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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56岁的广东省中山市女市长李启红突然被中央纪委带走调查。次日早上9时许,中山市紧急召开了处级以上干部通报会,李启红因涉嫌上市股票,中山市属国有上市公司——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山公用”,000685)内幕交易被调查。
如果调查属实,李启红将是继此前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因涉及高淳陶瓷内幕交易案被刑拘之后,又一名因股票内幕交易而被查的地方官员;也是迄今公开信息中,第一位涉嫌股票内幕交易而被中纪委查处的正厅级干部。
李启红其人其事
李启红是中山土生土长的干部。2006年12月,她出任中山代市长,次年地方“两会”期间,正式当选为中山市长,成为广东省仅有的两名女市长之一。熟悉中山市的政情人士称,这位女市长主政期间的所作所为与其事发被查不无关联。
2009年1月,正值金融危机肆虐期间,中山市颁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意见》,提出多项优惠措施。对此,李启红公开表示, “政府救的不是一个房地产业,而是整个产业链”,“楼市低迷对政府的整个税收都会有影响”,力挺房地产业。
而事实上,李启红有多名家族成员涉足中山市的房地产和工程建设市场。工商资料显示,李启红丈夫林永安和弟弟李启明均为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山五建”)股东,且李启明担任法人代表。
中山五建是一个只有房屋建筑三级资质的私企,尽管不公开参与招投标,但当地多个工程和房产项目背后都有林、李二人的运作身影。由此,形成了李启红家族的房地产利益链。据悉,中山五建就是中山市丽景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股东。
此外,李启红自2007年8月开始主导的中山市“供水一盘棋”方案则更为抢眼。原来隶属于镇区的五家供水公司资产被吸收至中山公用,之后通过中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山国资委”)旗下的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汇投资”)又掌控了中山公用。这一调整正是此次李启红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的重点怀疑对象。
中山公用前身为“佛山市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佛山兴华”),后者于1992年11月5日设立,1997年在深交所挂牌交易。2000年,中山市国有资产系统中最大的企业——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用集团”)收购了38.93%佛山兴华的股份。同年9月,佛山兴华改名为“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用科技”)。公用集团是公用科技的控股股东。
2007年2月,李启红任命银河证券中山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谭庆中出任公用集团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等职务。同年7月4日,公用科技宣布停牌,并公布了吸收合并控股股东公用集团及定向增发收购五家区镇供水资产为主的重组方案。
具体的做法是,公用集团整体划归中汇投资,成为公用科技第一大股东,而公用集团的法人资格及其所持公用科技的股份随之注销。与此同时,公用科技向中山市五家乡镇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收购其拥有的供水资产。
重组后,原公用集团100%控股股东,即中山市国资委,持有公用科技约3.8亿股,占总股本61.41%;五家乡镇公司合共持公用科技7620.78万股,占总股本12.42%;同为中山国资委成立的振业投资则以持股678.72万股位居其第三大股东。随后,公用科技名称也变更为“中山公用”。谭庆中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中汇投资董事长;郑旭龄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
2007年8月20日,中山公用复牌交易,至9月10日,公司股票价格已经连续14个涨停。加上此前(7月2日、3日)的两个涨停,9月10日股票收市升至31.1元/股,较停牌前2007年7月3日股票收盘价8.18元上涨了约2.8倍。
根据深交所数据显示,当日,银河证券中山证券营业部、中信证券中山松苑路证券营业部、广发证券中山市中山四路证券营业部等三家中山券商营业部累计卖出该股票金额高达1.34亿元,按照当日收盘价计算,一共抛出了430 87万股。该股当天全日成交量为487.55股,换手率放大61.92倍,达到30.83%。
中山公用股价的异动则引起证监会的关注,随即介入调查,并在相关调查中引入纪委监察力量。经过一年的调查发现,在重组中,作为市长的李启红以及担任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负责人的谭庆中、郑旭龄等人,均是明显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严打内幕交易
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截至目前,共调查内幕交易案件51起,占今年新增案件近60%。而自2008年以来,刚共调查内幕交易案件227起,占新增564起案件的40%,其中立案61起、非正式调查166起,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6起。
其中,最“轰动”的内幕交易案非“黄光裕案”中的中关村内幕交易案莫属,并牵出了原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证券犯罪侦查局北京直属总队队长相怀珠。
该案中,原中关村董事长许钟民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相怀珠和其妻李善娟。由此在公司停牌前几天,李善娟使用其个人股票账户分七笔买入中关村股票12万余股,成交额共计18l万余元。
由于黄光裕和相怀珠的“私交”关系,中关村内幕交易牵涉的高官内幕交易可以说是一种“变相”行贿方式——作为新型的利益输送手段,内幕交易的“信息”本质与现金颇有类似之处,由此造成高官被“牵扯”在内。
而去年轰动一时的“ST高陶”内幕交易案,政府官员则充当“知情者”。当时“牵出”了时任南京经委主任的刘宝春及其在南京证券任职的妻子。刘宝春由于其特殊身份,得以能掌握*ST高陶重组进程中的各个重要节点以及关键信息,从而能够准确进行股票买卖。
另外,1993年泰山石油上市时,因为接受了公司方面贿赂,从而“提供便利”引发的行贿受贿案件,曾导致1995年前后山东泰安市先后有七八名厅局级干部、20多名处级干部落马。
但以往的这些案例,官员牵扯其中,并非以“参与人”牵涉到内幕交易,而随着经济发展。资本市场的活跃和行贿手段的多样,尤其是借壳上市带来的巨大收益,一些官员开始成为“内幕交易知情人”。
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對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等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50万元以上、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期货合约交易的保证金数额为30万元或者获利或者避免损失15万元将被立案追诉。
5月19日、5月21日、5月25日、5月26日,《人民日报》更是连续发文,矛头直指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如果情况属实,李启红案件无疑 是在证监会重点整肃内幕交易大背景下的一大鲜活案例。
此案折射出控股股东尤其是国资控股股东层面内幕交易的监管难点——公权力与资本市场的过度结合,凸显的不是中山公用的企业性质,而是背后行政力量的强势介入。
而5月初,广东证监局下文,不仅要求上市公司今后要将重要信息知情人進行报备,并且向前追溯3年,3年以来所有重大事项的知情人都须上报。范围不仅涉及上市公司层面,还包括控股股东层面,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而上市公司的董监高管还被要求提供直系亲属的有关资料。
中山公用重组一事到今年7月4日就将届满三年。业内人士分析,按照广东证监局的做法,如果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过内幕交易,一旦东窗事发,追溯起来也定然难逃其咎。
香港如何严打内幕交易
打击内幕交易是香港证监会工作中的重头戏。不过对此类违规行为,香港称其为“市场不当行为”。为此,香港设立了一个特殊部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它的职责就是以公开形式进行民事法律程序及在适当时候向被判违法人士施加民事制裁,保障大众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减少市场的不当行为。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称“《条例》”)第245条的定义,市场失当行为具体包括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关于受禁交易的资料及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证券及期货合约交易等。
此前,特区政府也设有“内幕交易审裁处”,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但单单一个“内幕交易罪”并不能很好地保证市场公平,一些“失当行为”同样会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特区政府于2003年成立了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并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或前法官出任主席,扩大了监察管理范围,将内幕交易行为纳入刑事犯罪,实行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三轨并行。
根据《条例》第252条,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在考虑证监会作出的报告或律政司司长作出的通知之后,或在其他情况下,如果觉得曾发生或可能曾发生市场失当行为,就可以在审裁处进行研讯程序,审裁处则有司法管辖权了解及裁定与市场失当行为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争议点。
2008年7月17日,《条例》颁布以来的首宗个人“内幕交易罪”案完成定罪——上市公司顺龙控股(00361.HK)财务经理熊丽美利用内幕消息避免了6万多港元的投资损失,代价是20万港元罚款及6个月监禁(缓刑2年)。“内幕交易”在香港证券市场开始成了一条不可触摸的“红线”。
去年堪称香港证监会打击内幕交易成果丰硕的一年,一只又一只“老虎”接连被打。其中,去年4月份投资银行家马汉扬被判犯有内幕交易罪的案件,使香港证监会打击内幕交易的工作跨越了一座里程碑。该案中,马汉扬被判犯有内幕交易罪,处以监禁26个月并处罚款23万港元,成为第一个因该罪名在香港被判入狱之人。
此后,更多违反市场公平公正原则的人被送入监狱,而且在刑期和罚款额上屡创“新高”。2009年9月,摩根士丹利前亚洲区董事总经理兼中国区固定收益部主管杜军被裁定犯有9项内幕交易罪和1项唆使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罪,入狱7年并缴罚款2332万港元,5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不得参与任何市场交易。这是香港历史上第五起内幕交易刑事诉讼案,同时也是涉案金额最大、判刑最重的一案。
今年年初,香港证监会又指控纽约对冲基金“亚洲老虎基金”进行内幕交易,进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下令禁止该基金在香港从事任何上市证券或衍生产品交易,这是香港证监会首次尝试将一家公司排除在香港市场交易之外,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业内人士指出, “在此之前,证监会从未把触角伸向香港以外的任何人,现在香港证监会的执法活动已经超越了仅仅起诉个人的范畴”。
如果调查属实,李启红将是继此前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因涉及高淳陶瓷内幕交易案被刑拘之后,又一名因股票内幕交易而被查的地方官员;也是迄今公开信息中,第一位涉嫌股票内幕交易而被中纪委查处的正厅级干部。
李启红其人其事
李启红是中山土生土长的干部。2006年12月,她出任中山代市长,次年地方“两会”期间,正式当选为中山市长,成为广东省仅有的两名女市长之一。熟悉中山市的政情人士称,这位女市长主政期间的所作所为与其事发被查不无关联。
2009年1月,正值金融危机肆虐期间,中山市颁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意见》,提出多项优惠措施。对此,李启红公开表示, “政府救的不是一个房地产业,而是整个产业链”,“楼市低迷对政府的整个税收都会有影响”,力挺房地产业。
而事实上,李启红有多名家族成员涉足中山市的房地产和工程建设市场。工商资料显示,李启红丈夫林永安和弟弟李启明均为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山五建”)股东,且李启明担任法人代表。
中山五建是一个只有房屋建筑三级资质的私企,尽管不公开参与招投标,但当地多个工程和房产项目背后都有林、李二人的运作身影。由此,形成了李启红家族的房地产利益链。据悉,中山五建就是中山市丽景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股东。
此外,李启红自2007年8月开始主导的中山市“供水一盘棋”方案则更为抢眼。原来隶属于镇区的五家供水公司资产被吸收至中山公用,之后通过中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山国资委”)旗下的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汇投资”)又掌控了中山公用。这一调整正是此次李启红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的重点怀疑对象。
中山公用前身为“佛山市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佛山兴华”),后者于1992年11月5日设立,1997年在深交所挂牌交易。2000年,中山市国有资产系统中最大的企业——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用集团”)收购了38.93%佛山兴华的股份。同年9月,佛山兴华改名为“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用科技”)。公用集团是公用科技的控股股东。
2007年2月,李启红任命银河证券中山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谭庆中出任公用集团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等职务。同年7月4日,公用科技宣布停牌,并公布了吸收合并控股股东公用集团及定向增发收购五家区镇供水资产为主的重组方案。
具体的做法是,公用集团整体划归中汇投资,成为公用科技第一大股东,而公用集团的法人资格及其所持公用科技的股份随之注销。与此同时,公用科技向中山市五家乡镇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收购其拥有的供水资产。
重组后,原公用集团100%控股股东,即中山市国资委,持有公用科技约3.8亿股,占总股本61.41%;五家乡镇公司合共持公用科技7620.78万股,占总股本12.42%;同为中山国资委成立的振业投资则以持股678.72万股位居其第三大股东。随后,公用科技名称也变更为“中山公用”。谭庆中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中汇投资董事长;郑旭龄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
2007年8月20日,中山公用复牌交易,至9月10日,公司股票价格已经连续14个涨停。加上此前(7月2日、3日)的两个涨停,9月10日股票收市升至31.1元/股,较停牌前2007年7月3日股票收盘价8.18元上涨了约2.8倍。
根据深交所数据显示,当日,银河证券中山证券营业部、中信证券中山松苑路证券营业部、广发证券中山市中山四路证券营业部等三家中山券商营业部累计卖出该股票金额高达1.34亿元,按照当日收盘价计算,一共抛出了430 87万股。该股当天全日成交量为487.55股,换手率放大61.92倍,达到30.83%。
中山公用股价的异动则引起证监会的关注,随即介入调查,并在相关调查中引入纪委监察力量。经过一年的调查发现,在重组中,作为市长的李启红以及担任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负责人的谭庆中、郑旭龄等人,均是明显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严打内幕交易
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截至目前,共调查内幕交易案件51起,占今年新增案件近60%。而自2008年以来,刚共调查内幕交易案件227起,占新增564起案件的40%,其中立案61起、非正式调查166起,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6起。
其中,最“轰动”的内幕交易案非“黄光裕案”中的中关村内幕交易案莫属,并牵出了原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证券犯罪侦查局北京直属总队队长相怀珠。
该案中,原中关村董事长许钟民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相怀珠和其妻李善娟。由此在公司停牌前几天,李善娟使用其个人股票账户分七笔买入中关村股票12万余股,成交额共计18l万余元。
由于黄光裕和相怀珠的“私交”关系,中关村内幕交易牵涉的高官内幕交易可以说是一种“变相”行贿方式——作为新型的利益输送手段,内幕交易的“信息”本质与现金颇有类似之处,由此造成高官被“牵扯”在内。
而去年轰动一时的“ST高陶”内幕交易案,政府官员则充当“知情者”。当时“牵出”了时任南京经委主任的刘宝春及其在南京证券任职的妻子。刘宝春由于其特殊身份,得以能掌握*ST高陶重组进程中的各个重要节点以及关键信息,从而能够准确进行股票买卖。
另外,1993年泰山石油上市时,因为接受了公司方面贿赂,从而“提供便利”引发的行贿受贿案件,曾导致1995年前后山东泰安市先后有七八名厅局级干部、20多名处级干部落马。
但以往的这些案例,官员牵扯其中,并非以“参与人”牵涉到内幕交易,而随着经济发展。资本市场的活跃和行贿手段的多样,尤其是借壳上市带来的巨大收益,一些官员开始成为“内幕交易知情人”。
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對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等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50万元以上、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期货合约交易的保证金数额为30万元或者获利或者避免损失15万元将被立案追诉。
5月19日、5月21日、5月25日、5月26日,《人民日报》更是连续发文,矛头直指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如果情况属实,李启红案件无疑 是在证监会重点整肃内幕交易大背景下的一大鲜活案例。
此案折射出控股股东尤其是国资控股股东层面内幕交易的监管难点——公权力与资本市场的过度结合,凸显的不是中山公用的企业性质,而是背后行政力量的强势介入。
而5月初,广东证监局下文,不仅要求上市公司今后要将重要信息知情人進行报备,并且向前追溯3年,3年以来所有重大事项的知情人都须上报。范围不仅涉及上市公司层面,还包括控股股东层面,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而上市公司的董监高管还被要求提供直系亲属的有关资料。
中山公用重组一事到今年7月4日就将届满三年。业内人士分析,按照广东证监局的做法,如果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过内幕交易,一旦东窗事发,追溯起来也定然难逃其咎。
香港如何严打内幕交易
打击内幕交易是香港证监会工作中的重头戏。不过对此类违规行为,香港称其为“市场不当行为”。为此,香港设立了一个特殊部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它的职责就是以公开形式进行民事法律程序及在适当时候向被判违法人士施加民事制裁,保障大众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减少市场的不当行为。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称“《条例》”)第245条的定义,市场失当行为具体包括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关于受禁交易的资料及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证券及期货合约交易等。
此前,特区政府也设有“内幕交易审裁处”,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但单单一个“内幕交易罪”并不能很好地保证市场公平,一些“失当行为”同样会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特区政府于2003年成立了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并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或前法官出任主席,扩大了监察管理范围,将内幕交易行为纳入刑事犯罪,实行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三轨并行。
根据《条例》第252条,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在考虑证监会作出的报告或律政司司长作出的通知之后,或在其他情况下,如果觉得曾发生或可能曾发生市场失当行为,就可以在审裁处进行研讯程序,审裁处则有司法管辖权了解及裁定与市场失当行为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争议点。
2008年7月17日,《条例》颁布以来的首宗个人“内幕交易罪”案完成定罪——上市公司顺龙控股(00361.HK)财务经理熊丽美利用内幕消息避免了6万多港元的投资损失,代价是20万港元罚款及6个月监禁(缓刑2年)。“内幕交易”在香港证券市场开始成了一条不可触摸的“红线”。
去年堪称香港证监会打击内幕交易成果丰硕的一年,一只又一只“老虎”接连被打。其中,去年4月份投资银行家马汉扬被判犯有内幕交易罪的案件,使香港证监会打击内幕交易的工作跨越了一座里程碑。该案中,马汉扬被判犯有内幕交易罪,处以监禁26个月并处罚款23万港元,成为第一个因该罪名在香港被判入狱之人。
此后,更多违反市场公平公正原则的人被送入监狱,而且在刑期和罚款额上屡创“新高”。2009年9月,摩根士丹利前亚洲区董事总经理兼中国区固定收益部主管杜军被裁定犯有9项内幕交易罪和1项唆使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罪,入狱7年并缴罚款2332万港元,5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不得参与任何市场交易。这是香港历史上第五起内幕交易刑事诉讼案,同时也是涉案金额最大、判刑最重的一案。
今年年初,香港证监会又指控纽约对冲基金“亚洲老虎基金”进行内幕交易,进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下令禁止该基金在香港从事任何上市证券或衍生产品交易,这是香港证监会首次尝试将一家公司排除在香港市场交易之外,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业内人士指出, “在此之前,证监会从未把触角伸向香港以外的任何人,现在香港证监会的执法活动已经超越了仅仅起诉个人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