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解决信用证欺诈的对策--非法律层面
1、做好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对象
交易前,对对方资信做全面地调查能有效地防范欺诈。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外国的商务咨询公司、资信评估机构或者本国的驻外使领馆、商务处等机构对对方资信进行调查,建立完备的客户档案,以供今后查询。①
2、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的信用证条款
2.1合理选择信用证种类
一般来说,在金额巨大的成套设备买卖中,对于分批交货的贸易,进口商应力争使用循环信用证。在一般贸易中,尽量不开可转让的信用证或只开限制转让给特定的资信能力较好的公司的信用证,以防止信用证转入不法商人之手,对银行实施诈骗。另外,应避免使用自由议付的信用证,坚持使用限制议付的信用证,也可规定开证行为付款行,其它银行不能议付单据,这样可防止在单据上做手脚。
2.2信用证的有效期必须合理、适当
贸易双方一旦确定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受益人,出口商应要求进口商尽快开立信用证,并使信用证有合理、适当的有效期,以使受益人有合理充分的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反之,受益人临近装运期才收到信用证,一旦发现其有与买卖合同条款不符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出口商就没有充分的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因此,出口商极有可能要承担违约和违反信用证条款的责任,从而使进口商达到欺诈的目的。
2.3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
应当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不能含糊其辞,尤其是单据条款和装运条款,更要明确、具体,避免出口商利用信用证条款的粗略、含糊而提交不符合合同要求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诈取货物款项的情况发生。国际商会为了规范信用证格式,防止信用证条款疏忽而产生的争议,拟定了"信用证标准格式"。
3、准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
信用证贸易商在订立合同时,选择恰当的、合理的贸易术语来控制诈骗风险,是防止信用证诈骗的重要环节。同时,可以选择有较大规模、信誉良好的船务公司租船定舱,避免与"皮包公司"性质的船东打交道,可以同时注意不租旧船,选用适宜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保障交易的安全。
4、贸易商应仔细对照UCP600条款,严格审单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后,应对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止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规定不符或有"软条款"陷阱或假冒信用证。
审核单证一般要进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对于审核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修改。对于有诈骗嫌疑的单据应请求银行止付或请求法院发布禁付令强制银行拒付,对假冒作废的信用证应停止发货并立即通知银行止付。
5、及时调查货运航程及行踪
及时、充分地把握货物航运动态,是防止信用证诈骗的又一重要环节。进口商可根据合同中的运输条款,了解与船运有关的情况,以便通过相应的机构,如伦敦海事局、劳埃德公司或有关船公司查询追踪,确定提单内容的真实性,一旦查到提单有诈,即可决定认真审单以合理拒付,应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开证行付款或承兑之前由法院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
6、强化监装和商检
对于对方派船或对方封装的集装箱货物或成套设备或量大值高的货物,可以派人监装监卸,按信用证要求检查货物的正确性,其中包括厂名、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情况,或委托港口代理进行监装。在选择好商检标准、方法的同时,选择独立的检验人或当地检查机构或可靠的代理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出具证明。
7、提高贸易商的业务素质
提高信用证贸易商对外贸易的业务素质,这是防止信用证诈骗的关键。作为使用信用证进行贸易的商家必须具备船舶、海运、提单、海上保险等国际货物买卖的知识和经验,有熟悉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业务技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防止信用证诈骗的发生。②
二、解决信用证欺诈的对策--法律层面
新修订的UCP600无疑是防范信用证欺诈最有法律效力和最具指导性的国际惯例。
1、禁止开立可撤销信用证
UCP500第6条c款规定:"信用证如不注明是否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默认了可撤销信用证的合法性,但可撤销信用证却是信用证诈骗的工具之一。因此UCP600删除了UCP500第6条"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条文,将信用证定义为"开证行对提供的相符单据的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即表明不再存在可撤销信用证,杜绝了利用可撤销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现象。③
2、对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原则的修改
UCP500第13条规定的"合理谨慎"原则,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合理"这一尺度,从而给不法分子在单证上做手脚进行诈骗的机会。UCP600则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解释,其第14条d款规定"单据中的内容,不必与单据本身、其它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内容完全相同,但不得相互抵触";此外,UCP600对"相符交单"进行了专门解释。这些解释树立了符合信用证条款及惯例的优先性,使单据的审核不再局限于人们所熟知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这样机械的信用证付款条件,而是更加注重与实质交易内容的一致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以单据为工具的信用证诈骗。④
3、可转让信用证的变化
相比UCP500,UCP600对转让行、转让证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这对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起到了规范作用。此外,UCP600第38条k款新增了"第二受益人必须向转让行交单"的规定,被认为是可转让信用证最大的变化之所在,該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第二受益人绕开第一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从而使后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与此同时,UCP600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自己开立的信用证,这样就可以减少换单造成的不符及在涉及修改和多个第二受益人情况下交单的不可控性,大大降低了利用可转让信用证进行诈骗的风险。⑤
三、结论
总之,解决信用证欺诈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家内部问题,还是整个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关心、共同努力、共同解决的问题。要想真正控制信用证欺诈,法律制度要不断健全完善,其他制度、软环境方面也要不断进步和发展,配套合作、相辅相成,共同来防范和控制信用证欺诈。
注释:
①《论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张惠彬,载于《企业技术开发》,2011第1期
②《论信用证欺诈成因及防范》,余婧,徐佳,载于《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③《论新环境下的信用证欺诈及UCP600对防范欺诈的作用》,何子衡,孙阳,载于《市场论坛》,2009年第5期。
④《论新环境下的信用证欺诈及UCP600对防范欺诈的作用》,何子衡,孙阳,载于《市场论坛》,2009年第5期。
⑤《论新环境下的信用证欺诈及UCP600对防范欺诈的作用》,何子衡,孙阳,载于《市场论坛》,2009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杨逢珉著,《中国对外贸易概论》,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年版。
[2]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杨良宜著,《信用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蔡磊、刘波著,《国际贸易欺诈及其防范》,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
[5]金赛波,李健,《信用证法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007年版。
[7]张惠彬,《论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载于《企业技术开发》,2011第1期
[8]余婧,徐佳,《论信用证欺诈成因及防范》,载于《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9]何子衡,孙阳,《论新环境下的信用证欺诈及UCP600对防范欺诈的作用》,载于《市场论坛》,2009年第5期。
作者简介:张帆(女),辽宁人,上海海事大学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方向)。
1、做好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对象
交易前,对对方资信做全面地调查能有效地防范欺诈。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外国的商务咨询公司、资信评估机构或者本国的驻外使领馆、商务处等机构对对方资信进行调查,建立完备的客户档案,以供今后查询。①
2、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的信用证条款
2.1合理选择信用证种类
一般来说,在金额巨大的成套设备买卖中,对于分批交货的贸易,进口商应力争使用循环信用证。在一般贸易中,尽量不开可转让的信用证或只开限制转让给特定的资信能力较好的公司的信用证,以防止信用证转入不法商人之手,对银行实施诈骗。另外,应避免使用自由议付的信用证,坚持使用限制议付的信用证,也可规定开证行为付款行,其它银行不能议付单据,这样可防止在单据上做手脚。
2.2信用证的有效期必须合理、适当
贸易双方一旦确定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受益人,出口商应要求进口商尽快开立信用证,并使信用证有合理、适当的有效期,以使受益人有合理充分的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反之,受益人临近装运期才收到信用证,一旦发现其有与买卖合同条款不符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出口商就没有充分的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因此,出口商极有可能要承担违约和违反信用证条款的责任,从而使进口商达到欺诈的目的。
2.3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
应当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不能含糊其辞,尤其是单据条款和装运条款,更要明确、具体,避免出口商利用信用证条款的粗略、含糊而提交不符合合同要求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诈取货物款项的情况发生。国际商会为了规范信用证格式,防止信用证条款疏忽而产生的争议,拟定了"信用证标准格式"。
3、准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
信用证贸易商在订立合同时,选择恰当的、合理的贸易术语来控制诈骗风险,是防止信用证诈骗的重要环节。同时,可以选择有较大规模、信誉良好的船务公司租船定舱,避免与"皮包公司"性质的船东打交道,可以同时注意不租旧船,选用适宜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保障交易的安全。
4、贸易商应仔细对照UCP600条款,严格审单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后,应对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止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规定不符或有"软条款"陷阱或假冒信用证。
审核单证一般要进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对于审核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修改。对于有诈骗嫌疑的单据应请求银行止付或请求法院发布禁付令强制银行拒付,对假冒作废的信用证应停止发货并立即通知银行止付。
5、及时调查货运航程及行踪
及时、充分地把握货物航运动态,是防止信用证诈骗的又一重要环节。进口商可根据合同中的运输条款,了解与船运有关的情况,以便通过相应的机构,如伦敦海事局、劳埃德公司或有关船公司查询追踪,确定提单内容的真实性,一旦查到提单有诈,即可决定认真审单以合理拒付,应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开证行付款或承兑之前由法院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
6、强化监装和商检
对于对方派船或对方封装的集装箱货物或成套设备或量大值高的货物,可以派人监装监卸,按信用证要求检查货物的正确性,其中包括厂名、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情况,或委托港口代理进行监装。在选择好商检标准、方法的同时,选择独立的检验人或当地检查机构或可靠的代理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出具证明。
7、提高贸易商的业务素质
提高信用证贸易商对外贸易的业务素质,这是防止信用证诈骗的关键。作为使用信用证进行贸易的商家必须具备船舶、海运、提单、海上保险等国际货物买卖的知识和经验,有熟悉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业务技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防止信用证诈骗的发生。②
二、解决信用证欺诈的对策--法律层面
新修订的UCP600无疑是防范信用证欺诈最有法律效力和最具指导性的国际惯例。
1、禁止开立可撤销信用证
UCP500第6条c款规定:"信用证如不注明是否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默认了可撤销信用证的合法性,但可撤销信用证却是信用证诈骗的工具之一。因此UCP600删除了UCP500第6条"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条文,将信用证定义为"开证行对提供的相符单据的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即表明不再存在可撤销信用证,杜绝了利用可撤销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现象。③
2、对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原则的修改
UCP500第13条规定的"合理谨慎"原则,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合理"这一尺度,从而给不法分子在单证上做手脚进行诈骗的机会。UCP600则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解释,其第14条d款规定"单据中的内容,不必与单据本身、其它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内容完全相同,但不得相互抵触";此外,UCP600对"相符交单"进行了专门解释。这些解释树立了符合信用证条款及惯例的优先性,使单据的审核不再局限于人们所熟知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这样机械的信用证付款条件,而是更加注重与实质交易内容的一致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以单据为工具的信用证诈骗。④
3、可转让信用证的变化
相比UCP500,UCP600对转让行、转让证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这对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起到了规范作用。此外,UCP600第38条k款新增了"第二受益人必须向转让行交单"的规定,被认为是可转让信用证最大的变化之所在,該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第二受益人绕开第一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从而使后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与此同时,UCP600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自己开立的信用证,这样就可以减少换单造成的不符及在涉及修改和多个第二受益人情况下交单的不可控性,大大降低了利用可转让信用证进行诈骗的风险。⑤
三、结论
总之,解决信用证欺诈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家内部问题,还是整个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关心、共同努力、共同解决的问题。要想真正控制信用证欺诈,法律制度要不断健全完善,其他制度、软环境方面也要不断进步和发展,配套合作、相辅相成,共同来防范和控制信用证欺诈。
注释:
①《论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张惠彬,载于《企业技术开发》,2011第1期
②《论信用证欺诈成因及防范》,余婧,徐佳,载于《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③《论新环境下的信用证欺诈及UCP600对防范欺诈的作用》,何子衡,孙阳,载于《市场论坛》,2009年第5期。
④《论新环境下的信用证欺诈及UCP600对防范欺诈的作用》,何子衡,孙阳,载于《市场论坛》,2009年第5期。
⑤《论新环境下的信用证欺诈及UCP600对防范欺诈的作用》,何子衡,孙阳,载于《市场论坛》,2009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杨逢珉著,《中国对外贸易概论》,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年版。
[2]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杨良宜著,《信用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蔡磊、刘波著,《国际贸易欺诈及其防范》,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
[5]金赛波,李健,《信用证法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007年版。
[7]张惠彬,《论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载于《企业技术开发》,2011第1期
[8]余婧,徐佳,《论信用证欺诈成因及防范》,载于《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9]何子衡,孙阳,《论新环境下的信用证欺诈及UCP600对防范欺诈的作用》,载于《市场论坛》,2009年第5期。
作者简介:张帆(女),辽宁人,上海海事大学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