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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PREFACE/前言在财务会计中,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很关键。现在,包括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认的准则或指南都不一致,且模糊不清,难于在简单交易以外交易中应用。本文讨论了收入确认中应考虑的三项因素:(1)已实现(含主体已向购买方转移了货物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2)可实现;(3)已赚得。本文同意非得到已实现和货物已转移给购买方不应确认收入。"已赚得"不应单独作为在收入确认中的恰当指南因为交换(交易)尚未发生。本文引进了FASB/FASB2008年12月19日发布的讨论稿(收入确认按顾客合同的初步意见),并得出结论:"收入应按主体与顾客合同中的净合同地位增加为确认基础"("初步意见"S14)是较为清晰和一致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