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自然垄断领域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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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竞争领域政企分开不到位与垄断领域政府规制不到位是我国国有经济的一大矛盾。文章着重分析了自然垄断领域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必要性以及要注意的问题,说明了要正确区分和剥离自然垄断领域的可竞争性业务。在此基础上,试着提出了自然垄断领域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自然垄断;可竞争性业务;路径选择
  一、我国自然垄断领域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必要性
  从自然垄断行业的普遍服务性和正外部性来看,国有经济在自然垄断部门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但不能忽视现实中自然垄断领域国企运作存在诸多问题,自然垄断领域的国有经济改革刻不容缓。正如荣兆梓(2012)所说,国有经济进一步改革面临的其中一大基础性矛盾是"竞争领域政企分开不到位与垄断领域政府规制不到位的两难困境。'大国资委'体制在顶层架构上没有区分竞争与垄断,将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置于同一个管理系统,适用相同的公司法架构,采用同一的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的管理原则,进而将自己置于两难境地。"具体到垄断领域来看,自然垄断企业作为国有企业,其最终所有者应是全体国民,企业的最终目标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但是,"作为公司国有股权代表机构,国资委的管理目标不能不以资产保值增值为中心,从而将自己与政府其他众多公共目标区分开来。这必然强化所出资企业的营利驱动,也包括强化了垄断领域国有企业的营利驱动,使得这些垄断企业不可避免地利用自身的垄断优势与民争利。国资委因其在政府系列中的职能分工,没有权力也没有愿望去限制这些巨型垄断企业,我国当前对垄断企业的规制制度事实上失去了内部规制的维度。"因此,要改变自然垄断领域中国有经济存在的问题,就必须重塑该领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二、自然垄断领域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区分可竞争性业务
  在对自然垄断领域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改革之前,有必要区分哪些是真正属于自然垄断的业务,哪些是属于非自然垄断的可竞争性业务。随着技术进步,市场规模的变动,自然垄断行业的一些业务环节已不存在自然垄断的合理性。如果不将这些已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剥离出去,该行业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为了谋取附加业务领域的暴利就有可能进行垄断势力的延伸,从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1.技术进步使自然垄断领域的垄断性质发生变化
  技术的进步突破了原有的技术基础,使原先属于自然垄断的业务成为可竞争性业务。以电力行业为例,它包括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四个环节。这些环节都需要大量的固定投资,沉没成本较大。因此,过去在各国的发电领域中,一般由少数几家大型厂商垄断市场,而且都采取垂直一体化的垄断组织形式。输、配电都是通过物理网络来实现的,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性。然而近年来,随着发电技术、能源利用设备的日益先进,以及计算机和电子技术为中心的技术革命的兴起并由此产生的系统控制技术的普遍使用,电力行业的可竞争性大大增强。例如,混合循环燃气轮机技术的应用不但弱化了电力生产的规模经济优势,而且对电力输送的自然垄断性也产生了一定影响。运用这种技术可越过输电网直接向大规模客户供电,即大用户直接供电业务。目前在电力行业中,除了输电网仍被公认为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性外,其他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具有竞争性。
  2.市场规模的变动使自然垄断领域的垄断性质发生变化
  一个行业是否能够形成自然垄断取决于平均成本最低时产量相对于市场规模的大小。一般来说,市场规模越小、越封闭,就越容易形成垄断。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自然垄断的局面就有可能被打破。以电信业为例,过去长途电话、移动电话都属于自然垄断业务。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国内长期被抑制的电信需求得到释放,市场规模的扩大使得单个厂商无法满足全部的市场需求。20世纪90年代初部分电信业务放开后,该领域自然垄断的局面发生变化,一些业务变得具有可竞争性。
  (二)如何剥离可竞争性业务
  在正确区分了自然垄断业务和可竞争性业务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剥离这些可竞争的业务。1998年后,我国开始了对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对不属于自然垄断领域的可竞争业务实行纵向拆分。
  所谓纵向拆分,以电力行业为例,就是按电力本身的特点将发、输、配、售电四环节彻底分开。国家电力公司不要既搞发电又搞电网,而是先把网、厂分开,让电厂彻底分出去,再将输电网和配电网分开,同时培育私人售电公司,最终国家电力公司自然演变为一个只管全国输电网的国家电网公司,统一规划建设各大独立网间的联络线,最终实现全国联网。但对竞争性业务仅仅按照流程和环节进行"条条分解",而且每种业务只切成一家独立企业,虽然有助于消除"交叉补贴"现象,但是分拆后的每个企业仍旧是垄断者,只不过由原来的一个"综合垄断商"变成了几家"专业垄断商"。所以,如果实行纵向分拆,必须在每个专业领域再拆成几家业务一致的厂商,才有助于竞争。
  三、自然垄断领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
  对于那些非自然垄断的竞争性业务,在与自然垄断业务分离后,国有经济可完全退出,同时放开外资和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而对于剥离后的自然垄断业务仍应当由国有经济控制。在仅具自然垄断业务的产业领域,"必须建立由相关政府机构直接控制的'公法人',目的是保证这些公用事业单位能真正以提供公共服务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规制与企业盈利的冲突。"所谓"公法人",就是根据公法规定而设立的法人,以公共事业为成立目的。其国有资产的出资人直接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充当,其管理体制与政府机构衔接,其员工劳动关系也可比照公务员系列实行。此类公益事业与政府机构的主要区别是,它以完整的市场运作完成特定公益服务,因此有自己明确的产权边界,独立的会计核算,更完整的法人权利义务。上级部门重点考核这些特殊法人的公共服务指标,淡化其追逐利润动机,将其塑造成为政府在垄断领域强化规制的重要工具。
  并非所有国有经济的改革都要做到政企分开,在自然垄断领域以政府序列下专业机构来完成基础性公共服务似乎更为合理。如此构建的"垄断企业"将与政府的价格规制等更加"友善"配合,因而能提高规制效率。当然,如此构建的"公法人"企业在经营激励上存在较大问题,需要特别的契约安排予以解决,这就是当前各国规制改革中采用的激励性规制。迄今为止,在理论模型和实际操作方面均较为成熟的激励规制措施主要是特许投标制度、区域间比较竞争、社会契约制度和价格上限规制等。
  自然垄断领域的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是一个系统的过程,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我们的总体改革思路是剥离可竞争业务,设立"公法人",减少政府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冲突,并且通过激励性规制调动企业的经营积极性。总的来说,这是一种比较合适的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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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张鹏,出生日期:1989年2月,性别:男,籍贯:安徽六安,工作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学历:硕士研究生,专业:国际贸易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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