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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使信访制度在程序上呈现线性结构特征,将厘清中央与地方、行政和司法所承担的信访责任,同时也在重构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信访权力和资源分配体系。信访法治化需要进一步明确党委、人大、政府、司法的权责功能,明确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防范不可控的信访风险,从而完善信访法治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