度和信度方面有偏差,因此道德理性的支点如果建立在工具理性上,无疑是最为可信的。
2. 构建制度评价伦理的环节
制度评价伦理归根结底是一种价值判断,因此在"信度"和"效度"两方面表现的尤为重要。"信度"在前面的论述中已着重阐述,在"效度"方面需要兼顾三方面的具体内容所构成的基本条件,这就是福利主义、总和排序和结果主义。福利主义观点认为事物状态的好坏程度仅仅是与这一状态有关的效用的函数;总和排序观点认为对有关任何一种状态的效用评价只能通过观察这一状态所包含的效用总和来计算;结果主义观点认为要求每一个选择,包括行为、制度、动机和规则等,最终由结果的好坏来决定。通过这三方面的阐述,我们可以从里面认识到在制度评价伦理过程中必须要把制度的整体放进一个可信效用函数中,这个函数的运算必须要通过效用总和进行计算,其最终的统计结果应当能够用好坏来进行总结概括。
在进行制度评价函数的设计中应注重效用和利益的关系,也就是说效用是否可以等于利益。在国内外惯用的数量经济分析中,将效用等于利益的直接结果就是可以将成本纳入预算,最终在分析制度评价中考虑到了成本收益。在这里我们可以这样思考,当利益等于效用时,我们在运用利益的概念时不一定采用某种纯量的形式,可以是一种向量或者N维向量,还可包括构成上的多元性和解释上的多元性。在总效用评价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分别将各个分效用之和运用科学理论进行加减,让其得出的具体数据和最终的预测结论进行比对,根据最终的结论来判断制度的优劣。 在制度评价伦理的方法设计中需要考虑帕累托准则、阿罗独立条件以及无约束域这三个重要的限制因素,只有最大程度的兼顾三者最终设计出来的方法才能可信和具有参考价值。帕累托准则告诉我们,"在不减少其他人的效用就无法增加任何一个人的效用"。也就是说一个制度被制定出来只有在损害了某些人或集体利益的同时才能增加其他利益集体或利益个人的效用。制度的优劣评价不能简单的考虑制定出来那些人或集体收益,作为整体总和考虑 必须要加入受害那部分的成本考虑,只有这样制度评价才能被认可。阿罗独立条件即是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定理告诉我们"由于把个人偏好综合成满足一致性和完备性的社会偏好,因而要消除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社会的总效用之和不是将个体效用进行简单的加减,因为个体效用在实现的过程中必须要进行比对,最终实际效用是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损耗的,这个损耗可正可负,不是纯量而是具有某种方向的向量。在高级微观经济学中对于消费者的消费偏好比较的方法就是这种理论的实际证明。经济学界普遍采用序数效用论的思想将其效用值不是计算而是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序,最常见的是将两种消费选择进行相减得出了"0、+、-"三种可能结论而在需求供给的实际中得以现实的预测。无约束域之所以成为重要的限制因素就在于制度的制定是以解决某些现实的问题而非理论探索,因此对于现实问题的必定要"针锋相对",制度的出台如果在约束范围内出现了空白即产生了"无约束域",那么对于制度本身就是最大的失败,这样的制度不仅无法达到优化社会运行的效果反而会出现增大社会总体的运营成本,因此在制度评价伦理中必须予以剔除。这样的空白有可能会造成一种假象即无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短期会呈现无明显缺失的社会表征,导致的直接结果就会是在制度评价伦理中结论和实际错位。
3. 制度评价伦理的实际案例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的韩娟等三位学者在《住房政策供给结构实证分析--基于社会总效用函数》论文中就构建了社会总效用最优的理论模型。在该论文中,社会总体效用函数极值为maxu(s,p)edtdt ,其中u(s, p)为社会总体效用函数,s为住房存量,p为市场价格,r为折现因子,约束方程为ds / dt=f(p, i) -€%]s,流量方程为p=€%O(i),i为政府对于住房市场政策的限制力度,€%]为折旧率,社会总体效用函数选用类似于诺德豪斯选举函数u(s,p)=s-p2。通过一系列的转化求解得出了最终求解即最优调控路径。根据北京市各种具体数据就得出了北京市住房价格调节的最优政策路径。将现行的政策数据进行比对就可对住房政策进行评价,对进一步的制度改进提供借鉴和预测。
通过以上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制度评价伦理的方法必须依托于一套缜密的数学运算体系,这对于制度评价伦理的设计者有很高的要求,在具体求解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计算精准度都很重要,而只有经过详细的论证过后其结果才能真实的反应制度的优劣,从而才能从伦理学的角度给予某个制度准确而清晰的界定。
三、制度评价伦理方法的思考与认识
制度评价伦理的主体是决定制度评价伦理方法可行的唯一决策者。制度评价伦理之所以可行就在于它的主体不是我们个人,如果个人对于制度进行评价就无法使用"伦理",而且其方法会变得多元,最终结果无法统一而且所产生的实际意义对于制度本身的影响并不十分明显。因此制度评价伦理的主体必定是一个群体,它可能是某些权威机构也可能是政府机关,但群体性决策的突出问题就是标准,这个标准的实践就是方法。
运用函数的方法对于制度进行评价,其产生的最大问题就是普遍意义的心理学解释。首先,制度颁布的最终目的和意义就是改变人的生活,使其更加合理。既然涉及到了伦理就必须要有人参与,而情感就是其中最重要的调整因素。要实现公正的伦理尺度就必须要排除直接个体情感。只有排除了这个复杂情感,评价的结果才能普遍接受。其次,我们会发现人性化的制度最终铺展到人群中,人们对于制度本身的看法会随着个体情感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对于抽象的数据逻辑实证我们如何接受是每个学者需要思考的问题。一个制度在伦理评价中只要函数方法选用合适,每一步都确切无疑,我们就应当对其结果信服,这是不仅是对知识的尊重同时也是对人类思维理性的尊重。最后,很多人会对函数本身产生怀疑,函数的创造就是为了解决人类复杂而不可知的问题,面对众多不可知的因素我们只有将其分门别类的进行归纳,用一个特定的逻辑线条将其整合,这本身就无可厚非。
参考文献:
[1] 高利·曼昆. 经济学原理[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2] 倪愫襄. 制度伦理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 谭伟东. 经济伦理学--超现代视角[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 吴翠丽. 社会制度伦理分析[M]. 江苏: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张英利:(1987--)女,辽宁营口人,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伦理学硕士。
关键词:方法,制度伦理评价,实际案例
制度评价伦理是制度伦理学的一个新兴概念,在中国制度伦理学界很少有人研究,制度伦理的研究主要的方向是制度设计伦理和制度运行伦理。制度评价伦理是对现存的社会规范和运行规则的一种再评价,因此在整个制度伦理体系中处于末位状态,但同时它又起着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因此,制度评价伦理就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和其深厚的学理研究意义。
一、制度评价伦理的涵义
1.制度伦理的概念
制度伦理(system ethic)包括了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含义。广义的制度伦理是指对社会规范和运行规则的伦理反思和要求,以及伦理的制度化、规则化的思考与建构。狭义的制度伦理是指对社会性组织为主体的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内在联系的伦理思考和要求。它既包括对制度主体的伦理要求,也包括对制度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伦理安排;既包括对制度本身的道德要求,也包括对制度运行中一系列环节的道德评价和价值判断。制度评价伦理属于制度伦理的一部分,它的理论建构源于制度伦理学中涉及道德评判方面的规范水准以及信度和效用双重体现两个方面。
2. 制度评价伦理的认识
制度评价伦理所面临最大的疑问就是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因为如果现存制度经过伦理学"处理"过之后,也就是说已经经由前面的伦理设计和伦理运行,那么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以及对前面的两步该如何认识。我们认为制度评价伦理的最大价值和意义就在于其预测功能。一个良好的制度必定不是由孤立的一部分或者几部分组成,它一定是一个系统的和动态的过程。阶段性的制度一定会被后来的制度所代替,因此制度在经历设计、运行之后就应当进行统计和审核以便下次的改进。现存的制度伦理设计和制度伦理运行主要体现在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缺乏必要的实践结论。制度评价伦理则在理论层面上予以解释为制度的下一步设计进行理论探究。
制度评价伦理的理论支点也是我们必须要深入考察的。伦理学的三大基本理论是目的论、道义论和美德论,核心思想建构又可划归为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最根本的国家思想就是政府充当"守夜人",政府应当承担最小的责任以保证大多数人的自由,而其理论根基就是"我们是我们自己的主人",我们拥有支配自己的权利。如果制度评价伦理依循自由主义路线,那么直接的结果就是多元性评价,最终依靠市场自由调控来解决纷争,这种理论转向就是"自然法"的视角,天然的自然界本身有其固定的规律。如果让自由主义理论来指导制度实践,本身就是会对制度进行批判,因为制度的实行就是对于人类行为活动的限制,而其制定的主体是人,人来约束人就是对人的主体意志性的摧残。因此,我们至少可以这样认为如果此论是依据制度,那么自由主义的一整套思想不应在制度伦理中涉及。
二、制度评价伦理的方法
1. 道德理性的认识
人类情感中的感性和理性始终是一对共生范畴,尽管古往今来很多哲学家对其进行批判,但大多结论主要表现在语言的使用规范上,而无法对其存在性本身进行驳斥。在制度评价伦理研究中,运用"道德理性"这个词汇至关重要,因为只有树立了思想的理论根基,人们才能更多的对其结果产生信任,亦即实现它的"信度"。
曼昆在其《经济学原理》中对于道德理性进行两方面的诠释,一种是将理性视为"选择的内部一致性",另一种则是功利主义常持的"自利最大化"观点。尽管功利主义在其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全方面的诘难,被无数思想家予以批判,但其理论根源依然被无数学者所赞同,这就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尽管很多人对它本身也产生了批判,但在有限的自然资源条件下,依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模型来分析,人们在无法实现基本的生活物质满足条件下谈及其它需求都是奢侈或是"不现实"。实现个体的自利最大化是对社会全体总利的破坏,经典的"囚徒困境"予以理论支持,尽管很多学者对囚徒困境进行理论解答,但最终依然无法回避"帕累托最优"的实现。因此在这里我们必须理论肯定道德评价伦理必须摒弃极端的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选择的内部一致性就是标准的一致性,标准的一致性就是指道德评价伦理能否把实际选择的集合解释为根据某种二元关系最大化的结果。"在某些形式中,只需要一个有限的二元性,而在其他的形式中则要求选择函数完全可以用一个二元关系来表示"。工具理性之所以被很多人所提倡就是在于人们在知识论的背景下构建出了一个理论模型,在理论模型中各个模块被安排在固定的位置上最终得出了理论预期结果。这种方式尽管有其优越性但却也在今天被无数学者批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对于GDP这样的经济数据的认识。不可否认的是数据本身并没有错,只是在其效度和信度方面有偏差,因此道德理性的支点如果建立在工具理性上,无疑是最为可信的。
2. 构建制度评价伦理的环节
制度评价伦理归根结底是一种价值判断,因此在"信度"和"效度"两方面表现的尤为重要。"信度"在前面的论述中已着重阐述,在"效度"方面需要兼顾三方面的具体内容所构成的基本条件,这就是福利主义、总和排序和结果主义。福利主义观点认为事物状态的好坏程度仅仅是与这一状态有关的效用的函数;总和排序观点认为对有关任何一种状态的效用评价只能通过观察这一状态所包含的效用总和来计算;结果主义观点认为要求每一个选择,包括行为、制度、动机和规则等,最终由结果的好坏来决定。通过这三方面的阐述,我们可以从里面认识到在制度评价伦理过程中必须要把制度的整体放进一个可信效用函数中,这个函数的运算必须要通过效用总和进行计算,其最终的统计结果应当能够用好坏来进行总结概括。
在进行制度评价函数的设计中应注重效用和利益的关系,也就是说效用是否可以等于利益。在国内外惯用的数量经济分析中,将效用等于利益的直接结果就是可以将成本纳入预算,最终在分析制度评价中考虑到了成本收益。在这里我们可以这样思考,当利益等于效用时,我们在运用利益的概念时不一定采用某种纯量的形式,可以是一种向量或者N维向量,还可包括构成上的多元性和解释上的多元性。在总效用评价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分别将各个分效用之和运用科学理论进行加减,让其得出的具体数据和最终的预测结论进行比对,根据最终的结论来判断制度的优劣。 在制度评价伦理的方法设计中需要考虑帕累托准则、阿罗独立条件以及无约束域这三个重要的限制因素,只有最大程度的兼顾三者最终设计出来的方法才能可信和具有参考价值。帕累托准则告诉我们,"在不减少其他人的效用就无法增加任何一个人的效用"。也就是说一个制度被制定出来只有在损害了某些人或集体利益的同时才能增加其他利益集体或利益个人的效用。制度的优劣评价不能简单的考虑制定出来那些人或集体收益,作为整体总和考虑 必须要加入受害那部分的成本考虑,只有这样制度评价才能被认可。阿罗独立条件即是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定理告诉我们"由于把个人偏好综合成满足一致性和完备性的社会偏好,因而要消除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社会的总效用之和不是将个体效用进行简单的加减,因为个体效用在实现的过程中必须要进行比对,最终实际效用是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损耗的,这个损耗可正可负,不是纯量而是具有某种方向的向量。在高级微观经济学中对于消费者的消费偏好比较的方法就是这种理论的实际证明。经济学界普遍采用序数效用论的思想将其效用值不是计算而是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序,最常见的是将两种消费选择进行相减得出了"0、+、-"三种可能结论而在需求供给的实际中得以现实的预测。无约束域之所以成为重要的限制因素就在于制度的制定是以解决某些现实的问题而非理论探索,因此对于现实问题的必定要"针锋相对",制度的出台如果在约束范围内出现了空白即产生了"无约束域",那么对于制度本身就是最大的失败,这样的制度不仅无法达到优化社会运行的效果反而会出现增大社会总体的运营成本,因此在制度评价伦理中必须予以剔除。这样的空白有可能会造成一种假象即无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短期会呈现无明显缺失的社会表征,导致的直接结果就会是在制度评价伦理中结论和实际错位。
3. 制度评价伦理的实际案例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的韩娟等三位学者在《住房政策供给结构实证分析--基于社会总效用函数》论文中就构建了社会总效用最优的理论模型。在该论文中,社会总体效用函数极值为maxu(s,p)edtdt ,其中u(s, p)为社会总体效用函数,s为住房存量,p为市场价格,r为折现因子,约束方程为ds / dt=f(p, i) -€%]s,流量方程为p=€%O(i),i为政府对于住房市场政策的限制力度,€%]为折旧率,社会总体效用函数选用类似于诺德豪斯选举函数u(s,p)=s-p2。通过一系列的转化求解得出了最终求解即最优调控路径。根据北京市各种具体数据就得出了北京市住房价格调节的最优政策路径。将现行的政策数据进行比对就可对住房政策进行评价,对进一步的制度改进提供借鉴和预测。
通过以上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制度评价伦理的方法必须依托于一套缜密的数学运算体系,这对于制度评价伦理的设计者有很高的要求,在具体求解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计算精准度都很重要,而只有经过详细的论证过后其结果才能真实的反应制度的优劣,从而才能从伦理学的角度给予某个制度准确而清晰的界定。
三、制度评价伦理方法的思考与认识
制度评价伦理的主体是决定制度评价伦理方法可行的唯一决策者。制度评价伦理之所以可行就在于它的主体不是我们个人,如果个人对于制度进行评价就无法使用"伦理",而且其方法会变得多元,最终结果无法统一而且所产生的实际意义对于制度本身的影响并不十分明显。因此制度评价伦理的主体必定是一个群体,它可能是某些权威机构也可能是政府机关,但群体性决策的突出问题就是标准,这个标准的实践就是方法。
运用函数的方法对于制度进行评价,其产生的最大问题就是普遍意义的心理学解释。首先,制度颁布的最终目的和意义就是改变人的生活,使其更加合理。既然涉及到了伦理就必须要有人参与,而情感就是其中最重要的调整因素。要实现公正的伦理尺度就必须要排除直接个体情感。只有排除了这个复杂情感,评价的结果才能普遍接受。其次,我们会发现人性化的制度最终铺展到人群中,人们对于制度本身的看法会随着个体情感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对于抽象的数据逻辑实证我们如何接受是每个学者需要思考的问题。一个制度在伦理评价中只要函数方法选用合适,每一步都确切无疑,我们就应当对其结果信服,这是不仅是对知识的尊重同时也是对人类思维理性的尊重。最后,很多人会对函数本身产生怀疑,函数的创造就是为了解决人类复杂而不可知的问题,面对众多不可知的因素我们只有将其分门别类的进行归纳,用一个特定的逻辑线条将其整合,这本身就无可厚非。
参考文献:
[1] 高利·曼昆. 经济学原理[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2] 倪愫襄. 制度伦理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 谭伟东. 经济伦理学--超现代视角[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 吴翠丽. 社会制度伦理分析[M]. 江苏: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张英利:(1987--)女,辽宁营口人,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伦理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