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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应然角度,临终患者对如何死亡应该有自主决定权。但另一方面,刑法上处罚积极安乐死可以视为自主决定权受限制的结果。之所以受限制归根结底在于,临终患者的选择往往是因无法获得医疗资源或经济窘迫等原因而作出妥协的结果。在舒缓医疗尚未在我国普遍推广的背景下,自主决定权所受到的限制应该相对严格。舒缓医疗开始之后的消极安乐死已经存在于我国的临床实践中,司法对此的介入也极少。法律对其合法性进行确认时需要着重审查临终状态的判定和患者意愿的获取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