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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需要把握好继承、移植和创新的关系,既要继承好传统的的法律文明成果、吸收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更要在法治建设领域勇于创新走在世界各国法治文明发展前列。
关键词:法律继承 法律移植 创新
我国是一个法治文明渊源流长的国家,有丰富的法律资源可供今人继承;近代以来,西方国家法治遥遥领先,成为中国进行法律移植的榜样;中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前无古人的事业,需要基于中国国情创造独具特色的法治文明。可以说法律继承、法律移植和法律创新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三个基本的维度和阶梯。
一、法律继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法制文明源远流长,中华法系是世界四大法系之一,很早就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也到达了较高的层次。清末以来,为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基本上全盘继受了西方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纪元,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可以说,当代中国法律是中华源远流长的法律文明的延续,也是在近现代法制急行军的百年硕果。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继受,我国当代的法治文明首先是历史继承的结果。
中国近现代多次向西方学习,有德式、日式、美式、苏式等不同的版本,其共同点是对中国封建传统的基本否定,对以儒家为代表的封建礼法进行革命。由于近现代多次的法律变革对传统法律文明的否定过于激烈,导致中国法律看起来脱节于中国社会,概念抽象不便理解,总有一种难以根植于中国国情的感觉。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法制文化发展到了很高的阶段,又与中华文化相互契合。我们不能由于其存在不合时宜的方面就对其进行全盘否定,况且很多时候传统法律文化虽不跃然纸上,却实际影响着人们包括广大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中西具体法律制度虽有不同,但人类世界法律精神没有本质区别,如果能更好地加强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和继承,更多地找到中国法律文明和西方法律文明的相通之处,做好中华传统法律文明的传承工作,对法律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特别是推动全民的法治意识的建立将有事半功倍之效。
由于左倾错误和新中国长期是一个农业大国的国情,导致依法治国的国策一再出现偏差,出现了很多和现代法治文明相悖,让人痛心疾首的历史错误。我们应当看到的是,即使在那个时期,中国法治也是处于发展上升阶段的,与新中国建立前夕,国家四分五裂,社会秩序混乱的局面相比较起来不知道强了多少。在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上已经非常稳定,实行改革开放后我们所依靠的人大领导的一府两院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宪法确定的基本人权、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等都是在那个历史时期经过无数先行者的奋争逐步建立的,这些制度是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和保持长期稳定的国本,这些法治成果无疑是当代法律人应当继续继承和完善的丰厚财产。
二、法律移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手段和依靠
狭义的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鑒。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快速吸收借鉴其他先进国家制度文明的捷径,日本的大化改革和明治维新,先后全盘唐化和西化,主要通过法律移植实现了社会发展的飞跃,我国近现代的沈家本修律、对苏联经验的学习、改革开放后对西方发达国家法律的大量借鉴都属狭义的法律移植。其实,从广义上讲,不同地区之间法律制度的引入也可以看作是法律移植。如在中国各省市、各地区之间法律政策的互相学习,经常有中西部省市赴东部兄弟省市“取经”,对其成功经验稍加研究修改即在本地实行,不仅非常有效而且节省了大量的立法成本。
法律作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和法律实行地的社会密不可分,为何又能在另一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畅行,这本质上是由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和不平衡性决定的。当代社会,由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地球村阶段,人类生活方式日益趋同,其行为规范也日益趋同,法律移植已经常态化,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法律的相互借鉴吸收广度和深度都到达了新的阶段,以至于法律趋同化日趋明显。过去差异明显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已区分不大,中国法律也通过频繁引进域外法律成为一个世界法律“万花筒”。
由于社会发展的节奏越来越快,现代法律移植也发展到了新的阶段,“超前立法”、“试验立法”多数是通过快速的法律移植实现的,如果坐等实践到认识,认识到实践循环往复,以至无穷的立法方式,恐怕就将在社会发展中丧失效率,错失良机。在改革开放初期,深圳市成立了“借鉴、移植香港特区和国外法规领导小组”,对香港特区和国外有关法律进行借鉴、移植、消化、创新。经过几年的努力就基本上建立起了与香港特区和国际主要经济特区和自由贸易区的法律相接近或融通的地方法规体系。现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方式发生根本变革,进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阶段,作为社会关系根本的法律政策不仅要随之变化,甚至要超前。在这种新的社会发展形势下,借鉴域外发达国家、发达地区法律,大胆进行“超前立法”、“试验立法”,通过法律移植进行法律创新,唯有此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当然,法律移植的最大弊端就是可能发生水土不服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移植时对这个问题有清醒的认识,搞清楚再移植,要移植但绝对不能不加分别的搞全盘西化,陷入盲目崇拜的极端和误区,在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问题上更要特别慎重。在发生水土不服的情况下要及时调整,充分利用好法律移植的优势,规避其不利之处。
三、法治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和核心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当代法治建设中遇到的一些难题没有其他国家的现成经验。特别是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的时期,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均衡性,一些地方、产业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急剧变革,走在了世界前列,已经没有可以“继承”和“移植”的法律资源。在拿来主义无助中国法治建设的情况下,只有依靠法治创新,才能破解社会发展中的难题,真正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在社会关系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下,谁能提出或发现行之有效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方法,是法治能否创新的关键。笔者认为实现法治创新,以下三点最为关键。
首先,要认识到法治创新的主要渊源是人民。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制度文明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智慧。这就要求简政放权,给人民群众创造历史以最大的自由,尤其是约束公权,激发和释放人民的创造力。人民群众有无穷的创造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同时也意味着适应新的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法律规则也会出现,这其间既有创业者自主拟定的,也有可能是相关方利息博弈形成的规则体系。
其次,要加强法律机关对法的发现能力、辨别能力和执行能力。人民是制度文明的创造者,但制度只有经过立法机关、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运行才能成为具有强制力的和现实中的法。对于已经萌动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生产关系,不仅立法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在内都要有法治创新的先进理念,以适当的方式和适当的时机,将先进的制度文明上升为国家法的层次,在更大范围,更深地层次完成法治创新的工作。
其三,要活跃法治思想,推动法治理论创新。制度文明和工业文明一样,其根基是思想,是理论,没有思想和理论的归纳、升华和应用,不会出现高层次的、深刻的变革和创新。通过抽象思维,应用科学的方法,大胆假设,可以在更高层次上进行法治创新。
关键词:法律继承 法律移植 创新
我国是一个法治文明渊源流长的国家,有丰富的法律资源可供今人继承;近代以来,西方国家法治遥遥领先,成为中国进行法律移植的榜样;中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前无古人的事业,需要基于中国国情创造独具特色的法治文明。可以说法律继承、法律移植和法律创新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三个基本的维度和阶梯。
一、法律继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法制文明源远流长,中华法系是世界四大法系之一,很早就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也到达了较高的层次。清末以来,为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基本上全盘继受了西方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纪元,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可以说,当代中国法律是中华源远流长的法律文明的延续,也是在近现代法制急行军的百年硕果。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继受,我国当代的法治文明首先是历史继承的结果。
中国近现代多次向西方学习,有德式、日式、美式、苏式等不同的版本,其共同点是对中国封建传统的基本否定,对以儒家为代表的封建礼法进行革命。由于近现代多次的法律变革对传统法律文明的否定过于激烈,导致中国法律看起来脱节于中国社会,概念抽象不便理解,总有一种难以根植于中国国情的感觉。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法制文化发展到了很高的阶段,又与中华文化相互契合。我们不能由于其存在不合时宜的方面就对其进行全盘否定,况且很多时候传统法律文化虽不跃然纸上,却实际影响着人们包括广大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中西具体法律制度虽有不同,但人类世界法律精神没有本质区别,如果能更好地加强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和继承,更多地找到中国法律文明和西方法律文明的相通之处,做好中华传统法律文明的传承工作,对法律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特别是推动全民的法治意识的建立将有事半功倍之效。
由于左倾错误和新中国长期是一个农业大国的国情,导致依法治国的国策一再出现偏差,出现了很多和现代法治文明相悖,让人痛心疾首的历史错误。我们应当看到的是,即使在那个时期,中国法治也是处于发展上升阶段的,与新中国建立前夕,国家四分五裂,社会秩序混乱的局面相比较起来不知道强了多少。在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上已经非常稳定,实行改革开放后我们所依靠的人大领导的一府两院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宪法确定的基本人权、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等都是在那个历史时期经过无数先行者的奋争逐步建立的,这些制度是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和保持长期稳定的国本,这些法治成果无疑是当代法律人应当继续继承和完善的丰厚财产。
二、法律移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手段和依靠
狭义的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鑒。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快速吸收借鉴其他先进国家制度文明的捷径,日本的大化改革和明治维新,先后全盘唐化和西化,主要通过法律移植实现了社会发展的飞跃,我国近现代的沈家本修律、对苏联经验的学习、改革开放后对西方发达国家法律的大量借鉴都属狭义的法律移植。其实,从广义上讲,不同地区之间法律制度的引入也可以看作是法律移植。如在中国各省市、各地区之间法律政策的互相学习,经常有中西部省市赴东部兄弟省市“取经”,对其成功经验稍加研究修改即在本地实行,不仅非常有效而且节省了大量的立法成本。
法律作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和法律实行地的社会密不可分,为何又能在另一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畅行,这本质上是由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和不平衡性决定的。当代社会,由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地球村阶段,人类生活方式日益趋同,其行为规范也日益趋同,法律移植已经常态化,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法律的相互借鉴吸收广度和深度都到达了新的阶段,以至于法律趋同化日趋明显。过去差异明显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已区分不大,中国法律也通过频繁引进域外法律成为一个世界法律“万花筒”。
由于社会发展的节奏越来越快,现代法律移植也发展到了新的阶段,“超前立法”、“试验立法”多数是通过快速的法律移植实现的,如果坐等实践到认识,认识到实践循环往复,以至无穷的立法方式,恐怕就将在社会发展中丧失效率,错失良机。在改革开放初期,深圳市成立了“借鉴、移植香港特区和国外法规领导小组”,对香港特区和国外有关法律进行借鉴、移植、消化、创新。经过几年的努力就基本上建立起了与香港特区和国际主要经济特区和自由贸易区的法律相接近或融通的地方法规体系。现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方式发生根本变革,进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阶段,作为社会关系根本的法律政策不仅要随之变化,甚至要超前。在这种新的社会发展形势下,借鉴域外发达国家、发达地区法律,大胆进行“超前立法”、“试验立法”,通过法律移植进行法律创新,唯有此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当然,法律移植的最大弊端就是可能发生水土不服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移植时对这个问题有清醒的认识,搞清楚再移植,要移植但绝对不能不加分别的搞全盘西化,陷入盲目崇拜的极端和误区,在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问题上更要特别慎重。在发生水土不服的情况下要及时调整,充分利用好法律移植的优势,规避其不利之处。
三、法治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和核心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当代法治建设中遇到的一些难题没有其他国家的现成经验。特别是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的时期,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均衡性,一些地方、产业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急剧变革,走在了世界前列,已经没有可以“继承”和“移植”的法律资源。在拿来主义无助中国法治建设的情况下,只有依靠法治创新,才能破解社会发展中的难题,真正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在社会关系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下,谁能提出或发现行之有效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方法,是法治能否创新的关键。笔者认为实现法治创新,以下三点最为关键。
首先,要认识到法治创新的主要渊源是人民。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制度文明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智慧。这就要求简政放权,给人民群众创造历史以最大的自由,尤其是约束公权,激发和释放人民的创造力。人民群众有无穷的创造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同时也意味着适应新的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法律规则也会出现,这其间既有创业者自主拟定的,也有可能是相关方利息博弈形成的规则体系。
其次,要加强法律机关对法的发现能力、辨别能力和执行能力。人民是制度文明的创造者,但制度只有经过立法机关、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运行才能成为具有强制力的和现实中的法。对于已经萌动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生产关系,不仅立法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在内都要有法治创新的先进理念,以适当的方式和适当的时机,将先进的制度文明上升为国家法的层次,在更大范围,更深地层次完成法治创新的工作。
其三,要活跃法治思想,推动法治理论创新。制度文明和工业文明一样,其根基是思想,是理论,没有思想和理论的归纳、升华和应用,不会出现高层次的、深刻的变革和创新。通过抽象思维,应用科学的方法,大胆假设,可以在更高层次上进行法治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