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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族”的观念起源很早。甲骨文中已出现“族”字,为“旗”下标一支或两支“矢”(箭)。旗用以聚众,矢用以战斗。故“族”的本义是以家族、氏族为单位的战斗组织。由此它引申出三义:一指家族、氏族;二指箭、箭头,现写作“镞”;三指聚合,现写作“簇”。在古代中国,以“族”为单位,演绎出了诸多浓墨重彩、彪炳史册的“族”文化现象。
先看族外婚。族外婚是指婚配双方必须分属不同的社会集团。这个“社会集团”在古代中国称“族”。关于它的起因,我们认同英国人类学家泰勒提出并由美国人类学家L.A.怀特发展的“社会合作论”。用泰勒的话说就是“在世界历史中反复出现的事实,清楚地摆在野蛮部族的面前,他们必须在族外婚与被消灭二者之间做出简单而实际的抉择”。也就是说,从正反两方面的事例中,古代人深知族外婚是促进族群之间的联盟从而使有协作的族群生存和发展下去的唯一法宝。因此,族外婚是人类为求得生存和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稳固家庭和加强社会协作的一桩重大人类文化选择。
“族”在早期中国有姓族和氏族之别。尽管后代中国人将姓族和氏族合二为一而不分,现代中国人更是放弃“氏”的名号而只保留“姓”这一项。杨希枚先生曾对姓族和氏族有专门研究,他认为先秦文献中的“姓”字古义之一就是指“姓族”,即包括同出于一个男性或女性祖先的若干宗族及其若干家族的外婚单系亲族集团,相当于现代人类学中的“gens,clan or sib”。“氏”字段玉裁解为山丘小阜,其在先秦文献中的古义之一是指“氏族”,即由包括某一姓族所统治的同姓、异姓及与统治者无亲系的庶民所组成的王朝、诸侯国和卿大夫采邑之类的大小政治区域集团。“姓”和“氏”的这种区别,让我们明白了先秦贵族有封地故有氏有姓,平民百姓无封地故无氏只有姓的缘由。但先秦的“姓”与“氏”又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是在“别婚姻”这一点上。先秦时期,姓族所体现的族外婚是“同姓不婚”,氏族所体现的族外婚是“同氏不婚”。也即是说,先秦时期,除了“同姓不婚”所反映的血族的外婚制,还存在“同氏不婚”的地域的外婚制。这在域外也都有反映,例如印度有禁止同村通婚的习俗,澳洲土著也奉行同村不婚。因此郑樵在《通志·氏族略》序里说:“三代之后,姓氏合而为一,皆所以别婚姻。”正是因为“姓”和“氏”都成为族外婚的标志,两者功能的一致促使它们联成一体,姓氏不分。《白虎通·姓名篇》这样说:“人之所以有姓氏何?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姻也。”
族外婚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有不断演变减弱的趋势。例如汉代就有许多贵官硕儒,起来反抗“同姓不婚”的规定。王莽就娶了王成的女儿为妻,吕后妹妹嫁给了吕平,等等,在当时还只是因为“姓同而源异”,即虽然同姓但其来源不同。随着人类文化的进一步发达,社会合作方式的多样化,此前为维系族群之间协作的族外婚渐渐失去它的重要性和唯一性。到今天,外婚制已扩展到近亲属以外的全部人群,同姓和同地均不是问题。
再谈族坟墓。古人过着以“族”为单位的集群生活,生前聚族而居,死后则聚族而葬,这便是族坟墓制度。用郑玄的话就是“同宗者生相近,死相迫”。族坟墓又分为公墓和邦墓,公墓是国君所在的公族的墓地,邦墓则是“国人”即平民的墓地。《周礼》说家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为之图,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而墓大夫则“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正其位,掌其度数,使皆有私地域”。也就是说,公墓是国君所在公族的墓地,规划严整,早就画成图样,按照宗法关系区分尊卑次序,排定墓地,中间是历代国君的墓,以最早葬入的先王为准,把以下各代的国君依左昭右穆的次序轮流排列,依次葬入。在国君墓位的左右,则是其他大小贵族的墓位,身份高的居前,身份低的居后。由于这些贵族同出一系,只是以与国君血缘关系的亲疏而层层区分大小宗,从而具有不同等级的身份,所以实际上如郑玄注所言,是“子孙各就其所出王,以尊卑处其前后”。这种事先固定墓次的公墓制度,正反映了统治集团成员在世时的宗法关系。邦墓是“凡邦中之墓地,万民所葬地”,普通平民葬入其中,也由专门官员掌管,划分地域,分族同葬,葬次也昭穆有序,而且依生前的地位而规格不同。
典籍中描述的族坟墓制度在战国时期仍然存在,但随着专制王权的膨胀,原先的公墓实际已成为王陵区,只埋葬王及其配偶和少数关系最亲近的王室成员,一般的贵族封君、各级官僚则同平民一起葬于邦墓。这种相当于公墓的王陵区显示了地域不断扩大的趋势,如秦国以今西安以东、灞河以西的芷阳之地为王陵区,秦始皇又为自己在骊山建陵,整个王陵区自西至东,绵延有20多公里。公墓区扩大到如此宽广的地段,是不可能完全禁止王室以外的他人葬入的。战国以来公墓区的不断扩大,意味着族坟墓制度正在动荡之中。汉初又有异姓功臣陪葬帝陵的制度,这些异姓功臣只是单独埋入,并非“各以其族”。凡此也都与原先的公墓大相径庭。族坟墓制度至此已基本崩坏。汉代以后,族坟墓制度虽然成为历史的遗迹,但其影响仍长期存在。这种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宗族势力强大的地区,人们生前聚族而居,死后也都葬在属于本宗族所在的墓地里。第二,专制社会后期,与深深渗透于农村社会的祠堂、族权相辅相成,许多家族都有家族墓地,虽然其规模有大有小,葬入的世代有多有少,保存的时间有长有短,但它们都按照一定的方式安排家族成员的墓穴。可以这样说,尽管有不断分散的趋势,尽管出现了各个家庭自行择葬的现象,但就普遍意义而言,同一家族的许多成员葬于同一墓地的情况始终存在。
图腾也是“族”文化的一种独特标志。对于图腾的研究,前后已有200年,讨论的过程虽众说纷纭,但现在也算渐趋一致:图腾制的根本内容和特征是命名制和族外婚。也就是说,图腾是信奉它的族群用以自命的名号及标志同族并实行族外婚的符号。所以俞伟超、汤惠生撰文指出:“族外婚是图腾制的主要内容……图腾制、族外婚、氏族制度是三位一体的关系。”这里的氏族制度仍然融合了姓族和氏族的内涵,但不管是姓族还是氏族,前文我们讨论了它们均是族外婚的标志。如此一来,图腾制、氏族制度都蕴含着一个最重要的本质特征——族外婚。正是远古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安全,创制了族外婚这一婚姻制度,并用图腾制、氏族制协其发展。这些以族外婚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帮助早期人类克服生存艰险、发展壮大,形成今天蔚为大观、丰富多彩的人类文化。
总之,“族”这一人类早期的生活和文化单位,凝聚了人类为求生存和发展而创设的诸多制度和习俗,体现着先民的智慧,蕴藏着丰厚的遗产,可供后人去追怀、记忆和思考。
先看族外婚。族外婚是指婚配双方必须分属不同的社会集团。这个“社会集团”在古代中国称“族”。关于它的起因,我们认同英国人类学家泰勒提出并由美国人类学家L.A.怀特发展的“社会合作论”。用泰勒的话说就是“在世界历史中反复出现的事实,清楚地摆在野蛮部族的面前,他们必须在族外婚与被消灭二者之间做出简单而实际的抉择”。也就是说,从正反两方面的事例中,古代人深知族外婚是促进族群之间的联盟从而使有协作的族群生存和发展下去的唯一法宝。因此,族外婚是人类为求得生存和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稳固家庭和加强社会协作的一桩重大人类文化选择。
“族”在早期中国有姓族和氏族之别。尽管后代中国人将姓族和氏族合二为一而不分,现代中国人更是放弃“氏”的名号而只保留“姓”这一项。杨希枚先生曾对姓族和氏族有专门研究,他认为先秦文献中的“姓”字古义之一就是指“姓族”,即包括同出于一个男性或女性祖先的若干宗族及其若干家族的外婚单系亲族集团,相当于现代人类学中的“gens,clan or sib”。“氏”字段玉裁解为山丘小阜,其在先秦文献中的古义之一是指“氏族”,即由包括某一姓族所统治的同姓、异姓及与统治者无亲系的庶民所组成的王朝、诸侯国和卿大夫采邑之类的大小政治区域集团。“姓”和“氏”的这种区别,让我们明白了先秦贵族有封地故有氏有姓,平民百姓无封地故无氏只有姓的缘由。但先秦的“姓”与“氏”又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是在“别婚姻”这一点上。先秦时期,姓族所体现的族外婚是“同姓不婚”,氏族所体现的族外婚是“同氏不婚”。也即是说,先秦时期,除了“同姓不婚”所反映的血族的外婚制,还存在“同氏不婚”的地域的外婚制。这在域外也都有反映,例如印度有禁止同村通婚的习俗,澳洲土著也奉行同村不婚。因此郑樵在《通志·氏族略》序里说:“三代之后,姓氏合而为一,皆所以别婚姻。”正是因为“姓”和“氏”都成为族外婚的标志,两者功能的一致促使它们联成一体,姓氏不分。《白虎通·姓名篇》这样说:“人之所以有姓氏何?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姻也。”
族外婚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有不断演变减弱的趋势。例如汉代就有许多贵官硕儒,起来反抗“同姓不婚”的规定。王莽就娶了王成的女儿为妻,吕后妹妹嫁给了吕平,等等,在当时还只是因为“姓同而源异”,即虽然同姓但其来源不同。随着人类文化的进一步发达,社会合作方式的多样化,此前为维系族群之间协作的族外婚渐渐失去它的重要性和唯一性。到今天,外婚制已扩展到近亲属以外的全部人群,同姓和同地均不是问题。
再谈族坟墓。古人过着以“族”为单位的集群生活,生前聚族而居,死后则聚族而葬,这便是族坟墓制度。用郑玄的话就是“同宗者生相近,死相迫”。族坟墓又分为公墓和邦墓,公墓是国君所在的公族的墓地,邦墓则是“国人”即平民的墓地。《周礼》说家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为之图,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而墓大夫则“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正其位,掌其度数,使皆有私地域”。也就是说,公墓是国君所在公族的墓地,规划严整,早就画成图样,按照宗法关系区分尊卑次序,排定墓地,中间是历代国君的墓,以最早葬入的先王为准,把以下各代的国君依左昭右穆的次序轮流排列,依次葬入。在国君墓位的左右,则是其他大小贵族的墓位,身份高的居前,身份低的居后。由于这些贵族同出一系,只是以与国君血缘关系的亲疏而层层区分大小宗,从而具有不同等级的身份,所以实际上如郑玄注所言,是“子孙各就其所出王,以尊卑处其前后”。这种事先固定墓次的公墓制度,正反映了统治集团成员在世时的宗法关系。邦墓是“凡邦中之墓地,万民所葬地”,普通平民葬入其中,也由专门官员掌管,划分地域,分族同葬,葬次也昭穆有序,而且依生前的地位而规格不同。
典籍中描述的族坟墓制度在战国时期仍然存在,但随着专制王权的膨胀,原先的公墓实际已成为王陵区,只埋葬王及其配偶和少数关系最亲近的王室成员,一般的贵族封君、各级官僚则同平民一起葬于邦墓。这种相当于公墓的王陵区显示了地域不断扩大的趋势,如秦国以今西安以东、灞河以西的芷阳之地为王陵区,秦始皇又为自己在骊山建陵,整个王陵区自西至东,绵延有20多公里。公墓区扩大到如此宽广的地段,是不可能完全禁止王室以外的他人葬入的。战国以来公墓区的不断扩大,意味着族坟墓制度正在动荡之中。汉初又有异姓功臣陪葬帝陵的制度,这些异姓功臣只是单独埋入,并非“各以其族”。凡此也都与原先的公墓大相径庭。族坟墓制度至此已基本崩坏。汉代以后,族坟墓制度虽然成为历史的遗迹,但其影响仍长期存在。这种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宗族势力强大的地区,人们生前聚族而居,死后也都葬在属于本宗族所在的墓地里。第二,专制社会后期,与深深渗透于农村社会的祠堂、族权相辅相成,许多家族都有家族墓地,虽然其规模有大有小,葬入的世代有多有少,保存的时间有长有短,但它们都按照一定的方式安排家族成员的墓穴。可以这样说,尽管有不断分散的趋势,尽管出现了各个家庭自行择葬的现象,但就普遍意义而言,同一家族的许多成员葬于同一墓地的情况始终存在。
图腾也是“族”文化的一种独特标志。对于图腾的研究,前后已有200年,讨论的过程虽众说纷纭,但现在也算渐趋一致:图腾制的根本内容和特征是命名制和族外婚。也就是说,图腾是信奉它的族群用以自命的名号及标志同族并实行族外婚的符号。所以俞伟超、汤惠生撰文指出:“族外婚是图腾制的主要内容……图腾制、族外婚、氏族制度是三位一体的关系。”这里的氏族制度仍然融合了姓族和氏族的内涵,但不管是姓族还是氏族,前文我们讨论了它们均是族外婚的标志。如此一来,图腾制、氏族制度都蕴含着一个最重要的本质特征——族外婚。正是远古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安全,创制了族外婚这一婚姻制度,并用图腾制、氏族制协其发展。这些以族外婚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帮助早期人类克服生存艰险、发展壮大,形成今天蔚为大观、丰富多彩的人类文化。
总之,“族”这一人类早期的生活和文化单位,凝聚了人类为求生存和发展而创设的诸多制度和习俗,体现着先民的智慧,蕴藏着丰厚的遗产,可供后人去追怀、记忆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