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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游宁丰、黄伟鸿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员会委员及省人大代表分别来到茂名、韶关等地调研当地社保基金管理情况时发现,茂名市2007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竟然出现“赤字预算”,游宁丰愤怒的指责该市官员,说这种行为是是违法的,而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名副局长辩解说:“如果强制征收社保费,全市餐饮、酒楼等服务行业都得倒闭。”
这一言论引得广东省人大代表纷纷提出质疑,也引发一些媒体和社会人士发表评论。但遗憾的是,多数评论并没有深入了解社保费缴纳征收制度,似乎相对片面。
为辩解者是在质疑当前社保费缴纳制度
燕赵都市报署名王攀的评论文章《为拒缴社保费辩护的官员应该补课》指出:作为政府官员,特别是社保部门的官员,担负着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安全网”和“减震器”的维护责任,抛弃社会价值判断,为企业拒缴社保费辩护,不仅是站错了位置,还是背离了其社会管理的职责。用实证表述分析问题,还是用规范表述去分析问题,对于政府官员来说,当然是后者,但从社保官员为企业拒缴社保费辩护看,他还要补补课。
也有一些观点认为:作为平衡这种失衡博弈的职能部门,社保局不该站在资方的立场上,理应向弱势的劳动者倾斜。“强征社保费、服务业都倒闭”的背后,是明晃晃地制度抵抗力,它把执法者的阳奉阴违作为“显规则”写在脸上,如此的“社保”保护的究竟是谁呢?
但查阅最先报道这一事件的《广州日报》,发现通篇并没有出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官员为拒缴社保费的企业辩护”,用的词是“辩解”。如果报道属实,那么其它媒体指责社保官员为企业拒缴社保费“辩护”就并不符合事实。
强调这一点并不是在玩弄文字游戏,没人反对从社会价值判断这一道德高度去指责社保官员的辩解。但是,如果不对制度是否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不从制度层面寻求解决办法,只是对揭示出存在问题的负责具体工作的人员进行简单化的指责,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也容易助长官员只看“上面”,不理“民间”的工作作风。
因此,不应简单的将社保官员的辩解看作无能官僚的文过饰非,而要认识到辩解者是以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身份(这是建立在该官员确实在认真工作,且对社保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切身体会和深入认识的假设基础上),对全面执行社保费缴纳制度提出了质疑。
对企业按“人头”征收社保费用制度不合理
从2006年开始,中国的财政支出结构开始回归公共财政本位,社会事业的发展被摆到了首要位置,彰显了公共财政公共性和公益性的本质特征,加大了对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保障力度,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教育卫生事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加强都是这一转变的重要体现。但是,关注民生问题、弥补以往公共财政缺失并非一蹴而就,制度向完善合理的方向演变需要时间和过程,上述事件就比较典型的反映了中国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中国在社保体系上存在严重的“一国两制”现象,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公务员为主)在缴纳社保费上存在重大差别。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资金主要靠雇主和个人交纳,职工的养老金以个人缴纳账户为基数,而公务员的社会保险费则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在职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财政一手包揽,不从个人工资中扣除,不参加社保体系。相同工龄的企业职工与一般国家公务员的退休金差别达2-3倍。对于农民工来说更不公平,城镇居民失业或养老有基本的保障,农民工却无缘享受。
中国人口众多,存在庞大的相对剩余劳动力,劳动密集型企业是中国容纳就业人员的主力。但中国目前对企业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却是按“人头”(按职工工资)计,不同类型的企业负担悬殊。
假设有一个100人的资本密集型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是50000元。同时还有一个10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是25000元。如果社保中企业缴纳部分是职工工资总额20%,那么后者需要多缴纳400万元(见下表)。
再假设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资本密集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年营业额分别为4000万和6000万,年利润一样为400万元,那么,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同等条件下,资本密集型企业能获得300万利润,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则要亏损100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密集型企业为1000人提供就业机会,其发放的工资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共计3000万元,以目前中国的社会现状来看,其起到的社会效益无疑比资本密集型企业要大,但反而因此不能生存。
上述数据虽属假设,但足以说明对企业按“人头”计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严重抑制了劳动密集型的生产企业和一些能吸纳大量就业人员的服务行业的生存发展。但如果以营业额的5%比例来开征社保税,在上述假设中,资本密集型企业仍有200万利润,劳动密集型企业利润也有100万,相对兼顾了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此外,中国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劳动密集型产业主要成本是劳动力,原材料占成本比例小,生产为产品后,销售价格与材料成本之间相差较大(增值大),必然造成增值税负担过重,也带来按增值税比例征收的地方税额增加。
现有社保费制度急需改革
社保费和税收均是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手段,一旦制度设计出现问题,将直接导致实施困难。目前中国企业税费负担过重,生产型增值税更存在重大缺陷,正面临向消费型转型。同样,目前按“人头”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征缴制度造成企业负担不均,直接导致“强制性”的征缴制度难以得到真正落实,
养老保险基金流失严重。
来看一组数据:从1995年到2004年10年来,中国应该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66100亿元,实际征收只有20880亿元,占应征收数的31.46%;累计流失养老保险基金45000亿元,流失率为69%,其中在2004年应征收养老基金11879亿元,实际征收仅有3585亿元,流失8294亿元。养老保险基金应收与实收金额之间的差距严重到如此地步,现有社保征收制度的确需要反思。
刚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尽快使服务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对于解决民生问题、增加就业、促进消费、减少能耗和污染具有重要意义。面对数以亿计需要转移的剩余庞大劳动力,我们不得不对能吸收大量剩余劳动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包括服务业)加以扶持,改革现有不合理的社保费收缴制度,自然也就成了题中应有之义。
如何改革社保费缴纳制度
目前对企业按“人头”计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但严重抑制劳动密集型的生产企业和一些能吸纳大量就业人员的服务行业的生存和发展,也不利于中国存在庞大的农村劳动力转移。而各地社会保障费率不一,资金管理采用分散管理机制,加重了社保资金在发达地区的“入多出少”和落后地区的“只入不出”的现象,拉大了地区差异更大。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空缺的弥补方式是区域负责制,在这种情况下,省级统一费率都难以做到,更不用说全国统一费率了。同时,行政征收方式致使费用征缴难,法律对征收的刚性约束缺乏更是导致众多不良后果。
此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与企业养老金完全分割,致使他们难以在不同领域间转换工作。而面对上亿的农民工这种流动性大、范围广、劳动关系不稳定、工作岗位不确定、工作时间长短不一的特殊人群,缴纳的社保根本无法实现异地转移,只能选择“退保”,致使保障机制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的滞后,已经成为城乡协调发展、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人才流动等诸多改革与发展实践的制约,同时也是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的诱因之一,必须加以改革。
要解决以上问题,就必须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全国统一的基础养老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分开征缴和发放。基本操作为:企业单位不按工资总额比例按“人头”上缴,改为按营业额的一定比率开征,行政事业单位可按工资总额开征。这部分收入划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覆盖全体国民,提供同等的不分彼此的基本社会保障。而个人的养老保险仍按原来规定缴纳,划入个人帐户,但不再给予退保,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则以个人交纳总额来计算个人发放部分。
这样就把国民的养老金分成了两部分,一是全国统一统筹发放部分,二是按个人缴纳总额计算发放部分。既体现公平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国民不分区域均可以从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中获得同等收益),也体现贡献大收益大的原则(个人缴纳部分越多领取也越多)。
这一建议在财政上是可行的。2005年国家财政收入突破3万亿元,2006年更是达到了3.9万亿元,如果压缩部分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开支,把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国有股划拨给社保基金,就能保证未来有庞大的资金来源投入到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现有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并非异想天开。
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其他配套措施。比如制定《社会保障法》,将有关措施上升到法律地位;建立与身份证一致的社会保障统一标识及全国的信息系统和收支系统;允许流动的农民工和其他低收入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已缴纳保险费抵押借支支付;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为低收入人员提供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扶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