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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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商业秘密从古至今一直就是商家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不败的“秘密武器”。如今,情报已经被国际公认为是企业继资金、技术、人才之后的第四大生产要素。国外企业在抢占中国市场的商战中采用了大量先进的情报手段和成熟战略。对于保密意识相对淡薄的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则意味着严重的危机。保护商业秘密也就成为每个企业必须做的事情。
  关键词:商业秘密; 保护 ;法律问题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秘密性、价值性、新颖性。以下便是商业秘密的现状。
  (一)保密环境日趋复杂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使企业的经济活动逐渐与国际接轨。国内企业和团体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增多,国际公司、大集团在我国的投资力度日益加大,涉密人员的无序流动等等因素,使保密环境日趋复杂,泄密渠道明显增多。一方面,我国企业保密技术还比较落后,高科技和信息网络化的迅猛发展及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使保密防范难度加大,给做好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我国企业融入世界大家庭时间不长,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经济科技情报斗争的经验,而目前经济科技领域已成为情报斗争的重要战场。经济科技情报地位空前提高,涉及内容越来越广,具有实用价值的经济科技情报,可以给国家或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日益受到重视。
  (二)商业秘密涉及领域越来越宽
  一是科技秘密。科技秘密的含金量最高,企业窃取到某项科技秘密,就可以用极低的成本和代价,获得最先进、最具经济价值的实用技术,直接实现其经济效益,推动企业的发展。二是经营秘密。经营秘密涉及整个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如竞争对手的生产管理、产品营销,发展规划、实施战略等有经济价值的经济情报。只有充分了解了对手,才能决定采取什么样的相应对策。以便在与对手的较量中立于不败之地。三是对外经济贸易秘密。概括地说,包括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发展途径和策略;具体来讲,甚至包括某项经贸谈判的意图、底牌及谈判人的风格、喜好等,掌握了这些情报资料,可取得谈判的主导地位和主动权;取得有利于本企业经贸的谈判结果,可采取先于他人的措施。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三)商业秘密越来越容易受到侵害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企业已经认识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逐步建立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有的企业特别是有的国有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比较淡薄,保护措施滞后,致使侵害商业秘密权益的案件不断增加,商业秘密泄密的现象屡屡发生。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及存在的问题
  
  商业秘密都是其权利人投入了一定的时间、资金或精力而得来的,对其权利人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在我国法律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保护范围从窄到宽,保护力度从弱到强的过程。我国采用以竞争法为主体的立法模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一些单行法律和法规中。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我国1993年9月2日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完整地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具体保护措施,这是当前保护商业秘密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其保护商业秘密的特点如下:
  (1)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2)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3)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当前我国在人员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较为普遍,主要是“跳槽”者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重新择业的砝码。为此于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第22条和第10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劳动合同条款之一。事实上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了合理竞业禁止制度。实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合理竞业禁止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合同约定竞业禁止。二是在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中明确规定竞业禁止。但我国《劳动法》没有对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具体作出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竞业禁止的合法尺度。由此可见,我国上述单行法律,均从不同侧面对商业秘密保护作了有关规定。
  (三)我国上述单行法律,均从不同侧面对商业秘密保护作了有关规定,但存在下列的缺陷:
  (1)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狭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经营者”,对于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属该法调整的范围,实际上员工恰恰是侵害商业秘密的最主要主体,主体范围狭窄,不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2)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但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保护范围究竟有多宽,尚未作任何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3)缺乏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赔偿损失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而不是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为依据。损失应当包括权利人开发商业秘密的成本,因被侵权造成的利润的减少,调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诉讼付出的合理费用。这远远大于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
  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
  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始终并存。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或被他人盗用,就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在法律上给予商业秘密充分有效的保护,是每一个商业秘密的持有者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在各市场经济国家已达成共识。本文将对商业秘密沿革、定义、构成要件的特性、法律性质、权利归属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和现行法律保护制度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保护分散,不够全面系统。而对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最有效的途径是制定专门法,规定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构成及制裁方式,并在民法中确立其财产权属性。因而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局。送审稿共五章三十九条,内容包括商业秘密的实质条件、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及应负的责任。
  (二)有关具体内容的充实。
  (1)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构成条件,使之更加具体,易操作。以区分商业秘密与其他概念,明确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2)规定对于外国企业为进入中国市场而向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的关于医用和农用化工产品的秘密数据的保护;对保密期限不再适用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而与《世界贸易与关税组织》的规定一致,即商业秘密的受方任何时候都负有基于商业秘密法而产生的保密义务。明确了上述两方面的内容,就使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发展。
  (三) 规定对于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适应网络环境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新问题。
  规定对于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适应网络环境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新问题。有人提出网络目前对中国的传统媒体影响并不大,尚无须针对网络立法。确实,在我国网络对传统媒体的冲击远不及其他发达国家那样大。尽管如此,笔者认为网络技术的发展是迅速的,针对目前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作出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超前立法远比滞后立法更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我国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需要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消除贸易障碍,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因而有必要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并在其中规定网络传输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加强和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五、结束语
  
  经过20多年的立法进程,我国已经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而且我国的法律也从多方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相关规定,然而,由于受各种客观条件所限,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及保护程度,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再加上我国己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必然要遵从国际性的各项法律文件规定,面对如此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和纷至沓来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无论是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还是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都应该对商业秘密给予更多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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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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