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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摘要:村官,官不大,却是农村事务的管理者,是各项政策在农村的实行者。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村官职务犯罪现象也是不容忽视的方面,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非常严重,被认为是最具离心力的腐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积极查办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起到了很好的震慑效果。本文着重从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犯罪原因法律分析及侦防对策三方面进行简单的论述,以期对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抛砖引玉。
关键词:村官职务犯罪;检察;特点;原因;侦防
村官职务犯罪问题不容小视,事实表明,越发猖獗的村官职务犯罪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和公信力,阻碍了中国农村民主法治进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查办和预防村官职务犯罪中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一、村官职务犯罪特点
1、犯罪主体“三多一低”化。“三多”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犯罪的多,由于权利过于集中,他们往往以“铁三角”的结构形式存在。“一低”为文化程度低,村官基本上是当地村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且普遍较低。
2.作案方式多样化。以往他们采取重复支出、少花多报、收入不入帐、开具假票据等手段。现在,犯罪手段更加复杂多样,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侵吞、私分、截留、虚报、冒领惠农补贴和拆迁征地补偿款等款物;有的将公款私自借与亲友使用,或借给他人而谋利;有的大学生村官则利用熟练的计算机技术进行挪用公款犯罪。
3、作案形式合伙化。由于农村基层组织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监督环境的不断改善,使得过去仅凭 “单打独斗”就能实现各种好处的机会明显减少,现在想要获得这些机会就只能寻求“合伙”,从而由过去的单独型向合伙型转变。村支书、村主任及村会计或两人,或多人合伙犯案,或者村官与其他人员“内外勾结”共同犯案。在一些地方,村委会、村党支部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内部分工明确,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利用手上的职权,侵吞、贪占或冒领等手段获得公共财物,得手后,巧立名目分给各个成员,以此来逃避检察机关的侦查。①
二、村官职务犯罪原因的法律分析
村官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村务不公开、村务账目混乱等制度原因,有素质不高、自律意识不强等主观原因,法律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
由于村官大多是当地的村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水平有限,主动学法、守法的能力不足。再加上农村学习法律的氛围不浓,获得法律知识的渠道较少,导致了村官 “不想学、不愿学、不能学”的不利局面。
2、主体认定模糊,认定存在分歧。
村官在法律界不是一个确切的概念,2000 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才把“村官”正式定义为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 7 种行为定性为“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等罪”。然而,但对于该解释中的“等村基层组织”还包括哪些组织;村官从事这七项行为外的如筹办和管理村办企业、兴修水利等行为中发生的索贿、受贿行为怎么定性等均没有规定。而且实践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也有分歧,有一些基层法院认为村官不属于“单位”而出现判决这些村官无罪释放的情况。
3、立案管辖不明,管辖存在争议。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村官职务犯罪的案件,都有管辖权。检察机关对村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贪污、挪用、受贿行为具有立案管辖权,对在管理村内事务中发生的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则无能为力。②在实践中,村官从事的工作杂、乱、多,哪些是“从事公务”行为,哪些是“村务集体”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区分。因此,村宫职务犯罪案件可能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也可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要么认为都有管辖权,相互争抢案件;要么就是都不管,相互推诿的现场。“鹬蚌相争,渔翁得利”,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放纵村官职务犯罪。
4、举报机制不完善、法律监督不到位。
村民对举报部门不熟悉,对举报程序不了解,对举报内容能否得到查实有疑问,对举报遭打击有顾虑,导致了村民面对村官腐败不能举报、不敢举报。同时,当举报得不到村民想要的结果时他们就会采取上访、大规模聚集、冲击堵塞交通、网络发布信息等过激方式。而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必须要考虑社会稳定因素,从而不能公正、公平的对待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也就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
三、村官职务犯罪侦防对策
我们研究村官职务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遏制此类犯罪,而遏制此类犯罪预防是关键,要充分运用检察机关侦防一体化机制,保证侦查和预防同时进行的格局。
1、加大查案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俗话说“进攻是最好的防守”,打击也是一种特殊预防方式,是有力震慑村官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当前,应当加大对涉农惠民资金使用、征地拆迁、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管理等危害民生、民利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实现“打击一件、震慑一片”的效果。
2、开展警示教育,净化村官队伍。针对村官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在查办案件的基础上把警示教育延伸到村官中去,开展专项警示教育活动,并且定期开展“送法律下基层”活动。一方面警示村官依法从政,远离职务犯罪,另一方面提高村官法律意识、法制观念。
3、多措施并举,提升预防效果。首先,利用多种形式,提升预防效果。要充分利用检察微电影,检察官方微博、微信,互联网站点等新兴媒体,使预防模式由点到点向点到面转化,提升预防受众面,提高预防实效。其次,完善派驻检察工作室制度。在经济重镇、人口大镇成立派驻检察工作室,把接待群众来访、举报及预防村官职务犯罪作为工作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并以工作室为中心,向周边村、镇辐射,实现“家门口预防”的格局。③再次,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以犯罪分析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村官职务犯罪在农村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特点、原因,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做好专业化预防。
完善村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工程,本文结合检察机关查办村官职务犯罪实际情况,针对村官职务犯罪侦防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初步构想,以推动我国村官职务犯罪侦防工作更进一步。但是,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的研究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需要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地完善。
参考文献:
[1]莫洪宪、王燕飞:《职务犯罪预防战略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2]林喆等:《腐败犯罪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金文胜、柴建桢:《村官职务犯罪现状及法律分析》[J],载《中国检察官》,2012,第4期。
[4]费丁:《“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及其启示》[J],载《法治论丛》,2004,第7期。
[5]陈进之、黄海客:《村官腐败触目惊心》[J],载《决策与信息》,2006,第7期
[6]司马龙:《“村官”腐败凸显新农村建设“软肋”》[J],载《领导科学》,2007第2期,44-45页。
[7]王昌翔:《齐心协力 预防村官职务犯罪》,载《江苏法制报》,2013 年9 月9 日,第 005 版。
[8]《东岗镇村官腐败窝案一审宣判,铁证如山,五被告各领其刑》,[EB/OL]http://www.lzbs.com.cn/shnews/2010-04/12/content_2001669.htm
注解:
①《东岗镇村官腐败窝案一审宣判,铁证如山,五被告各领其刑》,[EB/OL]http://www.lzbs.com. cn/
shnews/2010-04/12/content_2001669.htm
②司马龙:《“村官”腐败凸显新农村建设“软肋”》[J],载《领导科学》,2007第2期,44-45页。
③王昌翔:《齐心协力 预防村官职务犯罪》,载《江苏法制报》,2013 年9 月9 日,第 005 版
摘要:村官,官不大,却是农村事务的管理者,是各项政策在农村的实行者。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村官职务犯罪现象也是不容忽视的方面,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非常严重,被认为是最具离心力的腐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积极查办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起到了很好的震慑效果。本文着重从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犯罪原因法律分析及侦防对策三方面进行简单的论述,以期对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抛砖引玉。
关键词:村官职务犯罪;检察;特点;原因;侦防
村官职务犯罪问题不容小视,事实表明,越发猖獗的村官职务犯罪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和公信力,阻碍了中国农村民主法治进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查办和预防村官职务犯罪中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一、村官职务犯罪特点
1、犯罪主体“三多一低”化。“三多”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犯罪的多,由于权利过于集中,他们往往以“铁三角”的结构形式存在。“一低”为文化程度低,村官基本上是当地村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且普遍较低。
2.作案方式多样化。以往他们采取重复支出、少花多报、收入不入帐、开具假票据等手段。现在,犯罪手段更加复杂多样,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侵吞、私分、截留、虚报、冒领惠农补贴和拆迁征地补偿款等款物;有的将公款私自借与亲友使用,或借给他人而谋利;有的大学生村官则利用熟练的计算机技术进行挪用公款犯罪。
3、作案形式合伙化。由于农村基层组织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监督环境的不断改善,使得过去仅凭 “单打独斗”就能实现各种好处的机会明显减少,现在想要获得这些机会就只能寻求“合伙”,从而由过去的单独型向合伙型转变。村支书、村主任及村会计或两人,或多人合伙犯案,或者村官与其他人员“内外勾结”共同犯案。在一些地方,村委会、村党支部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内部分工明确,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利用手上的职权,侵吞、贪占或冒领等手段获得公共财物,得手后,巧立名目分给各个成员,以此来逃避检察机关的侦查。①
二、村官职务犯罪原因的法律分析
村官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村务不公开、村务账目混乱等制度原因,有素质不高、自律意识不强等主观原因,法律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
由于村官大多是当地的村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水平有限,主动学法、守法的能力不足。再加上农村学习法律的氛围不浓,获得法律知识的渠道较少,导致了村官 “不想学、不愿学、不能学”的不利局面。
2、主体认定模糊,认定存在分歧。
村官在法律界不是一个确切的概念,2000 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才把“村官”正式定义为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 7 种行为定性为“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等罪”。然而,但对于该解释中的“等村基层组织”还包括哪些组织;村官从事这七项行为外的如筹办和管理村办企业、兴修水利等行为中发生的索贿、受贿行为怎么定性等均没有规定。而且实践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也有分歧,有一些基层法院认为村官不属于“单位”而出现判决这些村官无罪释放的情况。
3、立案管辖不明,管辖存在争议。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村官职务犯罪的案件,都有管辖权。检察机关对村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贪污、挪用、受贿行为具有立案管辖权,对在管理村内事务中发生的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则无能为力。②在实践中,村官从事的工作杂、乱、多,哪些是“从事公务”行为,哪些是“村务集体”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区分。因此,村宫职务犯罪案件可能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也可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要么认为都有管辖权,相互争抢案件;要么就是都不管,相互推诿的现场。“鹬蚌相争,渔翁得利”,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放纵村官职务犯罪。
4、举报机制不完善、法律监督不到位。
村民对举报部门不熟悉,对举报程序不了解,对举报内容能否得到查实有疑问,对举报遭打击有顾虑,导致了村民面对村官腐败不能举报、不敢举报。同时,当举报得不到村民想要的结果时他们就会采取上访、大规模聚集、冲击堵塞交通、网络发布信息等过激方式。而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必须要考虑社会稳定因素,从而不能公正、公平的对待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也就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
三、村官职务犯罪侦防对策
我们研究村官职务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遏制此类犯罪,而遏制此类犯罪预防是关键,要充分运用检察机关侦防一体化机制,保证侦查和预防同时进行的格局。
1、加大查案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俗话说“进攻是最好的防守”,打击也是一种特殊预防方式,是有力震慑村官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当前,应当加大对涉农惠民资金使用、征地拆迁、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管理等危害民生、民利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实现“打击一件、震慑一片”的效果。
2、开展警示教育,净化村官队伍。针对村官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在查办案件的基础上把警示教育延伸到村官中去,开展专项警示教育活动,并且定期开展“送法律下基层”活动。一方面警示村官依法从政,远离职务犯罪,另一方面提高村官法律意识、法制观念。
3、多措施并举,提升预防效果。首先,利用多种形式,提升预防效果。要充分利用检察微电影,检察官方微博、微信,互联网站点等新兴媒体,使预防模式由点到点向点到面转化,提升预防受众面,提高预防实效。其次,完善派驻检察工作室制度。在经济重镇、人口大镇成立派驻检察工作室,把接待群众来访、举报及预防村官职务犯罪作为工作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并以工作室为中心,向周边村、镇辐射,实现“家门口预防”的格局。③再次,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以犯罪分析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村官职务犯罪在农村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特点、原因,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做好专业化预防。
完善村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工程,本文结合检察机关查办村官职务犯罪实际情况,针对村官职务犯罪侦防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初步构想,以推动我国村官职务犯罪侦防工作更进一步。但是,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的研究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需要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地完善。
参考文献:
[1]莫洪宪、王燕飞:《职务犯罪预防战略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2]林喆等:《腐败犯罪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金文胜、柴建桢:《村官职务犯罪现状及法律分析》[J],载《中国检察官》,2012,第4期。
[4]费丁:《“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及其启示》[J],载《法治论丛》,2004,第7期。
[5]陈进之、黄海客:《村官腐败触目惊心》[J],载《决策与信息》,2006,第7期
[6]司马龙:《“村官”腐败凸显新农村建设“软肋”》[J],载《领导科学》,2007第2期,44-45页。
[7]王昌翔:《齐心协力 预防村官职务犯罪》,载《江苏法制报》,2013 年9 月9 日,第 005 版。
[8]《东岗镇村官腐败窝案一审宣判,铁证如山,五被告各领其刑》,[EB/OL]http://www.lzbs.com.cn/shnews/2010-04/12/content_2001669.htm
注解:
①《东岗镇村官腐败窝案一审宣判,铁证如山,五被告各领其刑》,[EB/OL]http://www.lzbs.com. cn/
shnews/2010-04/12/content_2001669.htm
②司马龙:《“村官”腐败凸显新农村建设“软肋”》[J],载《领导科学》,2007第2期,44-45页。
③王昌翔:《齐心协力 预防村官职务犯罪》,载《江苏法制报》,2013 年9 月9 日,第 0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