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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故意伤害案件在我国农村地区犯罪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其高发态势严重影响到农村的稳定与安宁。本文以笔者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实习期间,参与办理的一起农村故意伤害案件为例,试分析这类案件的特点,并对正确预防此类犯罪提出对策。
关键词 农村 故意伤害 法律意识
作者简介:胡泽宇,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63-02
一、案情简介
程某,女,某县农民,与女邻居康某因日常琐事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程某一拳将康某的两颗门牙打落。康某向村委会求助无果后,选择报警。经法医鉴定,康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庭审时,程某当庭翻供,辩称康某的门牙在事发前就已经脱落,并非自己打掉的,并提供了同村四名村民的证词。事后查明,程某性格剽悍,一贯横行乡里,证人受到其口头要挟,所作证词并不属实。康某方也提供了相反的证人证言。最终,法院判决程某故意伤害罪成立。
二、我国农村地区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精神文明建设均取得长足进步,农村地区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不可否认的是,大量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使得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剩余劳动力数量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也已引起广泛关注。针对老人和儿童的犯罪时有发生,给这些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同时,教育和管理的缺失会产生受害者成为加害者的恶性循环。关心和保护农村弱势群体,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关键。
农村地区发生的犯罪,多为盗窃、杀人、故意伤害等传统型犯罪,在侵害农民生命健康的犯罪中,尤其以故意伤害案件最为常见。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的道德观念受到了现代文明的巨大冲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广泛实施使得集体主义的观念逐渐淡化,相邻关系、土地纠纷等利益冲突导致了一些矛盾的激化。比如相邻居住的农民因为争夺晾晒谷物的空地而产生纠纷,进而发展成为伤害犯罪就是一例。此外,由于一些农民本身文化程度不高,精神生活贫乏,在农闲时节无所事事,聚在一起谈论别人家长里短,往往会招来怨恨,尤其常见于农村妇女之间。这些矛盾长期累积,而又不能得到妥善解决,误会和积怨越来越深,一旦爆发,很容易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程某和康某就是因为前几次的口角,相互怨恨,才最终由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
程某故意伤害案在我国农村故意伤害案件中很具代表性,它曲折的过程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通过分析这起案件,可以总结出我国农村地区故意伤害案件的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农民尊崇法律的意识有所提高,但法律知识仍十分匮乏。过去常常有学者批评中国的农民群体普遍法制观念淡薄,目无法纪,既不懂法也不信法,不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事实上,现代社会信息传递的方式越来越多,电视、网络的普及,使得农民有不止一种途径来接收外界信息,法制的观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近年来农村地区普法工作得到广泛开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依法治国”的观念在全国得到广泛宣传,已经深入人心。广大农民对于法律,已经有了较为朴素的敬畏之心。在本案中,无论是受害人康某,还是同村的其他村民,都向办案人员明确表示一切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他们相信司法机关的公正。这体现出法律虚无主义的余毒在农村地区基本得到肃清,也体现出广大民众对司法机关的充分信任,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只有得到民众的信任,法律和司法才能更好、更充分地发挥自己的职能。
但遗憾的是,绝大多数农民有的仅仅还只是这样一种朴素的情感,对于具体的法律知识却知之甚少,甚至存在着一些误解。例如在本案中,当检察机关找到知情的村民要求其作证时,他们对于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无所知,当办案人员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时也是漫不经心。最令人感到惊讶的是,当事人双方所在村的村民对于国家公诉案件的性质并不了解,对于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被害人各自的诉讼地位存在误解,一直以为起诉程某的是被害人康某,因而还有指责康某心胸狭隘的流言,这无疑都体现出广大农民法律知识的匮乏。这不仅不利于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办理,更重要的是使得农民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充满困难。
二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和干部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方面并未发挥应有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能之一就是“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按照我国农村的传统,有事请村上的干部协调解决、主持公道也是极为常见的。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村支书、村主任享有很高的地位,他们的意见往往能够得到认同,实际上充当了最重要的调解角色。然而实际情况却并不乐观。由于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在实践中遭遇瓶颈,一些村干部文化素质偏低,法治观点淡漠,贪污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责任心不够强,对本职工作不上心,怕管事、怕得罪人,导致问题出现后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无人管、不敢管、不会管,为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在本案中,康某受害后,首先找到的就是本村的村主任,请他协商解决。结果村主任拒绝了她的要求,并不肯出面解决此事,迫于无奈康某才向公安机关报案。正是由于村民委员会和村干部在化解矛盾和解决纠纷方面的缺位,才导致本来是民间的邻里纠纷、经济纠纷等上升为刑事案件。
三是农民传统的“厌讼”观念增加了故意伤害案件调查取证的难度。农村地区地广人稀,不少故意伤害案件发生时可能并没有第三人在场,想要定罪处罚,证人证言是十分重要的间接证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想要证人作证却并非易事。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传统的“厌讼”观念所致。“厌讼”是我国传统诉讼观念的一个主要表现方面,打官司在不少人心中是不光彩的事,自然也就不愿意参与到诉讼中来,不论是作为诉讼的当事人,还是仅仅成为证人。另外,能够作证的往往是同村的村民,与被告人、被害人双方都熟识,这也使得一些证人为了寻求两方都不得罪,而采取作壁上观的态度,拒绝作证。本案中,同村的村民对于康某牙齿脱落的情况按理说应该十分清楚,但当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对康某牙齿脱落情况在村里走访调查时,不少村民都以不清楚、不知道为由,拒绝提供证言。有一些村民虽然证实在事发前,康某的牙齿是完好的,但当办案人员要求其在证人询问笔录上签名时,又以不会写字的理由搪塞,可当办案人员把证人的名字写出来让证人临摹时,证人又能自己独立地签名,这其中透露出来的证人心态令人十分无奈。 四是“村霸”横行、恃强凌弱现象有所抬头。在农村地区,存在“村霸”的原因不外乎家庭经济水平较高或者宗族势力强大。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不少人趁着改革的大潮外出经商,由此发家致富,家庭经济水平超过了其他村民。还有一些家族在本村人数众多,家族成员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成为一个互相支持的集团。这两种原因导致一些人无视国法,在村里横行霸道,对于矛盾和纠纷崇尚暴力,欺压一般的普通民众,导致故意伤害案件时有发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家所修的三层洋房是村子里最豪华的,其经济实力可见一斑。而她之前多次与村民发生冲突,辱骂、殴打他人,被她欺压的村民往往敢怒不敢言,甚至在向检察机关提供证言时都怀有畏惧情绪。与此相对的是,被害人康某由外地嫁入本村,仍然居住在上世纪修建的土坯房中,与程某的家庭经济条件存在天壤之别。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村民迫于程某的压力,做了虚假的陈述,严重干扰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若任由这种现象在农村蔓延,势必会威胁到基层的长治久安。
三、预防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对策
本文以上着重探讨了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法制宣传和基层组织建设都存在一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一些对策:
(一)加强宣传,帮助、引导农民了解法律常识
过去我们的农村普法工作,往往以喊口号、发传单等形式进行,这种形式对于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有一定作用,但已经不能满足农民对于具体的法律知识的学习要求。所以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丰富和创新过去单一的宣传方式。过去有一些地方将宪法的学习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宪法的确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是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并不能发挥多大的作用,所以内容上应该选择那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方面:比如刑事法律政策中关于自首、作证的规定,赡养父母和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民事纠纷的合法解决途径等。只有帮助农民真正掌握的这些需要的法律知识,才能培养懂法用法的新农民。
(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特别是重视干部工作
具体可以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农村基层干部的人才选拔机制。选拔、任用一批以“大学生村官”为代表的高素质人才,将他们充实到这些基层组织中去,使基层管理更加科学化、法治化。二是加强对现任干部的思想政治培训,特别是法律知识培训。要通过培训,增强他们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心,提高他们学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三是落实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发现纠纷隐患并妥善、公正地处理是每个农村基层干部应尽的职责。对由于发现不及时、处理不正确而发生的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对有责任的农村干部要给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四是要加强农村的反腐败工作。一些农村干部经受不住金钱诱惑,腐化堕落,又哪有心思处理群众之间的矛盾?除了对于腐败分子一查到底、绝不手软之外,落实好农村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实现村务公开、村委会工作受村民监督,才是正本清源之举。
(三)丰富农村业余文化生活
前文提到,相较之城镇居民,农民在业余文化生活方面的选择极少。正如一位村民所说,城里人平时可以逛街购物、观看演出,而农民农闲时除了聚在一起谈天说地再也没有其他事情可做了。整个社会都应该关注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切实做好“三下乡”特别是文化下乡工作,为农民带去新鲜有趣、接地气的文化活动。而根本的解决之道还在于不断推进城镇化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试想如果农民能够享受和城镇居民一样的基础设施服务,农村地区的业余文化生活一定能真正丰富多彩起来。农民精神生活丰富了,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农村故意伤害案件滋生的土壤。
我国将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地区。正确认识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成因和特点,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对维护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丰华涛、刘志来.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及预防.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1).
[2]邱帅萍.建设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犯罪问题探究.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1).
关键词 农村 故意伤害 法律意识
作者简介:胡泽宇,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63-02
一、案情简介
程某,女,某县农民,与女邻居康某因日常琐事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程某一拳将康某的两颗门牙打落。康某向村委会求助无果后,选择报警。经法医鉴定,康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庭审时,程某当庭翻供,辩称康某的门牙在事发前就已经脱落,并非自己打掉的,并提供了同村四名村民的证词。事后查明,程某性格剽悍,一贯横行乡里,证人受到其口头要挟,所作证词并不属实。康某方也提供了相反的证人证言。最终,法院判决程某故意伤害罪成立。
二、我国农村地区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精神文明建设均取得长足进步,农村地区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不可否认的是,大量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使得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剩余劳动力数量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也已引起广泛关注。针对老人和儿童的犯罪时有发生,给这些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同时,教育和管理的缺失会产生受害者成为加害者的恶性循环。关心和保护农村弱势群体,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关键。
农村地区发生的犯罪,多为盗窃、杀人、故意伤害等传统型犯罪,在侵害农民生命健康的犯罪中,尤其以故意伤害案件最为常见。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的道德观念受到了现代文明的巨大冲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广泛实施使得集体主义的观念逐渐淡化,相邻关系、土地纠纷等利益冲突导致了一些矛盾的激化。比如相邻居住的农民因为争夺晾晒谷物的空地而产生纠纷,进而发展成为伤害犯罪就是一例。此外,由于一些农民本身文化程度不高,精神生活贫乏,在农闲时节无所事事,聚在一起谈论别人家长里短,往往会招来怨恨,尤其常见于农村妇女之间。这些矛盾长期累积,而又不能得到妥善解决,误会和积怨越来越深,一旦爆发,很容易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程某和康某就是因为前几次的口角,相互怨恨,才最终由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
程某故意伤害案在我国农村故意伤害案件中很具代表性,它曲折的过程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通过分析这起案件,可以总结出我国农村地区故意伤害案件的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农民尊崇法律的意识有所提高,但法律知识仍十分匮乏。过去常常有学者批评中国的农民群体普遍法制观念淡薄,目无法纪,既不懂法也不信法,不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事实上,现代社会信息传递的方式越来越多,电视、网络的普及,使得农民有不止一种途径来接收外界信息,法制的观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近年来农村地区普法工作得到广泛开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依法治国”的观念在全国得到广泛宣传,已经深入人心。广大农民对于法律,已经有了较为朴素的敬畏之心。在本案中,无论是受害人康某,还是同村的其他村民,都向办案人员明确表示一切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他们相信司法机关的公正。这体现出法律虚无主义的余毒在农村地区基本得到肃清,也体现出广大民众对司法机关的充分信任,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只有得到民众的信任,法律和司法才能更好、更充分地发挥自己的职能。
但遗憾的是,绝大多数农民有的仅仅还只是这样一种朴素的情感,对于具体的法律知识却知之甚少,甚至存在着一些误解。例如在本案中,当检察机关找到知情的村民要求其作证时,他们对于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无所知,当办案人员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时也是漫不经心。最令人感到惊讶的是,当事人双方所在村的村民对于国家公诉案件的性质并不了解,对于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被害人各自的诉讼地位存在误解,一直以为起诉程某的是被害人康某,因而还有指责康某心胸狭隘的流言,这无疑都体现出广大农民法律知识的匮乏。这不仅不利于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办理,更重要的是使得农民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充满困难。
二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和干部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方面并未发挥应有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能之一就是“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按照我国农村的传统,有事请村上的干部协调解决、主持公道也是极为常见的。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村支书、村主任享有很高的地位,他们的意见往往能够得到认同,实际上充当了最重要的调解角色。然而实际情况却并不乐观。由于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在实践中遭遇瓶颈,一些村干部文化素质偏低,法治观点淡漠,贪污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责任心不够强,对本职工作不上心,怕管事、怕得罪人,导致问题出现后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无人管、不敢管、不会管,为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在本案中,康某受害后,首先找到的就是本村的村主任,请他协商解决。结果村主任拒绝了她的要求,并不肯出面解决此事,迫于无奈康某才向公安机关报案。正是由于村民委员会和村干部在化解矛盾和解决纠纷方面的缺位,才导致本来是民间的邻里纠纷、经济纠纷等上升为刑事案件。
三是农民传统的“厌讼”观念增加了故意伤害案件调查取证的难度。农村地区地广人稀,不少故意伤害案件发生时可能并没有第三人在场,想要定罪处罚,证人证言是十分重要的间接证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想要证人作证却并非易事。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传统的“厌讼”观念所致。“厌讼”是我国传统诉讼观念的一个主要表现方面,打官司在不少人心中是不光彩的事,自然也就不愿意参与到诉讼中来,不论是作为诉讼的当事人,还是仅仅成为证人。另外,能够作证的往往是同村的村民,与被告人、被害人双方都熟识,这也使得一些证人为了寻求两方都不得罪,而采取作壁上观的态度,拒绝作证。本案中,同村的村民对于康某牙齿脱落的情况按理说应该十分清楚,但当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对康某牙齿脱落情况在村里走访调查时,不少村民都以不清楚、不知道为由,拒绝提供证言。有一些村民虽然证实在事发前,康某的牙齿是完好的,但当办案人员要求其在证人询问笔录上签名时,又以不会写字的理由搪塞,可当办案人员把证人的名字写出来让证人临摹时,证人又能自己独立地签名,这其中透露出来的证人心态令人十分无奈。 四是“村霸”横行、恃强凌弱现象有所抬头。在农村地区,存在“村霸”的原因不外乎家庭经济水平较高或者宗族势力强大。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不少人趁着改革的大潮外出经商,由此发家致富,家庭经济水平超过了其他村民。还有一些家族在本村人数众多,家族成员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成为一个互相支持的集团。这两种原因导致一些人无视国法,在村里横行霸道,对于矛盾和纠纷崇尚暴力,欺压一般的普通民众,导致故意伤害案件时有发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家所修的三层洋房是村子里最豪华的,其经济实力可见一斑。而她之前多次与村民发生冲突,辱骂、殴打他人,被她欺压的村民往往敢怒不敢言,甚至在向检察机关提供证言时都怀有畏惧情绪。与此相对的是,被害人康某由外地嫁入本村,仍然居住在上世纪修建的土坯房中,与程某的家庭经济条件存在天壤之别。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村民迫于程某的压力,做了虚假的陈述,严重干扰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若任由这种现象在农村蔓延,势必会威胁到基层的长治久安。
三、预防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对策
本文以上着重探讨了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法制宣传和基层组织建设都存在一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一些对策:
(一)加强宣传,帮助、引导农民了解法律常识
过去我们的农村普法工作,往往以喊口号、发传单等形式进行,这种形式对于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有一定作用,但已经不能满足农民对于具体的法律知识的学习要求。所以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丰富和创新过去单一的宣传方式。过去有一些地方将宪法的学习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宪法的确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是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并不能发挥多大的作用,所以内容上应该选择那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方面:比如刑事法律政策中关于自首、作证的规定,赡养父母和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民事纠纷的合法解决途径等。只有帮助农民真正掌握的这些需要的法律知识,才能培养懂法用法的新农民。
(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特别是重视干部工作
具体可以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农村基层干部的人才选拔机制。选拔、任用一批以“大学生村官”为代表的高素质人才,将他们充实到这些基层组织中去,使基层管理更加科学化、法治化。二是加强对现任干部的思想政治培训,特别是法律知识培训。要通过培训,增强他们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心,提高他们学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三是落实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发现纠纷隐患并妥善、公正地处理是每个农村基层干部应尽的职责。对由于发现不及时、处理不正确而发生的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对有责任的农村干部要给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四是要加强农村的反腐败工作。一些农村干部经受不住金钱诱惑,腐化堕落,又哪有心思处理群众之间的矛盾?除了对于腐败分子一查到底、绝不手软之外,落实好农村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实现村务公开、村委会工作受村民监督,才是正本清源之举。
(三)丰富农村业余文化生活
前文提到,相较之城镇居民,农民在业余文化生活方面的选择极少。正如一位村民所说,城里人平时可以逛街购物、观看演出,而农民农闲时除了聚在一起谈天说地再也没有其他事情可做了。整个社会都应该关注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切实做好“三下乡”特别是文化下乡工作,为农民带去新鲜有趣、接地气的文化活动。而根本的解决之道还在于不断推进城镇化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试想如果农民能够享受和城镇居民一样的基础设施服务,农村地区的业余文化生活一定能真正丰富多彩起来。农民精神生活丰富了,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农村故意伤害案件滋生的土壤。
我国将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地区。正确认识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成因和特点,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对维护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丰华涛、刘志来.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及预防.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1).
[2]邱帅萍.建设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犯罪问题探究.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