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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控制下交付,使控制下交付获得了法律地位,司法实践中控制下交付主要适用于毒品犯罪侦查,而少见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的阐述。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职务犯罪的发展特点、独立办案的司法要求、供证并重的侦查模式、侦查阶段的律师介入来论证控制下交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的必要性。并通过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从严把握使用条件、明文确立示证范围来完善控制下交付的使用。