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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着知识面较窄、实践能力较弱和应用能力较低等弊端,已经不能满足中国经济、社会和法制的发展。因此,地方高职院校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变化的新形势,确立应用技能型人才培養模式,为此 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课程体系与课程内容,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训练,注重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培养一支富有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
【关键词】 高职高校 法学教育 应用技能型 法律人才 培养模式
近年来由于招生规模扩大,就业政策发生变化,高校特别是地方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进入排行最低的行列。这个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认真思考。学生就业率是衡量一所大学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如果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得不到提高,那么大学的办学效益就无从谈起。它不仅会影响学校的生源和可持续发展,而且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那么,在新的形势下地方法学教育如何迎接挑战、摆脱困境呢?当务之急是改革人才培养目标与模式,即以提高学生就业率为突破口,确立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较高素质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以此推动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1. 地方高职院校必须走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培养之路
地方高职院校法学应当走通才与专才相结合的路子,将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
1.1培养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我国的法学教育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 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政法部门虽然人才相对趋于饱和,但每年自然减员近4万人,而且政法队伍的学历结构还有很大的调整空间。另外,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教育、科研机构也需要大批法律人才。法律人才的前景依然十分广阔。现在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绝大多数为理论型人才,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对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适应时代需求的高质量的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正是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
1.2培养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发展法学教育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任何时代所需要的理论型人才终究是少数,而所需的应用技能型人才却占大多数。因此,高校法学专业必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要求,科学定位各自的人才培养模式。一般意义上说,那些历史悠久 基础扎实、学术造诣深厚的学校所办法学(或政法院校),可侧重于理论型人才的培养,出标志性的法学理论人才或法学家,注重法学理论的教育和培养。但是,目前我国高校的现状令人堪忧:综合性、师范类、农林类、理工类、财经类、职业类等院校,纷纷开设法学专业,在校学生人数急剧膨胀,这种无序竞争必然导致教育资源严重浪费。所以,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各高校应合理布局,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地方高职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重点一流大学培养理论型人才,形成良性互动,实现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1.3培养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有利于满足社会需求和促进学生就业
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多样的,而且是不断变化的,人才及其培养也必须多样化。地方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就业率低主要原因是人才质量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一方面,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要求愈来愈高,除教育和科研机构外,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法律技能和工作经验都有一定要求,另一方面地方高职院校培养出来的学生理论不精、能力不足。地方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相对来说,师资力量较薄弱,教学和科研条件无法与处在高等教育金字塔顶端的一流大学、重点法学院校相比,学生的出路狭窄,考研的比例低于10%,司法考试通过者屈指可数,留学的比例几乎为零即使生源和办学条件有所改善,考研的比例也不会超过20%,80—90%的学生急需要寻找就业门路。所以,地方高职院校应以社会与市场需求为基准,以培养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着力加强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千方百计为学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这是地方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唯一出路,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2. 地方高职院校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建构
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以培养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为目标,以通识教育为基础,为学生将来就业做好充分准备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其特点是面向社会,以就业为导向。它的构建直接取决于教育理念、学制、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教师队伍等一系列要素。只有这些具体问题得到解决,才能真正实现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2.1重新确定培养目标
目前大多数地方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将培养目标确定为“高级专门人才”。笔者认为: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高级专门人才”而是“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当然,是否所有法学院校的培养目标都定位于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还值得进一步探讨,但是如前所述,除地方重点大学外,有95%地方高职院校法学专业适宜培养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所谓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就是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 有较丰富和全面的学科知识和较强的法律职业技能,适于从事法律实际工作的法学应用人才。它属于素质型、实践型法律人才,与理论型和学术型法律人才相对应。地方高职院校应当把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纳入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其他如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等都要围绕这一目标进行改革。
2.2以“通识教育、职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为教学内容调整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为了适应社会对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培养出较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地方高职院校法学本科教育要围绕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范围,大力调整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具体思路是将整个大学教学内容分为通识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三大块,分别设置相应的课程。通识教育传授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哲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课程,总课时为30%;职业教育传授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包括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和法律职业技能,总课时为65%;职业道德教育开设司法伦理学,传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殊道德规范,总课时为5% 同时还要大量压缩非实务性选修课程。 2.3着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法学教育具有专业性和实践性、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双重特点,法学高职教育应突出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一是规范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应安排以下实践教学环节:第一环节实地参观学习,组织学生参观监狱、少管所、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旁听审判等实践活动,适用于一年级的学生;第二环节专业模拟训练,开展模拟法庭,适用于二年级的学生;第三环节诊所式教育实践、毕业实习,适用于三年级的学生。二是增加实用性强的专业课程和教学时数,如司法实务,律师诉讼技巧,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以丰富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三是广开实践性教学门路,学校要有计划组织参与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多功能教室,经常性开展模拟审判教学,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指导,增加学生与社会接触的机会,锻炼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
2.4加大教学方法的改革
黑板教学模式,严重抑制了受教育者的个性和能力的全面发展,因此,地方高职院校应借鉴国内外高校教学的成功经验,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启发式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研究式教学法等是高校教育改革中提倡的教学方法。这些教学方法力戒灌输式教学法,摒弃了形式化 概念化讲授,改变了以教师讲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会学习、自主学习,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它们同样适用于法学教学 对于法科学生而言,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更能够吸引学生,锻炼学生的实际能力。案例教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虽然十分流行,主要培养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但教师还要挖掘其潜力,恰当选择和使用典型案例。
2.5建设一支富有实践经验的师资队伍
教师的视野决定了学生的视野,教师的能力决定了学生的能力,教师的水平决定了学生的水平。要培养与训练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必须打造一支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经验的教师队伍。具体措施是:一是改变教师队伍结构和知识结构,在学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建立灵活的人员交流机制,引进有司法实务工作经验的教师;二是鼓励教师适当参与法律实践,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关注法律实务中的新问题,增强法律实践经验和实际运用能力,丰富教学内容;三是完善教师评价机制,将教师的实践能力纳入评价指标体系,教师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分别占三分之一的比例。另外,對于有“双师”型(教师和执业律师)教师应出台一定的优惠政策。
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特点是通才教育和专才教育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这种培养模式在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使之既能有助于学生自觉努力地增长理性,又能满足学生为就业做准备的愿望,还能满足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的客观需要,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是绝大多数地方高职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最佳选择。
※课题名称:技能型(高技能)创新人才培养的方法与途径研究.课题编号:gg0294
参考文献:
[1] 陈婴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调查的进展[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4.
[2] 何志鹏,徐晓.强化专业学科建设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2008.11.
[3] 李人勇.试析大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与求职就业[J]教育与职业,2007.9.
(作者单位: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关键词】 高职高校 法学教育 应用技能型 法律人才 培养模式
近年来由于招生规模扩大,就业政策发生变化,高校特别是地方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进入排行最低的行列。这个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认真思考。学生就业率是衡量一所大学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如果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得不到提高,那么大学的办学效益就无从谈起。它不仅会影响学校的生源和可持续发展,而且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那么,在新的形势下地方法学教育如何迎接挑战、摆脱困境呢?当务之急是改革人才培养目标与模式,即以提高学生就业率为突破口,确立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较高素质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以此推动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1. 地方高职院校必须走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培养之路
地方高职院校法学应当走通才与专才相结合的路子,将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
1.1培养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我国的法学教育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 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政法部门虽然人才相对趋于饱和,但每年自然减员近4万人,而且政法队伍的学历结构还有很大的调整空间。另外,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教育、科研机构也需要大批法律人才。法律人才的前景依然十分广阔。现在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绝大多数为理论型人才,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对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适应时代需求的高质量的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正是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
1.2培养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发展法学教育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任何时代所需要的理论型人才终究是少数,而所需的应用技能型人才却占大多数。因此,高校法学专业必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要求,科学定位各自的人才培养模式。一般意义上说,那些历史悠久 基础扎实、学术造诣深厚的学校所办法学(或政法院校),可侧重于理论型人才的培养,出标志性的法学理论人才或法学家,注重法学理论的教育和培养。但是,目前我国高校的现状令人堪忧:综合性、师范类、农林类、理工类、财经类、职业类等院校,纷纷开设法学专业,在校学生人数急剧膨胀,这种无序竞争必然导致教育资源严重浪费。所以,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各高校应合理布局,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地方高职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重点一流大学培养理论型人才,形成良性互动,实现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1.3培养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有利于满足社会需求和促进学生就业
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多样的,而且是不断变化的,人才及其培养也必须多样化。地方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就业率低主要原因是人才质量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一方面,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要求愈来愈高,除教育和科研机构外,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法律技能和工作经验都有一定要求,另一方面地方高职院校培养出来的学生理论不精、能力不足。地方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相对来说,师资力量较薄弱,教学和科研条件无法与处在高等教育金字塔顶端的一流大学、重点法学院校相比,学生的出路狭窄,考研的比例低于10%,司法考试通过者屈指可数,留学的比例几乎为零即使生源和办学条件有所改善,考研的比例也不会超过20%,80—90%的学生急需要寻找就业门路。所以,地方高职院校应以社会与市场需求为基准,以培养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着力加强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千方百计为学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这是地方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唯一出路,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2. 地方高职院校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建构
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以培养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为目标,以通识教育为基础,为学生将来就业做好充分准备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其特点是面向社会,以就业为导向。它的构建直接取决于教育理念、学制、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教师队伍等一系列要素。只有这些具体问题得到解决,才能真正实现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2.1重新确定培养目标
目前大多数地方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将培养目标确定为“高级专门人才”。笔者认为: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高级专门人才”而是“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当然,是否所有法学院校的培养目标都定位于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还值得进一步探讨,但是如前所述,除地方重点大学外,有95%地方高职院校法学专业适宜培养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所谓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就是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 有较丰富和全面的学科知识和较强的法律职业技能,适于从事法律实际工作的法学应用人才。它属于素质型、实践型法律人才,与理论型和学术型法律人才相对应。地方高职院校应当把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纳入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其他如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等都要围绕这一目标进行改革。
2.2以“通识教育、职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为教学内容调整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为了适应社会对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培养出较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地方高职院校法学本科教育要围绕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范围,大力调整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具体思路是将整个大学教学内容分为通识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三大块,分别设置相应的课程。通识教育传授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哲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课程,总课时为30%;职业教育传授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包括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和法律职业技能,总课时为65%;职业道德教育开设司法伦理学,传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殊道德规范,总课时为5% 同时还要大量压缩非实务性选修课程。 2.3着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法学教育具有专业性和实践性、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双重特点,法学高职教育应突出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一是规范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应安排以下实践教学环节:第一环节实地参观学习,组织学生参观监狱、少管所、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旁听审判等实践活动,适用于一年级的学生;第二环节专业模拟训练,开展模拟法庭,适用于二年级的学生;第三环节诊所式教育实践、毕业实习,适用于三年级的学生。二是增加实用性强的专业课程和教学时数,如司法实务,律师诉讼技巧,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以丰富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三是广开实践性教学门路,学校要有计划组织参与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多功能教室,经常性开展模拟审判教学,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指导,增加学生与社会接触的机会,锻炼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
2.4加大教学方法的改革
黑板教学模式,严重抑制了受教育者的个性和能力的全面发展,因此,地方高职院校应借鉴国内外高校教学的成功经验,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启发式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研究式教学法等是高校教育改革中提倡的教学方法。这些教学方法力戒灌输式教学法,摒弃了形式化 概念化讲授,改变了以教师讲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会学习、自主学习,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它们同样适用于法学教学 对于法科学生而言,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更能够吸引学生,锻炼学生的实际能力。案例教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虽然十分流行,主要培养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但教师还要挖掘其潜力,恰当选择和使用典型案例。
2.5建设一支富有实践经验的师资队伍
教师的视野决定了学生的视野,教师的能力决定了学生的能力,教师的水平决定了学生的水平。要培养与训练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必须打造一支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经验的教师队伍。具体措施是:一是改变教师队伍结构和知识结构,在学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建立灵活的人员交流机制,引进有司法实务工作经验的教师;二是鼓励教师适当参与法律实践,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关注法律实务中的新问题,增强法律实践经验和实际运用能力,丰富教学内容;三是完善教师评价机制,将教师的实践能力纳入评价指标体系,教师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分别占三分之一的比例。另外,對于有“双师”型(教师和执业律师)教师应出台一定的优惠政策。
应用技能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特点是通才教育和专才教育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这种培养模式在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使之既能有助于学生自觉努力地增长理性,又能满足学生为就业做准备的愿望,还能满足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的客观需要,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是绝大多数地方高职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最佳选择。
※课题名称:技能型(高技能)创新人才培养的方法与途径研究.课题编号:gg0294
参考文献:
[1] 陈婴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调查的进展[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4.
[2] 何志鹏,徐晓.强化专业学科建设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2008.11.
[3] 李人勇.试析大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与求职就业[J]教育与职业,2007.9.
(作者单位: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