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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论述了军事工程推行工程保险的必要性、制约军事工程保险发展的因素、建立军事工程保险制度的设想、发展军事工程保险的对策。
关键词:军事; 工程; 保险; 制度。
一、军事工程推行工程保险的必要性
(一)防范军事工程风险的需要
军事工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参与单位众多,涉及军队部署、战场布局等因素,建设过程中各种风险并存。如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合同风险等,风险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一种风险爆发会导致其他风险,形成灾害链;并且,由于军事斗争的方向集中,军事工程一般在极小的地域投资,风险集中。军事工程风险的特殊性决定进行风险管理非常困难。工程保险可以可以使工程在遭受损失时能够从保险方得到经济补偿,减少风险的不确定性。
(二)保证军事工程质量的需要
军事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当前,施工方经营状况不稳定,流动性强,工程竣工后,质量出现问题,找不到责任人,而保险公司相对稳定。实行工程保险,当工程质量在竣工后出现重大问题,施工方因变更或其他原因不存在,可以使用保险金维修,不会成为军队的负担。
(三)适应工程管理体制的需要
我军由于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推行,大量的非重大保密工程由地方施工单位承建,军事工程建设基本成为市场行为。工程保险是保护工程建设各方利益,保证军事工程顺利进行的体制保障。
(四)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需要
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文件》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对业主和施工单位联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种都作出明确的规定。近年来,我国以《民法通则》、《保险法》、《担保法》、《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法》、《港口法》、《航道法》及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为主的相关法律体系趋于健全,一些配套法律法规已经或正在修订中,并将逐步形成基础设施建设法规体系,为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作为国内规模最大、最早开办工程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对市场需求较强的险种,如两年工程质量责任险等险种的开发和试点已取得成功。近年来,该公司先后独家或首席为三峡工程、深圳地铁、青海公伯峡水电站、上海磁悬浮、国家大剧院、西气东输、南京扬子巴斯夫等一大批不同领域的重点工程项目提供保险服务,其中三峡工程的承保总额已经超过150亿元。保险市场的日趋完善,已积累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为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做好了准备。
二、制约军事工程保险发展的因素
(一)体制因素
军事工程项目的利益主体和风险主体不够明确,工程保险重要的法律关系、制度和配套法规尚未建立,运用工程保险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工程风险防范,强化守信遵约的功能远未发挥。
(二)意识因素
军事工程由国家投资,发生损失由国家承担,因此,军事工程主管部门的风险意识薄弱,风险管理观念不强,对工程保险缺乏必要的理解。工程保险的费用来源尚无明确规定,承包方为减少成本,增加利润,也不愿投保。军队即使要求承包方提供保险,也仅视为工程招投标的必要手续,而疏于投保后的风险管理和索赔工作。军事工程保险缺乏认知环境,制约保险制度的发展。
(三)主体因素
保险市场从独家垄断发展到多元竞争,但市场主体仍然偏少,资本金和公积金不多,对每一独立的工程项目所承担的最高保障额较低,缺乏竞争的财力基础。
(四)技术因素
缺乏工程风险管理的中介咨询机构和对工程保险的咨询服务,工程保险技术只引进条款,引进管理技术少,服务中的知识与技术含量较低。保险公司重承保,轻防灾与服务,缺乏可靠的工程保险数据积累。
(五)竞争因素
保险市场由于费率是采用个别法,针对具体工程的风险制定保险费率标准,以至保险公司把降低或变相降低承保费率作为主要的竞争手段,把满足被保险人的不合理要求作为竞争的筹码,忽视向客户提供真正保险服务的经营理念,使竞争走向恶化。
三、建立军事工程保险制度的设想
工程保险是西方发达国家工程风险管理的常用方法,通过工程参与各方购买相应的保险,将风险因素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求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蒙受的损失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我国的工程保险已经深入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公路、桥梁和水电厂的建设,化工厂和通讯网络的设备安装,海上石油的开采,还是大型医疗设备的使用、芯片工厂的施工,都可以看到工程保险的身影。工程保险成为保障经济建设和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工具,但在军事工程项目中还少见应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军队后勤改革的逐步深入,保险在军事工程项目管理中必定会得到延伸与拓展。
军事工程保险应重点建立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上述几种保险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能较大范围地涵盖工程保险的主要法律关系,体现利益制约、风险防范和信用理念的工程保险宗旨,是构筑全面和系统的工程保险制度的框架和基础,可以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针对军事工程实际,现阶段应对国防工程、战备工程、一定规模的营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等强制实施工程保险制度,其它工程虽可由军方和承包方协商实施,但也应有明确的鼓励提示,以便保险制度的逐渐推广、普及和规范。军方和承包方都应依责任和风险要求,履行保险责任。
(一)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设工程一切险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险种,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和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在整个安装工程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不区分保险事故是否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把建设单位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利益一并承保,只是在支付赔款时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确定有保险利益的关系方作为赔款的接受人。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相当宽泛,与国际通行条款比较一致,也与FIDIC合同对保险的要求一致。
(二)职业责任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各类专业人员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过程中,因疏忽给客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在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需要很多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服务,比如设计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会计师、保险经纪人、律师等,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规定了这些专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国外,这些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需按照国家或行业强制要求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在我国虽然一些法规规定了相关专业人员的赔偿责任,例如《建筑法》、《注册会计师法》和《保险法》中分别设置有建筑设计单位、注册会计师、保险经纪人应承担风险损失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对这些专业人员是否应当投保职业责任险,则尚无明确规定。
建筑设计责任保险承保的是由于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因设计过程中的疏忽,导致的工程本身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包括对设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和进而引起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工程建设中另外一个重要的职业责任保险就是监理工程师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承保的是监理工程师对在监理过程中,因疏忽而导致未能克尽监理工程师职责引起的建设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
目前国内保险市场能够提供对此类职业责任有关保险的还有注册会计师责任、律师责任、监理工程师责任、保险经纪人责任等。对于结构工程师、资产评估师也将会提供类似的职业责任保险。
(三)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雇主所承担的这种责任包括其自身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乃至无过失行为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但保险人为了控制风险,并保证保险的目标与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相一致,均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列为除外责任,即保险人主要承保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和无过失行为所造成的雇员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意外伤害险,投保人可以是雇主,也可以是雇员本人。
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多危险工作岗位,我国《建筑法》也对建筑企业为危险岗位工作的工人安排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从转移风险的角度看,要求涉及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包括军方和承包方等为其工人投保雇主责任险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四、发展军事工程保险的对策
(一)发展和完善保险市场
发展工程保险的方向应该是适当费率和保障再提高,而如何确定合理的平衡点,则需要保险公司对事故概率、赔偿金额、免赔额等数据做深入的研究。军队需要对保险公司运作的国际惯例有所了解,在对一般基准费率认同的情况下,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营业成本空间,并给予预防事故的安全教育费用。
(二)提高军队的风险意识与相关利益人的合作意识
提高军队的风险意识是工程保险推广的基础,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力度,形成工程保险是关系到工程能否顺利进行的风险保障措施的观念。此外,军队和承包方均对工程享有可保利益,都可以成为工程保险的投保方,保费负担应在承包合同约定列明,通常以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作为投保方,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的确定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来区别。
(三)实施种类不同的强制保险
第一,对军队投入的大型重点工程,一律实行强制性保险。这些项目投资大,工期长,工艺复杂,影响重大,一旦出现意外,直接关系国家切身利益,因此,抓好大中型项目、重点项目,成为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重点。第二,对工程参建单位的人员实施强制性雇主责任保险;对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等行业推行职业责任保险。第三,建立工程责任保险,推行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落实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任,以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落实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改革造价管理体制
参照国际惯例改革造价管理体制,逐步将保险责任和保险义务的主体转移给承包商,把保险费纳入到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中去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经费,使工程保险落在实处。
(五)加强工程保险的理论研究
在军事工程施工中,施工阶段、工程部位,风险发生的概率是不同的,对整个工程建设影响也不相同。主管部门应会同保险公司加强在此方面的研究,总结每个施工阶段、工程部位风险发生机率的大小极其影响,从而确定哪些方面需投保,哪些方面需加大投保金额。
关键词:军事; 工程; 保险; 制度。
一、军事工程推行工程保险的必要性
(一)防范军事工程风险的需要
军事工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参与单位众多,涉及军队部署、战场布局等因素,建设过程中各种风险并存。如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合同风险等,风险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一种风险爆发会导致其他风险,形成灾害链;并且,由于军事斗争的方向集中,军事工程一般在极小的地域投资,风险集中。军事工程风险的特殊性决定进行风险管理非常困难。工程保险可以可以使工程在遭受损失时能够从保险方得到经济补偿,减少风险的不确定性。
(二)保证军事工程质量的需要
军事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当前,施工方经营状况不稳定,流动性强,工程竣工后,质量出现问题,找不到责任人,而保险公司相对稳定。实行工程保险,当工程质量在竣工后出现重大问题,施工方因变更或其他原因不存在,可以使用保险金维修,不会成为军队的负担。
(三)适应工程管理体制的需要
我军由于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推行,大量的非重大保密工程由地方施工单位承建,军事工程建设基本成为市场行为。工程保险是保护工程建设各方利益,保证军事工程顺利进行的体制保障。
(四)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需要
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文件》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对业主和施工单位联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种都作出明确的规定。近年来,我国以《民法通则》、《保险法》、《担保法》、《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法》、《港口法》、《航道法》及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为主的相关法律体系趋于健全,一些配套法律法规已经或正在修订中,并将逐步形成基础设施建设法规体系,为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作为国内规模最大、最早开办工程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对市场需求较强的险种,如两年工程质量责任险等险种的开发和试点已取得成功。近年来,该公司先后独家或首席为三峡工程、深圳地铁、青海公伯峡水电站、上海磁悬浮、国家大剧院、西气东输、南京扬子巴斯夫等一大批不同领域的重点工程项目提供保险服务,其中三峡工程的承保总额已经超过150亿元。保险市场的日趋完善,已积累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为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做好了准备。
二、制约军事工程保险发展的因素
(一)体制因素
军事工程项目的利益主体和风险主体不够明确,工程保险重要的法律关系、制度和配套法规尚未建立,运用工程保险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工程风险防范,强化守信遵约的功能远未发挥。
(二)意识因素
军事工程由国家投资,发生损失由国家承担,因此,军事工程主管部门的风险意识薄弱,风险管理观念不强,对工程保险缺乏必要的理解。工程保险的费用来源尚无明确规定,承包方为减少成本,增加利润,也不愿投保。军队即使要求承包方提供保险,也仅视为工程招投标的必要手续,而疏于投保后的风险管理和索赔工作。军事工程保险缺乏认知环境,制约保险制度的发展。
(三)主体因素
保险市场从独家垄断发展到多元竞争,但市场主体仍然偏少,资本金和公积金不多,对每一独立的工程项目所承担的最高保障额较低,缺乏竞争的财力基础。
(四)技术因素
缺乏工程风险管理的中介咨询机构和对工程保险的咨询服务,工程保险技术只引进条款,引进管理技术少,服务中的知识与技术含量较低。保险公司重承保,轻防灾与服务,缺乏可靠的工程保险数据积累。
(五)竞争因素
保险市场由于费率是采用个别法,针对具体工程的风险制定保险费率标准,以至保险公司把降低或变相降低承保费率作为主要的竞争手段,把满足被保险人的不合理要求作为竞争的筹码,忽视向客户提供真正保险服务的经营理念,使竞争走向恶化。
三、建立军事工程保险制度的设想
工程保险是西方发达国家工程风险管理的常用方法,通过工程参与各方购买相应的保险,将风险因素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求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蒙受的损失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我国的工程保险已经深入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公路、桥梁和水电厂的建设,化工厂和通讯网络的设备安装,海上石油的开采,还是大型医疗设备的使用、芯片工厂的施工,都可以看到工程保险的身影。工程保险成为保障经济建设和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工具,但在军事工程项目中还少见应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军队后勤改革的逐步深入,保险在军事工程项目管理中必定会得到延伸与拓展。
军事工程保险应重点建立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上述几种保险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能较大范围地涵盖工程保险的主要法律关系,体现利益制约、风险防范和信用理念的工程保险宗旨,是构筑全面和系统的工程保险制度的框架和基础,可以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针对军事工程实际,现阶段应对国防工程、战备工程、一定规模的营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等强制实施工程保险制度,其它工程虽可由军方和承包方协商实施,但也应有明确的鼓励提示,以便保险制度的逐渐推广、普及和规范。军方和承包方都应依责任和风险要求,履行保险责任。
(一)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设工程一切险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险种,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和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在整个安装工程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不区分保险事故是否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把建设单位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利益一并承保,只是在支付赔款时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确定有保险利益的关系方作为赔款的接受人。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相当宽泛,与国际通行条款比较一致,也与FIDIC合同对保险的要求一致。
(二)职业责任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各类专业人员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过程中,因疏忽给客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在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需要很多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服务,比如设计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会计师、保险经纪人、律师等,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规定了这些专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国外,这些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需按照国家或行业强制要求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在我国虽然一些法规规定了相关专业人员的赔偿责任,例如《建筑法》、《注册会计师法》和《保险法》中分别设置有建筑设计单位、注册会计师、保险经纪人应承担风险损失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对这些专业人员是否应当投保职业责任险,则尚无明确规定。
建筑设计责任保险承保的是由于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因设计过程中的疏忽,导致的工程本身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包括对设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和进而引起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工程建设中另外一个重要的职业责任保险就是监理工程师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承保的是监理工程师对在监理过程中,因疏忽而导致未能克尽监理工程师职责引起的建设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
目前国内保险市场能够提供对此类职业责任有关保险的还有注册会计师责任、律师责任、监理工程师责任、保险经纪人责任等。对于结构工程师、资产评估师也将会提供类似的职业责任保险。
(三)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雇主所承担的这种责任包括其自身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乃至无过失行为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但保险人为了控制风险,并保证保险的目标与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相一致,均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列为除外责任,即保险人主要承保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和无过失行为所造成的雇员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意外伤害险,投保人可以是雇主,也可以是雇员本人。
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多危险工作岗位,我国《建筑法》也对建筑企业为危险岗位工作的工人安排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从转移风险的角度看,要求涉及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包括军方和承包方等为其工人投保雇主责任险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四、发展军事工程保险的对策
(一)发展和完善保险市场
发展工程保险的方向应该是适当费率和保障再提高,而如何确定合理的平衡点,则需要保险公司对事故概率、赔偿金额、免赔额等数据做深入的研究。军队需要对保险公司运作的国际惯例有所了解,在对一般基准费率认同的情况下,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营业成本空间,并给予预防事故的安全教育费用。
(二)提高军队的风险意识与相关利益人的合作意识
提高军队的风险意识是工程保险推广的基础,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力度,形成工程保险是关系到工程能否顺利进行的风险保障措施的观念。此外,军队和承包方均对工程享有可保利益,都可以成为工程保险的投保方,保费负担应在承包合同约定列明,通常以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作为投保方,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的确定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来区别。
(三)实施种类不同的强制保险
第一,对军队投入的大型重点工程,一律实行强制性保险。这些项目投资大,工期长,工艺复杂,影响重大,一旦出现意外,直接关系国家切身利益,因此,抓好大中型项目、重点项目,成为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重点。第二,对工程参建单位的人员实施强制性雇主责任保险;对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等行业推行职业责任保险。第三,建立工程责任保险,推行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落实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任,以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落实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改革造价管理体制
参照国际惯例改革造价管理体制,逐步将保险责任和保险义务的主体转移给承包商,把保险费纳入到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中去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经费,使工程保险落在实处。
(五)加强工程保险的理论研究
在军事工程施工中,施工阶段、工程部位,风险发生的概率是不同的,对整个工程建设影响也不相同。主管部门应会同保险公司加强在此方面的研究,总结每个施工阶段、工程部位风险发生机率的大小极其影响,从而确定哪些方面需投保,哪些方面需加大投保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