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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利维坦》一书中,霍布斯不仅阐述了其国家学说的思想,而且也对自由的观点进行了系统性的论述,他认为自由是指“没有阻碍的状况”,有人认为霍布斯关于自由概念的确切意义是外在障碍的不存在状态,认为其割裂了自由与能力的关系;也有人从他的唯物主义思想出发,认为它是一个无神论者。本文通过对霍布斯《利维坦》中自由思想的探析,论证霍布斯并没有割裂自由与能力的关系,而且他也不是一个无神论者;发现其臣民自由与主权者关系之间存在一个悖论。
【关键词】:霍布斯;利维坦;自由;必然
霍布斯的《利维坦》是近代西方第一部系统阐述国家学说的经典著作,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他把国家比喻成了“利维坦”,“利维坦”是人们为了建立一种抵御外来侵略并制止相互伤害的共同权力,而相互订立契约所形成的;霍布斯是近代早期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在《利维坦》中也系统的论述了其自由思想,对什么是自由?什么是“自由人”?人们在“利维坦”中自由状况进行了深刻的论述。有人认为霍布斯关于自由的定义确切意义是外在障碍的不存在,认为其割裂了自由与能力的关系,其实并非如此。霍布斯也不是有些学者认为的无神论者,他并没有否认上帝的存在。霍布斯从“自由意志”出发,认为畏惧与自由相容的,自由与必然也是相容的;认为臣民的自由就是:“在法律未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对自己最有利的事情。[1]自然状态的自由与“利维坦”中的自由是有明显区别的。
一、什么是自由?
霍布斯从唯物主义的运动观出发,将自由和运动结合在了一起,他说:“就“自由”一词的本义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2]霍布斯把阻碍分成两种。一种是运动的外界障碍,这种阻碍是外界存在的束缚或包围,形成了对事物运动的障碍,限制事物只能在一定的空间之内运动。例如,将动物关进动物园里圈养,水被堤坝或器皿挡住不能自由流淌。另一种是存在于事物本身的之中的障碍,是一种内在的障碍。霍布斯认为静止的石头和卧病的病人不是缺乏运动的自由,但是缺乏运动的力量。霍布斯认为“自由”一词只能运用于运动的事物,运用到物体以外的事物就是滥用,因为没有运动的事物不会受到阻碍,不存在自由或不自由。因此,可以看出霍布斯认为只有运动的事物才具有自由,不论它是有生命,还是没有生命,不论它是有机物,还是无机物,只要是运动的事物就存在自由。国内学者邓晓芒也对什么事物具有自由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邓晓芒认为广义的自由是指有机物的自由;狭义的自由是只有人才具有,是人和其他事物的一个本质区别。天上的鸟,地上的花草树木,水里的鱼都是自由的;但是,他认为石头是没有自由的,把石头看成是自由的需要将其拟人化,从而推出:无机物是没有生命的,虽然可以将石头拟人化,但它没有“自”的。他指出“自”是一种自我维持,有机就意味着他可以维持自己细胞组织的生命。认为只有在生命有机体的层面上才能谈自由,真正的自由是从人的自由开始的,人的自由又是从动植物的自组织发展而来的。霍布斯认为只有运动的物体才具有自由的,而邓晓芒认为只有有机才有自由,两者的观点存在差异,但也有一定的共通性,都有各自理论据点,理论的出发点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
霍布斯指出:“自由人一词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的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2]可以看出霍布斯认为自由与人的能力是相关的,有人认为霍布斯的自由定义只涉及外在的障碍,与内在障碍无关,自由的确切定义是外在障碍的不存在状态,认为其割断了自由与能力的关系。其实不然,霍布斯并没有否定自由与内在障碍的关系。他说:“当运动的障碍在事物本身的构成之中存在时,我们往往就不说他缺乏运动的自由,而只是说他缺乏运動的力量,静止的石头和卧病的人就是这样。”[2]如果缺乏运动的力量,证明事物是静止的,是不会运动的,霍布斯认为运动的事物才具有自由,如果事物自身内在障碍阻止了其自身的运动,这样的事物其实是没有自由可言的,运动是自由的前提,拥有运动的力量是获得自由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人的力量和智慧是拥有自由的前提和基础,人的能力越强、智慧越富有,其拥有的自由程度也就越高。因此,霍布斯的自由并没有否定内在障碍,也没有将人的自由和能力割裂開来。
二、自由与“自由意志”
霍布斯指出:“从“自由意志”一词的用法中,我们不能推论出意志、欲望或意向的自由,而只能推论出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他在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或意向想要做的事情时不受阻碍。”[2]他认为自由意志的实质是人的自由,因此,自由与畏惧是相容的。当一个人面临畏惧时,我们可能认为他是不自由的,自由与畏惧是不可能相容的。霍布斯对自由与畏惧相容进行了简单的论证,一个人因为害怕船只沉没而把货物抛到海里,但他也可以不这样做,因此,这就是有自由的人的行为。人们因为害怕监禁而还债,同时没有人阻拦他不还债,所以,这也是有自由的人的行为。他还指出在国家之内,人们由于畏惧法律而做的一切行为都是有自由不做的行为。可以看出自由与选择的权利有紧密的联系,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欲望或意向,可以选择做或不做某一件事件,可以选择做这一件或那一件事情,从畏惧与自由的论证也可以看出人总是趋利避害的。
自由与必然是相容的。霍布斯认为河水顺着河道往下流,不仅自由的,而且其中还包含一定的必然性。对于人的行为的必然性霍布斯追踪到了上帝,他说:“人的自愿行为来自于人的意志,这种行为是出于自由的行为,出于意志的人的每一种行为、欲望和意向都是出自某种原因,而这种原因又出自一连串原因之链中的另一个原因,第一环存在于一切原因的第一因——上帝手中。所以这就是出于必然的行为。”[1]因此,他得出结论人的行为是具有必然性的。他指出:“垂察并规定万事万物的上帝也垂察人们按自己的意志行事的自由,使之带有刚好只做出上帝所愿的行为的必然性。”[1]他认为人们虽然可以做出许多上帝没有指令,没有授权的事情,但是人们对任何事物的激情或欲望都是离不开以上帝的意志为原因的;为了避免人类的自由与上帝的全能与自由相冲突,上帝的意志是保证人们的意志具有必然性的,而不是保证依存于人类意志的一切都具有必然性。霍布斯也因此推出自由是天赋的自由,是上帝赋予每个人的。因此,霍布斯不是一个无神论者。 三、在“利维坦”中的自由
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由。霍布斯认为在国家还没有建立之前的自然状态中,物质资源是极其匮乏的,人性是本恶的,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是永久存在的;人们既没有遗产,也不希望获得遗产;没有对财货与土地的所有权,也没有安全保障;而是所有人都有充分和绝对的自由。因此,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是拥有绝对自由的。
“利维坦”中的自由。人们为了建立一种抵御外来侵略并制止相互伤害的共同权力,而相互订立契约而形成了“利维坦”,人们在“利维坦”中的自由不像在自然状态下的那样,拥有绝对的自由。霍布斯指出:“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订出足够的法规来规定人们的一切言论和行为。”[1]由此得出,在“利维坦”中臣民的自由是指:“在法律未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对自己最有利的事情。”[1]在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中,他认为不能把自由看成是免除法律的自由,法律对人们具有保护作用;只有在主权者未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臣民的自由才会存在。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指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因为在所有能够运用法律的人类状态中,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3]“自由并不意味着“每个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是指一个人在他所遵守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以及他的全部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专断意志的支配,而是自由的服从自己的意志”。[4]因此,自由是与法律有关的,相比洛克的观点,霍布斯自由观点具有一定狭隘性和消极性,他把自由仅限于法律未规定的范围之内才存在,无形之中把自由与法律对立起来,认为只有法律未规定的范围之中人们才具有自由的。关于国家自由的论述,霍布斯认为:“相互独立的国家,每一个国家而不是指每一个人,都有绝对的自由做出自己——这里的“自己”即代表国家的个人或议会——认为最有助于本国利益的事情。”[1]国家是具有绝对权威和自由的。霍布斯认为建立一个国家的时候,需要人们放弃一部分自由,即使所有人都是生而自由的。霍布斯指出:“没有人有自由为了防卫另一个人而抵抗国家的武力,不论他有罪还是无辜,都是一样的。因为这种自由会让主权者失去保护臣民的手段,从而破坏政府的根本本质” 可以看出,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具有绝对的权威。随后霍布斯又抛出了另一个观点,如果有一大群人已经不义的反抗了主權者或放了死罪,他们也自知将因此丧生,此时,霍布斯认为他们是有权自由联合起来互相协助、互相防卫的。当这些人相互协助、相互防卫、结合在一起拿起武器支持他们自己的行为时,其实已经与主权者形成的是一种敌对性的关系,这个观点与前一个观点似乎形成了一个悖论,人们到底有没有自由抵抗国家的武力。霍布斯指出自由因時因地而有大有小,自由也因时因地而存在各自的特点,例如,有些地方存在一夫多妻的自由,而在另一些地方则不允许。因此,自由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注释:
[1]霍布斯,《利维坦》,湖南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125页。
[2]霍布斯,《利维坦》,湖南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124页。
[3]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0页
[4]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页
参考文献:
[1]霍布斯.利维坦[M].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2011
[2]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3]丛占修.试析霍布斯自由概念的含义及其困境[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9(1)
[4]刘桂英.论霍布斯的自由观[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0(4)
[5]邓晓芒.什么是自由?[J/OL]. http://www.hbzxz.com.cn/_d275769949.htm
【关键词】:霍布斯;利维坦;自由;必然
霍布斯的《利维坦》是近代西方第一部系统阐述国家学说的经典著作,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他把国家比喻成了“利维坦”,“利维坦”是人们为了建立一种抵御外来侵略并制止相互伤害的共同权力,而相互订立契约所形成的;霍布斯是近代早期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在《利维坦》中也系统的论述了其自由思想,对什么是自由?什么是“自由人”?人们在“利维坦”中自由状况进行了深刻的论述。有人认为霍布斯关于自由的定义确切意义是外在障碍的不存在,认为其割裂了自由与能力的关系,其实并非如此。霍布斯也不是有些学者认为的无神论者,他并没有否认上帝的存在。霍布斯从“自由意志”出发,认为畏惧与自由相容的,自由与必然也是相容的;认为臣民的自由就是:“在法律未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对自己最有利的事情。[1]自然状态的自由与“利维坦”中的自由是有明显区别的。
一、什么是自由?
霍布斯从唯物主义的运动观出发,将自由和运动结合在了一起,他说:“就“自由”一词的本义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2]霍布斯把阻碍分成两种。一种是运动的外界障碍,这种阻碍是外界存在的束缚或包围,形成了对事物运动的障碍,限制事物只能在一定的空间之内运动。例如,将动物关进动物园里圈养,水被堤坝或器皿挡住不能自由流淌。另一种是存在于事物本身的之中的障碍,是一种内在的障碍。霍布斯认为静止的石头和卧病的病人不是缺乏运动的自由,但是缺乏运动的力量。霍布斯认为“自由”一词只能运用于运动的事物,运用到物体以外的事物就是滥用,因为没有运动的事物不会受到阻碍,不存在自由或不自由。因此,可以看出霍布斯认为只有运动的事物才具有自由,不论它是有生命,还是没有生命,不论它是有机物,还是无机物,只要是运动的事物就存在自由。国内学者邓晓芒也对什么事物具有自由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邓晓芒认为广义的自由是指有机物的自由;狭义的自由是只有人才具有,是人和其他事物的一个本质区别。天上的鸟,地上的花草树木,水里的鱼都是自由的;但是,他认为石头是没有自由的,把石头看成是自由的需要将其拟人化,从而推出:无机物是没有生命的,虽然可以将石头拟人化,但它没有“自”的。他指出“自”是一种自我维持,有机就意味着他可以维持自己细胞组织的生命。认为只有在生命有机体的层面上才能谈自由,真正的自由是从人的自由开始的,人的自由又是从动植物的自组织发展而来的。霍布斯认为只有运动的物体才具有自由的,而邓晓芒认为只有有机才有自由,两者的观点存在差异,但也有一定的共通性,都有各自理论据点,理论的出发点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
霍布斯指出:“自由人一词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的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2]可以看出霍布斯认为自由与人的能力是相关的,有人认为霍布斯的自由定义只涉及外在的障碍,与内在障碍无关,自由的确切定义是外在障碍的不存在状态,认为其割断了自由与能力的关系。其实不然,霍布斯并没有否定自由与内在障碍的关系。他说:“当运动的障碍在事物本身的构成之中存在时,我们往往就不说他缺乏运动的自由,而只是说他缺乏运動的力量,静止的石头和卧病的人就是这样。”[2]如果缺乏运动的力量,证明事物是静止的,是不会运动的,霍布斯认为运动的事物才具有自由,如果事物自身内在障碍阻止了其自身的运动,这样的事物其实是没有自由可言的,运动是自由的前提,拥有运动的力量是获得自由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人的力量和智慧是拥有自由的前提和基础,人的能力越强、智慧越富有,其拥有的自由程度也就越高。因此,霍布斯的自由并没有否定内在障碍,也没有将人的自由和能力割裂開来。
二、自由与“自由意志”
霍布斯指出:“从“自由意志”一词的用法中,我们不能推论出意志、欲望或意向的自由,而只能推论出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他在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或意向想要做的事情时不受阻碍。”[2]他认为自由意志的实质是人的自由,因此,自由与畏惧是相容的。当一个人面临畏惧时,我们可能认为他是不自由的,自由与畏惧是不可能相容的。霍布斯对自由与畏惧相容进行了简单的论证,一个人因为害怕船只沉没而把货物抛到海里,但他也可以不这样做,因此,这就是有自由的人的行为。人们因为害怕监禁而还债,同时没有人阻拦他不还债,所以,这也是有自由的人的行为。他还指出在国家之内,人们由于畏惧法律而做的一切行为都是有自由不做的行为。可以看出自由与选择的权利有紧密的联系,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欲望或意向,可以选择做或不做某一件事件,可以选择做这一件或那一件事情,从畏惧与自由的论证也可以看出人总是趋利避害的。
自由与必然是相容的。霍布斯认为河水顺着河道往下流,不仅自由的,而且其中还包含一定的必然性。对于人的行为的必然性霍布斯追踪到了上帝,他说:“人的自愿行为来自于人的意志,这种行为是出于自由的行为,出于意志的人的每一种行为、欲望和意向都是出自某种原因,而这种原因又出自一连串原因之链中的另一个原因,第一环存在于一切原因的第一因——上帝手中。所以这就是出于必然的行为。”[1]因此,他得出结论人的行为是具有必然性的。他指出:“垂察并规定万事万物的上帝也垂察人们按自己的意志行事的自由,使之带有刚好只做出上帝所愿的行为的必然性。”[1]他认为人们虽然可以做出许多上帝没有指令,没有授权的事情,但是人们对任何事物的激情或欲望都是离不开以上帝的意志为原因的;为了避免人类的自由与上帝的全能与自由相冲突,上帝的意志是保证人们的意志具有必然性的,而不是保证依存于人类意志的一切都具有必然性。霍布斯也因此推出自由是天赋的自由,是上帝赋予每个人的。因此,霍布斯不是一个无神论者。 三、在“利维坦”中的自由
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由。霍布斯认为在国家还没有建立之前的自然状态中,物质资源是极其匮乏的,人性是本恶的,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是永久存在的;人们既没有遗产,也不希望获得遗产;没有对财货与土地的所有权,也没有安全保障;而是所有人都有充分和绝对的自由。因此,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是拥有绝对自由的。
“利维坦”中的自由。人们为了建立一种抵御外来侵略并制止相互伤害的共同权力,而相互订立契约而形成了“利维坦”,人们在“利维坦”中的自由不像在自然状态下的那样,拥有绝对的自由。霍布斯指出:“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订出足够的法规来规定人们的一切言论和行为。”[1]由此得出,在“利维坦”中臣民的自由是指:“在法律未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对自己最有利的事情。”[1]在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中,他认为不能把自由看成是免除法律的自由,法律对人们具有保护作用;只有在主权者未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臣民的自由才会存在。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指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因为在所有能够运用法律的人类状态中,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3]“自由并不意味着“每个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是指一个人在他所遵守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以及他的全部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专断意志的支配,而是自由的服从自己的意志”。[4]因此,自由是与法律有关的,相比洛克的观点,霍布斯自由观点具有一定狭隘性和消极性,他把自由仅限于法律未规定的范围之内才存在,无形之中把自由与法律对立起来,认为只有法律未规定的范围之中人们才具有自由的。关于国家自由的论述,霍布斯认为:“相互独立的国家,每一个国家而不是指每一个人,都有绝对的自由做出自己——这里的“自己”即代表国家的个人或议会——认为最有助于本国利益的事情。”[1]国家是具有绝对权威和自由的。霍布斯认为建立一个国家的时候,需要人们放弃一部分自由,即使所有人都是生而自由的。霍布斯指出:“没有人有自由为了防卫另一个人而抵抗国家的武力,不论他有罪还是无辜,都是一样的。因为这种自由会让主权者失去保护臣民的手段,从而破坏政府的根本本质” 可以看出,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具有绝对的权威。随后霍布斯又抛出了另一个观点,如果有一大群人已经不义的反抗了主權者或放了死罪,他们也自知将因此丧生,此时,霍布斯认为他们是有权自由联合起来互相协助、互相防卫的。当这些人相互协助、相互防卫、结合在一起拿起武器支持他们自己的行为时,其实已经与主权者形成的是一种敌对性的关系,这个观点与前一个观点似乎形成了一个悖论,人们到底有没有自由抵抗国家的武力。霍布斯指出自由因時因地而有大有小,自由也因时因地而存在各自的特点,例如,有些地方存在一夫多妻的自由,而在另一些地方则不允许。因此,自由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注释:
[1]霍布斯,《利维坦》,湖南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125页。
[2]霍布斯,《利维坦》,湖南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124页。
[3]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0页
[4]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页
参考文献:
[1]霍布斯.利维坦[M].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2011
[2]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3]丛占修.试析霍布斯自由概念的含义及其困境[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9(1)
[4]刘桂英.论霍布斯的自由观[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0(4)
[5]邓晓芒.什么是自由?[J/OL]. http://www.hbzxz.com.cn/_d2757699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