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全球的焦点问题之一,而关税一直是国际贸易中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在此背景下我国还没有构建起环境关税制度。本文将首先描述中国环境关税的现状,虽然有构建环境关税的基础,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其次比较分析发达国家与中国部分省份的环境税,总结出成熟环境税的经验。最终为中国科学构建环境关税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环境关税;环境税;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171-02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全世界的焦点问题之一。许多发达国家制定并实施了有利于保护国内环境的关税措施,在此背景下环境关税应运而生。环境关税体现了关税对环境的保护作用,而环保思想已经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关税制度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对高能耗、高碳排放量、高污染、资源类产品等课征环境关税逐渐成为学术界的共识,而关税也必将成为国际贸易中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在此大环境下中国如何科学构建环境关税制度,构筑起WTO允许的绿色贸易壁垒,以此来保护国内资源和环境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描述中国环境关税的现状,再比较分析发达国家与中国部分省份的环境税,最终为中国科学构建环境关税提出建议。
二、中国环境关税的现状
(一)中国环境税收制度还不完善。
中国在构建环境关税的过程中所面临最主要的问题是在中国国内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环境税收制度。而发达国家从近半个世纪前就开始注重环境保护,并将环保思想融入到税收体系中,逐渐形成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收体系。而这些发达国家所制定的环境税征税范围非常广泛,并且将所征得的收入投入到环保中去,使税收在整个环境保护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加快建立环境税收体系对于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中国的环境承载能力十分脆弱,再加上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断加速,以及承接国际产业的转移,都将对环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并且,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环境下,中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将会有新的压力。目前中国还缺乏比较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还需要不断加强研究。
(二)中国的立法进程相对滞后。
环境关税是在环境成本内部化基础上建立的,它要求国际贸易政策法规也要适应这些要求。在贸易政策和法规的制订过程中考虑环境保护的需求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并反映到各个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政策和法律实践中。目前,国家共颁布了6 部环境保护法律、10部资源性法和34项环境保护法规。国家环保部门发布了90余项环境保护规章,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1020件;国家已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438项。但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征收环境税的可操作性差,法律法规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主体惩罚力度不够,并且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环保法律非常少。由于中国目前在环境税收领域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还部完善,因此,环境关税的法律仍处于空白阶段。
全球范围内,共同存在的问题是没有一套合适的制裁方法来限制环境污染。因此,中国应当加快在环境方面的相关立法,应且采用有效的经济制裁予以配合。
(三)构建环境关税有关的相关技术落后。
解决环境关税有关技术问题是构建环境关税成功与否的关键。环境关税的征收环节将会涉及到很多复杂的技术问题,例如税目设计、税率设定、计税环节、计税办法、减免条件等。另外,还应包括排放污染量的监测、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程度的计算等问题。其中,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程度,即“环境成本”计算是构建环境关税所面临的一个复杂问题。它涉及到环境成本内部化标准和如何将环境成本加入到进出口价格的操作性和技术性困难。虽然目前关于污染环境成本的计算有多种方法,如生产率变动法、人力资本法、机会成本法等,但是这些方法计算难度太大,而且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误差和局限性。
三、中国环境关税与国际环境关税比较分析
环境关税制度必须要符合WTO的“非歧视原则”,实施环境关税的前提是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范围内,美国和日本在这方面做的比较好,而中国的环境税收还不全面,只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弱的地区有所体现。
(一)美国的环境税。
美国的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征收环境税,税收覆盖面非常广,种类也非常多。主要有以下几类:燃油税、汽车相关的税费、开采税、环境收入税和固体废物处理税等。
1.燃油税。
目前,联邦政府对汽油征收18.4美分/加仑(1加仑约为3.78升)消费税,柴油征收24.4美分/加仑的消费税。美国开征燃油税的目的最初并非为了保护环境,但客观上不但减少了燃料的消费,还保护了环境。
2.汽车相关的税费。
联邦政府对一卡车使用者征收12%的消费税以及每年征收使用税,对超过40镑的轮胎征收消费税,州和地方政府也征收一系列汽车使用税和费,包括每年的注册费、经营执照费、检查费等。
3.开采税。
开采税实际上是一种资源税,其纳税人主要是石油开采者。美国的开采税属于州政府税,目前,有38个州开征了此税。但开采税的征收减少了资源的开采,由于征税而使石油产量减少大约10%~15%。
4.环境收入税。
美国国会在1986年通过了《超级基金修正案》,随后开始征收环境收入税,按照规定,凡是收益超过200万美元以上的法人都应缴纳该税,征税对象为超过收入部分,税率为0.12%。此外,美国的环境收入税实行专款专用,成立了环境基金。
(二)日本的环境税。
日本是一个能源匮乏的国家,同时也是能源消耗大国。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尖锐化,为了减少能源的消费、减少污染、保护本国环境,日本建立起了复杂的环境税收体系。 1.石油消费税。
该税是目前日本最大的消费课税,主要针对石油生产者征收,其税收收入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该税征收到的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和道路建设。
2.道路使用税。
该税以石油生产者生产的石油为收税基础,以生产的石油数量为计税依据,与石油消费税一起征收,普遍认为道路使用税是对石油消费税的有益补充。
3.液化气税。
该税种于1965年开征,纳税人为加油站,征收对象为液化气,计税依据为液化气的销售数量。液化气税是对现有石油消费税的有益补充和完善。
4.车辆(商品)税。
该税种的纳税人为应税车辆的生产者,征税对象既包括客车、货车、摩托车等各种机动车辆,也包括自行车,税率一般采用定额税率。该税开征之时是把车辆作为奢侈品,为了调节高档消费而设立,但后来该税种保护环境的作用越来越强。
(三)中国的环境税。
当许多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构建起自己的环境税费法律制度,推行“绿色”税费政策时,我国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弱的地区,也在逐渐丰富完善环境税费政策措施。
1.江苏省排污征管和排污交易的措施办法。
江苏省人口基数和工业规模较大,能源消耗和居民消费较高,排污总量居高不下。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式,江苏省利用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等手段来面对省内严峻的环境形式。
江苏在环境收费方面创造多多项全国第一,主要归纳如下:
第一,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大幅度提高废气、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其中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提高到1.2元;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提高到0.9元。苏南和苏中、苏北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费分别调整到每吨1.6元和1.3元。
第二,借助社会中介力量加强征收。中介力量是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环保部门加强与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选择部分会计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加强排污单位排污量的核查核算。
第三,开征工地扬尘排污费。针对工地扬尘成为各城市雾霾天气的元凶问题,江苏省在南京、苏州、徐州、无锡四市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全面开征工地扬尘排污费,根据施工面积、施工时间等按一定标准征收。由于征管做法先进,江苏省排污费征收额连续12年名列全国第一,2011年达到21.6亿元,成为首个排污费征收过20亿元的省份。
2.山西省煤炭资源收费、排污权交易和生态补偿政策。
从1978年~2012年,山西省共产煤近125亿吨,仅生态环境损失即达到4875亿元。煤炭开采造成重大经济和生态损失,面对此严峻形势,山西注重以收费价格杠杆保护煤炭资源环境,促进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
一是开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在2006年推出的“煤炭新政”,主要包含了四项经济政策: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有偿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提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可持续发展基金是其中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2012年,山西省共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190.27亿元。
二是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山西在全国率先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和煤炭资源整合改革。通过近几年实施煤炭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等一列政策措施,使全省煤炭企业采煤区回采率、矿区回采率分别提高到80%和70%以上,接近或达到国家先进开采水平,从而有效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经济效益。
三是创新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机制。首先改变征收方式,由山西省环保局委托山西省焦炭集团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其次,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大幅提升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最后,加大征管力度。加强对焦炭企业排污费核查核定,对拒缴、欠缴情节严重的,代征单位终止相应的铁路运输计划、停发相应的公路运输票据,确保足额征收。
(四)比较与分析。
发达国家在环境税收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早,并且环境税收制度也逐渐趋向成熟。相比较美国、日本与我国部分地区的环境税收情况,虽然具体内容有所差异,但就总体而言还是有许多共同之处。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制度本地化。
世界各国对于本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认识程度不同,这必然决定各国必须从本国国情出发,综合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国的环境税收制度。
2.税收完善渐进化。
虽然说税率的高低与环境保护的效果成正比,但是过高的税率很有可能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力进而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因此,一般国家和地区在开征之初税率较低或范围较小,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征税范围和税率水平。
3.税收种类多元化。
进入21世纪后,发达国家的环境税收加速发展,建立了以能源税为主、多种税收制度并存的环境税收体系。不但有石油消耗税、液化气税,还有固体废物税、垃圾税、地球温暖化对策税等。目前,发达国家的环境税收已经呈现多元化、多领域的特点。
4.征收管理规范化。
各国对环境税费的征管都和其他税收一样严格和规范。例如美国的环境税和超级基金,日本的石油消费税和环境治理等。我国江苏、山西排污费的征收也都体现依法征收的特点。
总的来说,我国虽然在部分地区有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但是在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一套完整的环境税收制度。吸取和借鉴国内外成熟的经验,必定会促进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以此作为基石构建我国的环境关税制度。
四、对中国科学构建环境关税的建议
面对中国环境关税所存在的问题,再结合国际范围内成熟的环境税经验,对中国科学构建环境关税提出一下三点建议:
(一)根据国情逐步构建环境关税体系。 虽然国外开始实施环境关税制度的时间不长,但毫无例外都是根据本国国情采取了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在构建环境关税体系时必须要充分地考虑本国实际,按照环境的各方面问题,如污染类型的严重程度、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逐步征收环境税。
“逐步实施”所指的另一点是逐步提高环境税税率。一般情况下,为了有特别明显的环保效果,制定的环境税税率都非常高。因此,正确的方法是:先制定较低的、公众普遍能够接受的税率,随后根据经济的发展和治污水平的进步逐步提高税率,最终达到最佳税率。
(二)加强环境关税的相关立法工作。
环境关税是建立在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基础上,它要求国际贸易政策法规也需要适应这些要求。根据WTO规则,进口国有权制根据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制定法律来规定进入其疆域的产品。面对这种情况,我国更应该加强环境方面的立法,制定出切实有效的环保方面的法律制度。
目前,缺少有效的经济制裁是环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因此,我国更应该加强在环境关税方面的立法与执法,并采取有效的经济制裁方法与之相配合。
(三)在WTO框架下注重环境关税的协调。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了各国共同的发展目标,而环境问题最终面临着跨国界的外部性,即一个国家的污染物排放会影响到其他国家,一个国家的资源使用也有可能影响到另一个国家的利益。所以我国环境关税的设立首先要考虑怎样纳入到国际环境关税框架体系中,要做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调问题。
虽然我国在科学构建环境关税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困难,但是在环境污染不断恶化、资源使用不受节制和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的出现,我国构建环境关税的进程必须要加快。在此情况下,对中国科学构建环境关税的几点思考,希望能为中国构建环境关税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参考文献:
[1]解鸥.我国矿产品进出口贸易与环境污染[J].中国储运,2008,(6):119-120
[2]王飞.中美环境税收制度比较分析[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0):80-83
[3]秦美峰.国际低碳税收政策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商业会计,2012,(18):6-8
[4]徐鸣.努力践行环保优先 加快建设生态江苏[J].环境保护,2012,(1):33-34
[5]朱佳平.试论国际贸易中的关税问题[J].商场现代化,2014,(26):16
作者简介:王森浩(1992.02-),男,陕西铜川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商务专硕。
关键词:环境关税;环境税;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171-02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全世界的焦点问题之一。许多发达国家制定并实施了有利于保护国内环境的关税措施,在此背景下环境关税应运而生。环境关税体现了关税对环境的保护作用,而环保思想已经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关税制度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对高能耗、高碳排放量、高污染、资源类产品等课征环境关税逐渐成为学术界的共识,而关税也必将成为国际贸易中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在此大环境下中国如何科学构建环境关税制度,构筑起WTO允许的绿色贸易壁垒,以此来保护国内资源和环境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描述中国环境关税的现状,再比较分析发达国家与中国部分省份的环境税,最终为中国科学构建环境关税提出建议。
二、中国环境关税的现状
(一)中国环境税收制度还不完善。
中国在构建环境关税的过程中所面临最主要的问题是在中国国内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环境税收制度。而发达国家从近半个世纪前就开始注重环境保护,并将环保思想融入到税收体系中,逐渐形成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收体系。而这些发达国家所制定的环境税征税范围非常广泛,并且将所征得的收入投入到环保中去,使税收在整个环境保护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加快建立环境税收体系对于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中国的环境承载能力十分脆弱,再加上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断加速,以及承接国际产业的转移,都将对环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并且,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环境下,中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将会有新的压力。目前中国还缺乏比较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还需要不断加强研究。
(二)中国的立法进程相对滞后。
环境关税是在环境成本内部化基础上建立的,它要求国际贸易政策法规也要适应这些要求。在贸易政策和法规的制订过程中考虑环境保护的需求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并反映到各个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政策和法律实践中。目前,国家共颁布了6 部环境保护法律、10部资源性法和34项环境保护法规。国家环保部门发布了90余项环境保护规章,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1020件;国家已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438项。但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征收环境税的可操作性差,法律法规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主体惩罚力度不够,并且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环保法律非常少。由于中国目前在环境税收领域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还部完善,因此,环境关税的法律仍处于空白阶段。
全球范围内,共同存在的问题是没有一套合适的制裁方法来限制环境污染。因此,中国应当加快在环境方面的相关立法,应且采用有效的经济制裁予以配合。
(三)构建环境关税有关的相关技术落后。
解决环境关税有关技术问题是构建环境关税成功与否的关键。环境关税的征收环节将会涉及到很多复杂的技术问题,例如税目设计、税率设定、计税环节、计税办法、减免条件等。另外,还应包括排放污染量的监测、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程度的计算等问题。其中,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程度,即“环境成本”计算是构建环境关税所面临的一个复杂问题。它涉及到环境成本内部化标准和如何将环境成本加入到进出口价格的操作性和技术性困难。虽然目前关于污染环境成本的计算有多种方法,如生产率变动法、人力资本法、机会成本法等,但是这些方法计算难度太大,而且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误差和局限性。
三、中国环境关税与国际环境关税比较分析
环境关税制度必须要符合WTO的“非歧视原则”,实施环境关税的前提是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范围内,美国和日本在这方面做的比较好,而中国的环境税收还不全面,只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弱的地区有所体现。
(一)美国的环境税。
美国的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征收环境税,税收覆盖面非常广,种类也非常多。主要有以下几类:燃油税、汽车相关的税费、开采税、环境收入税和固体废物处理税等。
1.燃油税。
目前,联邦政府对汽油征收18.4美分/加仑(1加仑约为3.78升)消费税,柴油征收24.4美分/加仑的消费税。美国开征燃油税的目的最初并非为了保护环境,但客观上不但减少了燃料的消费,还保护了环境。
2.汽车相关的税费。
联邦政府对一卡车使用者征收12%的消费税以及每年征收使用税,对超过40镑的轮胎征收消费税,州和地方政府也征收一系列汽车使用税和费,包括每年的注册费、经营执照费、检查费等。
3.开采税。
开采税实际上是一种资源税,其纳税人主要是石油开采者。美国的开采税属于州政府税,目前,有38个州开征了此税。但开采税的征收减少了资源的开采,由于征税而使石油产量减少大约10%~15%。
4.环境收入税。
美国国会在1986年通过了《超级基金修正案》,随后开始征收环境收入税,按照规定,凡是收益超过200万美元以上的法人都应缴纳该税,征税对象为超过收入部分,税率为0.12%。此外,美国的环境收入税实行专款专用,成立了环境基金。
(二)日本的环境税。
日本是一个能源匮乏的国家,同时也是能源消耗大国。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尖锐化,为了减少能源的消费、减少污染、保护本国环境,日本建立起了复杂的环境税收体系。 1.石油消费税。
该税是目前日本最大的消费课税,主要针对石油生产者征收,其税收收入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该税征收到的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和道路建设。
2.道路使用税。
该税以石油生产者生产的石油为收税基础,以生产的石油数量为计税依据,与石油消费税一起征收,普遍认为道路使用税是对石油消费税的有益补充。
3.液化气税。
该税种于1965年开征,纳税人为加油站,征收对象为液化气,计税依据为液化气的销售数量。液化气税是对现有石油消费税的有益补充和完善。
4.车辆(商品)税。
该税种的纳税人为应税车辆的生产者,征税对象既包括客车、货车、摩托车等各种机动车辆,也包括自行车,税率一般采用定额税率。该税开征之时是把车辆作为奢侈品,为了调节高档消费而设立,但后来该税种保护环境的作用越来越强。
(三)中国的环境税。
当许多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构建起自己的环境税费法律制度,推行“绿色”税费政策时,我国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弱的地区,也在逐渐丰富完善环境税费政策措施。
1.江苏省排污征管和排污交易的措施办法。
江苏省人口基数和工业规模较大,能源消耗和居民消费较高,排污总量居高不下。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式,江苏省利用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等手段来面对省内严峻的环境形式。
江苏在环境收费方面创造多多项全国第一,主要归纳如下:
第一,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大幅度提高废气、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其中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提高到1.2元;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提高到0.9元。苏南和苏中、苏北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费分别调整到每吨1.6元和1.3元。
第二,借助社会中介力量加强征收。中介力量是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环保部门加强与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选择部分会计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加强排污单位排污量的核查核算。
第三,开征工地扬尘排污费。针对工地扬尘成为各城市雾霾天气的元凶问题,江苏省在南京、苏州、徐州、无锡四市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全面开征工地扬尘排污费,根据施工面积、施工时间等按一定标准征收。由于征管做法先进,江苏省排污费征收额连续12年名列全国第一,2011年达到21.6亿元,成为首个排污费征收过20亿元的省份。
2.山西省煤炭资源收费、排污权交易和生态补偿政策。
从1978年~2012年,山西省共产煤近125亿吨,仅生态环境损失即达到4875亿元。煤炭开采造成重大经济和生态损失,面对此严峻形势,山西注重以收费价格杠杆保护煤炭资源环境,促进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
一是开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在2006年推出的“煤炭新政”,主要包含了四项经济政策: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有偿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提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可持续发展基金是其中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2012年,山西省共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190.27亿元。
二是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山西在全国率先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和煤炭资源整合改革。通过近几年实施煤炭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等一列政策措施,使全省煤炭企业采煤区回采率、矿区回采率分别提高到80%和70%以上,接近或达到国家先进开采水平,从而有效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经济效益。
三是创新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机制。首先改变征收方式,由山西省环保局委托山西省焦炭集团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其次,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大幅提升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最后,加大征管力度。加强对焦炭企业排污费核查核定,对拒缴、欠缴情节严重的,代征单位终止相应的铁路运输计划、停发相应的公路运输票据,确保足额征收。
(四)比较与分析。
发达国家在环境税收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早,并且环境税收制度也逐渐趋向成熟。相比较美国、日本与我国部分地区的环境税收情况,虽然具体内容有所差异,但就总体而言还是有许多共同之处。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制度本地化。
世界各国对于本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认识程度不同,这必然决定各国必须从本国国情出发,综合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国的环境税收制度。
2.税收完善渐进化。
虽然说税率的高低与环境保护的效果成正比,但是过高的税率很有可能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力进而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因此,一般国家和地区在开征之初税率较低或范围较小,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征税范围和税率水平。
3.税收种类多元化。
进入21世纪后,发达国家的环境税收加速发展,建立了以能源税为主、多种税收制度并存的环境税收体系。不但有石油消耗税、液化气税,还有固体废物税、垃圾税、地球温暖化对策税等。目前,发达国家的环境税收已经呈现多元化、多领域的特点。
4.征收管理规范化。
各国对环境税费的征管都和其他税收一样严格和规范。例如美国的环境税和超级基金,日本的石油消费税和环境治理等。我国江苏、山西排污费的征收也都体现依法征收的特点。
总的来说,我国虽然在部分地区有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但是在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一套完整的环境税收制度。吸取和借鉴国内外成熟的经验,必定会促进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以此作为基石构建我国的环境关税制度。
四、对中国科学构建环境关税的建议
面对中国环境关税所存在的问题,再结合国际范围内成熟的环境税经验,对中国科学构建环境关税提出一下三点建议:
(一)根据国情逐步构建环境关税体系。 虽然国外开始实施环境关税制度的时间不长,但毫无例外都是根据本国国情采取了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在构建环境关税体系时必须要充分地考虑本国实际,按照环境的各方面问题,如污染类型的严重程度、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逐步征收环境税。
“逐步实施”所指的另一点是逐步提高环境税税率。一般情况下,为了有特别明显的环保效果,制定的环境税税率都非常高。因此,正确的方法是:先制定较低的、公众普遍能够接受的税率,随后根据经济的发展和治污水平的进步逐步提高税率,最终达到最佳税率。
(二)加强环境关税的相关立法工作。
环境关税是建立在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基础上,它要求国际贸易政策法规也需要适应这些要求。根据WTO规则,进口国有权制根据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制定法律来规定进入其疆域的产品。面对这种情况,我国更应该加强环境方面的立法,制定出切实有效的环保方面的法律制度。
目前,缺少有效的经济制裁是环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因此,我国更应该加强在环境关税方面的立法与执法,并采取有效的经济制裁方法与之相配合。
(三)在WTO框架下注重环境关税的协调。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了各国共同的发展目标,而环境问题最终面临着跨国界的外部性,即一个国家的污染物排放会影响到其他国家,一个国家的资源使用也有可能影响到另一个国家的利益。所以我国环境关税的设立首先要考虑怎样纳入到国际环境关税框架体系中,要做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调问题。
虽然我国在科学构建环境关税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困难,但是在环境污染不断恶化、资源使用不受节制和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的出现,我国构建环境关税的进程必须要加快。在此情况下,对中国科学构建环境关税的几点思考,希望能为中国构建环境关税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参考文献:
[1]解鸥.我国矿产品进出口贸易与环境污染[J].中国储运,2008,(6):119-120
[2]王飞.中美环境税收制度比较分析[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0):80-83
[3]秦美峰.国际低碳税收政策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商业会计,2012,(18):6-8
[4]徐鸣.努力践行环保优先 加快建设生态江苏[J].环境保护,2012,(1):33-34
[5]朱佳平.试论国际贸易中的关税问题[J].商场现代化,2014,(26):16
作者简介:王森浩(1992.02-),男,陕西铜川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商务专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