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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注民生体现宪法的人权理论
民生问题关乎老百姓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不仅仅是社会问题、经济问题,更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从宪法学角度,民生问题实际是宪法中的人权问题。
民生是与人权有关的概念。人权有两个方面,生存权与发展权。所谓民生,从人权角度看,就是人的全部生存权和普遍发展权。与生存权有关的需求主要体现在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方面,也就是时下常说的:劳有所得,住有所居,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们有了更高的物质文化需要,有了更高的精神追求。这使得民生内涵也更为丰富。与发展权有关的各种普遍需求,如培训进修、食品安全、环境质量、公共安全等也被纳入民生范畴。民生不仅包括劳有所得,住有所居,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还包括学有所教。劳有所得也不是单纯的劳有所得,而是劳有所就,劳得其所。劳有所就,也就是就业,生计。这是民生之本。劳得其所,也就是劳动的价值必须得到体现。包括合理的劳动报酬、必要的社会福利,属于发展权范畴,是一种经济社会权利,当然也属于民生的基本内涵之一。
二、改善民生践行宪法的人权理论
党和政府不断出台的惠及民生的新举措,使改善民生进入了可见、可感、可操作的层面,人权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真正的、具体的落实和实践。
(一)立法方面的支撑
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直接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并增加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几项重要规定。此后,《物权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颁布实施,形成了一个更加完备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同时,一系列针对食品、药品、住房的法规出台,体现了党和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心。
(二)行政方面的举措
教育是民生之基。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政府在发展教育和维护教育公平方面制定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无疑是对公民教育权的有效落实。
就业是民生之本。国家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等举措是对宪法中公民享有的劳动就业权的有效落实。
社保是民生之依。国家采取措施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加快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等举措都是对宪法中公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的有效落实。
分配是民生之源。我国加快推进分配制度改革,通过“扩中、提低、限高”,缩小贫富差距,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分配格局,使每个公民都获得平等发展的机会和权利。
稳定是民生之盾。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综合治理等举措无疑有力保障了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有助于实现社会稳定。
(三)司法方面的保障
当代人权保障将生命权放在第一位,建立了限制死刑和废除死刑的制度。我国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同时,我国在针对反酷刑方面采取的一系列新举措也标志我国对人权的日益关注与重视。
三、中国特色人权保障体系的完善
人权保障的关键在于改善民生、重视民生,实现改善民生与人权保障的良性共进。
(一)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
民生问题的解决尤其要重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党中央提出以“共建”、“共享”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理念,就是强调人民群众参与共建、参与共享。公众参与一方面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进而促进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民生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国家立法和政府决策水平,推动公权利民。
(二)有效落实公权力的规范运作
行政权力改善人权的同时,也极易产生权力腐化或“权力的无政府主义”,公民的人权因此可能化为乌有。为此,我们必须抓住《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狠抓其落实,依法规范公权力,保护基本人权。
(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第一制度性人权”,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缺失阻碍着法律上人权的实现,宪法规定的一些人权因没有普通法的衔接仍处于休眠状态。同时,法律上人权的实现取决于政府对人权的保障,但政府所享有的公权力却容易疏忽对人权的保护甚至侵犯人权。因此,必须确立宪法诉讼制度,强化宪法的直接效力和实用性,使得公民可以通过宪法评价的方式对政府侵犯人权的行为或未尽人权保护义务责任的行为予以纠正。
(四)健全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有力措施之一。我国现行宪法及《立法法》对违宪审查制度作出了规定。2003年“孙志刚事件”和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事件,是我国违宪审查的首次尝试,成为我国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事件。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仍然还不健全,比如没有规定审查的期限和审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本来非常重要的事后审查权未被真正行使过等等。因此,我门有必要在违宪审查的主体、审查的范围及审查的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民生问题关乎老百姓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不仅仅是社会问题、经济问题,更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从宪法学角度,民生问题实际是宪法中的人权问题。
民生是与人权有关的概念。人权有两个方面,生存权与发展权。所谓民生,从人权角度看,就是人的全部生存权和普遍发展权。与生存权有关的需求主要体现在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方面,也就是时下常说的:劳有所得,住有所居,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们有了更高的物质文化需要,有了更高的精神追求。这使得民生内涵也更为丰富。与发展权有关的各种普遍需求,如培训进修、食品安全、环境质量、公共安全等也被纳入民生范畴。民生不仅包括劳有所得,住有所居,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还包括学有所教。劳有所得也不是单纯的劳有所得,而是劳有所就,劳得其所。劳有所就,也就是就业,生计。这是民生之本。劳得其所,也就是劳动的价值必须得到体现。包括合理的劳动报酬、必要的社会福利,属于发展权范畴,是一种经济社会权利,当然也属于民生的基本内涵之一。
二、改善民生践行宪法的人权理论
党和政府不断出台的惠及民生的新举措,使改善民生进入了可见、可感、可操作的层面,人权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真正的、具体的落实和实践。
(一)立法方面的支撑
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直接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并增加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几项重要规定。此后,《物权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颁布实施,形成了一个更加完备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同时,一系列针对食品、药品、住房的法规出台,体现了党和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心。
(二)行政方面的举措
教育是民生之基。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政府在发展教育和维护教育公平方面制定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无疑是对公民教育权的有效落实。
就业是民生之本。国家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等举措是对宪法中公民享有的劳动就业权的有效落实。
社保是民生之依。国家采取措施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加快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等举措都是对宪法中公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的有效落实。
分配是民生之源。我国加快推进分配制度改革,通过“扩中、提低、限高”,缩小贫富差距,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分配格局,使每个公民都获得平等发展的机会和权利。
稳定是民生之盾。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综合治理等举措无疑有力保障了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有助于实现社会稳定。
(三)司法方面的保障
当代人权保障将生命权放在第一位,建立了限制死刑和废除死刑的制度。我国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同时,我国在针对反酷刑方面采取的一系列新举措也标志我国对人权的日益关注与重视。
三、中国特色人权保障体系的完善
人权保障的关键在于改善民生、重视民生,实现改善民生与人权保障的良性共进。
(一)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
民生问题的解决尤其要重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党中央提出以“共建”、“共享”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理念,就是强调人民群众参与共建、参与共享。公众参与一方面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进而促进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民生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国家立法和政府决策水平,推动公权利民。
(二)有效落实公权力的规范运作
行政权力改善人权的同时,也极易产生权力腐化或“权力的无政府主义”,公民的人权因此可能化为乌有。为此,我们必须抓住《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狠抓其落实,依法规范公权力,保护基本人权。
(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第一制度性人权”,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缺失阻碍着法律上人权的实现,宪法规定的一些人权因没有普通法的衔接仍处于休眠状态。同时,法律上人权的实现取决于政府对人权的保障,但政府所享有的公权力却容易疏忽对人权的保护甚至侵犯人权。因此,必须确立宪法诉讼制度,强化宪法的直接效力和实用性,使得公民可以通过宪法评价的方式对政府侵犯人权的行为或未尽人权保护义务责任的行为予以纠正。
(四)健全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有力措施之一。我国现行宪法及《立法法》对违宪审查制度作出了规定。2003年“孙志刚事件”和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事件,是我国违宪审查的首次尝试,成为我国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事件。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仍然还不健全,比如没有规定审查的期限和审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本来非常重要的事后审查权未被真正行使过等等。因此,我门有必要在违宪审查的主体、审查的范围及审查的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