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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解释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出罪事由。从类型上可分为但书模式、罪后情节模式和预防必要性降低模式。然而,司法解释中出罪事由的逻辑存在一系列瑕疵,主要表现为:过度夸大但书的功能,导致构成要件的虚化;刑事政策不当渗透刑法规范引发出罪评价基准混乱;坚持整体危害评价的立场,导致现有的出罪事由无法有效解决共犯等问题。应当基于区分“不法与责任”“责任刑与预防刑”的立场,对司法解释中的出罪事由予以重构。具体路径为:取消但书规定并通过强化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排除不值得刑罚处罚的事项;剔除罪后情节作为出罪事由并按照定罪免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