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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重点论述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问题,如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主要规定与适用范围;重点论述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性质、赔偿数额及计算标准以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法律评价。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46-02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主要规定与适用范围
(一)人身损害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
人身损害是一个范围相当广泛的概念,以结果论,一切造成受害人身体健康损害或者死亡的结果的均构成人身损害。而对人身损害这一概念更为具体详细的解读,采张新宝的《侵权责任法》一书中的概念,人身损害是指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权,造成被侵权人死亡、伤残等多种直接后果,同时也包括可能导致被侵权人、被侵权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造成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损失的后果。由此进一步可得,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正是指法律对被侵权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一系列损害后果采取的以金钱赔偿为内容的一种综合的救济措施。
(二)调整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规定与适用范围
我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涉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其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这些条文的规定,可得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然而把这些条文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均规定有“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而《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包含“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的规定。此外,《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均较《民法通则》引入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项目。针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是否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我认为,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意图来考虑,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应当包含了“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的赔偿项目,而这样的规定也是合理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计算所得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正是以被侵权人的未来收入作为计算标准的,而被侵权人对其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原本就是从被侵权人的收入中支出。因此,《侵权责任法》虽未规定“对抚养人的抚养费”的赔偿项目,但是这里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已经吸收了“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的赔偿项目,并且使被侵权人的实际获赔数额不致减少。
二、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一)残疾赔偿和残疾赔偿金的概念
残疾赔偿是指被侵权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出现伤残的损害后果,尤其是出现残疾的损害后果,侵权人对其支付的各种相关项目的赔偿,这里的各种相关项目的赔偿就包括了残疾赔偿金。而所谓残疾赔偿金是指侵权人因对被侵权人身体、健康实施侵害导致其残疾,而应对残疾这一单纯的损害后果进行的金钱赔偿。
(二)死亡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概念
死亡赔偿是指在被侵权人因遭受侵权而死亡的情况下,侵权人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承担的综合性的赔偿责任。而死亡赔偿金就是指对被侵权人死亡这一单纯损害后果进行的金钱赔偿。
(三)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对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即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属于财产损失赔偿亦或是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不同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它们进行了不同的定性。财产损失赔偿,是指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权人一方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一般而言,侵权人一方无论是侵害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还是侵害其财产权益,都可能发生财产损失。即使是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侵害,也会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损失。因此,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两种金钱赔偿方式就有划归为财产损失赔偿的依据。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以金钱赔偿方式救济被侵权人一方精神损害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广义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狭义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广义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精神痛苦、肉体疼痛和其他严重精神反常等损害后果的赔偿,包括对死亡、残疾等后果的赔偿。更深一层论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由此可见,根据这条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而被侵权人不得再要求额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由此可见,根据这条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为财产损害赔偿,被侵权人可要求额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两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两者存在冲突,那么应该适用哪一部司法解释?《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颁布施行在前,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颁布施行在后。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赔偿。此外,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损失赔偿更有利于对被侵权人的保护。在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死亡或者残疾的案件中,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不仅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额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及评价
由前文论述可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定性,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进行计算。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由此可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以被侵权人的未来收入作为计算标准的。但是,这里的法律规定将被侵权人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并且严格机械地以户籍来作为划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而这样也就导致了实践中的所谓“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当然,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可以明确得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所进行的金钱赔偿并不是针对被侵权人的伤残和生命的本身价值而言,而是被侵权人的未来金钱收入。因此,也就没有所谓的“同命不同价”,赔偿本身就并非为命价。此外,《侵权责任法》第17条还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根据这一规定,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面对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况,法官可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计算其死亡赔偿金,也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被侵权人的死亡赔偿金。我认为,面对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做法更为合适和公平。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Cind.人身损害的概念.http://china.findlaw.cn/shpc/shpc/pcjf/14338.html.
[2]洪伟.《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若干规定之比较分析.http://wenku.baidu. com/view/c8e48a82d4d8d15abe234eed.html.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46-02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主要规定与适用范围
(一)人身损害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
人身损害是一个范围相当广泛的概念,以结果论,一切造成受害人身体健康损害或者死亡的结果的均构成人身损害。而对人身损害这一概念更为具体详细的解读,采张新宝的《侵权责任法》一书中的概念,人身损害是指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权,造成被侵权人死亡、伤残等多种直接后果,同时也包括可能导致被侵权人、被侵权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造成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损失的后果。由此进一步可得,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正是指法律对被侵权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一系列损害后果采取的以金钱赔偿为内容的一种综合的救济措施。
(二)调整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规定与适用范围
我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涉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其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这些条文的规定,可得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然而把这些条文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均规定有“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而《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包含“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的规定。此外,《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均较《民法通则》引入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项目。针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是否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我认为,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意图来考虑,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应当包含了“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的赔偿项目,而这样的规定也是合理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计算所得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正是以被侵权人的未来收入作为计算标准的,而被侵权人对其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原本就是从被侵权人的收入中支出。因此,《侵权责任法》虽未规定“对抚养人的抚养费”的赔偿项目,但是这里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已经吸收了“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的赔偿项目,并且使被侵权人的实际获赔数额不致减少。
二、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一)残疾赔偿和残疾赔偿金的概念
残疾赔偿是指被侵权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出现伤残的损害后果,尤其是出现残疾的损害后果,侵权人对其支付的各种相关项目的赔偿,这里的各种相关项目的赔偿就包括了残疾赔偿金。而所谓残疾赔偿金是指侵权人因对被侵权人身体、健康实施侵害导致其残疾,而应对残疾这一单纯的损害后果进行的金钱赔偿。
(二)死亡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概念
死亡赔偿是指在被侵权人因遭受侵权而死亡的情况下,侵权人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承担的综合性的赔偿责任。而死亡赔偿金就是指对被侵权人死亡这一单纯损害后果进行的金钱赔偿。
(三)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对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即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属于财产损失赔偿亦或是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不同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它们进行了不同的定性。财产损失赔偿,是指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权人一方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一般而言,侵权人一方无论是侵害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还是侵害其财产权益,都可能发生财产损失。即使是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侵害,也会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损失。因此,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两种金钱赔偿方式就有划归为财产损失赔偿的依据。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以金钱赔偿方式救济被侵权人一方精神损害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广义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狭义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广义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精神痛苦、肉体疼痛和其他严重精神反常等损害后果的赔偿,包括对死亡、残疾等后果的赔偿。更深一层论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由此可见,根据这条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而被侵权人不得再要求额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由此可见,根据这条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为财产损害赔偿,被侵权人可要求额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两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两者存在冲突,那么应该适用哪一部司法解释?《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颁布施行在前,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颁布施行在后。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赔偿。此外,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损失赔偿更有利于对被侵权人的保护。在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死亡或者残疾的案件中,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不仅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额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及评价
由前文论述可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定性,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进行计算。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由此可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以被侵权人的未来收入作为计算标准的。但是,这里的法律规定将被侵权人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并且严格机械地以户籍来作为划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而这样也就导致了实践中的所谓“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当然,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可以明确得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所进行的金钱赔偿并不是针对被侵权人的伤残和生命的本身价值而言,而是被侵权人的未来金钱收入。因此,也就没有所谓的“同命不同价”,赔偿本身就并非为命价。此外,《侵权责任法》第17条还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根据这一规定,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面对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况,法官可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计算其死亡赔偿金,也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被侵权人的死亡赔偿金。我认为,面对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做法更为合适和公平。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Cind.人身损害的概念.http://china.findlaw.cn/shpc/shpc/pcjf/14338.html.
[2]洪伟.《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若干规定之比较分析.http://wenku.baidu. com/view/c8e48a82d4d8d15abe234ee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