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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改法修律之际,修律大臣沈家本最初准备循序渐进地推进法律变革。可是 由于时局的艰危、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巨大压力,沈家本只能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作为 法律现代化变革的宗旨,把法律变革本身等同于制定西方化的各种法典。辛亥革命以后,民 国的缔造者孙中山提出了中国的法律变革当以西方法律为参照,但不能作为唯一标准,法律 变革应以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为依归。从沈家本到孙中山,中国 法律现代化变革的指导方针发生了重大转变,清末的实践教训和民国初期的理论经验都值得 我们今天的法律改革事业加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