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界于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案件时有发生,此时难免会出现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冲突问题。如果民事判决在先,经侦查后认为案件事人又涉嫌刑事犯罪时,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一客观行为的定性和判断,只能是唯一性的,不能既是经济纠纷又是刑事犯罪,否则就会存在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同时出现,引发冲突,出现司法执法混乱,影响司法权威。此种情况出现时可先走民事再审程序撤销民事判决后再进行刑事判决。
【关键词】民事判决;刑事判决;冲突;解决
一、案情摘要
2011年3月份,刘某某听到一起长大的同学田某某谈到可以办理客车经营线路牌一事后即找到田某某帮忙办理贵阳到织金的长途客车经营线路牌。田某某答应帮忙,并要求交35万元,购买大客车一辆。刘某某即将35万元通过转账分两次交给田某某。田某某收钱后写下收条一张,并承诺如线路牌未办成,所购车辆由田某某收回,35万元款项退给刘某某。此后,田某某未给刘某某办成线路牌,也未购买什么车辆。2012年年底,刘某某在多次联系田某某均未办成线路牌后,于2012年3月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还35万元购车款。诉讼期间田某某归还15万元,法院于2012年年底判决田某某一次性归还20万元给刘某某。当事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刘某某一直未得20万元,并在咨询朋友后认为田某某一直在欺骗他,他的行为构成犯罪,故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追究田某某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证实田某某在找人咨询明知办不成线路牌的事情后还在收取刘某某的35万元购车款,存在诈骗嫌疑,故决定立为刑事案件,进一步侦查。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逮捕中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田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虽然有生效民事判决存在,民事判决只是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民事判决不影响刑事犯罪的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田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必须在人民法院撤销原生效裁判后才能走刑事犯罪追究的程序。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能追究田某某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即一个行为只能一次定性,一次处理。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为民事关系,就不能再经刑事法律进行处理。因为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只能是唯一性的,要么是民事关系,要么是刑事关系,要么是行政关系,不可能既是民事关系同时又是刑事关系。
三、个人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对一客观行为的定性和判断,不能即是经济纠纷又是经济犯罪,只能是唯一性的,否则会出现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同时出现在社会上的情况,这必然会影响司法权威,更会出现司法执行中的混乱。对一个行为的判断,不能一成不变地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其系民事案件,而应综合全案,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判断和认定。生效判决未撤销前纵然具执行力和确定力,但如出现错误,也应当再审撤销,不能一错再错。现实社会中经常会出现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犯罪难以区分的情况。当事人的处理方式也是各式各样,有的当事人先走民事诉讼,经判决后未得赔偿又报警走刑事追究程序;有的当事人是先报警走刑事追究,也是在未得赔偿后又走民事诉讼,要求判决。审判实践中,将刑事案件先期按民事纠纷处理的例子也并不少见,存在着刑事追诉引发的民刑判决共存或冲突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共同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先刑后民”。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制定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12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理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也说明一事不再理原则,即一个行为不允许同时即作经济纠纷处理又作经济犯罪处理。本案已经法院民事判决,不能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行处理。而对于刑事立案前民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这种情况,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可参考公安部2006年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11条“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本案中,经侦查收集的证据足以认定田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而不是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说明法院之前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据此,公安机关应当将情况函告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并附相关材料,建议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生效判决,然后再走刑事犯罪追诉程序。
【关键词】民事判决;刑事判决;冲突;解决
一、案情摘要
2011年3月份,刘某某听到一起长大的同学田某某谈到可以办理客车经营线路牌一事后即找到田某某帮忙办理贵阳到织金的长途客车经营线路牌。田某某答应帮忙,并要求交35万元,购买大客车一辆。刘某某即将35万元通过转账分两次交给田某某。田某某收钱后写下收条一张,并承诺如线路牌未办成,所购车辆由田某某收回,35万元款项退给刘某某。此后,田某某未给刘某某办成线路牌,也未购买什么车辆。2012年年底,刘某某在多次联系田某某均未办成线路牌后,于2012年3月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还35万元购车款。诉讼期间田某某归还15万元,法院于2012年年底判决田某某一次性归还20万元给刘某某。当事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刘某某一直未得20万元,并在咨询朋友后认为田某某一直在欺骗他,他的行为构成犯罪,故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追究田某某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证实田某某在找人咨询明知办不成线路牌的事情后还在收取刘某某的35万元购车款,存在诈骗嫌疑,故决定立为刑事案件,进一步侦查。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逮捕中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田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虽然有生效民事判决存在,民事判决只是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民事判决不影响刑事犯罪的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田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必须在人民法院撤销原生效裁判后才能走刑事犯罪追究的程序。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能追究田某某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即一个行为只能一次定性,一次处理。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为民事关系,就不能再经刑事法律进行处理。因为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只能是唯一性的,要么是民事关系,要么是刑事关系,要么是行政关系,不可能既是民事关系同时又是刑事关系。
三、个人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对一客观行为的定性和判断,不能即是经济纠纷又是经济犯罪,只能是唯一性的,否则会出现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同时出现在社会上的情况,这必然会影响司法权威,更会出现司法执行中的混乱。对一个行为的判断,不能一成不变地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其系民事案件,而应综合全案,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判断和认定。生效判决未撤销前纵然具执行力和确定力,但如出现错误,也应当再审撤销,不能一错再错。现实社会中经常会出现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犯罪难以区分的情况。当事人的处理方式也是各式各样,有的当事人先走民事诉讼,经判决后未得赔偿又报警走刑事追究程序;有的当事人是先报警走刑事追究,也是在未得赔偿后又走民事诉讼,要求判决。审判实践中,将刑事案件先期按民事纠纷处理的例子也并不少见,存在着刑事追诉引发的民刑判决共存或冲突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共同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先刑后民”。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制定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12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理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也说明一事不再理原则,即一个行为不允许同时即作经济纠纷处理又作经济犯罪处理。本案已经法院民事判决,不能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行处理。而对于刑事立案前民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这种情况,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可参考公安部2006年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11条“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本案中,经侦查收集的证据足以认定田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而不是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说明法院之前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据此,公安机关应当将情况函告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并附相关材料,建议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生效判决,然后再走刑事犯罪追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