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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新闻报道是以宣传作为它的主要职能,所以便有了新闻宣传的说法。这正是它和西方新闻职能的区别。在灾难报道上,两者也因此而显现出差别。
灾祸事件一直是新闻业发达的西方国家媒体报道的重点。就自然灾害而言,预警性的灾难新闻有利于相关部门和广大民众早有准备;就人为灾祸而言,预警性新闻可以让有关部门重视,及时采取措施督促、预防、整改、治理,减少灾祸的发生频率。而且由于大众传播技术的发展,让灾难新闻能够更广泛、更快捷地传播信息,使公众有更多的时间为灾难做好准备。在2003年非典爆发期间,加拿大安大略省就在3月中旬通过电视台、电台不断提醒市民非典的症状及热线电话。危机初现端倪,媒体的信息发布就向公众拉起了预备警报。
西方有些新闻写作教材把灾祸报道分为两类——事故报道和灾难报道。事故报道主要指人为灾祸,如交通事故、空难、人质扣押等。灾难报道主要是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热带风暴等。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新闻事件的严重性,即死者的人数。如果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就可以归属为灾难报道,而不是事故报道。无论是事故报道还是灾难报道,西方的新闻写作教材都明确指出灾难报道和其后续报道必须包括这几个基本要素:死者和伤者的情况(人数、性名、身份);灾祸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采访工作(采访目击者和政府有关部门);救援工作和感人的事迹;灾祸事件导致的后果(如经济损失);最新的调查结果(如灾祸事件的责任人);历史重要性(如有无出现过类似的事件)。
在突发公共危机中,面对多元化的信息传播渠道,政府仍是最有掌控能力的权威所在。政府通过大众传播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发布正确信息,说明实际情况,对于制止不良新闻,缓解大众的恐谎心理是非常有效的,反之只会引起更大范围的猜测和恐慌。2002年9月14日,南京汤山镇发生特大中毒事件,中午12点30分,一篇由官方发出的新闻稿传真到了南京各家媒体,当地电视台以字幕的形式通报了这一消息,电视台的早新闻还播放了抢救的画面,但下午的重播却已是只闻其声,不见其人。当“人为投毒”的种种猜测和传闻在汤山镇四处流传时,当地公安部门对于诸多传闻一律置之不理,只是谨慎地表示“案件仍在调查中”。到9月16日,官方媒体仍未公布此次惨剧的死亡人数,也没有透露中毒人院人数。于是在网上和市民中间,一系列有关中毒事件的传闻纷纷出笼。直到17日,官方首次为案件定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社会学博士说:“我理解在党的十六大即将召开之际想保持稳定,以免造成大的影响,出发点是好的,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沉默并未阻止消息的传播,相反还给了各种流言更多的传播空间。”
灾难发生时,媒体力量调控是危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英国有一套既定之规。英国政府非常重视政府各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应对新闻媒体的能力。按英国政府规定,在紧急事故中,有关部门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媒体提供信息,与媒体进行有效合作。英国政府与各电台及电视公司都有协议,若遇严重突发事件,政府有权中断节目,广播有关通告并为公众提供安全指导及有关事故的资料。英国警方还规定,任何事故,无论大小,有关部门向传媒联合发布消息的安排措施要到位。各紧急救援部门、地方政府和相关合作机构的新闻官员应经协商后共同发布声明,并可向政府信息中心寻求帮助。英国政府要求参与处理紧急事故的部门在发布消息前统一口径,而且要求他们对有关这一事故的内部讨论、推测和不同意见都予以保密,以阻止谣言产生,造成混亂。
在灾难中,由于社会有较大变动和震荡,导致刺激意见的出现并汇集为舆论, 而舆论又反过来影响着公众的意见和情绪。此时如果进行了正确指导,舆论有助于抗灾,反之舆论就可能成为阻力。在美国遭受“9·11”恐怖袭击之后美国各大媒体发布于第一时间的报道,口径相当一致。由于媒体通过灾难新闻营造的舆论高度统一,帮助了美国民众共同确认美国面临着恐怖主义的袭击,打击恐怖主义是头等大事,其他一切矛盾都被降低到次要的地步。在这样的情况下,危机得到确认,并得到初步控制,国内没有引起较大的混乱,社会体系正常运行。
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媒体而言,如何合理调控舆论力量?如何有效妥当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化使新闻过分强调收视率、阅读率、收听率、点 击率,而其影响力究竟是正面的还是负面 的却考虑得不够。新闻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政府的新闻管制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对紧急状态下的新闻报道应作怎样的规定?比如,对具有特殊性的恐怖事件、解救人质事件以及其他重大刑事事件,是否需要全部现场直播?必要的现场直播怎样组织进行?哪些内容可以报道?哪些内容不可 以报道?使传播媒体有章可循。
日本媒体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关键时刻维护国家利益,尽管平时媒体对政府有批判,有揭露,但关键时刻还是站在政府一边。去年4月,日本有5名人质被伊拉克武装人员劫持,日本媒体与政府表现了高度的一致。在救出人质之前,媒体从不涉及政府如何策划,采取什么样的营救行动,更没有对政府的行动说三道四,对 人质本身不顾政府的劝告硬去危险的伊拉克也没有提出批评,这一切都是为了不给政府营救计划造成干扰。人质救出之后,媒体开始采访参与营救的有关人士,进行营救行动的大揭秘,同时《读卖新闻》等报纸对人质不顾劝告去危险地方大加挞伐,认为他们的行动给国家带来了严重 损失,甚至提出人质应承担一定的营救费用,对人质家属要求政府满足武装分子的要求从伊拉克撤军的主张猛烈抨击。
准确、全面、客观的报道灾难,不仅是记者的天职,也是满足保障受众知情权的需要。但另一方面,公众对灾难报道在不同环节中有不同的需要,政府及媒体对舆论力量的调控,也必须契合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和公众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作者单位:长春税务学院基础部)
编校:杨彩霞
灾祸事件一直是新闻业发达的西方国家媒体报道的重点。就自然灾害而言,预警性的灾难新闻有利于相关部门和广大民众早有准备;就人为灾祸而言,预警性新闻可以让有关部门重视,及时采取措施督促、预防、整改、治理,减少灾祸的发生频率。而且由于大众传播技术的发展,让灾难新闻能够更广泛、更快捷地传播信息,使公众有更多的时间为灾难做好准备。在2003年非典爆发期间,加拿大安大略省就在3月中旬通过电视台、电台不断提醒市民非典的症状及热线电话。危机初现端倪,媒体的信息发布就向公众拉起了预备警报。
西方有些新闻写作教材把灾祸报道分为两类——事故报道和灾难报道。事故报道主要指人为灾祸,如交通事故、空难、人质扣押等。灾难报道主要是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热带风暴等。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新闻事件的严重性,即死者的人数。如果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就可以归属为灾难报道,而不是事故报道。无论是事故报道还是灾难报道,西方的新闻写作教材都明确指出灾难报道和其后续报道必须包括这几个基本要素:死者和伤者的情况(人数、性名、身份);灾祸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采访工作(采访目击者和政府有关部门);救援工作和感人的事迹;灾祸事件导致的后果(如经济损失);最新的调查结果(如灾祸事件的责任人);历史重要性(如有无出现过类似的事件)。
在突发公共危机中,面对多元化的信息传播渠道,政府仍是最有掌控能力的权威所在。政府通过大众传播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发布正确信息,说明实际情况,对于制止不良新闻,缓解大众的恐谎心理是非常有效的,反之只会引起更大范围的猜测和恐慌。2002年9月14日,南京汤山镇发生特大中毒事件,中午12点30分,一篇由官方发出的新闻稿传真到了南京各家媒体,当地电视台以字幕的形式通报了这一消息,电视台的早新闻还播放了抢救的画面,但下午的重播却已是只闻其声,不见其人。当“人为投毒”的种种猜测和传闻在汤山镇四处流传时,当地公安部门对于诸多传闻一律置之不理,只是谨慎地表示“案件仍在调查中”。到9月16日,官方媒体仍未公布此次惨剧的死亡人数,也没有透露中毒人院人数。于是在网上和市民中间,一系列有关中毒事件的传闻纷纷出笼。直到17日,官方首次为案件定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社会学博士说:“我理解在党的十六大即将召开之际想保持稳定,以免造成大的影响,出发点是好的,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沉默并未阻止消息的传播,相反还给了各种流言更多的传播空间。”
灾难发生时,媒体力量调控是危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英国有一套既定之规。英国政府非常重视政府各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应对新闻媒体的能力。按英国政府规定,在紧急事故中,有关部门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媒体提供信息,与媒体进行有效合作。英国政府与各电台及电视公司都有协议,若遇严重突发事件,政府有权中断节目,广播有关通告并为公众提供安全指导及有关事故的资料。英国警方还规定,任何事故,无论大小,有关部门向传媒联合发布消息的安排措施要到位。各紧急救援部门、地方政府和相关合作机构的新闻官员应经协商后共同发布声明,并可向政府信息中心寻求帮助。英国政府要求参与处理紧急事故的部门在发布消息前统一口径,而且要求他们对有关这一事故的内部讨论、推测和不同意见都予以保密,以阻止谣言产生,造成混亂。
在灾难中,由于社会有较大变动和震荡,导致刺激意见的出现并汇集为舆论, 而舆论又反过来影响着公众的意见和情绪。此时如果进行了正确指导,舆论有助于抗灾,反之舆论就可能成为阻力。在美国遭受“9·11”恐怖袭击之后美国各大媒体发布于第一时间的报道,口径相当一致。由于媒体通过灾难新闻营造的舆论高度统一,帮助了美国民众共同确认美国面临着恐怖主义的袭击,打击恐怖主义是头等大事,其他一切矛盾都被降低到次要的地步。在这样的情况下,危机得到确认,并得到初步控制,国内没有引起较大的混乱,社会体系正常运行。
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媒体而言,如何合理调控舆论力量?如何有效妥当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化使新闻过分强调收视率、阅读率、收听率、点 击率,而其影响力究竟是正面的还是负面 的却考虑得不够。新闻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政府的新闻管制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对紧急状态下的新闻报道应作怎样的规定?比如,对具有特殊性的恐怖事件、解救人质事件以及其他重大刑事事件,是否需要全部现场直播?必要的现场直播怎样组织进行?哪些内容可以报道?哪些内容不可 以报道?使传播媒体有章可循。
日本媒体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关键时刻维护国家利益,尽管平时媒体对政府有批判,有揭露,但关键时刻还是站在政府一边。去年4月,日本有5名人质被伊拉克武装人员劫持,日本媒体与政府表现了高度的一致。在救出人质之前,媒体从不涉及政府如何策划,采取什么样的营救行动,更没有对政府的行动说三道四,对 人质本身不顾政府的劝告硬去危险的伊拉克也没有提出批评,这一切都是为了不给政府营救计划造成干扰。人质救出之后,媒体开始采访参与营救的有关人士,进行营救行动的大揭秘,同时《读卖新闻》等报纸对人质不顾劝告去危险地方大加挞伐,认为他们的行动给国家带来了严重 损失,甚至提出人质应承担一定的营救费用,对人质家属要求政府满足武装分子的要求从伊拉克撤军的主张猛烈抨击。
准确、全面、客观的报道灾难,不仅是记者的天职,也是满足保障受众知情权的需要。但另一方面,公众对灾难报道在不同环节中有不同的需要,政府及媒体对舆论力量的调控,也必须契合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和公众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作者单位:长春税务学院基础部)
编校:杨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