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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工作是一件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已成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国内食品行业基础薄弱、诚信相对缺失、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薄弱、政府监管能力相对滞后;同时,我国实行的多部门、多环节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监管部门之间职能重复交叉,从整体上制约了国内食品安全水平。因此,完善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模式,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创新
中图分类号:X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8-01-0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一直以来是社会发展、国家安定的基本条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但是近年来,苏丹红鸭蛋、瘦肉精、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事件、染色馒头、掺假羊肉、毒大米、毒奶粉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害到了人民的健康[1]。人们不禁要问:食品质量安全底线为何屡被突破?如何从根本上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本文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和创新机制进行探析。
一、企业的主体责任
企业是本,监管是末,本末不能倒置。在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经媒体曝光、发酵,消费者人心惶惶,全国人民谈“食品”色变。对部分食品企业道德、社会责任与诚信失去了信心。
这些报道中不免有人把希望完全寄于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同时也把所有的责任强加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错误的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当成了食品安全责任主体,认为只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就可以杜绝食品安全事故。
其实,好的产品,包括食品,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监管出来。企业是本,监管是末,本末不应倒置[2]。目前,从全国情况看,食品行业呈诸多突出问题:
一是我国食品加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种类杂、实力弱、发展不平衡,从业主体素质低、质量安全意识差;
二是现代食品生产供应源头广、链条长、环节繁、种类多、工艺复杂、涉及标准范围广、添加物多,特别是当前食品新资源、新工艺不断涌现,影响食品安全的不确定因素更多;
三是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与相对滞后的食品检验标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概率也随之提高,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突出。
因此,只有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道德、诚信教育,才能真正使食品企业走上诚信守法之路,企业真正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讲良心、讲道德、讲责任,严格自律、主动守法,才能真正实现食品的“安全”[3]。
盲目寄希望于靠政府部门制定各种严苛的法律法规、靠监管部门严厉执法,完全背离“好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监管出来”这个最基本的道理。
二、政府监管不畅,监管体制改革成为当务之急
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重新梳理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确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也就是所谓的“多龙治水”。同时,在中央层面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地方层面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了组织协调工作。
《食品安全法》经过三年多的施行,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是《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安全监管牵涉到多个部门,采取分段式管理模式,但实际监管中,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追究。
二是虽有多部门参与,但各部门的力量未能达到有效整合,未能形成一条有效监管链条。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已经把协作规定成一种法定义务,但在执行中仍然存在问题,许多交叉的环节和部位仍存在监管“真空”。
三是食品安全事件大多发生在地方、发生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好不好关键在于地方政府重不重视,是否有效协调各监管部门。实际操作中,因农业、卫生、质量监督、工商、食药监等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属平行的机关,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下“食安办”等政府综合协调部门很难起到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作用。
体制不畅、法律法规界定不清等问题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问题所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确定的改革的总体要求就是“整合、统一、加强”,切實解决多龙治水,监管体制不畅等监管中的实际问题。
三、创新完善监管体制的建议
1、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把食品企业主体责任法律化
根据《食品安全法》对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明确提出要求,在这样的具体要求下,只有把食品企业主体责任法律化,市场主体才能真正为消费者的安全着想,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对食品安全的保障责任;积极主动地进行食品安全管理,与机构改革后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真正实现无缝监管[3]。
2、完善监管主体的责任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责任体系应该由道德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构成[3]。
第一,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应承担行政责任。监管主体的行政责任包括内部行政责任和外部行政责任。
第二,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应承担政治责任。依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党政干部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问责的规定,《食品安全法》中也有引咎辞职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特殊性,应当有更为严厉的问责制。
第三,监管主体应该承担严格的国家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违法行政,承担补偿责任的前提是虽无违法行为,但违背了对社会和公民的“信赖保护”义务。
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标准是食品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体数量繁多,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衔接协调程度不高,且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也有待提高,因此,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刻不容缓。
4、群策群力,社会共治才能真正维护食品安全
只有做到群策群力,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才能不断破解食品安全的深层次制约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激励引导政策,使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机制化、长期化,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食品安全[4]。
三、结论
总之,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食品安全问题仍旧是大家所普遍关心的问题。唯有全社会共同努力,社会共治才能有力保障食品安全,才能真正破解食品安全的深层次制约因素,真正做到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刘燕,陆智文.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体系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2,5:156-157.
[2]陈娴,喻道虎.浅谈食品安全监管[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2013,16:124-125.
[3]和志华.试论中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的探讨[J].科技创业家, 2013(下):233-235.
[4]王元林.创新监管模式 建立长效机制[J].行业风采,2013,1:82.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创新
中图分类号:X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8-01-0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一直以来是社会发展、国家安定的基本条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但是近年来,苏丹红鸭蛋、瘦肉精、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事件、染色馒头、掺假羊肉、毒大米、毒奶粉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害到了人民的健康[1]。人们不禁要问:食品质量安全底线为何屡被突破?如何从根本上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本文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和创新机制进行探析。
一、企业的主体责任
企业是本,监管是末,本末不能倒置。在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经媒体曝光、发酵,消费者人心惶惶,全国人民谈“食品”色变。对部分食品企业道德、社会责任与诚信失去了信心。
这些报道中不免有人把希望完全寄于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同时也把所有的责任强加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错误的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当成了食品安全责任主体,认为只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就可以杜绝食品安全事故。
其实,好的产品,包括食品,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监管出来。企业是本,监管是末,本末不应倒置[2]。目前,从全国情况看,食品行业呈诸多突出问题:
一是我国食品加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种类杂、实力弱、发展不平衡,从业主体素质低、质量安全意识差;
二是现代食品生产供应源头广、链条长、环节繁、种类多、工艺复杂、涉及标准范围广、添加物多,特别是当前食品新资源、新工艺不断涌现,影响食品安全的不确定因素更多;
三是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与相对滞后的食品检验标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概率也随之提高,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突出。
因此,只有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道德、诚信教育,才能真正使食品企业走上诚信守法之路,企业真正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讲良心、讲道德、讲责任,严格自律、主动守法,才能真正实现食品的“安全”[3]。
盲目寄希望于靠政府部门制定各种严苛的法律法规、靠监管部门严厉执法,完全背离“好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监管出来”这个最基本的道理。
二、政府监管不畅,监管体制改革成为当务之急
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重新梳理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确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也就是所谓的“多龙治水”。同时,在中央层面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地方层面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了组织协调工作。
《食品安全法》经过三年多的施行,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是《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安全监管牵涉到多个部门,采取分段式管理模式,但实际监管中,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追究。
二是虽有多部门参与,但各部门的力量未能达到有效整合,未能形成一条有效监管链条。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已经把协作规定成一种法定义务,但在执行中仍然存在问题,许多交叉的环节和部位仍存在监管“真空”。
三是食品安全事件大多发生在地方、发生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好不好关键在于地方政府重不重视,是否有效协调各监管部门。实际操作中,因农业、卫生、质量监督、工商、食药监等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属平行的机关,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下“食安办”等政府综合协调部门很难起到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作用。
体制不畅、法律法规界定不清等问题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问题所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确定的改革的总体要求就是“整合、统一、加强”,切實解决多龙治水,监管体制不畅等监管中的实际问题。
三、创新完善监管体制的建议
1、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把食品企业主体责任法律化
根据《食品安全法》对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明确提出要求,在这样的具体要求下,只有把食品企业主体责任法律化,市场主体才能真正为消费者的安全着想,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对食品安全的保障责任;积极主动地进行食品安全管理,与机构改革后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真正实现无缝监管[3]。
2、完善监管主体的责任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责任体系应该由道德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构成[3]。
第一,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应承担行政责任。监管主体的行政责任包括内部行政责任和外部行政责任。
第二,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应承担政治责任。依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党政干部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问责的规定,《食品安全法》中也有引咎辞职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特殊性,应当有更为严厉的问责制。
第三,监管主体应该承担严格的国家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违法行政,承担补偿责任的前提是虽无违法行为,但违背了对社会和公民的“信赖保护”义务。
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标准是食品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体数量繁多,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衔接协调程度不高,且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也有待提高,因此,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刻不容缓。
4、群策群力,社会共治才能真正维护食品安全
只有做到群策群力,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才能不断破解食品安全的深层次制约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激励引导政策,使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机制化、长期化,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食品安全[4]。
三、结论
总之,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食品安全问题仍旧是大家所普遍关心的问题。唯有全社会共同努力,社会共治才能有力保障食品安全,才能真正破解食品安全的深层次制约因素,真正做到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刘燕,陆智文.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体系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2,5:156-157.
[2]陈娴,喻道虎.浅谈食品安全监管[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2013,16:124-125.
[3]和志华.试论中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的探讨[J].科技创业家, 2013(下):233-235.
[4]王元林.创新监管模式 建立长效机制[J].行业风采,2013,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