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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4—0150—01
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为实现经济利益,规避来自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而组建的,是依法设立,依法规范,依法经营,自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自愿联合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它是我国农业改革发展中涌现出来的新型经济实体,无论在体制上,还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上,从本质方面都完全区别于、优越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生产队。农业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是联合农民,连片土地,实行土地规模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有利于实行现代化大农业经营管理,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科技化、机械化效能,降低成本,增加粮食产量,提高粮食质量。这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符合国家关于农业改革发展的长远目标规划的要求。
目前,在中央的政策引导下和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扶持下,各级政府大力推进土地连片种植、规模经营,各种形式的农业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正在兴起,仅富裕县目前已有种植业专业合作社40多个,据对18个种植业专业合作社调查得知,共联合农户1,597户,连片土地36,618亩。这18家种植业合作社所用资金主要是国家的各种补贴、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和入社成员集资,目前还没有一家银行向农民合作社直接贷款。据县农委主要负责人反映,合作社今年在政府的扶持下可以上马,今年的生产问题不大,但来年如果没有政府的大量扶持资金,可持续发展的生产资金仍是主要问题,如果没有银行贷款,其他渠道又解决不了多少资金,合作社的生产和发展都会有很大问题。
种植业专业合作社在组建初期,经济力量比较薄弱,尤其是在我们这个经济欠发达地区,生产和发展资金问题仍是主要问题。在目前形势下应采取多方联动,广开门路,解决融资问题。就当地经济基础现状来看,银行业仍然是主要融资对象。目前在银行业尚无对农业种植业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的专项规定的情况下,解决种植业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问题,需要多方联动,共同努力,广开门路。
1.种植业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生产企业,须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依法设立,合规经营,规范运作,打造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体系,包括懂经营、善管理、社会信誉度高、合作成员拥戴的法人代表,建立健全稳定和谐的经营管理体系,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制度,完整真实的财务管理与核算,应有长远的经营规划和目标,较高的经济效益等。要创造条件打造良好的信誉形象,以赢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尤其是被融资人的信赖。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切忌不顾质量盲目上马,一哄而起。
2.利用有利条件多方融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可以用所拥有的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种植业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实体,一经依法设立,即应拥有一定的资本和资产,主要有成员作价入社的土地经营权、大中型农业机械、国家级政府的直接补助、收获的农产品及其他收入等。合作社可以用这些资产作质押或抵押直接融资。一是面向全社会融资,募集股份或民间借贷。二是成员内部集资。三是向金融部门融资等。
3.农民种植业合作社与其他类企业相比,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小,可以寻求有经济实力的较大型企业担保进行融资,也可以用自己拥有的作业机械与同类生产项目的企业进行联合作业合作融资、融物,或以工换工。还可以用所生产的农产品同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企业进行合作,互利互惠,融通资金或生产资料来解决资金问题,比如,可以签订合同,合作社先向贸易公司取得生产资料(化肥等),待秋后再以收获的农产品偿还。
4.银行业,特别是以支农为主要任务的银行也应根据农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尽快出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管理办法。现在实行的适合农民家庭承包形式的贷款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农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也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是今后农业改革发展的趋势。据了解,现在合作社不能直接向银行办理贷款,但是合作社成员可以以其农民的身份向银行贷款再给合作社使用。但这种做法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这样取得的资金较少,不能满足合作社生产发展的需要。合作社是集约经营,采用科学技术种田,实行机械化作业,水利设施配套,与家庭承包形式的生产资金投入与产出自然就大不相同,经济效益也要高于家庭承包形式,投入的资金自然要多。二是这种作法有遗后症。家庭承包的农民之所以能取得种地贷款的先决条件是自己有土地,有经营权,收获的产品和收益完全自主支配,具备承担和偿还债务的能力。而加入种植业合作社的农民是将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投资了,按合作社章程规定,社员人社土地的经营权、收获的产品和收益由合作社统一支配,就是说人社的农民自己没有土地经营权。自己没有对收获的产品和收益的支配权,也就不具备承担和偿还债务的能力。也就是说,银行对没有贷款先决条件的对象发放贷款显然不符合规定,也容易造成债务悬空。同时,这种方式债权债务关系不明晰,贷款人不具备承担和偿还债务的能力,而使用资金的合作社有能力承担和偿还债务,但在法律方面讲没有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容易产生法律责任问题。所以,银行业应适应农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尽快出台相适应的贷款管理办法,开发新的金融产品。
5.由于农业种植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很大,为增强种植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也为了降低融资等方面的风险,国家应尽快建立和施行农业保险办法。
6.各级政府部门也应尽快组建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尽早运营,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稳健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7.由于人们对农民种植业专业合作社还缺乏了解和认识,所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对这一新生事物的宣传和扶持,让社会各方增进了解,对这种新型农业企业充分认识,逐渐消除社会各界的模糊认识和疑虑。
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为实现经济利益,规避来自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而组建的,是依法设立,依法规范,依法经营,自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自愿联合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它是我国农业改革发展中涌现出来的新型经济实体,无论在体制上,还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上,从本质方面都完全区别于、优越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生产队。农业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是联合农民,连片土地,实行土地规模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有利于实行现代化大农业经营管理,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科技化、机械化效能,降低成本,增加粮食产量,提高粮食质量。这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符合国家关于农业改革发展的长远目标规划的要求。
目前,在中央的政策引导下和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扶持下,各级政府大力推进土地连片种植、规模经营,各种形式的农业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正在兴起,仅富裕县目前已有种植业专业合作社40多个,据对18个种植业专业合作社调查得知,共联合农户1,597户,连片土地36,618亩。这18家种植业合作社所用资金主要是国家的各种补贴、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和入社成员集资,目前还没有一家银行向农民合作社直接贷款。据县农委主要负责人反映,合作社今年在政府的扶持下可以上马,今年的生产问题不大,但来年如果没有政府的大量扶持资金,可持续发展的生产资金仍是主要问题,如果没有银行贷款,其他渠道又解决不了多少资金,合作社的生产和发展都会有很大问题。
种植业专业合作社在组建初期,经济力量比较薄弱,尤其是在我们这个经济欠发达地区,生产和发展资金问题仍是主要问题。在目前形势下应采取多方联动,广开门路,解决融资问题。就当地经济基础现状来看,银行业仍然是主要融资对象。目前在银行业尚无对农业种植业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的专项规定的情况下,解决种植业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问题,需要多方联动,共同努力,广开门路。
1.种植业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生产企业,须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依法设立,合规经营,规范运作,打造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体系,包括懂经营、善管理、社会信誉度高、合作成员拥戴的法人代表,建立健全稳定和谐的经营管理体系,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制度,完整真实的财务管理与核算,应有长远的经营规划和目标,较高的经济效益等。要创造条件打造良好的信誉形象,以赢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尤其是被融资人的信赖。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切忌不顾质量盲目上马,一哄而起。
2.利用有利条件多方融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可以用所拥有的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种植业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实体,一经依法设立,即应拥有一定的资本和资产,主要有成员作价入社的土地经营权、大中型农业机械、国家级政府的直接补助、收获的农产品及其他收入等。合作社可以用这些资产作质押或抵押直接融资。一是面向全社会融资,募集股份或民间借贷。二是成员内部集资。三是向金融部门融资等。
3.农民种植业合作社与其他类企业相比,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小,可以寻求有经济实力的较大型企业担保进行融资,也可以用自己拥有的作业机械与同类生产项目的企业进行联合作业合作融资、融物,或以工换工。还可以用所生产的农产品同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企业进行合作,互利互惠,融通资金或生产资料来解决资金问题,比如,可以签订合同,合作社先向贸易公司取得生产资料(化肥等),待秋后再以收获的农产品偿还。
4.银行业,特别是以支农为主要任务的银行也应根据农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尽快出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管理办法。现在实行的适合农民家庭承包形式的贷款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农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也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是今后农业改革发展的趋势。据了解,现在合作社不能直接向银行办理贷款,但是合作社成员可以以其农民的身份向银行贷款再给合作社使用。但这种做法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这样取得的资金较少,不能满足合作社生产发展的需要。合作社是集约经营,采用科学技术种田,实行机械化作业,水利设施配套,与家庭承包形式的生产资金投入与产出自然就大不相同,经济效益也要高于家庭承包形式,投入的资金自然要多。二是这种作法有遗后症。家庭承包的农民之所以能取得种地贷款的先决条件是自己有土地,有经营权,收获的产品和收益完全自主支配,具备承担和偿还债务的能力。而加入种植业合作社的农民是将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投资了,按合作社章程规定,社员人社土地的经营权、收获的产品和收益由合作社统一支配,就是说人社的农民自己没有土地经营权。自己没有对收获的产品和收益的支配权,也就不具备承担和偿还债务的能力。也就是说,银行对没有贷款先决条件的对象发放贷款显然不符合规定,也容易造成债务悬空。同时,这种方式债权债务关系不明晰,贷款人不具备承担和偿还债务的能力,而使用资金的合作社有能力承担和偿还债务,但在法律方面讲没有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容易产生法律责任问题。所以,银行业应适应农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尽快出台相适应的贷款管理办法,开发新的金融产品。
5.由于农业种植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很大,为增强种植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也为了降低融资等方面的风险,国家应尽快建立和施行农业保险办法。
6.各级政府部门也应尽快组建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尽早运营,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稳健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7.由于人们对农民种植业专业合作社还缺乏了解和认识,所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对这一新生事物的宣传和扶持,让社会各方增进了解,对这种新型农业企业充分认识,逐渐消除社会各界的模糊认识和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