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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将我单位占地情况及在2010年到2015年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交纳和部分土地改变用途后的纳税筹划方法进行阐述。
关键词:城镇土地使用税 占地情况 乌鲁木齐 纳税 筹划方法
一、土地概况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以政府或土地管理机关批准文件规定或发放的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为准;超过批准土地面积的和无批准文件或未发放土地使用证的,以经核实的现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准。由于我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途多为住宅用地或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是参考了2003年,新疆石油管理局委托新疆国信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专业化重组改制所涉及的土地进行的土地评估,估价土地总面积:361791.12平方米,估价土地总地价:14974.95万元。
二、2010-2015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调整情况
2007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修订自该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将乌鲁木齐市土地划分为7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价格作了相应的调整,由每平方米1.5元至15元分7个等级。《条例》中列举了应减免的土地。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住房制度改革经营单位给职工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和职工一次性购买的公有住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免税用地等。2009年经与地方税务部门协调,将我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部分划分为五等、六等和七等三个等级,欧露酒厂、机修厂、供应站划分为五等土地,地调处院内的六宗地以横穿院内东西向主干道为界限,道路以南为六等土地,即地调处基地和工业辅助用地、三角地属六等土地。道路以北为七等土地,即丰湘园、物探宾馆、车队为七等土地。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10-2013年没有变动,缴纳情况如下表:
2014年对原先的土地面积进行了部分调整。
按照乌鲁木齐规划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2012年11月2日第8次会议纪要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乌政办函[2012]131号《关于加快城市主干路网建设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精神,院区的东西向道路在2012年9月开始施工,在2013年6月正式通车。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乌政办函【2012】216号《关于城北主干道建设拆迁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公司矿区事业部乌鲁木齐基地管理处土地置换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负责,为我处在新明院区院地东南侧无偿置换50亩土地。城北主干道西延工程涉及的我处范围内14栋办公楼由该单位负责在年底前自行拆除,占用该单位的约98亩(包括现状道路用地约50亩)土地和拆除的14栋房屋不再进行补偿。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乌高(新)征办函【2014】8号《关于尽快开展城北主干道西延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拆除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强调,有关土地置换的事宜,经市、区两级政府的协调已于2013年年底完成置换并办理了产权证,按市政府城北主干道建设工程需要,我单位应在2014年4月底前自行拆除道路断面范围内的建筑物。由于城北主干道工程实施,路南拆除附近办公及商业建筑等,原先的56座建筑物,共37397.72平方米,容积率0.37,占地面积101074.92平方米,经过拆除后剩余建筑13座,建筑面积12391.98平方米,容积率0.37,计算占地面积应为33491.84平方米。这样减少工业及商业占用土地面积67583平方米,减少土地使用税141924.17元。另外,由物探三处划转来的迎宾路招待所占地面积13563.70平方米,此地段划分为五类土地,单价3元,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40691.10元。2014年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得到了税务部门的认可。2014-2015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调整还在继续,因为原先的土地表层仍然还在发生着变化,物探宾馆这块土地地面又增加了职工住宅,原先的文化宫和青年活动中心被拆除,接下来关于这块地工业和商业用地的占地面积要重新计算。2016年申报时,需通过地税部门的同意后核减。
单位在做纳税调整的同时,应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不顾国家利益,盲目节税的行为我们表示反对。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遇到怎样合理纳税的问题。如何兼顾国家和企业利益,是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品质。我们即是企业的员工,要维护企业的利益,但同时又是国家的公民,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关键词:城镇土地使用税 占地情况 乌鲁木齐 纳税 筹划方法
一、土地概况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以政府或土地管理机关批准文件规定或发放的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为准;超过批准土地面积的和无批准文件或未发放土地使用证的,以经核实的现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准。由于我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途多为住宅用地或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是参考了2003年,新疆石油管理局委托新疆国信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专业化重组改制所涉及的土地进行的土地评估,估价土地总面积:361791.12平方米,估价土地总地价:14974.95万元。
二、2010-2015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调整情况
2007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修订自该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将乌鲁木齐市土地划分为7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价格作了相应的调整,由每平方米1.5元至15元分7个等级。《条例》中列举了应减免的土地。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住房制度改革经营单位给职工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和职工一次性购买的公有住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免税用地等。2009年经与地方税务部门协调,将我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部分划分为五等、六等和七等三个等级,欧露酒厂、机修厂、供应站划分为五等土地,地调处院内的六宗地以横穿院内东西向主干道为界限,道路以南为六等土地,即地调处基地和工业辅助用地、三角地属六等土地。道路以北为七等土地,即丰湘园、物探宾馆、车队为七等土地。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10-2013年没有变动,缴纳情况如下表:
2014年对原先的土地面积进行了部分调整。
按照乌鲁木齐规划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2012年11月2日第8次会议纪要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乌政办函[2012]131号《关于加快城市主干路网建设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精神,院区的东西向道路在2012年9月开始施工,在2013年6月正式通车。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乌政办函【2012】216号《关于城北主干道建设拆迁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公司矿区事业部乌鲁木齐基地管理处土地置换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负责,为我处在新明院区院地东南侧无偿置换50亩土地。城北主干道西延工程涉及的我处范围内14栋办公楼由该单位负责在年底前自行拆除,占用该单位的约98亩(包括现状道路用地约50亩)土地和拆除的14栋房屋不再进行补偿。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乌高(新)征办函【2014】8号《关于尽快开展城北主干道西延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拆除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强调,有关土地置换的事宜,经市、区两级政府的协调已于2013年年底完成置换并办理了产权证,按市政府城北主干道建设工程需要,我单位应在2014年4月底前自行拆除道路断面范围内的建筑物。由于城北主干道工程实施,路南拆除附近办公及商业建筑等,原先的56座建筑物,共37397.72平方米,容积率0.37,占地面积101074.92平方米,经过拆除后剩余建筑13座,建筑面积12391.98平方米,容积率0.37,计算占地面积应为33491.84平方米。这样减少工业及商业占用土地面积67583平方米,减少土地使用税141924.17元。另外,由物探三处划转来的迎宾路招待所占地面积13563.70平方米,此地段划分为五类土地,单价3元,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40691.10元。2014年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得到了税务部门的认可。2014-2015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调整还在继续,因为原先的土地表层仍然还在发生着变化,物探宾馆这块土地地面又增加了职工住宅,原先的文化宫和青年活动中心被拆除,接下来关于这块地工业和商业用地的占地面积要重新计算。2016年申报时,需通过地税部门的同意后核减。
单位在做纳税调整的同时,应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不顾国家利益,盲目节税的行为我们表示反对。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遇到怎样合理纳税的问题。如何兼顾国家和企业利益,是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品质。我们即是企业的员工,要维护企业的利益,但同时又是国家的公民,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