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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伴随着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提出、实施、验证,各部门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的探究的相关论述很多,但针对高校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相关论述比较少。大家针对的是对相关文件的解读,而对如何培养并输送卓越法律人才也值得我们思考与探究。本文从何为卓越法学人才着手,立足教育部下发的文件,探析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而构建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以期培养出更多的卓越法学人才,进而为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输送更多的卓越法律人才。
关键词 高校 法学人才 培养模式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政法学院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精神专项项目《高等政法院校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15F18Z”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秦增忠,山东政法学院,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31-03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进一步助推了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自往昔至今,法便是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热点。法是一种规则、一种社会规范、一个无形的长满荆棘的圈子,它束缚着每一个人,人们的行为、人们的言语都受其影响,有时候,法甚至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如果说经济是推动这个社会发展的最大动力,那么法则是维持这个社会平稳发展的最佳保障。法有着强大的作用,其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新中国自成立以来,便非常注重法律的研究,随后中央政府在一系列的改革中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更加强调依法治国,人们对于依法治国有了更多的认识,也更加重视依法治国的作用。所以,如何完善法以及当前的法律体系也就成了非常紧迫的问题。当然这一项大工程需要一大批优秀法学人才来完成,而优秀法学人才的缺失,极大地制约着我国当前法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同时,培养大批法学人才的最佳途径之一就是高校教育。高校通过开设法学专业,实现法学教育的系统化,在此基础上达成培养法学人才的目标。目前,大部分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虽然高校可以培养出大批法学专业毕业生,却难以培养出大量的卓越的法学人才。面对卓越法学人才的巨大需求量,如何去培养则是一大热点。因此,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作为重点之一,我们自应对其进行深刻探索。
一、 何为卓越法学人才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和。那何为卓越法学人才呢?仅仅从字面上理解,则可以定义为优秀的法学人才。然而就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长久以来在国内并没有明确的认识以及准确的定义。其争执点自是在于何为卓越,法学人才需达到何种标准才能真正称为卓越的法学人才。首先,对于法学人才的最基本要求便是应具有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素养,另外还需有深入研究法学理论的能力。而卓越又应作何解释呢?法学人才无非就是以实践和理论研究为主,而卓越则要求法学人才在实践过程中、在理论研究中有很强的领悟能力和独到的见解,最基本的应该定位为有利于法律深入人心、有利于法律体系完善、有利于推动社会法制建设、有利于使法学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入发展。卓越法律人才不需要惊天动地的大发现,最重要的是要长久、持续的促进法学研究、法治完善以及维持法学秩序。又或是可以作如此解释即可以明辨前人的结论,践行其中正确、相对完善的观点并且在总结继承前人的观点后可以提出新的法学思维、推陈出新的法学人才。
二、 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何解
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下,我国现行人才培养模式如下:培养目标略显单一,管理体制呈条块化,对专业设置划分过于细致,教学手段守旧,考试方法过于传统,教研体制的缺失束缚了进步等等。不能说这种人才培养模式一无是处、毫无价值,但是对于人才质量的需求而言,如此人才培养模式益处并不突出。在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快速进步的情况下,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已经无法赶上社会发展的脚步,无法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卓越法学人才的质量。对于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义,即是效果显著的又是完善的,有利于培养出高素质法学人才的人才培养模式。而该人才培养模式所培养出的法学人才不仅满足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需要,而且满足社会法制建设的需要。卓越即要超越,超越以往不适应当今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综合素质更强的法学人才。如何向卓越靠拢呢?例如:培养目标应达到多样化,创新教学途径,开放学生审核方式,继而使管理体制呈现整体化特征。若能如此,势必有利于卓越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培养出更多的优秀法学人才。
三、 构建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通过借鉴国内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在发掘国内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优秀成分为基础上,充分把握创新的重要性,把握开放的必要性。同时尊重教学规律和法学教育规律,推进新世纪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诞生。而对于具体的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建构则需要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应用型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其二便是学术型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首先分析一下这两种人才培养模式的共同要求:
(一)明确培养目标
不论是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还是学术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第一,要明确培养目标。我们要确定各模式的培养特色,而不是将应用型法学人才进行学术性战略培养,或者将学术型人才进行应用性战略培养,要努力避免在极力追求面面俱到的同时,往往得到一面都不到的境况。这一目标只是针对普通法学本科时期的人才培养,而对于后续的应用型、学术型的人才培养,学术、应用间的相互贯通自是必不可少的。应用型与学术型兼具的人才自是最好的结果,但是把这样的目标放在高校本科专业教育阶段明显是不合适的,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不仅加大了校方的压力,也自然加大了学生的压力。这种双型人才培养模式历来受到广泛支持,但是在国内大部分高校的教育资源是不允许的,难以达到双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程度。如此,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与学术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冲突即是不可避免的,也是需要破解的,如果过分追求某一种人才培养模式则难以达到培养大量优秀法学人才的效果。因此,明确培养目标是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前提,即专于应用型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或是学术型法学人才培养,首先追求一面到,专于一门,在往后的深造中再追求面面到,精于多门。 (二)教学方法
我们在具体实践教学过程中,对于教学方法也要予以创新。传统的教学方法往往是“灌鸭式”的,老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讲台下听。学生把老师所讲的一字一句都记下来,而自己的思维过程很少。自小学到大学的课堂上,这种情况也是很普遍的。但是,“灌鸭式”不应该出现在小学、中学的课堂上,更不应该出现在大学的课堂上。大学是学生追求学术造诣的象牙塔,而这最后的阶段依然是在这种传统老旧的教学模式下完成的,并且大学生毕业后就即将踏入社会、走向工作岗位,承担我国的普法工作或是执法工作,此时学生的思维被限制住了,只能一味的等,而不会主动的去求。难道要毕业生在工作时也翻出自己的笔记,拿出往昔的课本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学生学不到知识,工作单位没有人才支持工作的运转。这样对毕业生以及工作单位都是一件浪费资源的事情,而且是对法学专业培养的失败。因此,教学方法的改变创新极其重要,要强调自主学习,自主思考,自主探索。教师在课上着重对重点进行讲解,而无需缀余,讲课时师生可以相互辩论、互相提问,教师要深刻把握真理是辩出来的这一理念,努力营造使学生积极思考问题的氛围。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重引导学生对于问题的好奇以及求知的欲望,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的能力,营造学生探索求知思维、创新精神思维,营造真理至上、追逐真理的教学氛围,努力挖掘学生的隐藏能力和天赋,为培养卓越法学人才营造良好适宜的大环境。
(三)专业课程
目前高校法学专业开设了一批公共基础课程,主要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计算机文化基础、尔雅视频教学等等。然而这其中却没有开设礼仪教导课程,高校教育在这方面就存在了一个缺失。高校在公共基础课程开设方面应高度重视,注重人才的综合素质教育,完成高校人才培养德育的任务。以德育促智育,从而实现卓越法学人才的培养。
其次,法学专业需要学习的专业基础课程包括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即法理学、中国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经济法等。另外,还应包括社会学、法律逻辑等。
法律逻辑这门课程应是必不可少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亦或是一名法学学术研究人员,要求具有很强的逻辑思维。因为司法工作者在办案时,往往不清楚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上犯罪分子的种种掩盖手段以及作案时的隐秘性,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破案时难度很大,需要通过大量的推理以及与实际相联系,最终侦破案件。这种处理问题的思维策略对司法工作者的推理能力要求很高,需要其具有严谨慎密的思维。法律逻辑这门课程很好的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对一些普通逻辑已掌握得差不多,但平时依然会犯很多逻辑错误。例如张某的手被王某砍断了,粗略地看似乎并无问题,但若细致思考则会发现问题所在,到底是张某的左手被砍断了还是右手被砍断了?还是两只手都砍断了?这就出现了因表达不明确而产生歧义的困境。生活中这种小毛病似乎可以容忍,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纰漏却是不容存在,这也更加验证了法律逻辑这门课程的重要性。
因此,对于一个法学工作者,只掌握普通逻辑自然是不够的。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不重视逻辑的重要性,就会导致逻辑混乱进而使之成为一种习惯。这会大大抑制法学专业学生的进一步深造学习,所以笔者认为法律逻辑这门课程,应于大一时开设,尽早地纠正法学专业学习者的逻辑问题,形成有利于法学专业学习的法律逻辑思维。
另外,法学专业还需学习专业方向课,主要包括经济法、民商法和刑法三方面课程。如民商法方面则要开设合同法、婚姻家庭法、房地产法、公证与律师实务等。山东政法学院在民商法方面则开设了合同法,但其中不足的却是将合同法仅仅作为选修课开设,作为选修课,本身就限制了学生选课人数,这样便无法让所有的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合同法,如果将来作为法学专业毕业的高材生去解决涉及合同法案件时,因没有选修过此类相关课程造成无法出色地完成工作的窘境。
因此,在专业课程的设置方面需要严谨考虑,构建一个齐全完备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提供良好的方案设计。这对于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 综合素质培养
应用型法学人才与学术型法学人才对于理论的要求固然重要,但自身的综合素质能力也是同等重要的。例如上文所述的法律逻辑思维便是其中之一。另外卓越的口才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也十分重要,因为一个卓越的法学人才他不能只做不说,亦或是表达不清。这就好比得到一把绝世宝剑却不懂剑术一样,好马配好鞍。好口才是对养成卓越法学素养必不可少的助推器。这就要求学生平时多与人交流,多多参加学生管理工作、参加各种校内外社团活动。发挥好学生干部、课外活动等“第四课堂”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自身综合素质。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还应多多关注时事政治,在这些新闻载体中总结问题,深化自己对专业知识学习的理解,这也是培养综合素质的一个好方法。同时,学生还要着重自身理性的加强,要时刻保持理性而不是过分感情用事,要时刻谨言慎行。
接下来分析一下应用型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学术型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应具有的不同特点:
第一,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要在掌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注重实习的作用。首先,成立实习俱乐部。高校要努力使专业实习成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手段之一,还应使其具有常态化,若要达成如此目的,就必须成立法学专业实习俱乐部,即实现专业实习组织化,让其专门负责法学专业的实习工作。法学专业实习俱乐部可以以校内二级学院为单位建立,设院长为俱乐部主任,党支部书记为俱乐部副主任,另外设立五名指导教师,由教授、副教授、讲师、辅导员、班主任组成。专业实习俱乐部主要落实解决实习制度、实习力度以及在何处实习的问题。专业实习俱乐部应经常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开设实习报告讲座,布置实习报告任务,由学生各自分享解说自己实习的所获感想,以达到相互学习、相互进步的目的。另外,还可组织学生走近公检法,法院旁听,模拟法庭大赛,并且可组织学生进行社会普法活动,走进街区、走进农村。同时,在加强法学实践的过程中还应多多参与学术性活动,在把握应用型大方向的前提下弥补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学术方面的空缺。 第二,学术型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便要求强化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于2013年组建鼎山学堂,鼎山学堂的选拔模式是通过对当年新入学大一新生的高考成绩进行参考,并通过参考笔试成绩,经过面试,择优录取。其选拔过程极其严格,录取人员进入鼎山学堂。鼎山学堂给学生配置一名学术导师,指导其学习,解决疑难问题。这样筛选出一群基础优秀的学生进入鼎山学堂,再辅以充足的教学资源,努力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毕竟社会大量需要的是应用型的法学人才,学术型的法学人才的要求则是精致。山东政法学院开设有图书馆俱乐部,由院长领导,同样需要经过严格的筛选程序才能进入图书馆俱乐部。图书馆俱乐部设立了自习室供成员自习,另外其还有自己的学习资源用来供成员学习。这个学术性组织的主要成员是学生。其有很多特色的活动,主要的有法学小沙龙,即每周公布一个法学问题,由学生自己准备,自己讲解,进行自由辩论,本质上即学生给学生上课,并对该问题进行集中研讨,研讨完毕由导师进行点评。以上两例意在说明学术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应把握的方向,即多多进行学术交流,相互辩论,注重讨论,加强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
第三,要让应用型人才精于应用,让学术型人才精于学术。面对应用型人才精于应用这个问题,当然应以实践为本,在经过理论学习后,通过实践将其进行运用,通过学以致用达到融会贯通。首先,法学专业学习者自身要明确这个问题,积极把握实践机会,力求化知识为常识,比如到司法局进行见习又或是与社会实践服务队一起进行普法。另一方面,老师也应极力引导学习养成应用思维,乐于应用,乐于实践。毕竟各高校所拥有的帮助学生参加实践的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大部分学生,在这时,法学专业学习者自身对应用的追求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同理,对于学术型人才的要求也是如此。学术型人才应乐于学术,乐于理论,除了在课上学习理论知识,进行课后复习外,还应分配时间多多阅读理论性资料,学术论文等等,以此培养自己的学术能力。
以上即是笔者对于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探索的一些建议,希望今后能有更多的优秀的法学人才涌现出来,为推进依法治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房沫.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探索——以广西大学法学教育为例.高教论坛.2013(4).
[2]封贵平.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语境下民族高校法学教育培养定位改革.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
[3]林旭霞、杜力夫.论法学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以省属高校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为视角.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4).
[4]王星、李静.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4(6).
[5]刘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出路.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5).
关键词 高校 法学人才 培养模式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政法学院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精神专项项目《高等政法院校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15F18Z”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秦增忠,山东政法学院,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31-03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进一步助推了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自往昔至今,法便是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热点。法是一种规则、一种社会规范、一个无形的长满荆棘的圈子,它束缚着每一个人,人们的行为、人们的言语都受其影响,有时候,法甚至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如果说经济是推动这个社会发展的最大动力,那么法则是维持这个社会平稳发展的最佳保障。法有着强大的作用,其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新中国自成立以来,便非常注重法律的研究,随后中央政府在一系列的改革中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更加强调依法治国,人们对于依法治国有了更多的认识,也更加重视依法治国的作用。所以,如何完善法以及当前的法律体系也就成了非常紧迫的问题。当然这一项大工程需要一大批优秀法学人才来完成,而优秀法学人才的缺失,极大地制约着我国当前法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同时,培养大批法学人才的最佳途径之一就是高校教育。高校通过开设法学专业,实现法学教育的系统化,在此基础上达成培养法学人才的目标。目前,大部分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虽然高校可以培养出大批法学专业毕业生,却难以培养出大量的卓越的法学人才。面对卓越法学人才的巨大需求量,如何去培养则是一大热点。因此,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作为重点之一,我们自应对其进行深刻探索。
一、 何为卓越法学人才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和。那何为卓越法学人才呢?仅仅从字面上理解,则可以定义为优秀的法学人才。然而就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长久以来在国内并没有明确的认识以及准确的定义。其争执点自是在于何为卓越,法学人才需达到何种标准才能真正称为卓越的法学人才。首先,对于法学人才的最基本要求便是应具有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素养,另外还需有深入研究法学理论的能力。而卓越又应作何解释呢?法学人才无非就是以实践和理论研究为主,而卓越则要求法学人才在实践过程中、在理论研究中有很强的领悟能力和独到的见解,最基本的应该定位为有利于法律深入人心、有利于法律体系完善、有利于推动社会法制建设、有利于使法学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入发展。卓越法律人才不需要惊天动地的大发现,最重要的是要长久、持续的促进法学研究、法治完善以及维持法学秩序。又或是可以作如此解释即可以明辨前人的结论,践行其中正确、相对完善的观点并且在总结继承前人的观点后可以提出新的法学思维、推陈出新的法学人才。
二、 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何解
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下,我国现行人才培养模式如下:培养目标略显单一,管理体制呈条块化,对专业设置划分过于细致,教学手段守旧,考试方法过于传统,教研体制的缺失束缚了进步等等。不能说这种人才培养模式一无是处、毫无价值,但是对于人才质量的需求而言,如此人才培养模式益处并不突出。在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快速进步的情况下,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已经无法赶上社会发展的脚步,无法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卓越法学人才的质量。对于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义,即是效果显著的又是完善的,有利于培养出高素质法学人才的人才培养模式。而该人才培养模式所培养出的法学人才不仅满足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需要,而且满足社会法制建设的需要。卓越即要超越,超越以往不适应当今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综合素质更强的法学人才。如何向卓越靠拢呢?例如:培养目标应达到多样化,创新教学途径,开放学生审核方式,继而使管理体制呈现整体化特征。若能如此,势必有利于卓越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培养出更多的优秀法学人才。
三、 构建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通过借鉴国内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在发掘国内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优秀成分为基础上,充分把握创新的重要性,把握开放的必要性。同时尊重教学规律和法学教育规律,推进新世纪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诞生。而对于具体的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建构则需要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应用型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其二便是学术型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首先分析一下这两种人才培养模式的共同要求:
(一)明确培养目标
不论是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还是学术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第一,要明确培养目标。我们要确定各模式的培养特色,而不是将应用型法学人才进行学术性战略培养,或者将学术型人才进行应用性战略培养,要努力避免在极力追求面面俱到的同时,往往得到一面都不到的境况。这一目标只是针对普通法学本科时期的人才培养,而对于后续的应用型、学术型的人才培养,学术、应用间的相互贯通自是必不可少的。应用型与学术型兼具的人才自是最好的结果,但是把这样的目标放在高校本科专业教育阶段明显是不合适的,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不仅加大了校方的压力,也自然加大了学生的压力。这种双型人才培养模式历来受到广泛支持,但是在国内大部分高校的教育资源是不允许的,难以达到双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程度。如此,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与学术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冲突即是不可避免的,也是需要破解的,如果过分追求某一种人才培养模式则难以达到培养大量优秀法学人才的效果。因此,明确培养目标是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前提,即专于应用型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或是学术型法学人才培养,首先追求一面到,专于一门,在往后的深造中再追求面面到,精于多门。 (二)教学方法
我们在具体实践教学过程中,对于教学方法也要予以创新。传统的教学方法往往是“灌鸭式”的,老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讲台下听。学生把老师所讲的一字一句都记下来,而自己的思维过程很少。自小学到大学的课堂上,这种情况也是很普遍的。但是,“灌鸭式”不应该出现在小学、中学的课堂上,更不应该出现在大学的课堂上。大学是学生追求学术造诣的象牙塔,而这最后的阶段依然是在这种传统老旧的教学模式下完成的,并且大学生毕业后就即将踏入社会、走向工作岗位,承担我国的普法工作或是执法工作,此时学生的思维被限制住了,只能一味的等,而不会主动的去求。难道要毕业生在工作时也翻出自己的笔记,拿出往昔的课本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学生学不到知识,工作单位没有人才支持工作的运转。这样对毕业生以及工作单位都是一件浪费资源的事情,而且是对法学专业培养的失败。因此,教学方法的改变创新极其重要,要强调自主学习,自主思考,自主探索。教师在课上着重对重点进行讲解,而无需缀余,讲课时师生可以相互辩论、互相提问,教师要深刻把握真理是辩出来的这一理念,努力营造使学生积极思考问题的氛围。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重引导学生对于问题的好奇以及求知的欲望,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的能力,营造学生探索求知思维、创新精神思维,营造真理至上、追逐真理的教学氛围,努力挖掘学生的隐藏能力和天赋,为培养卓越法学人才营造良好适宜的大环境。
(三)专业课程
目前高校法学专业开设了一批公共基础课程,主要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计算机文化基础、尔雅视频教学等等。然而这其中却没有开设礼仪教导课程,高校教育在这方面就存在了一个缺失。高校在公共基础课程开设方面应高度重视,注重人才的综合素质教育,完成高校人才培养德育的任务。以德育促智育,从而实现卓越法学人才的培养。
其次,法学专业需要学习的专业基础课程包括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即法理学、中国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经济法等。另外,还应包括社会学、法律逻辑等。
法律逻辑这门课程应是必不可少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亦或是一名法学学术研究人员,要求具有很强的逻辑思维。因为司法工作者在办案时,往往不清楚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上犯罪分子的种种掩盖手段以及作案时的隐秘性,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破案时难度很大,需要通过大量的推理以及与实际相联系,最终侦破案件。这种处理问题的思维策略对司法工作者的推理能力要求很高,需要其具有严谨慎密的思维。法律逻辑这门课程很好的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对一些普通逻辑已掌握得差不多,但平时依然会犯很多逻辑错误。例如张某的手被王某砍断了,粗略地看似乎并无问题,但若细致思考则会发现问题所在,到底是张某的左手被砍断了还是右手被砍断了?还是两只手都砍断了?这就出现了因表达不明确而产生歧义的困境。生活中这种小毛病似乎可以容忍,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纰漏却是不容存在,这也更加验证了法律逻辑这门课程的重要性。
因此,对于一个法学工作者,只掌握普通逻辑自然是不够的。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不重视逻辑的重要性,就会导致逻辑混乱进而使之成为一种习惯。这会大大抑制法学专业学生的进一步深造学习,所以笔者认为法律逻辑这门课程,应于大一时开设,尽早地纠正法学专业学习者的逻辑问题,形成有利于法学专业学习的法律逻辑思维。
另外,法学专业还需学习专业方向课,主要包括经济法、民商法和刑法三方面课程。如民商法方面则要开设合同法、婚姻家庭法、房地产法、公证与律师实务等。山东政法学院在民商法方面则开设了合同法,但其中不足的却是将合同法仅仅作为选修课开设,作为选修课,本身就限制了学生选课人数,这样便无法让所有的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合同法,如果将来作为法学专业毕业的高材生去解决涉及合同法案件时,因没有选修过此类相关课程造成无法出色地完成工作的窘境。
因此,在专业课程的设置方面需要严谨考虑,构建一个齐全完备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提供良好的方案设计。这对于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 综合素质培养
应用型法学人才与学术型法学人才对于理论的要求固然重要,但自身的综合素质能力也是同等重要的。例如上文所述的法律逻辑思维便是其中之一。另外卓越的口才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也十分重要,因为一个卓越的法学人才他不能只做不说,亦或是表达不清。这就好比得到一把绝世宝剑却不懂剑术一样,好马配好鞍。好口才是对养成卓越法学素养必不可少的助推器。这就要求学生平时多与人交流,多多参加学生管理工作、参加各种校内外社团活动。发挥好学生干部、课外活动等“第四课堂”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自身综合素质。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还应多多关注时事政治,在这些新闻载体中总结问题,深化自己对专业知识学习的理解,这也是培养综合素质的一个好方法。同时,学生还要着重自身理性的加强,要时刻保持理性而不是过分感情用事,要时刻谨言慎行。
接下来分析一下应用型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学术型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应具有的不同特点:
第一,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要在掌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注重实习的作用。首先,成立实习俱乐部。高校要努力使专业实习成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手段之一,还应使其具有常态化,若要达成如此目的,就必须成立法学专业实习俱乐部,即实现专业实习组织化,让其专门负责法学专业的实习工作。法学专业实习俱乐部可以以校内二级学院为单位建立,设院长为俱乐部主任,党支部书记为俱乐部副主任,另外设立五名指导教师,由教授、副教授、讲师、辅导员、班主任组成。专业实习俱乐部主要落实解决实习制度、实习力度以及在何处实习的问题。专业实习俱乐部应经常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开设实习报告讲座,布置实习报告任务,由学生各自分享解说自己实习的所获感想,以达到相互学习、相互进步的目的。另外,还可组织学生走近公检法,法院旁听,模拟法庭大赛,并且可组织学生进行社会普法活动,走进街区、走进农村。同时,在加强法学实践的过程中还应多多参与学术性活动,在把握应用型大方向的前提下弥补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学术方面的空缺。 第二,学术型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便要求强化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于2013年组建鼎山学堂,鼎山学堂的选拔模式是通过对当年新入学大一新生的高考成绩进行参考,并通过参考笔试成绩,经过面试,择优录取。其选拔过程极其严格,录取人员进入鼎山学堂。鼎山学堂给学生配置一名学术导师,指导其学习,解决疑难问题。这样筛选出一群基础优秀的学生进入鼎山学堂,再辅以充足的教学资源,努力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毕竟社会大量需要的是应用型的法学人才,学术型的法学人才的要求则是精致。山东政法学院开设有图书馆俱乐部,由院长领导,同样需要经过严格的筛选程序才能进入图书馆俱乐部。图书馆俱乐部设立了自习室供成员自习,另外其还有自己的学习资源用来供成员学习。这个学术性组织的主要成员是学生。其有很多特色的活动,主要的有法学小沙龙,即每周公布一个法学问题,由学生自己准备,自己讲解,进行自由辩论,本质上即学生给学生上课,并对该问题进行集中研讨,研讨完毕由导师进行点评。以上两例意在说明学术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应把握的方向,即多多进行学术交流,相互辩论,注重讨论,加强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
第三,要让应用型人才精于应用,让学术型人才精于学术。面对应用型人才精于应用这个问题,当然应以实践为本,在经过理论学习后,通过实践将其进行运用,通过学以致用达到融会贯通。首先,法学专业学习者自身要明确这个问题,积极把握实践机会,力求化知识为常识,比如到司法局进行见习又或是与社会实践服务队一起进行普法。另一方面,老师也应极力引导学习养成应用思维,乐于应用,乐于实践。毕竟各高校所拥有的帮助学生参加实践的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大部分学生,在这时,法学专业学习者自身对应用的追求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同理,对于学术型人才的要求也是如此。学术型人才应乐于学术,乐于理论,除了在课上学习理论知识,进行课后复习外,还应分配时间多多阅读理论性资料,学术论文等等,以此培养自己的学术能力。
以上即是笔者对于卓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探索的一些建议,希望今后能有更多的优秀的法学人才涌现出来,为推进依法治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房沫.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探索——以广西大学法学教育为例.高教论坛.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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